DB11/ 1226-2015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226-2015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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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11/ 1226-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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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环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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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 1226-2015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11/ 1226-2015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简介:

《DB11/1226-2015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北京市的地方标准,主要针对工业生产过程中涂装工序所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进行规范,旨在减少工业涂装对环境空气质量的负面影响,保护公众健康,促进工业绿色可持续发展。

该标准主要规定了涂装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方法、排放控制措施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的要求。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涂装工序的各类工业生产活动,包括汽车制造、家具制造、机械设备制造、金属表面处理等行业的涂装生产过程。

标准强调了源头控制、过程管理和末端治理相结合的污染控制策略,鼓励企业采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优化涂装工艺,提高设备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同时,对于不能达到排放标准的企业,可能需要安装废气处理设施,如活性炭吸附、UV光解、催化燃烧等设备,以确保排放的污染物浓度低于标准限值。

需要注意的是,随着环保要求的不断提高,各地可能还会出台更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企业应持续关注并遵守最新的环保规定,以确保生产的合规性。

DB11/ 1226-2015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内容预览: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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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II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排放控制要求 监测 实施与监督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

《海港工程高性能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JTS 257-2-2012》引言 III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排放控制要求 监测 实施与监督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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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 12262015

为控制北京市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促进涂装工艺和 术的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污染防治条例》,制定本标准,

市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促进涂装工艺和污染治理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 ,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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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工业涂装工序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涂装生产线建设项 且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涂料coatings 涂于物体表面能形成具有腐蚀保护,装饰或特殊性能(如标示,绝缘,耐磨等)的连续固态涂膜的 类液态或固态材料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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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treatmentdeviceforVo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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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减少挥发性有机物向空气中排放的燃烧装置、吸收装置、吸附装置、冷凝装置、生物处理 其他有效的污染控制设备,

4.1.1现有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执行第1时段的排放限值自2017年1 月1日起执行第ⅡI时段的排放限值。 4.1.2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第11时段的排放限值 4.1.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排气筒高度要求以及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 行

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4.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表2规定的限值。

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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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

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见附录A。

及距周围建筑物的距离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

1.1应按DB11/1195的规定设置废气采样口和采样平台,并满足GB/T16157和HJ/T397规定 条件。 1.2排气筒废气的监测采样应按照GB/T16157、HJ/T397、HJ732的规定执行。

.1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应按HJ/T55的

5.2.2在带有集气系统的密闭工作间内进行涂装作业的,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在密闭工作间外1采, 距离地面1.5米以上位置处,监控点的数量不少于3个,并选取浓度最大值。其它情况下,无组织排放 监控点设置在距离涂装工序操作工位1米,距离地面1.5米以上位置处,监控点的数量不少于3个,并 选取浓度最大值。

.3大气污染物测定方法

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应按照表3规定的方法执行

表3大气污染物测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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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或限期治理后的监测,采样期间的工况不应低于设计工况 的75%。对于监督性监测,不受工况和生产负荷限制

目环境保护设施峻工验收监测或限期治理后的监测,采样期间的工况不应低于设计工况 督性监测,不受工况和生产负荷限制

示准由市和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实施。 王何情况下,涂装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节水灌溉工程技术标准 GB/T50363-2018》,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

本标准由市和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实施。

5.2在任何情况下,涂装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 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结果,作为判定排 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JG∕T 400-2012 通风空调系统清洗服务标准DB11/ 12262015

A.1涂料、稀释剂、固化剂、清洗溶剂、脱漆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在储存和输送过程中应 保持密闭,使用过程中随取随开,用后应及时密闭,以减少挥发。 A.2宜采用集中供料系统,无集中供料系统时,工作结束后应将剩余的涂料及含挥发性有机物的辅料 送回调漆室或储存间。 A.3对于淋涂工艺,应采取有效措施收集滴落的涂料。对于浸涂和辊涂工艺,如采用溶剂型涂料,在 不进行涂装作业时,应将槽液(涂料及稀释剂)保存在密闭容器内。 A.4采用溶剂型涂料的涂装工序,各工艺环节及涂装设备清洗过程应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产生 的挥发性有机物经集气系统收集导入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或排放管道,达标排放。不同环节产生的废 气如混合排放,混合前应分别达到表1的排放限值要求。 A.5集气系统和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应与生产活动及工艺设施同步运行 A.6采用非原位再生吸附处理工艺,应按审定的设计文件要求定期更换吸附剂,且每万m/小时设计风 量的吸附剂使用量不应小于1m,吸附剂更换周期不应长于2个月。废吸附剂应进行处置或综合利用 购买吸附剂和废吸附剂处置的相关合同、票据至少保存三年。 A.7废溶剂、废涂料、沾有涂料或溶剂的棉纱抹布等废弃物应放入具有标识的密闭容器中,及时处理 并记录处理量和去向。 A.8涂装企业应做以下记录,并至少保存三年。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每月各种含VOCs原辅材料(涂料、稀释剂、固化剂、清洗剂等)的购入量、使用量,回收和处

a) 每月各种含VOCs原辅材料(涂料、稀释剂、固化剂、清洗剂等)的购入量、 置量; b) 每种含VOCs原辅材料中VOCs的含量。 A.9安装大气污染物污染处理设施的企业应做如下记录,并至少保存三年。记录包 容: a) 热力焚烧装置一燃料或电的消耗量,燃烧温度; 催化焚烧装置一一催化剂种类、用量及更换日期,催化床层进、出口温度; c) 吸附装置一一吸附剂种类、用量及更换/再生日期,操作温度; d) 其他污染控制设备,应记录主要操作参数及保养维护事项; 大气污染物污染治理设施、生产活动及工艺设施的运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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