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TCC-076-2018 钢轨铝热焊接材料-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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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TCC-07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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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综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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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CC-076-2018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TCC-076-2018 钢轨铝热焊接材料-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简介:

GTCC-076-2018 是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发布的《钢轨铝热焊接材料-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的编号,这是我国铁路行业针对钢轨铝热焊接材料进行质量控制和监督的重要技术文件。

这份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适用范围:规定了该标准适用于铁路建设、维修等过程中使用的钢轨铝热焊接材料。

2. 检验项目:详细列出了对钢轨铝热焊接材料的各项性能指标的检验要求,如化学成分、物理性能、工艺性能等。

3. 检验方法:对各项检验项目的具体操作步骤、使用设备、检验条件等进行了详细的描述,以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4. 检验规则:规定了抽样方法、检验程序、判定规则等内容,以保证检验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5. 数据处理与结果报告:对检验数据的处理方法,以及检验结果的报告格式和内容做出了明确的要求。

这份实施细则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铁路钢轨铝热焊接材料的质量,从而确保铁路工程的安全稳定运行。通过定期的监督抽查和检验,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材料质量问题,防止因材料问题引发的安全事故,对于提升铁路运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具有重要意义。

GTCC-076-2018 钢轨铝热焊接材料-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部分内容预览:

品热焊接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本细则规定了钢轨铝热焊接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检验的全 部项目。适用于钢轨铝热焊接材料的监督抽查检验,具体检验项目根据监督抽查计划确定。

采用一次抽样检验,根据铁路产品监督抽查计划检验内容,按照表1随机抽取一定数量 的样品作为一个样本,采用(10)抽样方案。

《建筑隔震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JGJ360-2015》可在生产企业或用户抽取。

由国家铁路局委托的检验机构组织人员抽样,其体抽样要求按《铁路专用产品质量 管理办法》(国铁设备监(2017)79号)执行。 抽查的样品应是两年内生产、经生产企业检验合格且未经使用的产品

检验环境条件按所依据的标准规定的试验条件执行

4.2检验用主要仪器仪表及设备

检验用主要仪器仪表及设备要求见表2

表2检验用主要仪器仪表及设备

4.3使用现场的检测仪器仪表及设备

使用现场的检测仪器仪表及设备前,应检查其是否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是否具有 /校准证书,满足规定要求方可使用

检验内容、检验方法、执行标准条款及不合格类别划分见表3。 6检验程序

6.1.1检验机构在收到检验样品后,应核查样品的封条、封签完好情况,检查样品,记录样 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对样 品分别登记上册、编号,及时分配检验任务,进行检验测试。样品的封条、封签不完好的、 签字被模仿或更改的,按相应的规定进行处理

.1.2检验人员应按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条件进行检验。产品检验的仪器设备应符合有关 规定要求,并在计量检定/校准周期内正常运行。 6.1.3对需要现场检验的产品,检验机构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小型水轮发电机基本技术条件 GB/T27989-2011》,并保证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 遵守相同的规程。在现场检测的检验样品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检验过程中应采取拍照 或录像等方式保存证据。 5.1.4检验人员如需要使用外部的计量器具或测量仪器,在使用前应查验其计量检定/校准 证书,满足要求的计量器具或测量仪器方可使用

各检验项目按下列顺序进行: 外观→探伤→静弯→断口 硬度→显微组织→焊剂反应生成钢液化学成分 拉伸、疲劳、砂型底板破断载荷试验

5.3.1检验工作应由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的检验人员进行,并至少有2人参加。 6.3.2检验操作严格按本规范所依据的试验方法进行。对试验周期较长的检验项目,须保持 对设定值的控制,并注意观察试件安装状况,必要时及时调整 6.3.3检验过程中,发生停电或检验仪器设备故障等情况,导致测试条件不能满足要求的: 待故障排除后,应按照相关规定重新进行检测, 6.3.4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检验仪器设备故障等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应如实记 录即时情况,并有充分的证实材料。 5.3.5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如实填写检验原始记录,保证真实、准确、清楚,不得随意涂 改,并妥善保留备查。检验过程中可采取拍照或录像等方式保存证据

6.4 检验结束后的处理

6.4.1检验结束后应对被检样品状况、仪器设备状态进行认真检查,并作好记录。 6.4.2检验后的样品,应标注样品“已检”状态标识。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在监督抽 查结果公布后退还生产企业;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在监督抽查结果公布后3个月后 退还生产企业。因检验造成破坏或损坏而无法退还的样品可以不退还,但应向生产企业说明 情况。生产企业要求样品不退还的,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A、B类检验项目单项判定均合格,则判定本次检验合格,否则判定本次检验不合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 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进行 复检GB 50223-2008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家铁路局装备技术中心、国家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韩玉皓、孙彦明、任国强,王艳华,郭泽策,王德朝 本规范由国家铁路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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