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T 1988-2023 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技术导则.pdf

DB42T 1988-2023 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技术导则.pdf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1 M
标准类别:水利标准
资源ID:142988
免费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42T 1988-2023 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技术导则.pdf简介:

"DB42T 1988-2023 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技术导则"是一个关于中国湖北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划定边界的技术规范。这个标准可能是在1988年首次发布,后经多次修订,直到2023年。其主要内容可能包括:

1. 划界原则:规定了河湖及水利工程边界划定的基本原则,如产权归属、功能定位、生态保护等。

2. 测量方法:详细描述了如何使用现代测绘技术,如GPS、遥感、地理信息系统(GIS)等,进行河湖及水利工程的精确划界。

3. 数据采集与处理:规定了数据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的流程和标准,确保划界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界线标识:指导如何在图纸、电子文件和现场进行界线的标识和维护。

5. 法规与政策遵循:明确了划界过程中需要遵循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划界工作的合法性。

6. 更新与维护:规定了划界结果的定期更新、维护和管理机制。

这个技术导则对于湖北省的河湖管理和水利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有助于维护河湖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促进水利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DB42T 1988-2023 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技术导则.pdf部分内容预览:

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技术导则

本文件规定了河流管理范围划定、湖泊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分蓄洪区管理范围划定、水利工程管 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划界成果调整及修正、勘界定桩以及划界成果技术要求等技术细则。 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境内的河流、湖泊、分蓄洪区及水利工程(含新建、改(扩)建、加固工程) 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界工作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13923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GB/T20257.1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 GB50026工程测量标准 GB50288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 SL73.1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基础制图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管理范围managementscope 为保证河湖形态完整、功能发挥及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划定的管理空间区域。 3.2 保护范围protectionscope 为维护湖泊防洪安全、生态安全及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在管理范围边界线以外 划定的一定范围。 3.3 勘界surveyboundary 对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区域边界进行测定的行为。 3.4 定桩fixmarker 管理部门在管理和保护范围边界测量放线并定出区域边界桩位DB32T 3942-2021 废线路板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pdf,埋设用于指示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 和保护范围边界的标志物。

DB42/T1988 2023

乡村湖泊 countrylake 除城市湖泊以外的湖泊。

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应在科学论证、勘察调研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分类实施,以满足河湖及水 的形态完整、功能发挥、运行安全为基本前提,科学合理确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划界成果按照相关要求交由同级自然资源部门进行确权

5.2.1有堤防的河流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含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 及护堤地(见附录A)。护堤地范围按本文件8.2条相关规定执行, 5.2.2无堤防的河流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高程时河流两岸岸坡交界之间的空间范

护堤地(见附录A)。护堤地范围按本文件8.2条相关规定执行。 2.2无堤防的河流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高程时河流两岸岸坡交界之间的空间范 (见附录A): a)历史最高洪水位由流域或区域内已设置有水文站点的监测记录获取; b)设计洪水位由河流(流域)综合治理、河流(流域)水资源规划等相关设计成果获取; c)无历史最高洪水位和设计洪水位资料的河流,可通过实地走访及调查洪痕确定历史最高洪水 位或采用水位推算法确定设计洪水位; d) )无条件推算设计洪水位的漫滩无堤防河段,漫滩范围涉及现有城(乡)镇、工业园等人口或 产业集聚区的,该河段管理范围可在确保河流行洪安全的前提下确定。 2.3遇到以下特殊情况时应对边界进行适当调整: a)单侧堤防河段,对于单侧河岸有堤防另一侧无堤防的河段,则两侧分别按有堤防和无堤防划 界标准划定管理范围; b)河流顺水流方向建有不同防洪标准多层级堤防的河段,以最高防洪标准堤防划界,河流两侧 或单侧有群众自建圩(围)堤且低于河流防洪标准的,河流划界时不考虑该圩(围)堤; c)河河(河湖)共堤河段,两河或河湖毗邻且以某一条河流的一侧堤防为共有堤防的两条河流 (河湖),原则上尊重当地已约定俗成的管理习惯,按当地已形成的管理约定确定共有堤防 的归属;当前没有管理约定的河流,共有堤防划为相对高级别河流(或湖泊)管理范围,另 一条河流(或湖泊)该侧共用相对高级别河流(或湖泊)的管理范围线(见附录A);两条河 流(湖泊)为同一级河流,则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河流管理范围;跨行政区共堤河流 (或湖泊)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d)因地形等原因(如自然高地)导致堤防工程不连续的河流,按堤防工程不连续段长度分类划 界:堤防工程不连续段长度小于等于1km,无堤防段可通过上下游有堤防段河流管理范围平顺 连接;堤防工程不连续段长度大于1km,按无堤防河流划定管理边界; e)以防洪墙为堤防的河段,按堤防工程管理范围的相关规定执行;

DB42/T1988—2023

士) 支流入河口处,优先高等级河流划界标准划定管理范围,在其范围外划定支流的管理范围, 保证两者范围不重、不漏。若因地方河流管理需求,高等级河流管理范围需向支流延伸的 结合河流基本情况及管理实际需求自行确定延伸长度; g) 11 河床中发育有滩地使河流呈“Y”字型的,滩地属河流的一部分,不需对滩地另行划界; D) 有水工建筑物(含顺岸及垂岸交叉建筑物)河段,分别划定建筑物和河流的管理范围,取两 者管理范围较大者为该处河流管理范围; i) 1 建有水库大坝拦截水体的河流,河流管理范围与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搭接应合理衔接,原则 上优先划定水库管理范围,保证两者范围不重、不漏; 1 )岩溶暗河的管理范围,地表有出露水流的,其出露段按照河流管理范围划定原则执行,地下 部分可采用进出口直线连接确定; () 现状权属为河流管理单位的河岸部分,应划入河流管理范围

GB∕T 20063.10-2006简图用图形符号第10部分:流动功率转换器6湖泊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

本文件中的湖泊管理范围即为《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所指的湖泊保护区,湖泊保护范围即为 省湖泊保护条例》所指的湖泊控制区

6.2.1湖泊管理范围,按照湖泊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划定,包括湖(圩)堤、湖泊水体(含 湖边塘)、湖盆、湖洲、湖滩、湖中岛屿等: a)有堤防湖泊。管理范围以堤防护堤地(背水侧)为界,护堤地宽度按本文件8.2条相关规定 执行; b) )无堤防湖泊。城市湖泊,以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淹没线外延50m为管理范围边界; 乡村湖泊,以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淹没线为管理范围边界。湖泊设计洪水位由湖泊 保护规划、综合治理规划、一湖一策实施方案等相关设计成果中获取或采用湖泊防洪规划中 的最高控制水位代替。无相关设计成果、无相关监测资料的湖泊,可采取走访调查洪痕等手 段确定最高洪水位作为划界水位; c)湖泊设计洪水位以外区域对湖泊保护有重要作用的,划为湖泊管理范围。 6.2.2湖泊保护范围在湖泊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原则上不小于500m的范围。 6.2.3遇到以下特殊情况时应对边界进行适当调整: a)入湖支流处,按本文件5.2.3条支流入河口处的相关规定执行; b)保护范围内有分水岭则以第一道分水岭脊线界线为湖泊保护区边界; c)对湖泊生态保护有重要作用的区域,如滩涂、湖等可纳入湖泊保护范围; d)对于岸线复杂、湖汊众多的湖泊,狭长型湖(其平均宽度不大于1km)划入湖泊保护范围: e)与河流共堤或者湖湖共堤的湖泊,按本文件5.2.3条河河(河湖)共堤河段的相关规定执行,

分蓄洪区工程管理范围划定

1.1分蓄洪区工程仅对蓄滞洪区划定其管理范围,不划定保护范围,但区域内河湖及水利工程 和保护范围按相关规定执行。

DB42/T 1988—20237.2划界标准7.2.1经批复的规划用地范围即为管理范围,规划用地红线即为管理范围边界。7.2.2蓄滞洪区内各类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应根据蓄滞洪区的具体情况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a)堤防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可按照堤防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章节的规定,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分析确定。堤防护堤地范围对其他用地面积影响较大时,宜从紧控制;b)安全台、避水台的管理范围不宜超高台脚排水沟外5m,保护范围可取为管理外围以外50m~100m;c)进退洪闸等建筑物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照水闸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章节的规定执行;d)转移道路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可按同等级别公路的规定执行。7.2.3蓄滞洪区撤离转移道路的管理范围,可以参照《公路法》对公路两侧红线控制范围的有关规定划定。8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8.1水库工程8.1.1水库工程的管理范围包括工程区管理范围、库区管理范围和运行区管理范围,8.1.2工程区管理范围包括大坝、溢洪道、输水管道等建筑物及其周边范围。周边范围应按表1确定。表1水库建筑物周边范围溢洪道工程区域上游下游左右岸其他建筑物(与水库坝体分离的)从坝脚线向上从坝脚线向下从坝端外延大型水库大坝游游100m~300m由工程两侧轮廓线或开挖150m~200m200m~300m边线向外50m~200m,消从坝脚线向上从坝脚线向下从坝端外延力池以下100m~300m。中型水库大坝游游100m~250m100m~150m150m~200m由工程两侧轮廓线或开挖按照相应各类从坝脚线向上从坝脚线向下边线向外30m~50m,消水利工程的管小(1)型水库从坝端外延游游理范围划界大坝30m~100m50m~100m力池以下50m~100m;或50m~150m工程开口面宽度的3~5倍。由工程两侧轮廓线或开挖小(2)型水库从坝脚线向上从坝脚线向下从坝端外延游游边线向外10m~30mQ/GDW 11733-2017 柔性直流输电工程系统试验规程.pdf,消大坝10m~30m10m~50m10m~50m力池以下30m~50m;或工程开口面宽度的3~5倍。注1:表中距离均为水平投影长度。注2:坝脚线向下游距离,一般指顺河流方向的长度。注3:管理范围应不超过水库第一道分水岭脊线。8.1.3库区管理范围包括:a)库区设计洪水位以下或土地征用线以内的土地;b)库内水域和岛屿。8.1.4运行区管理范围包括办公室、会议室、资料档案室、仓库、防汛调度室、值班室、车库、食堂、值班宿舍、其他附属设施等建筑物及其周边范围,原则上以土地征用范围为界。4

DB42/T1988—2023

8.1.5保护范围包括工程区保护范围和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