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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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pdf简介:

城镇体系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在一个特定的区域范围内,对城镇的布局、规模、结构、功能和发展方向等进行的总体性、战略性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是针对这一规划编制和审批过程制定的具体操作规范。

该办法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规划编制:明确了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主体,通常是城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规定了规划的编制内容,如城镇空间布局、城镇规模控制、基础设施布局等。同时,也对规划的编制程序、技术要求、公众参与等环节进行了规定。

2. 审批流程:规定了规划的审批程序,包括规划草案的编制、专家评审、公众听证、政府决策等环节,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3. 执行与监督:明确了规划的实施与监督机制,包括规划的实施步骤、监督主体、违法行为的处理等。

4. 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法律责任,以保障规划的权威性和执行效力。

总的来说,《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是为了规范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推动城镇健康发展,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

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pdf部分内容预览:

局:指导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四条城镇体系规划一般分为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或自治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包括直辖市、市和有中心城市依托的

地区、自治州、盟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包括县、自治县、旗域)城镇体系规划四个基本层次。

城镇体系规划区域范围一般按行政区划划定。根据国家和地方发展的需要TB 10218-1999 铁路工程基桩无损检测规程,可以编制跨行政地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第五条城镇体系规划应同相应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计划、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及上一层次的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城镇体系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自治州、盟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县或自治县、旗、自治旗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由有关地区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八条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应具备区域城镇的历史、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基础资料以及必要的勘察测量资料。资料由承担编制任务的

单位负责收集,有关城市和部门协助提供。

第九条承担编制城镇体系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的规定。

第十条城镇体系规划上报审批前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

市域、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纳入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的总体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行分级审批。

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报有关地区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全国城镇体系规划涉及的城镇应包括设市城市和重要的县城。

省域(或自治区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涉及的城镇应包括市、县城和其他重要的建制镇、独立工矿区。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涉及的城镇应包括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涉及的城镇应包括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和集镇。

第十三条城镇体系规划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综合评价区域与城市的发展和开发建设条件:

2、预测区域人口增长,确定城市化目标:

3、确定本区域的城镇发展战略,划分城市经济区:

4、提出城镇体系的功能结构和城镇分工:

5、确定城镇体系的等级和规模结构:

6、确定城镇体系的空间布局:

7、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社会设施:

8、确定保护区域生态环境、自然和人文景观以及历史文化遗产的原则和措施:

9、确定各时期重点发展的城镇,提出近期重点发展城镇的规划建议:

10、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第十四条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和深度,由组织编制机关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根据规划区域的实际

第十五条城镇体系规划的成果包括城镇体系规划文件和主要图纸。

1、城镇体系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

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目标、原则和内容提出规定性和指导性要求的文件。

附件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包括综合规划报告、专题规划报告和基础资料汇编,

2、城镇体系规划主要图纸:

GB 38032-2020标准下载(1)城镇现状建设和发展条件综合评价图:

(2)城镇体系规划图:

(3)区域社会及工程基础设施配置图:

(4)重点地区城镇发展规划示意图。

图纸比例:全国用1:250万某高层住宅施工测量施工方案.doc,省域用1:100万~1:50万,市域、县域用1:50万~1:10万。重点地区城镇发展规划示意图用1:5万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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