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1236-2017 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规范及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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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1236-2017 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规范及条文说明.pdf简介:

《GB51236-2017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规范》是中国于2017年发布的一项国家标准,它规定了民用机场航站楼的建筑设计在防火、防爆、消防设施配置、疏散设计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和详细规定。该规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场航站楼的消防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乘客和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该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 总则:明确了航站楼设计的基本原则,如消防安全的重要性、设计应遵循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设计应考虑的环境因素。

2. 建筑防火:规定了航站楼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防火隔断、疏散通道、防火门和窗、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等具体要求。

3. 安全疏散:强调了疏散通道的设计、疏散设施的配置、人员疏散的时间要求以及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

4. 防爆与防静电:针对航站楼内的易燃易爆物品,规定了防爆设施的设置和管理。

5. 消防设施:规定了消防水源、消防泵房、消防控制室、灭火器、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等消防设施的设置标准。

6. 条文说明:对规范中的各项条款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说明,便于设计者理解和应用。

《GB51236-2017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规范》的实施,对于保障机场的安全运行,提升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GB51236-2017 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规范及条文说明.pdf部分内容预览:

规范用词说明 用标准名录 条文说明

andelectricsystem 15 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code (16) Listofquotedstandards ·. (17) Addition:Explanationofprovisions (19)

1.0.1为了预防民用机场航站楼的火灾GB/T 12604.7-2021标准下载,减少火灾危害 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2.0.1民用机场航站楼

civilairporttermina

民用机场内供旅客办理进出港手续并提供相应服务的建筑, 包括车道边、登机桥和指廊,以下简称航站楼

publicarea

航站楼内供旅客使用的区域,包括出发区、候机区、到达区

departurearea

航站楼内供旅客办理登机牌、安检等出港手续并提供相应服 务的区域

航站楼内供旅客经过安检后等候登机并提供相应服务的 区域。

arrivalarea

航站楼内供旅客办理进港手续并提供相应服务的区域,包括 到港通道、行李提取区、迎客区。

greetingarea

迎接旅客人员的等候区域

航站楼内用于检查、分和传输旅客托运行李上、下 房间。

延伸出航站楼主楼并用于旅客候机和到达使用的空间 2.0.10登机桥boardingbridge

延伸出航站楼建筑主体结构、供旅客上下飞机的专用廊桥,一 端与航站楼的候机区和到达区连接,另一端能与飞机的舱门活动 连接。

utilitytunnel

设在同一空间内并为航站楼服务的电力、通信、暖通、给水 水等动力和公用管道、线缆的封闭走廊

potentialfuel spillpoint

飞机及其周围、停机坪及其周围可能泄漏燃油的地点,包括油 油车、油箱加注口、燃油通风口、燃油倾泻阀等位置。

3.1.1航站楼宜布置在机场油库全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应根据 机场规划和气象与地形等条件合理确定其位置,并应设置消防 水源。

3.1.2除加油加气站的埋地储罐外,航站楼与可燃液体和可燃 助燃气体储罐及林地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2的规定。

3.1.2除加油加气站的理地储罐外,航站楼与可燃液体和可燃

表3.1.2 航站楼与可燃液体和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及 林地的防火间距(m)

3.1.3航站楼的玻璃外窗与潜在漏油点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

于30.0m;当小于30.0m时,玻璃窗应采用耐火完整性不 1.00h的防火窗,且其下缘距离楼地面不应小于2.0m。

3.1.4航站楼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边长大于300.0m

站楼,应在其适当位置增设穿过航站楼的消防车道。消防车 利用高架桥和机场的公共道路。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

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8.0m×18.0m。

消防车道的转弯半径不宜小于9.0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 度不宜大于3%

3.2.1航站楼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层式、一层半式航站楼,不应低于二级; 2其他航站楼,应为一级; 3航站楼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应为一级。

3.3平面布置与防火分区

3.3.1航站楼不应与地铁车站、轻轨车站和公共汽车站等城市公 共交通设施贴邻或上、下组合建造,当航站楼确需与城市公共交通 设施连通时,应在连通部位设置间隔不小于10.0m的分隔空间, 并宜采用露天开的空间。当为非露天开的空间时,除人员通 行的连通口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或甲级防火 门外,其他连通处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或 防火玻璃墙进行分隔。

.3.2航站楼不应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场所上、下组合建造; 部建造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建筑间的连通开口处应设置甲 火门。

3.3.4航站楼主楼与指廊的连接处宜设置防火墙、甲级防火门或

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灭卷帘。当航站楼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且公共区内的 商业服务设施、办公室和设备间等功能房间采取了防火分隔措施

时,出发区、到达区、候机区等公共区可按功能划分防火分区。三 非 公共区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

3.3.5行李提取区与迎客区宜独立划分防火分区,行李处理用房 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当采用人工分拣方式托运行李时,行李处 理用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单 层或多层丙类厂房的要求划分防火分区;当采用机械分拣方式托 运行李且符合下列条件时,行李处理用房的防火分区大小可按工 艺要求确定: 1行李处理用房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行李处理用房采用不燃装修材料; 3行李处理用房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储藏间等采用耐火极 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 3.3.6当行李处理用房采用多套独立的行李分拣设施时,应按每 套行李分掠设施的服务区域分别划分防火分区。 3.3.7航站楼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与地上空 间分隔。地下公共走道、无任何商业服务设施且仅供人员通行或 短暂停留和自助值机的地下空间,可与地上公共区按同一个区域 划分防火分区。 3.3.8航站楼公共区内上、下层连通的开口部位,当无法采取防 火分隔措施时,该开口周围5.0m范围内不应布置任何商业服务 设施;其他部位布置的商业服务设施不应影响人员疏散,距离值机 柜台、安检区均不应小于5.0m。公共区中的商业服务设施宜靠近 航站楼的外墙布置。 3.3.9除白酒、香水类化妆品等类似火灾危险性的商品外,航站 楼内不应布置存放其他甲、乙类物品的房间。存放白酒、香水类化 新业开一业

简分隔。地下公共走道、无任何商业服务设施且仅供人员通 短暂停留和自助值机的地下空间,可与地上公共区按同一个 划分防火分区。

3.3.8航站楼公共区内上、下层连通的开口部位,当无法采

火分隔措施时,该开口周围5.0m范围内不应布置任何商业 设施;其他部位布置的商业服务设施不应影响人员疏散,距离 柜台、安检区均不应小于5.0m。公共区中的商业服务设施宜 航站楼的外墙布置。

楼内不应布置存放其他甲、乙类物品的房间。存放自酒、香水类化 妆品等类似商品的房间应避开人员经常停留的区域,并应靠近航 站楼的外墙布置。

场所应靠近航站楼的外墙布置,使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

大于或等于0.75的燃气的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燃气管 道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 规定。

3.4.1航站楼内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1个直通室外或避难

.4.2公共区内任一点均应至少有2条不同方向的蔬散路 当公共区的室内平均净高小于6.0m时,公共区内任一点至 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40.0m;当公共区的室内平均

行李处理用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 60.0m。除行李处理用房外,非公共区内其他区域的安全疏 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 建筑的规定

.4.4航站楼内的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 火门或通向高架桥的门作为安全出口。当出发区内的人员利 架桥等可直接疏散至室外时,该区域的疏散净宽度可按现行 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单层公共建筑的疏 求确定。

3.4.5公共区可利用通向登机桥的门作为安全出口,该登机桥的

3.4.5公共区可利用通向登机

置,在该出口处附近的明显位置应设置相应的使用标识。登机桥 一端应与航站楼固定连接,并应设置符合下列要求的楼梯: 1楼梯的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 1.1m; 2梯段和休息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3通向楼梯的门和梯段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0.9m; 4 楼梯应直通地面。

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包括在首层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室外 疏散楼梯。层数大于等于3层或埋深大于10.0m的地下或半地 下场所,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公共区的疏散楼梯净宽 度不应小于1.4m;其他区域,不应小于1.1m。 3.4.7航站楼内不同功能区的设计疏散人数宜按表3.4.7的规 定计算确定。

航站楼内不同功能区的设计疏散人

注:设计机位的飞机满载人数:C类机位,180人;D类机位,280人;E类机 人;F类机位,550人。

3.4.8下列区域或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公共区、工作区、疏散走道: 2登机桥、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 或合用前室; 3建筑面积大于100m^的地下或半地下房间; 4避难走道、与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相连通的部位。 3.4.9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DB13∕T 2470-2017 公路路面骨架密实型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振动拌和施工技术规范3.4.9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走道、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 室或合用前室,不应低于10.01x; 2公共区,不应低于5.01x; 3其他区域或部位,不应低于3.01x。 3.4.10二层式、二层半式和多层式航站楼的疏散照明系统应采 用集中控制型。

3.5防火分隔和防火构造

3.5.1航站楼连通地下交通联系通道等地下通道的部位应采取 防火分隔措施,该防火分隔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连通处的 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5.2设置在地下通道两侧的设备间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 于2.00h的防火隔墙。 3.5.3航站楼内地下通道的防火设计要求,可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城市交通隧道的规定确定。 3.5.4在公共区内布置的商店、休闲、餐饮等商业服务设施应符 合下列规定: 1每间商店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DB33∕T 1157-2019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技术规范,并宜相隔一定距离 分散布置;每间休闲、餐饮等其他场所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于2.00h的防火隔墙。

3.5.3航站楼内地下通道的防火设计要求,可按现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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