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641-2014 水利水电工程照明系统设计规范(清晰无水印,扫描版,附条文说明)

SL 641-2014 水利水电工程照明系统设计规范(清晰无水印,扫描版,附条文说明)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16.3 M
标准类别:水利标准
资源ID:139651
免费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SL 641-2014 水利水电工程照明系统设计规范(清晰无水印,扫描版,附条文说明)简介:

《SL 641-2014 水利水电工程照明系统设计规范》是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领域的技术标准,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发布。该规范主要针对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中的照明系统设计,提供了一套详细的指导原则和要求。其内容涵盖了照明系统的总体设计、照明设备的选择、照明控制、节能与环保、照明质量、安全防护等方面。

规范的条文说明部分,是对规范中各项技术规定和要求的详细解释和解读,帮助设计人员理解和执行规范,确保照明系统的安全、可靠、节能和舒适性。它包括了设计方法、设计参数、设计计算等内容,以及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和解决方案的提示。

该规范适用于各类水利水电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对于提升水利工程照明系统的专业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以及推动节能减排有着重要意义。

SL 641-2014 水利水电工程照明系统设计规范(清晰无水印,扫描版,附条文说明)部分内容预览:

3.1照明万式 3.1.1照明方式可分为一般照明、分区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 混合照明。 3.1.2照明方式宜按下列规定确定: 1工作场所宜采用一般照明。 2同一场所内的不同区域照度要求不同时,应采用分区一 般照明。 3有特定视觉要求或需提高某个局部照度时,应采用局部 照明。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采用局部照明。 4对于部分作业面照度要求较高,仅采用一般照明不满足 要求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3.2.1照明种类可分为正常照明、应急照明、警卫照明和障碍 照明。应急照明可包括备用照明、安全照明和疏散照明。 3.2.2照明种类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工作场所均应设置正常照明。 2工作场所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在下列情况下应设置 应急照明: 1)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 照明。 2)需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设置 安全照明。 3)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出人口和通道,应设置 蔬散照明。

3 有警戒任务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和要求设置警卫 照明。 4 有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应根据航行管理 要求设置障碍照明。

市政工程造价编制基础表4.2.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的

4.2.2应按室形指数选用配光合理的灯具,灯具配光的选择应 符合表4.2.2的规定

费4.2.2灯县配光的选择

4.2.3应根据照明场所的环境条件,分别选用下列灯具: 1在测湿的场所,应采用相应防护等级的灯具或带防水灯 头的开散式灯具。 2在有腐蚀性气体或蒸汽的场所,宜采用防腐蚀密闭式 灯具。 3在高温场所,应采用散热性能好、耐高温的灯具。 4在有尘埃的场所,应按防尘的相应防护等级选择适宜的 灯具。 5在振动、摆动较大场所,应使用有防振和防脱落措施的 灯具。 6在易受机械损伤、光源及其他部件自行脱落可能造成人 员伤害或财物损失的场所,应使用有防护措施的灯具。 7在有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符合GB3836相关要求的 灯具。 8在有洁净要求的场所,应采用不易积尘、易于擦拭的洁 净灯具。 9一般场所宜选用I类灯具,人经常能触摸到的灯具应选 用Ⅱ类灯具,移动式和手提式灯具应采用Ⅲ类灯具。

4.2.4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表面的灯具,应采用标有/标志 的灯具。 4.2.5应按下列原则选择镇流器: 1自镇流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 2直管形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 3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宜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在 电压偏差较大的场所,宜配用恒功率镇流器;功率较小者可配用 电子镇流器。 4.3室内照明灯具布置 4.3.1室内照明灯具可采用均匀布置和选择性布置等形式,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使房间整个或部分区域内照度均匀。 2光线的照射方向,应能满足生产的需要,光线不应被设 备遮挡。 3应采取限制眩光措施。 4布置应与建筑物相协调。 5应考虑维护、检修工作的安全与方便。 4.3.2照明灯具均匀布置时,其间距L与计算高度H的比值应 符合表4.2.2的规定。 4.3.3不对称工作面的房间和场所,照明灯具可采用选择性布置。 4.3.4进人地下厂房的交通隧洞,其过渡段长度宜采用表 4.3.4数值,过渡段照明灯具布置宜采用选择性布置方式。

4.2.4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表面的灯具,应采用标有标志 的灯具。 4.2.5应按下列原则选择镇流器: 1自镇流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 2直管形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 3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宜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在 电压偏差较大的场所,宜配用恒功率镇流器;功率较小者可配用 电子镇流器。

表4.3.4隧洞过渡段长度推荐值

4.4室外照明灯具布置

相结合的布置方式,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布置时,宜采用双面或多面照射,灯具宜装设在独 立的杆(塔)上,也可利用水工建筑物、构筑物装设照明灯具, 但应满足DL/T5090的要求。 2分散布置时,宜选用灯柱安装方式,也可利用配电装置 架构装设照明灯具。 3安装于高处的照明灯具,宜根据土建结构设置固定爬梯。 4.4.2照明灯具与带电导体的安全距离,应符合SL311的 规定。 4.4.3航运过坝设施照明灯具应根据枢纽总体规划及航运部门 的要求统一布置。升船机照明灯具宜装设在升船机梁架上;船闸 照明灯具宜装设在上、下闸首的建筑物上;船闸室照明灯具布置 应与建筑物形式相协调。 4.4.4道路照明灯具应根据道路和场所的特点及要求,选择单 侧布置、双侧布置或道路中心布置等方式,当道路宽度小于8m 时,宜采取单侧布置;道路宽度不小于8m时,宜采取双侧布置 或道路中心布置。路灯杆间距宜为25~40m。 4.4.5布置照明灯杆时,应避免设置在上、下水道、管沟等地 下设施上方,与消防栓距离应大于2m,灯杆与路边的距离宜为 0.5~1.0m。 4.4.6障碍照明灯具的布置应符合航空、航运等管理部门的 规定。

5.1.1室内常用房间或工作场所的不舒适眩光应采用统一眩光 值(UGR)评价,UGR计算方法按GB50034执行,其最大允 许值宜符合5.2节的规定。 5.1.2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不应小于表5.1.2的规定。

表5.1. 直接型灯具的速光鱼

5.1.3有视觉显示终端的工作场所的照明应限制灯具中垂线以 上不小于65高度角的亮度,灯具在该角度上的平均亮度限值宜 符合表5.1.3的规定

表5.1.3灯具平均亮度限值

5.1.4 防正或减少作业面上的光幕反射和反射磁光可采用下列 措施: 1 将灯具安装在干扰区外。 2房间采用低光泽度的表面装饰材料。

5.1.4 防止或减少作业面上的光幕反射和反射酸光可采用下列 措施: 1 将灯具安装在干扰区外。 2房间采用低光泽度的表面装饰材料。

3限制灯具亮度。 4照亮房间顶棚和墙表面,但避免出现光斑。 5.1.5室外场所及道路照明灯具距地最低悬挂高度宜符合表 5.1.5的规定。

表5.1.5室外场所及道路照明灯具最低盘挂高用

5.1.6投光灯的最低安装高度可按式(5.1.6)计算,其安装高 度不应大于30m

5.1.6投光灯的最低安装高度可按式(5.1.6)计算,其安装高 度不应大于30m

H ≥ ~L/300

表5.1.7光源色表分线

5.1.8常用房间或场所的显色指数最小允许值应符合5.2节中的 规定。 5.1.9 1 室内作业房间和作业区城内的照明照度均匀度不宜小于 0.7,且作业面邻近周围的照度均匀度不宜小于0.5。 5.1.10房间或场所内的通道和其他非作业区城的一般照明照度 值不宜低于作业区域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3。 5.1.11长时间工作的房间或场所表面反射比宜按表5.1.11确定。

表5.1.11 长时间作业的房间或场所表面反射比

5.1.12在气体放电灯的频闪效应对视觉作业有影响的场所,应 采用下列措施之一: 1采用高频电子镇流器。 2相邻灯具分接在不同相上。

式中I。一一单个投光灯的轴线发光强度,cd; H一一投光灯的最低安装高度,m。 5.1.7室内工作场所的照明光源色表可按其相关色温分组,光 源色表分组宜按表5.1.7确定。

5.2.3作业面邻近周围的照度可低于作业面照度《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 JTS 105-1-2011》,但不宜低于 表5.2.3的数值

表5.2.3作业面邻近周围照度 单位:1x

5.2.4进地下厂房隧道照明标准值可按JTJ026.1的相关规定 执行。室外道路照明标准值可按CJJ45的相关规定执行。 5.2.5应急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宜符合下列规定:

照明照度值的10%。控制室的备用照明照度值,按正常照明照 度值的30%选取。 2 安全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 3疏散通道的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0.5lx。

6.1.1正常照明网络电压宜采用交流380V/220V;应急交流照 明网络电压宜采用380V/220V;应急直流照明网络电压宜采用 220V,也可采用110V 6.1.2移动式和手提式灯具应采用Ⅲ类灯具和安全特低电压供 电,其电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24V用手一般场所的安全照明。 212V用于特别潮湿的场所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灯和手提灯。 36V用于水下照明 6.1.3照明灯具的端电压不宜高于其额定电压的105%,也不 宜低于其额定电压的下列数值: 1中央控制室、调度室、监控室、通信室、继电保护室、 计算机室、发电机层,大型泵站的主机室等视觉要求较高的生产 场所的照明为97.5% 2一般工作场所为95%。 3应急照明、警卫照明和道路、廊道照明及采用安全特低 电压供电的照明为90% 4对远离供电电源的一般场所照明为额定电压的90%,重 要场所照明为额定电压的95%。 5气体放电灯的电压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95%。

6.2.1正常照明网络宜采用下列方式供电

1大型水电厂和地下厂房的中型水电厂正常照明网络宜采 用照明专用变压器供电某办公楼施工组织设计.doc,其他水利水电工程的正常照明网络,宜 采用由动力和照明网络共用的低压厂(站)用变压器供电。

2当正常照明网络电压波动范围不满足要求时,宜采用有 载调压变压器、自动稳压装置或照明专用变压器。 6.2.2当采用1台照明专用变压器供电时,全厂(站)公用电 可作为备用电源。 6.2.3当动力与照明共网时,重要场所的正常照明线路应由照 明专用柜(箱)供电,其他场所照明电源可由就近的动力柜 供电。 6.2.4远离照明主网络的场所,其正常照明网络宜按下列方式 供电: 1警卫照明、道路和廊道照明由就近动力柜(箱)供电。 2坝顶公路、航运过坝装置照明由坝顶和通航设施专用动力 柜(箱)供电,并宜在坝顶警卫值班室和通航操作室内设置控制点。 3远离照明主网络的开关站、变电所,由站、所内动力柜 (箱)供电。 6.2.5应急照明网络的备用电源,应根据应急照明类别、场所 使用要求和电源条件,采用下列方式之一: 1蓄电池组。 2应急发电机组。 3以上两种方式的组合。 6.2.6设置在发电机层、泵站主机室、中央控制室等重要场所 的应急照明,正常时由正常照明网络供电,事故时应能自动切换 到应急照明网络上。 6.2.7应急照明网络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 30min;若采用应急灯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 少于60min。 6.2.8远离照明主网络的工作场所,当无应急照明供电网络时, 可采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照明。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