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建[2016]504号-建设单位管理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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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建[2016]504号-建设单位管理费.pdf简介:

财建[2016]504号文件,全称为《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费财务管理的通知》,是由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的。该文件主要针对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费进行管理规定,目的是为了加强和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费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建设单位管理费,通常是指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和管理项目的建设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项目策划、招标采购、合同管理、工程实施监督、协调等费用。这类费用通常不包括直接用于工程实体的费用,如工程设计、施工、材料采购等,而是属于项目管理与运营成本的一部分。

财建[2016]504号文件要求,建设单位管理费应当按照预算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细化费用开支,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同时,还强调了对管理费的审计监督,以防止浪费和滥用资金。

具体到财建[2016]504号文件,它详细规定了管理费的提取标准、使用范围、核算方法、审批流程等,旨在保障公共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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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建[2016]504号

T/CCIAT 0028-2020 单层防水卷材屋面系统技术规程(完整清晰正版).pdf财政部 2016年7月6日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

(七)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及 其他损失; (八)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支出; (九)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 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建设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冲减债务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超过 利息支出的部分,冲减待摊投资总支出, 第五条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峻 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 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 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 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峻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控 制项目建设管理费。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总 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经批准的动态投资,不含项目建设 管理费)扣除土地征用、迁移补偿等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为基 数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 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建设工期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项目, 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中央级项目,应当事前报项目主管部 门审核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未经批准的,超标准发生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由项 目建设单位用自有资金弥补;地方级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审核批准的要求 和程序。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一般 不得发生业务招待费,确需列支的,项目业务招待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执行,并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 第七条使用财政资金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比照第六 条规定执行。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性项目的项目资本中,财政资金所占比例 未超过50%的项目建设管理费可不执行第六条规定。 第八条政府设立(或授权)、政府招标产生的代建制项目,代建管理费 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照不高于本规定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核 定,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 确需同时发生的,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本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 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项目,代建管理费确 需超过本规定确定的开支标准的,行政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事业单位中央 项目,应当事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地方项目,由同级 财政部门确定审核批准的要求和程序。 代建管理费核定和支付应当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结合,与代建内容、代 建绩效挂钩,实行奖优罚劣。同时满足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工程质量优良、 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准概算总投资范围3个条件的,可以支付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 资金,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一般不得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需使用财政资 金支付的,应当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完成代建任务的,应当扣减代 建管理费。 第九条项目单项工程报废净损失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单项工程报废应当经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鉴定。非经营性项目以及使用财政 资金所占比例超过项目资本50%的经营性项目,发生的单项工程报废经鉴定后, 报项目峻工财务决算批复部门审核批准。 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由责任 单位承担。 第十条其他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发生的 房屋购置支出,基本畜禽、林木等的购置、饲养、培育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 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及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等支出。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 存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同 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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