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_T50759-2022-油气回收处理设施技术标准-GB_T50759-20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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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_T50759-2022-油气回收处理设施技术标准-GB_T50759-2022.pdf简介:

《GB_T50759-2022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技术标准》是中国国家标准(GB/T)中的一项,于2022年发布。该标准主要规定了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维护的技术要求,目的是为了减少在油品储存、运输和加注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排放,保护环境,提升空气质量,符合国家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理念。

具体内容可能包括油气回收设施的选型、安装、性能测试、操作规程、维护保养、日常检查、排放限值等方面的规定,旨在确保油气回收设施的高效运行,防止油气泄漏对环境造成影响。该标准适用于加油站、储油库、石油化工企业等各类油品处理设施的油气回收处理工作。

总的来说,这是我国在油气回收领域的一项重要技术规范,对于提升我国石油行业的环保水平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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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油气收集系统

.0.5油气收集系统 vapour collection system

易挥发性可燃液体物料在储存或装载过程中建筑面积383.9平米三层独栋别墅,油气通过储罐 页部或装载系统的密闭气相管道及其他工艺设备进行集中收集的 系统。储罐的油气收集系统又分为直接连通和单罐单控两种 方式。

2.0.6油气回收装置

用吸附法、吸收法、冷凝法、膜分离法或其组合等物理方 油气进行回收的装置

2.0.7油气处理装置

用燃烧法、氧化法、等离子体法等化学方法对油气进行处理的 装置

两座及以上储存性质相同或相近物料储罐的气相空间通过管 道相连,且每座储罐气相支线无压力控制阀、单呼阀等排气控制设 施,从而使多座储罐气相空间通过管道构成一个整体,达到储罐之 间气相压力平衡的连接方式。 ?

每座储罐油气收集管道上设置单呼阀或压力控制阀、管道爆 轰型阻火器,不同储罐的油气不考虑相互平衡,压力超高时通过其 油气收集管道排人油气收集总管的连接方式。

设置于码头前沿油气收集管道上的安全保护设施。一般由快 温度检测、阻火设备、情化系统等组成

油气经油气回收装置、油气处理装置回收或处理后排放至力 气环境的气体。1 M

3.0.3易挥发性可燃液体物料的内浮顶、拱顶和低压储卸

3.0.5储存或装载系统排放油气的浓度大于30g/m?时,宜

油气回收装置;当油气浓度小于或等于30g/m或油气难以 时,宜设置油气处理装置。 3.0.6尾气排放中的有机气体含量应满足国家相关污染物 指标的要求

3.0.7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前宜设分液罐

设计流量下的压降不宜大于0.3kPa。

3.0.11油气管道的设计压力不应低于1.0MPa,真空管道的设 计压力应为0.1MPa外压。油气管道和真空管道系统的公称压力 不应低于1.6MPa。

1 管道宜采用无缝钢管; 2油气管道用阀门应选用钢制阀门; 3弯头、三通、异径管、管帽等管件的材质、压力等级应与所 连管道一致。 3.0.13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区域应设置可燃或有毒气 体检测器,可燃或有毒气体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 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的相关规定。 3.0.14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人口管道上应设置流量、 温度、压力检测仪表;油气处理装置还应在油气收集总管或装置人 口管道上设置在线油气浓度检测及其高高浓度联锁保护措施。 3.0.15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的尾气排放管道及其附件 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油库工程中,尾气管排放口的高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的规定; 2石油化工企业、煤化工企业中,尾气管排放口应高出地面 ? 37 尾气排放管道应设置采样口和阻火设施; 4 2 尾气排放管口应高出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 3.5m以上

1石油库工程中,尾气管排放口的高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的规定; 2石油化工企业、煤化工企业中,尾气管排放口应高出地面 = 人 37 尾气排放管道应设置采样口和阻火设施; 4 尾气排放管口应高出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 3.5m以上。

4.0.1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宜靠近油气排放源

路的建筑限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Ⅲ、TV级铁路设计规范 50012的有关规定。 一 4.0.6储罐区的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应布置在日 堤外。

辆顺利接近火灾场地的消防道路

液储罐总容积小于400m时,可与油气回收装置、油气处理装 中布置,吸收液储罐与油气回收装置的间距不应小于8m,与 处理装置的间距不应小于15m。

4.0.9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应紧凑布置,且应满足安

置,可按油气回收装置来确定与周边设施的防火间距。 4.0.11装卸车设施内油气回收装置、油气处理装置及吸收液储 罐与其他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11的规定。

置,可按油气回收装置来确定与周边设施的防火间距。

表4.0.11装卸车设施内油气回收装置、油气处理 装置及吸收液储罐与其他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注:1防火间距起止点见附录A。

2可燃液体介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

2可燃液体介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 火标准》GB50160的规定。 3表中“二”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 4D为相邻较大罐的外直径。 工化TAL

可燃液体介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 火标准》GB50160的规定。 3 表中“二”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 4D为相邻较大罐的外直径

可燃液体介质的欠灾危险性分类付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描化。 火标准》GB50160的规定。 3表中“二”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 4D为相邻较大罐的外直径。 4.0.12石油化工企业、煤化工企业的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 装置与企业内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 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规定,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产生明火或处理温度高于油气引燃温度的油气处理装置 与周边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确定;

4.0.12石油化工企业、煤化工企业的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

2汽车装卸设施内的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与周边 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汽车装卸设施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 确定; 3铁路装卸设施内的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与周边 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铁路装卸设施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 确定; 7 4罐组专用的油气回收装置宜与其专用泵区集中布置,其 与周边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罐组专用泵的防火间距确定,且 与油泵(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5m: X 5两个及以上罐组或装载设施用油气回收装置与周边相邻 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罐区甲、乙类泵(房)的防火间距确定,且与 甲、乙类泵(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 4.0.13石油化工企业煤化工企业的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 装置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 4.0.14石油库工程的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与石油库外 居民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防火间距及石油库内建(构)筑物的 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 规定。 4.0.15码头前沿区域的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与相邻设 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技术

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技术 规范》JTS196一12的规定

应避免系统之间的相互影响。储存、装载设施不应与污水提升及 污水处理设施、工艺装置储罐及设备、酸性水罐等共用油气收集 系统。

5.1.3油气收集系统应根据储存或装载系统中的油气性质、操化

温度及操作压力等因素合理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与储罐、油罐车和船舶应密团连接; 2与储罐、装车鹤管和气相臂连接管道上应设爆轰型阻 火器;> ? 3凝缩液应密闭收集,不得就地排放; 7 4 油气收集系统应采取防止系统压力超高或过低的措施。 5.1.4 油气收集系统应设置紧急排放管。紧急排放管宜与油气 回收装置或低于油气引燃温度的油气处理装置的尾气排放管合并 设置,不应与产生明火或高于油气引燃温度的油气处理装置的尾 气排放管合并设置。

5.1.5油气收集总管应采用地上敷设,并宜坡向油气回收装置利

5.1.6管道阻火器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阻火器的类型和技术安全等级应根据介质的火焰传 播速度、介质在实际工况下的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值和安装位置 确定; 2阻火器的选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气体管道阻火

器》GB/T13347和《石油化工石油气管道阻火器选用、检验及验 收标准》SH/T3413的规定; 3当用于易聚合、结晶等导致堵塞的场合时,管道阻火器两 端宜设置压力监测,并应采取防堵措施。 5.1.7储罐呼吸阀应配置阻火器,阻火器应为耐烧爆燃型

5.2储罐油气收集系统

5.2.1易挥发性可燃液体物料内浮顶、拱顶和低压储罐的油气收 集系统的连接宜采用单罐单控或直接连通方式;为保证安全和产 品质量,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X2R 1储存不同种类介质、性质差别较大的同类介质、火灾危险 性类别不同的介质的储罐·其油气收集系统不应采用直接连通; 2储存极度、高度危害液体的储罐与储存非同类物料的储罐 的油气收集系统不应采用直接连通;×Z ?1 3不同罐组的储罐的油气收集系统不宜采用直接连通; 4 不同罐型的储罐的油气收集系统不宜采用直接连通; 5成品储罐与其他储存非同类物料的储罐的油气收集系统 不应采用直接连通。 人 5.2.2下列储罐应独立设置油气收集系统,当经过预处理后可与 其他油气收集系统合并设置: 1苯乙烯等易自聚介质的储罐; 2操作温度大于120C的高温物料储罐; 3油气中硫化物体积含量大于或等于5%的储罐; 4遇其他气体易发生化学反应的物料储罐; 5其他需要独立设置气相收集系统的储罐。 5.2.3油气收集系统应根据储存物料的性质、火灾危险性、储存 温度排气压力和型等因素设置、当多座储的油气收集系统

温度、排气压力和罐型等因素设置。当多座储罐的油气收集系统 直接连通,共用一个压力控制阀时,其储存的物料应为同一品种或 性质相近的物料

DB4403/T 112-2020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公共汽电车及场站.pdf5.2.4 储罐油气排放压力的设定值不应与呼吸阀和紧急泄放阀

5.2.4储罐油气排放压力的设定值不应与呼吸阀和紧急泄放阁 等的动作压力区间有交集

等的动作压力区间有交集

5.2.5储罐顶部气相空间的操作压力,无气体密封时,不应低

呼吸阀的吸人整定压力;有气体密封时,不应低于0.2kPa(G) 油气排出压力不应高于呼吸阀的呼出整定压力,并应设置压力京 1Z 地及远传仪表

5.2.6油气收集系统的能力应满足同一系统内所有储罐最大注

DB33/T 1238-2021 智慧灯杆技术标准.pdf5.2.7储罐的油气排放量应根据大呼吸气量、小呼吸气量、高活

5.2.8储罐的保护气体用量应考虑物料性质、物料输出量和气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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