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4295-2022 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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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4295-2022 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简介:

"DB34/4295-2022"是中国安徽省的一项地方标准,全称为《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这个标准主要针对玻璃工业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做出了规定。玻璃工业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诸如颗粒物(PM)、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等污染物,这些污染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有潜在的影响。

该标准旨在控制和减少玻璃工业在生产运营中的污染物排放,以保护大气环境质量,防止环境污染,促进玻璃工业的绿色发展。它规定了玻璃企业必须达到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包括不同类型的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等,并且可能设置了不同的排放标准限值,比如新改扩项目和现有项目、不同类型的生产工艺等。

遵循这个标准,企业需要采取有效的污染治理技术,改善生产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达到环保要求。同时,地方环保部门也会依据此标准进行监督和执法,对超标排放的企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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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issionstandardofairpollutantsforglassindustry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DB34/4295—2022

引言 [1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污染物监测要求 实施与监督, 参考文献

GB/T 37812-2019标准下载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建材玻璃新材料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工业 大学、滁州市生态环境局、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晓辉、孙雷、陶立纲、张菁菁、浦湘凯、张浏、官敏、王彬、朱承驻、刘亚 风、程堃、周正、钱学君、吴文胜、郑美玲、孟令坤、王真真。 本文件由安徽省人民政府2022年9月13日批准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建材玻璃新材料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工业 大学、滁州市生态环境局、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晓辉、孙雷、陶立纲、张菁菁、浦湘凯、张浏、官敏、王彬、朱承驻、刘亚 风、程堃、周正、钱学君、吴文胜、郑美玲、孟令坤、王真真。 本文件由安徽省人民政府2022年9月13日批准

DB34/ 4295—2022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 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进一步改善安徽 环境质量,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规定了安徽省辖区内玻璃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文件规定了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 本文件适用于玻璃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玻璃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 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峻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的排放管理。

4.5对于非纯氧燃烧玻璃熔窑烟气,应对排气中含氧量进行监测,实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玻璃生产熔窑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8%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达标判定 依据。电熔窑及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得稀释排放。

P一一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 0一一干烟气基准含氧量,%; 0实一一干烟气实测含氧量,%; P实一一大气污染物实测排放浓度,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 6纯氧燃烧玻璃熔窑应监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气量及相应时间内的玻璃出料量,按 式(2)计算基准排气量条件下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达标判定依据。大气污染物 放浓度、排气量、产品产量的监测、统计周期为1h:可连续采样或等时间间隔采样获得大气污染物

P基 一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 O基 干烟气基准含氧量,%; O实 干烟气实测含氧量,%; P 大气污染物实测排放浓度,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

4.6纯氧燃烧玻璃熔窑应监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气量及相应时间内的玻璃出料量,按 公式(2)计算基准排气量条件下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达标判定依据。大气污染物 排放浓度、排气量、产品产量的监测、统计周期为1h,可连续采样或等时间间隔采样获得大气污染物 排放浓度和排气量数据。

Q实 XP实 基 QM

p基一一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²); Q实一一纯氧燃烧玻璃熔窑实测小时排气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小时(㎡/h); Q一一基准排气量,m/t玻璃液; M一一与监测时段相对应的玻璃液小时出料量,单位为吨每小时(t/h); P咳一一大气污染物实测排放浓度,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²)。 4.7不同玻璃及制品基准排气量按表2规定执行,未规定基准排气量的以实测排放浓度作为达标判定 依据,不得稀释排放。

新建企业自2022年12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4年10月1日起,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控 文件的规定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符合表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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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

烟气脱硝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

5.2粉状物料储存于封闭料场仓、储库中。煤炭、碎玻璃等其他物料储存于封闭、半封闭料场(堆棚) 中。半封闭料场(堆棚)应至少三面有围墙(围挡)及屋顶,并对物料采取覆盖、喷淋(雾)等抑尘措 施。硅质原料的均化应在封闭的均化库中进行。 5.3粉状物料卸料口应密闭或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其他物料装卸点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 尘设施,或采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 5.4物料输送采用封闭通廊、密闭皮带输送机、密闭式斗式提升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 5.5配料车间产生粉尘的设备和产尘点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配料车间外不应有可见粉尘 外逸。 5.6厂区道路应硬化,并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保持清洁。未硬化的厂区应采取绿化等措施。 5.7氨的储存、卸载、输送、制备等过程应采取密闭或防泄漏措施

6.1企业应按有关法律、法规、HJ819和HJ988的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大 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6.2企业应按HJ75和HJ76的要求,安装、调试、验收、运行及管理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设 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6.3大气污染物监测应在规定的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测。根据企业 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等,确定需要监测的污染物项目。 6.4因工艺需要设置废气应急旁路的企业,应将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安装在旁路与废气处理设施混合 后的烟道内;不具备条件的,旁路烟道上应安装流量自动监控设施。自动监控设施应与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联网。正常运行时不应通过旁路排放。当废气处理设施非正常运行,为保证安全生产确需使用旁路烟 道排放的,企业应及时向辖区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修复措施。 6.5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应按GB/T16157、HJ/T397、HJ75和HJ76的规定执行。 6.6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应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文件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 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文件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表4大气污染物分析方法标准

7.1本文件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2本文件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按现行相应标准执行。本文件实施后,国家新颁发或修订的相 关标准中排放限值要求严于本文件的,执行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7.3企业是实施本文件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文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7.4正常生产工况下NB/T 10618-2021 在役乙烯裂解炉辐射段炉管检验、评估与维护导则.pdf,对于有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h 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7.5对于无组织排放,按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h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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