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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交底告知书简介:
贵州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交底告知书,通常是指在贵州省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督部门在项目开始阶段或者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单位进行的关于施工安全规范、法规、标准以及具体安全措施的告知和说明的一种文书。这份告知书的主要内容可能包括:
1. 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如《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要求施工单位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 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的安全责任,强调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3.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如施工人员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施工现场消防、临边洞口防护、高空作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4. 应急管理:包括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
5. 安全检查和监督:监督施工单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 违规处罚:对于违反安全规定的施工单位,告知可能面临的处罚措施。
这份告知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工程的质量。施工单位在接到告知书后,需要认真阅读并按照要求执行,同时保存好相关记录,以备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
贵州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交底告知书部分内容预览:
3.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注册建造师)、安全考核证书原证(工程完工后退还);
4.专职安全员资格证书(上岗证书)、安全考核证书原证(工程完工后退还);
《渔业水质标准 GB11607-1989》5.总监理工程师上岗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安全培训教育证书;
6.安全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安全培训教育证书;
7.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
(二)工程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批准通知书,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副本复印件;(盖单位印件) (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盖单位印件)
(四)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盖单位印件)
(五)建设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付款凭证及计划;(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七)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单(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八)《贵州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交底告知书》已签字盖章
(九)施工现场应急救援预案;
(十)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十一)安全文明施工监理规划或实施细则;
(十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十三)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附建筑施工图:一层平面图、标准层平面图、剖面图、正立面图审查完后退回)
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应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组织结构图,安全生产责任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名单
(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度及项目安全管理目标;
(4)安全技术措施;
(5)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6)临时设施规划方案和已搭建情况;
(7)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搭设(设置)计划;
(8)拟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塔吊、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的型号、数量;
(9)预防多发性事故措施:(预防高处坠落措施、预防中毒措施、、预防机械伤害措施、
防火措施、预防其他事故措施);
(10)文明施工措施;
(11)冬雨季施工措施。
(12)预防因本工程施工引起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发生安全事故的措施。
(十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专项施工方案是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列七项分部分项工程,须单独专项施工方案: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3.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大型构件,大型设备或设施。
5.脚手架工程: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悬挑式脚手架、门型脚手架、挂脚手架、吊篮脚手架、卸料平台。
6.拆除、爆破工程: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7.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隧道工程施工、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特种设备施工、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6m以上的边坡施工、大江与大河的导流和截流施工、港口工程、航道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按规定编制盖章,并经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并签字。
下列专项工程应由建筑施工企业组织专家(不少于5名)组进行论证审查,并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
(1) 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2)地下暗挖工程: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3) 高大模板工程: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4)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5) 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
(6)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7) 其他复杂工程。
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程序
在本工程处于以下进度时,先由施工单位对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自检,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告知安全监督机构现场督查。
三、建筑工程安全监督依据
四、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内容
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参建各有关单位执行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施工安全有关文件和资料、工程实体安全防护进行监督抽查。
(二)工程现场实体防护
1、预防高处坠落的临边、洞口防护,安全用品配置、使用等防护
2、预防坍塌的支护、支撑方案编制、审批、实施、验收等防护
3、预防物体打击的安全帽配置、使用,防护棚搭设等防护
4、预防触电的外电防护,现场内用电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配电箱、开关箱,现场照明,配电线路电器装置,变配电装置,用电档案等
5、预防机械伤害的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塔吊等防护
6、预防机具伤害的平刨、圆盘电锯、手动电动工具、钢筋机械、电焊机、搅拌机、气瓶、翻斗车、潜水泵、打桩机械等防护
7、预防其他事故的防护
五、建筑工程安全监督要求
(一)工程参建各有关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二)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
(三)建设单位接到本通知书后应当告知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等;
(四)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的整改问题,参建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整改结果应当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及时回复安全监督机构;
(五)工程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须立即报告安全监督机构。
(六)工程参建单位对呈报给安全监督机构的各种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1.施工单位。(1)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2)设立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台账,(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三类人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5)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6)办理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进行使用管理;(7)按规定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及实施;(8)建立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9)开展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进行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公示与监控,设置专职人员进行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
3.建设单位。(1)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建筑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按规定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安全生产费用;(3)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4)履行合同约定工期;(5)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行为。
4.勘察单位。(1)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2)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文件;(3)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5.设计单位。(1)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2)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提出指导意见;(3)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建筑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6.其他有关单位。(1)对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出租单位,要求提供有效的相关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检测合格证明;(2)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要求具备安装的资质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进行验收、调试等;(3)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检验检测单位,要求具备相应资质,按规定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六、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检查程序
GB 50209-2010标准下载(一)工程项目开工前安全监督程序(受理、审查、登记备案)
1.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单位提供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由建设单位向建设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安全监督登记备案。
2.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企业和现场各项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开工要求。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度、机构建立情况,(2)安全监管人员配备情况,(3)各项安全施工措施与项目施工特点结合情况,(4)现场文明施工、安全防护和临时设施等情况,并形成审查报告,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审查。建设安全监督机构收到审查报告后,到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3.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自收到建设单位提供的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及其他资料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建设单位补正。符合要求的安全施工措施及其他资料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GB/T 39120-2020标准下载,登记备案。
(二)工程项目开工后安全监督程序(现场查看、调阅有关管理资料、询问有关情况、通报有关情况、提出整改要求)
1.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本工程确定的控制点,先由施工单位对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自检,在报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签字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安全报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接到申请报监后,在1个工作日内进入现场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