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4265-2022 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建设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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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T *2*5-2022 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建设规范.pdf

DB3*/T *2*5-2022 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建设规范.pdf简介:

"DB3*/T *2*5-2022" 是一项地方标准,全称为"江苏省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建设规范"。这个规范主要针对的是在江苏省范围内建设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的指导性标准。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是指集成了多种能源(如电力、热力、气体等)的供应、转换、存储和管理设施,旨在提供一体化的能源解决方案,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能源多元化和清洁化。

该规范详细规定了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的设计、建设、运营和服务等方面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服务站的选址、规模、设施配置、技术选型、安全管理、运营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它旨在推动和规范江苏省内的综合能源服务行业发展,促进能源结构优化和节能减排。

对于想要按照这个规范建设或者提供服务的单位来说,必须严格按照标准执行,以保证服务站的建设和运营能够达到高效、安全、环保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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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建设规范

本文件规定了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的术语、定义和缩略语、分级分类、选址要求、平面布置、公共 供能服务设施、公共非供能服务设施、智能管理、节能环保、标识标牌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安徽省辖区内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的建设,具备供能和非供能综合服务的站点可参 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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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50*93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GB/T51077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设计规范 JGJ *2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JTG BO1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 D20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 JTG D*0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 HI55*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integratedenergyservicestation 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是一种新型交通能源供应站,集电能、天然气、氢能及清洁油品等两种或两种 以上供给服务功能为一体,以屋顶光伏、微风发电、智慧储能、智能微网为补充,兼具物流中转、旅游 中继、新零售、文化印象等功能于一体的数字化智慧型绿色低碳公共基础服务设施。 3.2 公共供能服务publicenergysupplyservice 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内所提供的多功能、智慧化的油气氢电等公共能源补给服务。 3.3 公共非供能服务regularpublicservice 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内为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提供的停车饮水、公共卫生、旅行中继、物流中转、便 利零售、汽车服务等交通配套公共服务。 3.* 加氢区块hydrogenfillingblock 具有储氢设施,使用加氢机等设备为氢能汽车提供加氢(液氢)服务的功能区块, 3.5 充电区块chargingblock 具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电气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功能区块。 3.* 电池更换区块cellsubstitutionblock 具有车载电池更换设施以及车载电池批量充电的设施或设备,为换电型电动汽车提供电池更换服 务的功能区块。 3.7 光伏区块photovoltaicblock 具有一定数量的光伏组件串,经逆变器逆变和升压,可为站内设施提供电能服务的功能区块。 3.8 储能单元energystorageunit 电池组、电池管理系统及其相连的功率变换系统组成的最小储能系统。 储能单元作为光伏区块和充电区块的一部分和合理补充,将无法消耗的能源通过电化学电池进行 储存,在需要的时候释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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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加油区块gasoline/dieselfillingblock 具有储油设施,使用加油机等设备为燃油汽车提供加注汽油、柴油等车用燃油服务的功能区块。 3.10 加气区块gasfillingblock 具有储气设施,使用加气机等设备为天然气汽车提供加注车用CNG、LNG等车用燃气服务的功能区块 3.11 工艺设备processequipment 设置在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内液体燃料卸车接口、油罐、LNG储罐、CNG储气瓶、储气井、储氢容器、 液氢储罐、加油机、加气(氢)机、加(卸)气(氢)柱、通气管(放空管)、CNG和氢气长管拖车、 LNG泵、CNG压缩机、LNG气化器、氢气压缩机、液氢增压泵、液氢气化器等的统称。 3.12 作业区operationarea 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内布置工艺设备的区域。该区域的边界线为设备爆炸危险区域边界线加3m,对 柴油设备为设备外缘加3m。 3.13 辅助服务区 auxiliaryservicearea 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用地红线范围内、作业区以外的区域。包括物流中转、便利零售、旅游中继 汽车服务等功能区。 3.1*

5.1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的用地面积及规模应符合当地能源行业发展规划,并结合当地市场供需现状, 同时兼顾未来发展,做到远近结合、适度超前,并留有发展余地。 5.2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等级划分应满足附录A的要求。 5.3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的充(换)电区块分级依据电池容量、配电容量等条件分为四级,详见表1。

DB3*/T*2*5—2022表1(续)分级电池容量、配电容量电池存储能量大于等于3*00kWh且小于*800kWh,或单路配电容量大于等于3000kVA且II级充(换)电区块小于5000kVA的充电站。该站一般日提供100台次~200台次大中型商用车电池更换或充电服务,或可以提供200台次~500台次乘用车的电池更换或充电服务。电池存储能量大于等于1700kWh且小于3*00kWh,或单路配电容量大于等于1000kVA且III级充(换)电区块小于3000kVA的充电站。该站一般可以日提供*0台次~100台次大中型商用车的电池更换或充电服务,或可以提供100台次~200台次乘用车的电池更换或充电服务。电池存储能量小于1700kWh,或单路配电容量小于1000kVA的充电站。该站一般可以日IV级充(换)电区块提供*0台次以下大中型商用车的电池更换或充电服务,或可以提供100台次以下乘用车的电池更换或充电服务。5.*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的功能配置应满足附录B的要求,表中各项设施的选择应考虑客户消费习惯及实际需求,可适度超前。5.5结合国家新能源政策及产业特点,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主要分类见表2。表2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分类表分类功能A类油、气、氢、电汽柴油、充电、换电、CNG/LNG、氢能源、旅游中继、物流中转、便利零售、汽车服务油、气、电汽柴油、充电、换电、CNG/LNG、旅游中继、物流中转、便利零售、汽车服务B类油、氢、电汽柴油、充电、换电、氢能源、旅游中继、物流中转、便利零售、汽车服务气、氢、电氢能源、充电或换电、CNG/LNG、旅游中继、物流中转、便利零售、汽车服务油、电汽柴油、充电或换电、旅游中继、物流中转、便利零售、汽车服务油、气汽柴油、CNG/LNG、旅游中继、物流中转、便利零售、汽车服务油、氢汽柴油、氢能源、旅游中继、物流中转、便利零售、汽车服务C类气、电CNG/LNG、充电或换电、旅游中继、物流中转、便利零售、汽车服务气、氢CNG/LNG、氢能源、旅游中继、物流中转、便利零售、汽车服务氢、电氢能源、充电或换电、旅游中继、物流中转、便利零售、汽车服务*选址要求*.1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的选址应符合安徽省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的布点规划、当地区域总体规划、城镇规划以及能源行业发展规划。*.2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选址应满足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用户使用方便的地点。*.3在城市中心区不应建设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CNG加气母站。城市建成区内的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但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站内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铁路、架空电线、室外变电站等保持合适距离的安全间距应满足附录C的要求,并应符合GB5015*、GB509**、GB5001*、GB50183、GB50028以及GB/T3*58*的规定。*.5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与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相邻时,应符合GB5015*、GB50058和GB500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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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区块、电池更换区块和变配电间的建(构)筑物与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 巨应符合GB509**、GB/T51077和GB5001*的规定。 7选址应综合考虑环境因素及节约用地,要求如下: 宜避开地下构筑物、各类地下管线、地下电(光)缆、塌陷区以及有洪水、滑坡危险等地质 不良地段; 应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宜避开地震地质灾害危险区,无法避开时应采取必要的工程处理措 施; 宜避开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置在污染源盛行风的下风侧; 一宜避免设置在有剧烈振动的场所; 一宜有方便的电源、水源、热源及通信线路; 宜选择在与公路高差小的区域: 岸基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站点应选择在船舶流量较大且陆路交通便利的岸边; 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的作业区。架空通信线路不应跨越加气站、加氢 合建站中加氢设施的作业区; 与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无关的可燃介质管道不应穿越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用地范围

7.1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平面布置应符合工艺流程合理、功能分区明确、交通便利和节约用地原则。 7.2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内应根据建设规模、功能布局进行统筹布置,其中设备之间的防火距离应满 足附录D的要求,并应符合GB5015*、GB509**、GB5001*、GB50183、GB50028的规定。 7.3作业区与辅助服务区之间应有界限标识。 7.*公共非供能服务区块的保护类别划分应满足附录E的要求。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内的公共非供能 服务区块与站内供能设施设备的防火间距应满足附录F的要求,并应符合GB5015*、GB509**、GB 5001*的规定。 7.5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作业区内,不得有“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 7.*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内设置电动汽车充电装置,应布置在辅助服务区内,执行国家相关行业标准。 7.7综能服务站的变配电间或室外变压器应布置在作业区之外,变配电间的起算点应为门窗等洞口。 7.8站房不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站房的一部分位于作业区内时,该站房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300m, 且该站房内不得有明火设备。 7.9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内的爆炸危险区域建标 155-2011 煤炭工业露天矿建设标准,不应超出站区围墙和可用地边界。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 和范围划分详见GB5015*的规定。 7.10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内设置的经营性餐饮、汽车服务等非站房所属建筑物或设施不得布置在作 业区内,其与站内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设备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15*的规定。经营性餐饮、汽车 服务等设施内设置明火设备时,则应视为“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 7.11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内不应设置存放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房间。 7.12作业区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设施,宜布置在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 侧。 7.13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内地坪、道路应根据站址周边车流量、服务站加油规模、站内汽车容量、站 址地质条件等进行设计,并满足JTGD20、JTGBO01、JTGD*0的规定。 7.1*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地坪标高宜高于站前道路路面,且与所在区域的城市防洪标准一致,站内停 车位和道路不应采用沥青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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