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5011-2014 城市环境照明工程规范(附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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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37/T 501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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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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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5011-2014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37/T 5011-2014 城市环境照明工程规范(附条文说明).pdf简介:

DB37/T 5011-2014《城市环境照明工程规范》(附条文说明)是一部关于城市环境照明设计和施工的标准,它是针对我国城市环境中各类照明设施的设计、安装、维护和管理制定的技术规范。该规范主要适用于城市道路照明、广场照明、建筑物外环境照明、公园绿地照明、交通枢纽照明、商业区照明、景观照明等各种公共照明工程。

规范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照明设计原则:强调了照明设计应遵循的功能性、节能性、艺术性、环保性原则,以及对视觉环境、光污染控制和节能降耗的要求。

2. 照明设施选型:规定了不同区域和功能的照明设备选择标准,如照度、色温、显色性、功率等要求。

3. 照明安装要求:对灯具的安装位置、高度、间距、防护等级等提出了明确的技术要求。

4. 照明控制与管理:倡导智能照明系统,提出了照明的开关控制、亮度调节、节能管理等方法。

5. 环保与光污染控制:强调了光污染的预防措施,如限制直射光、控制光的扩散、选择低眩光灯具等。

6. 材料和施工质量:规定了照明设备和材料的质量标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控制。

附条文说明是对规范中各项技术要求的详细解释和补充,帮助理解和执行规范,确保照明工程的科学性、合理性、经济性和环保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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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隧道照明灯具桥架的安装应定位准确,灯的顺线方向与路面平行,灯具的尾线应穿软管 用卡子固定在隧道壁上,达到平整、密贴、整齐统一。 4.4.8当进入隧道内25m或长度大于3倍入口宽度时,地面照度不应低于251x。 4.4.9隧道照明应严格控制闪烁和光

4.5.3跨越有照明设施道路的人行大桥阶梯照度小于21x时,应专设照明;跨越无照明设施 路的人行天桥应设置照明,桥面平均照度不应低于51x,阶梯照度应适当提高。人行天桥照明 应防止给桥下道路使用者造成眩光。 4.5.4商业区和居住区人行道、自行车道、人行地下通道、人行天桥、自行车天桥照明使用光 源的显色指数R.不应低于65。

4.6.1建筑物景观照明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2光源、灯具等照明设施的安装应隐蔽在建筑构件内,见光不见灯;隐蔽困难时应使照 明设施的外形尺寸、颜色、材质与建筑立面的墙、柱、檐、窗、墙角或屋顶部分的建筑构件 相结合,与周围环境和谐统一。 3建筑物的入口不宜采用泛光灯直接照射,景观照明应避免对周边居民休息、生活及夜 间工作场所的影响。 4.6.2根据建筑物建筑形态,建筑物景观照明宜选择泛光照明、轮廓照明、内透光照明三种方 式,在选择照明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外,使用泛光照明时不宜采用大面积投光将被照面均匀照亮的 方式,或在同一被照射区内出现明显的光斑、暗区或扭曲建筑形象的情况。 2重点照明的光影特征、亮度、光色应与建筑整体风格一致。 3对具有丰富轮廓特征的建筑物,可选用轮廓照明:当轮廓照明使用点光源时,灯具的 大小、间距应根据建筑物尺度和视点远近确定;当使用线光源时,线光源的形状、线径粗细 和亮度应根据建筑物特征和视点远近确定。 4玻璃幕墙以及外立面透光面积较大或外墙被照面反射比低于0.2的建筑,宜选用内透光 照明;使用内透光照明应与室内功能照明相结合、应使内透光与环境光的亮度和光色保持协 调,并应防止内透光产生光污染。 5采用光纤、导光管、激光、太空灯球、投影灯和火焰光等特种照明器材或使用声光电 综合技术营造特殊照明效果的的照明方式时,应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 4.6.3在建筑物附近安装投光灯时,投光灯和建筑物立面距离与被照高度之比应以不小于1: 10,光束不宜垂直90°投向被照面,应使不同面亮度有差别。被照面是平面,入射角宜取60 85°:被照面较大凹凸,入射角宜取0~60°:显现细部特征,入射角宜取80~85°

GB/T 8423.6-2020 石油天然气工业术语 第6部分:安全环保节能1不同城市规模及环境区域建筑物泛光照明的照度和

4.6.6城市地标性建筑物照明应根据城市政治经济发展状况、地域人文特点、照建筑物的功育 建筑风格和色彩、观景视点、周围环境,对照明方式、光源灯具、安装位置、投射方向、亮 度色彩、变化频率进行专门设计,宜采用建筑化照明与常规景观照明方式相结合,用灯光语 言创造地域经典夜景观。

4.7.2公园的入口、公共设施、指示标牌应设置功能照明和标识照明,公园步道的坡道、台阶, 高差处应设置照明设施。 4.7.3应根据公园常绿树木和落叶树木的叶状特征、颜色及季节变化因素的影响,确定照度水 平和选择光源的色彩、照射方式及灯具的安装位置;应避免长时间的光照和灯具的安装对动、 植物生长产生影响。不应对古树名木进行近距离照明。 4.7.4应根据人在公园草坪、绿篱、树林中间的活动空间范围,设计灯光布局、照度范围、光 线照射高度和方向,应避免灯具的设置影响景观。 4.7.5观赏性绿地照明的最低照度不宜低于21x;花坛照明应根据花卉品种、颜色、形状的选 择灯光的色彩及照明方式,宜选择显色指数Ra大于80的光源、灯具。 4.7.6在比较空旷或夜间照明层次单调的场所宜采用灯光制造夜景观或安置灯光雕塑作夜景观 但应注意照明效果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及照明设备在白天的景观效果。 4.7.7雕塑照明应考虑雕塑的主题、材质、体量、色彩,雕塑所在的背景、环境、主要视点和 观看角度及方向,从整体的三维效果出发点,选择照射部位、亮度梯度和明暗变化对比关系 处于视觉中心的主题雕塑,宜采用高显色性、大功率投光灯打亮;反射性强或非主题性景观 小品宜可选用轮廓照明或小功率投光灯照明。 4.7.8水景照明应根据水景的形态及水面的反射作用,选择光源灯具和照明方式;应避免光源 和水面的反光对周边产生眩光,水景照明灯具应隐蔽于景观中,并应兼顾无水和冬季结冰时 取防护措施的外观效果;水景周边应设置功能照明,防止观景人意外落水。水底灯应采用 低压光源,灯具及其电器附件应必须符合本规范附录D规定的防护与安全要求,水底灯应便 于维护管理。 4.7.9喷泉照明的照度和色彩选择,应从背景音乐、喷水形状、喷泉高度、喷泉变化频率、周 边环境亮度,结合声光电技术综合考虑,突出喷泉的整体观赏性

4.9广场公共活动区照明

广场绿地、人行道、公共活动区和主要出入口的照度标

4.9.2机场、车站、港口等交通产场照明应以功能照明为主,出入口、人行或车行道路及换乘 位置应设置醒目的标识照明《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标准 GA621-2013》,广场使用的动态照明或彩色光不得干扰对交通信号灯的识别。 4.9.3商业广场的照明应和商业街建筑、入口、橱窗、广告标识、道路、广场中的绿化、小品 及娱乐设施的照明统一规划,相互协调,并应符合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4.9.4市政广场、文化广场的等亮度应高于周围环境照明的亮度,广场的中心区(集会活动区 应选用高杆灯并选配水平照度高于201x、色温在3200~4200K之间、显色指数Ra大于70、使 用寿命大于5万小时的光源和灯具。 4.9.5广场主雕塑宜用大功率LED投光灯;广场绿地、绿篱区宜配置LED草坪灯;广场人行 通道宜配置庭院或景观灯;广场休息区宜配置内透光桌、椅或相关灯光雕塑。 4.9.6文化广场景观轴线可选择动态和彩色光形成视觉冲击亮点。除重大活动外,广场(不含 商业广场)其他区域照明应以静态光为主,不宜选用大功率投影灯、大型激光灯等动态光照 明。

4.10.1商业区内照明设备的尺度,材料、颜色、式样和设计风格应该与商区风格协调一致, 应选择光效大高于80%、使用寿命长于5万小时、显色指数Ra大于80、色温在3200K~ 4200K之间、能同时为垂直面和水平面提供照明的装置。 4.10.2商业街照明应根据地域特征、城市居民爱好、商业街入口、广告标识、建筑物饰面材 料及反光系数确定设计基调、亮度水平及照明方式,应协调好商店门头照明、灯光产告照明 及橱窗照明三者之间的关系,形成重点突出,富有个性的整体照明光环境。 4.10.3商业步行街入口部位的大门或牌坊、建筑小品的照明亮度与街区其他部位亮度的对比 度,建筑立面、厂告和标识的照明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4.10.4商业步行街的环境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街道的出入口以及街内的道路、广场、公用设施、商店入口、橱窗、广告和标识均应 设置功能性照明,且不应对进出商店的人员产生眩光。 2商店门头照明的亮度应为环境亮度的3倍,店铺的立面应设置照明,并应与店铺入口 照明、橱窗内透光、广告和标识照明以及邻建筑物的照明协调。 3商业步行街的道路照明灯杆、支架、灯具外形、尺寸和颜色应整体设计,宜采用上射 光通比不应超过25%、垂直面和水平面均应有合理的光分布、景观性和功能性相结合、造型 美观的灯具,不宜采用常规道路照明方式和光源灯具。 4.10.5迎宾区照明应根据商业区功能,区内建筑风格、造型、结构特征整体设计,突出区域

主题、注意整体光与色、光与影的统一和谐,创造出体现该商业区特有文化品位和内涵的光 环境。 4.10.6文化休闲区照明应挖掘城市文化底蕴,宜根据娱乐休闲项目特征和消费人群需求状况 选用光源灯具和控制模式,创建能弘扬城市文化具有独特个性的灯光环境。 4.10.7购物中心区及广场地面的平均照度应大于201x,均匀度宜为0.1~0.3;最小半柱面照 度应大于161x,均匀度宜大于0.2。 4.10.8激光作为景观装饰照明时应预置激光光束的瞄准范围,控制光束处在规定的空间不落 到人眼所及范围内。 4.10.9商业区的机动车道路照明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城市道路照明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程》规定标准值

4.11商务办公区环境照明

4.11.1商务办公区环境照明应根据经贸、科技、金融、文化、传媒等业态属性和建筑群及公 共活动区的风格,统一规划和设计照明方式,创造体现城市的政治经济风貌、展示百姓精神 和物质文明状态、引领科技创新潮流的夜景观。 1.11.2商务办公区建筑景观照明宜采用建筑化照明方式,宜采用新光源、新灯具及智能化控 制系统,通过灯光秀展示不同业态风采。 4.11.3政府机关、行政中心不宜使用彩色光,其建筑物上的国徽、标志、楼名等应采用重点 照明方式。 4.11.4商务办公区内道路、园林景观、文化娱乐等照明,按照本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4.11.5商务办公区熄灯时段照明,办公楼底层立面上的平均垂直照度应大于51x、区内非机动 车道路照明、小径照明平均水平照度应保持在5101x,

4.12工业区环境照明

4.12.1工业区标志性建筑应采用建筑化照明和重点照明方式相结合,用灯光展示区域的功能 特征、产业特色。 4.12.2工业区内建筑照明应根据行政办公、物流集散、生产车间、员工公寓等功能区进行整 体环境照明规划设计,用灯光划分出各功能区特点,创造表现区内不同企业产品特点、品牌 形象的夜景观。 4.12.3工业区内员工公寓、园林景观照明、道路等照明应按照本规范第4章相关规定执行; 行政办公区应以内透光为主要照明方式GB∕T 27794-2011 电力电缆用承插式混凝土导管,立面宜设置辅助投光灯,应根据作息时间设置景观 照明节能模式;物流集散区应根据需要设置指示灯、引导灯、高杆灯,宜采用显色指数Ra大 于80、照度大于151x的光源:生产车间周围宜设置地埋等或小功率投光灯。

4.12.4工业区内物流集散区、生产区不宜使用彩色、动态、激光灯光源。

4.12.4工业区内物流集散区、生产区不宜使用彩色、动态、激光灯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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