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批稿)《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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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批稿)《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简介: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由中国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的一份行业标准,专门针对工业涂装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进行规范。这份标准的出台,旨在控制和减少涂装行业的环境污染,促进工业生产过程的环保,提高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

该标准详细规定了涂装工序中可能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颗粒物(PM)、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等的排放限值,以及排放控制技术要求。同时,还对涂装企业提出了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监测和信息公开等一系列要求。

实施《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助于推动涂装企业采用更环保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实现绿色生产。对于环保监管部门来说,也有利于进行有效监管,确保企业遵守排放标准,保护环境。

总的来说,这个标准是中国环保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涂装行业可持续发展,改善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报批稿)《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部分内容预览:

江苏省生态环境 厅 发布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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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9-172-2007 天津市非承重烧结页岩空心砖墙体技术规程.pdf引 言 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污染物监测要求. 6达标判定. 7实施与监督 附录A(资料性)工业涂装工序排放的常见挥发性有机物 附录B(规范性)等效排气筒排放速率计算方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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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江苏省人民政府2022年XX月XX日批准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江苏省人民政府2022年XX月XX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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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 治条例》,加强江苏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促进工业涂装工序 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水平的提升,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是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文件要求 业于本文件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本文件颁布实施后,国家出台相应 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本文件未做规定的项目或排放控制要求严于本文件时,执行国家相应标准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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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文件规定了工业涂装工序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达标判定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企业工业涂装工序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业涂 装工序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 亏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不适用于家具制造业、汽车制造业、汽车零部件制造业、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及船舶制 造业中工业涂装工序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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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XXXXX—20223.14辊涂rollerpainting利用蘸涂料的辊子在工件表面上辊动的涂装方法。3.15溶剂型涂料solventbasedcoating以有机溶剂为介质的涂料(或用有机物作为溶剂的涂料)。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4.1.1新建企业工业涂装工序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工业涂装工序自2023年**月**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序号项目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mg/m3kg/h1苯0.50.02 2苯系物200.83非甲烷总烃502.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4TVOcb803.25颗粒物100.4 “苯、甲苯、二甲苯、三甲苯、乙苯和苯乙烯质量浓度之和。其中,三甲苯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技术规定发布后实施。"根据3.4定义,企业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结合附录A和有关环境管理要求等,筛选确定计入TVOC的物质,尚不具备分析方法的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技术规定发布后实施。“污染治理设施去除效率≥90%时,等同于符合排放速率限值要求。4.1.2除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以外,排气简高度不应低于15m,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关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确因安全考虑或其他特殊工艺要求,新建涂装工序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m时,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表1所列排放速率限值的50%执行。有多根排放同一污染物的排气筒时,若排气筒之间距离符合附录B规定,排放速率以等效排气筒排放速率计,计算公式见附录B。4.1.3车间或生产设施收集的废气中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的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限值规定的除外。4.1.4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4.1.5污染物处理效率通过同步测定处理前后废气中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气量,以被去除的污染物与处理前的污染物的质量百分比计,当处理设施为多级串联处理工艺时,处理效率为多级处理的总效率,即以第一级进口为“处理前”,最后一级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处理设施处理多个来源的废气时,应以各来源废气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前”,以处理设施总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污染物治理设施有多个排放出口,则以各排放口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后”。具体见公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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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Ⅱ—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Q前进入废气处理系统前的标杆流量,m/h; P后—处理设施后的污染物实测浓度,mg/m; Q后一一经最终处理后排入环境空气的标杆流量,m/h。 4.1.6V0Cs燃烧(楚烧、氧化)装置除满足表1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外,还应执行表2的要求。利 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除满足表1的要求外,还应满足相应排放标准 的控制要求

表2燃烧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7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测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2)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利用锅炉、 工业炉窑或固体废物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

式中: P基一一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 0基一一干烟气基准含氧量,%; 0实一一实测的干烟气含氧量,%; P实一一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 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空 气的(不包括燃烧器需要补充的助燃空气、RTO装置的吹扫气),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 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 吸附、吸收、生物、膜分离、等离子等其他VOCs处理设施,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应稀 释排放。

4.2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工业涂装工序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应符合表3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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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4.3无组织排放控制与管理要求

4.3.1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要求,以及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系统和厂 区内VOCs无组织污染监控要求执行GB37822的规定。 4.3.2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输送过程,以及物料加工与处理过程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执 行DB32/4041的规定。 4.3.3对于淋涂工艺,应采取有效措施收集滴落的涂料。对于采用溶剂型涂料的浸涂和辊涂工艺,在 不进行涂装作业时,应将槽液(涂料及稀释剂)保存在密闭容器内。 4.3.4废水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符合GB37822规定,其中废水储存、处理设施排放的废气 立满足本文件表1、表2及4.1.3条的要求。 4.3.5企业应按照HJ944要求建立台账,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VOCs物 料购置、储存、使用、处理等信息,并至少保存5年,

5.1.1企业应依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按照HJ819、HJ1086等要求,建立企业监测制度, 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 公布监测结果。 5.1.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应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和规定,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5.1.3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 平台和排污口标志。改(扩)建项目如污染物治理设施进口能够满足相关工艺及生产安全要求,则应 在进口处设置采样孔。若排气筒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应在合并排气筒前的各分管上设置采样孔。 5.1.4大气污染物监测应在规定的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前后监测。

《炼钢机械设备工程安装验收规范 GB50403-2017》5.2监测采样与分析方法

5.2.1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16157、HJ/T397、HJ732及HJ75的规定执行。 5.2.2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浓度可以任何连续1h采样获得平均值,或者在任何1h内以等时间间隔 采集3~4个样品,计算平均值;对于间歇式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1h,则应在排放阶段实现连续监测, 或者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2~4个样品,计算平均值。对于排放强度周期性波动的污染源 污染物排放监测时段应涵盖其排放强度大的时段。 5.2.3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 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 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5.2.4厂区内非甲烷总烃任何1h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HJ604规定的方法,以连续1h采样获取平均值, 或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计平均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采用H 604规定的方法或者按便携式监测仪器相关监测技术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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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钢板剪力墙技术规程 JGJ/T380-2015》,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 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 的规定执行。 5.2.6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应按照表4规定的方法执行。

表4大气污染物分析方

5.2.7本文件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符合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文件相应污 染物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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