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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4722-2017 浸渍胶膜纸饰面胶合板和细木工板(含2022年第1号修改单).pdf简介:
GB/T 34722-2017 是中国国家标准,全称为《浸渍胶膜纸饰面胶合板和细木工板》。这个标准主要规范了浸渍胶膜纸饰面胶合板和细木工板的生产、检测和质量要求。这些板材通常用于室内装饰和家具制作,其表面覆盖有一层浸渍过的胶膜纸,提供美观和耐磨的特性。
2022年第1号修改单是对该标准的第一次修订,可能包括对原有标准的完善、技术更新、安全要求的强化、环保标准的提升等。修改单旨在确保产品的质量和性能满足最新的行业标准和市场需求,同时符合国家的环保政策和法规。
这个标准适用于生产、销售、检验和使用浸渍胶膜纸饰面胶合板和细木工板的企业和个人,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使用安全,促进相关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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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透底substraterevealment 由于胶膜纸颜色过浅或者覆盖能力不够造成基材颜色或缺陷在板面上显理 [GB/T18259—2009,定义2.2.4.68] 3.7 崩边dents 产品在齐边加工过程中造成饰面板边锯齿状缺陷。 注:改写GB/T18259—2009,定义2.2.4.69。 3.8 鼓泡blisters 产品表面内含气体引起的凸起。 注:改写GB/T18259一2009,定义2.1.73。 3.9 鼓包bulge 产品表面内含固体实物引起的凸起。 注:改写GB/T18259—2009,定义2.2.4.70。 3.10 分层delaminating 基材自身、胶膜纸自身或胶膜纸与基材之间的分离现象。 [GB/T18259—2009,定义2.2.4.71] 3.11 耐光色牢度lightfastness 产品表面的颜色对日光或人造光照射作用的抵抗力。 [GB/T18259—2009,定义2.2.4.72] 3.12 表面波纹 surfacewaviness 产品表面形成的波纹状缺陷,
浸渍胶膜纸饰面胶合板; 浸渍胶膜纸饰面细木工板。 4.2根据饰面分: 单饰面浸渍胶膜纸饰面胶合板和细木工板; 双饰面浸溃胶膜纸饰面胶合板和细木工板
浸溃胶膜纸饰面胶合板和细木工板根据外观质量分优等品、一等品和合
浸渍胶膜纸饰面胶合板和细木工板根据外观质量分优等品、一等品和合格品。
GB/T34722—20175.2外观质量双饰面浸渍胶膜纸饰面胶合板和细木工板外观质量应符合表1要求。单饰面浸渍胶膜纸饰面胶合板外观质量应符合表1中正面要求,其背面不应有影响使用的缺陷。表1外观质量要求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缺陷名称正面背面正面背面正面背面干花允许3处,总面积不超过板面允许有3处,总面积不超过板总面积不超过板面不允许湿花的0.3%面的1%的2%每张5mm~30mm²允许3每张5mm~30mm允3mm²~20mm²允许1污斑不允许处,不允许集中在任意一平方许5处,不允许集中在任处/张米内意一平方米内每张长度≤200mm允每张长度≤100mm允许2每张长度≤200mm允许3许5处,不允许集中在表面划痕不允许处,不允许集中在任意一平方处,不允许集中在任意一平方任意一平方米内;影响米内;影响到装饰层的不允许米内;影响到装饰层的不允许到装饰层的不允许每张20mm²~50mm²允许每张20mm²~50mm²允许每张20mm²~50mm²表面压痕不允许有2处,不允许集中在任意一有3处甘12J7 墙身--加气混凝土砌块,不允许集中在任意允许有5处,不允许集平方米内平方米内中在任意一平方米内透底不允许明显的不允许纸板错位不允许表面孔隙总面积不超过板面表面孔隙总面积不超过板面表面孔隙总面积不超表面孔隙不允许的1%的3%过板面的5%颜色不匹配明显的不允许光泽不均明显的不允许鼓泡不允许每张3mm²~20mm²允许有每张3mm²~30mm²允许有每张3mm²~50mm²鼓包不允许2处,不允许集中在任意一平3处,不允许集中在任意一平允许有5处,不允许集方米内方米内中在任意一平方米内分层不允许纸张撕裂不允许不允许≤100mm,允许1处/张≤100mm,允许3处/张局部缺纸不允许≤10mm²,允许1处/张崩边不允许≤3mm表面波纹不允许不明显的允许有3条允许有3条注1:表中未列人影响使用和装饰效果的严重缺陷,如表面龟裂、边角缺损(在公称尺寸内)等,各等级产品均不允许。注2:不明显指正常视力自然光下,距产品0.4m,肉眼观察不到。注3:明显指正常视力自然光下,距产品0.4m,肉眼观察清晰。3
GB/T 34722—20175.3规格尺寸及其偏差5.3.1幅面尺寸及其偏差浸渍胶膜纸饰面胶合板和细木工板的幅面尺寸及其偏差应符合表2规定。表 2幅面尺寸及其偏差长度/mm宽度/mm允许偏差/(mm/m)2 4401 2202 4401 5252 4401 830±1.52 6102 0702 7002 070注:经供需双方协议可生产其他幅面尺寸的产品。5.3.2厚度偏差厚度偏差不得超过士1.0mm。5.3.3垂直度垂直度偏差不得超过1mm/m。5.3.4边缘直度边缘直度偏差不得超过1mm/m。5.3.5平整度平整度偏差不得超过1%。5.4理化性能浸渍胶膜纸饰面胶合板和细木工板理化性能应符合表3规定表3理化性能要求检验项目单位指标备注6.0~16.0胶合板基材含水率%6.0~14.0细木工板基材胶合强度MPa≥0.70胶合板基材试件上每个胶层上每一边剥离长度不浸溃剥离mm细木工板基材能超过边长的1/3(3mm以下的不计)平均值MPa≥15.0横向静曲强度细木工板基材最小值MPa≥12.04
注1:经供需双方协议,可生产其他耐光色牢度级别的产品;经供需双方协议,可对握螺钉力性能提出要求; 注2:如测定胶合强度试件的平均木材破坏率超过80%时,则其胶合强度指标最小值可为0.50MPa。
甲醛释放限量应符合GB18580的要求。
6.1.1检验台高度为700mm左右。 6.1.2照明光源为40W日光灯管三支,灯管间距约400mm,灯管长度方向与板长方向平行,灯管距检 验台高度约为2m,自然光应不影响检验。 6.1.3检验人员应有正常视力(或矫正视力)到5.0,并在板长两端逐张检验,视距为0.5m~1.5m,视 角为3090°
6.2.1.1千分尺,分度值0.01mm。 6.2.1.2钢板尺,分度值0.5mm。 6.2.1.3钢卷尺,分度值1mm。 6.2.1.4机械角尺,有两个长为(1000士1)mm的臂,用于测量板的相邻边与直角的角偏差 应在1000mm的条件下,分度值为0.2mm。 6.2.1.5金属线,直径不大于0.5mm
6.2.1.1千分尺,分度值0.01mm。 6.2.1.2钢板尺,分度值0.5mm。 6.2.1.3钢卷尺,分度值1mm。 6.2.1.4机械角尺,有两个长为(1000士1)mm的臂,用于测量板的相邻边与直角的角偏差,机械角尺 应在1000mm的条件下,分度值为0.2mm。 6. 2.1.5 ~金鼠线,直径不大于 0.5 mm
GB/T347222017
6.2.2长度、宽度测量
6.2.3厚度尺寸测量
按GB/T19367一2009中的规定进行
按GB/T19367一2009中的规定进行。
按GB/T19367一2009中的规定进行,
6.2.5边缘直度测量
按GB/T19367—2009中的规定进行。
6.3.1.2试件尺寸要求
图2在1.3.5号试样上制取部分物理力学性能试件示意图
浸渍胶膜纸饰面胶合板和细木工板样本按图1所示切割成五块试样,各试样要标记号码。其中1、 3、5试样用于制取“编号”试件,2、4试样用于制取“任意”试件。试件的尺寸、数量和编号见表4。从1、 3、5试样中制取的编号试件规格按图2规定执行。在规定的取试件处遐到缺陷时,可适当移动试件的 制取位置。试件的边、角应平直,无崩边。长度允许偏差为士0.5mm。
表4理化性能试件尺寸要求
5.3.2 ±含水率测定
按GB/T176572013中4.3规定的方法进行。
6.3.3胶合强度测定
按GB/T17657—2013中4.17规定的方法进行,按GB/T17657—2013中4.17.5.2.1的规定 处理。
6.3.4浸渍剥离测定
c)的规定进行处理。
6.3.5横向静曲强度测定
6.3.6表面胶合强度测
/T17657—2013中4.15规定的方法进行
6.3.7表面耐划痕性能测定
17657一2013中4.39规定的方法进行,载荷为1
6.3.8表面耐磨性能测定
6.3.9表面耐香烟灼烧性能测定
按GB/T17657一2013中4.45规定的方法进行
6.3.10表面耐热性能测定
按GB/T17657—2013中4.46规定的方法进行。
6.3.11表面耐污染腐蚀性能测定
6.3.12表面耐冷热循环性能测定
按GB/T17657—2013中4.37规定的方法进行
6.3.13表面耐裂性能测定
6.3.14表面耐水蒸气性能测定
6.3.15耐光色牢度测定
6572013中4.30规定的方法进行,蓝色羊毛布
6.3.16甲醛释放限盘测定
按GB18580相关规定的方法进行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应包括: a)外观质量检验; b)规格尺寸检验; )理化性能检验中的表面耐磨、表面耐污染腐蚀、表面耐龟裂、表面耐水蒸气和甲醛释
a)外观质量检验; b)规格尺寸检验; )理化性能检验中的表面耐磨、表面耐污染腐蚀、表面耐龟裂、表面耐水蒸气和甲醛释放量。
型式检验应包括外观质量检验、规格尺寸检验和理化性能检验中的全部项目。 .3正常生产时,每年不少于两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当原辅材料及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动时; b) 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新产品投产或转产时; 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型式检验应包括外观质量检验、规格尺寸检验和理化性能检验中的全部项目。 3正常生产时,每年不少于两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管井技术规范 GB50296-2014》,应进行型式检验: a)当原辅材料及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动时; b)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新产品投产或转产时; 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2.1外观质量检验抽样
外观质量检验抽样按GB/T2828.1一2012中的两次正常抽样方案,检验水平为Ⅱ,接
GB/T347222017
AQL=4.0,见表5。按6.1规定对样本n1进行检验。不合格数d,≤Ac时接收,d1≥Re时拒收,若 Aci
表5外观质量抽样方案
7.2.2规格尺寸检验抽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