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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2022年4月版).pdf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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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规划核实 第一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 第一百O六条(规划核实总则)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已批准的施工图进行,包括验线 核实、基础竣工核实和工程竣工核实。 第一百○七条(建筑工程验线核实的核查内容)进行建筑 工程验线核实,应当查验下列技术内容:(一)建筑物、构筑 物等外轮廓平面形状和尺寸。(二)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 退让规划控制线的距离,没有规划控制线的,退让建设用地界 线的距离。(三)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与相邻建筑物、构 筑物等外轮廓以及现状地下工程、市政管线的距离。(四)建 筑物、构筑物等的平面布局。(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 他技术要求。 第一百○八条(建筑工程申请规划核实的条件)具备下列 条件的可审请规划核实:(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 项目工程内容已全部或部分竣工;(二)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 以拆除的建(构)筑物和临时建(构)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 事项已全部完成。 第一百O九条(建筑工程规划核实方式及对应要求)建设 工程工核实原则上实行整体规划核实。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
以进行分栋、分段规划核实。分栋规划核实是指两栋以上的建 筑工程,其中一栋或几栋竣工后,被许可人提出申请,由城纟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竣工建筑工程予以竣工规划核实;分栋 峻工规划核实的建筑与相邻其他建筑的间距,应满足本规定要 求,同时应具有完整的使用功能及相应的配套设施,并能正常 投入使用。分段规划核实是指几栋建筑工程竣工后,被许可人 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竣工的部分建筑予以 峻工规划核实;竣工规划核实的部分建筑应具有相对独立及完 整的使用功能和配套设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第一百一十条(建筑工程竣工核实的核查内容)建筑工程 峻工核实应当查验下列内容:(一)查验总平面布局,内容包 括用地范围,建筑间距,道路、绿化、停车场、出入口位置、 配套设施,建筑物、构筑物满外尺寸,退让距离等;(二)查 验技术指标,内容包括建设规模、建筑层数、建筑密度、容积 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高度、 层高、立面效果、内部平面布置:(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一百一十一条(建筑工程规划核实误差范围)建筑工程 规划核实误差范围:(一)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容积率要求, 司时计容建筑面积误差不大于建筑总面积的2%,且不超过500 平方米。(二)建筑物、构筑物等长宽、退线、间距等数据误 差不大于5%,且建筑间距与退线不小于规定的最小值。(三
程验线核实应当查验下列内容:(一)进行管线工程验线核实, 核查内容包括:管线中心线与道路中心线、道路红线、绿线的距 离;管线中心线与有关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二)进行交通工程验线核实,核查内容 包括:线路中心线平面位置以及线路走向:线路宽度、转弯半径: 承台平面位置:定位桩点以及控制点坐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一百一十五条(市政工程竣工验收的核查内容)市政工 程规划核实内容以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为准,主要核实以下内 容:(一)道路、桥梁、轨道交通等工程,主要核实平面位置、 长度、宽度、路面标高、横断面布置、道路纵断面、各部分尺寸 桥梁净空、桥梁立面、景观、配套管线预理及其他规划控制要求。 (二)管线工程主要核实管线特征点(起点、终点、转折点、变 径点等)的平面位置、管顶或管底高程、覆土厚度、相邻管线空 旬间距、管线长度、规格、材质、附属物(如窖井等)位置、高 程、规格及其他规划控制要求。供电线路(架空线)主要核实线 路平面走向、杆塔位置及其他规划控制要求。(三)水系工程主 要核实平面位置、宽度、高程、横断面型式、景观绿化及附属物 的位置规格、高程及其他规划控制要求。(四)地铁、隧道等工 程主要核实平面位置、内底高程、各部分尺寸、净空、覆土厚度 及其他规划控制要求。(五)加油(加气)站主要核实场地内地 上建构筑物平面位置、建筑面积、建筑立面、绿化等建设工程空
第一百一十七条在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城乡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核发规划设计条件、批准详细规划或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的建设项目,仍按照原批准的执行,若调整的应当符合本 规定的要求。 第一百一十八条本规定的表格、附录、附图与本规定正文 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一百一十九条本规定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负责解释
附录一名词解释 1.城乡规划:对一定时期内城乡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 利用、空间布局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 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2.城市设计:对城市体形和空间环境做的整体构思和安 排,贯穿于城市规划全过程。 3.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 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 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4.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城币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 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 工的规划设计。 5.容积率:一定用地范围内JT∕T 828-2012 公路试验检测数据报告编制导则,地上总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 积的比值。 6.建筑密度:一定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 与总用地面积的比率(%)。 7..建筑计算高度:平屋顶应按建筑物能作为人员疏散及消 防扑救场地的室外地面至建筑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无女儿墙 的建筑物计算至其屋面檐口;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 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 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坡地建筑物的建
筑间距按相对一侧露出室外地面的建筑高度进行计算。 8.最高点(绝对标高):指建筑物、构筑物最高点的海拔高 程。 9.绿地率:一定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总面积与总用地面 积的比率(%)。 10.自然层: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11.架空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12.结构层: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板层。 13.地下室: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 高的1/2的房间。 14.半地下室: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 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房间。 15.层高: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 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 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 距离。 16.净高:从楼、地面面层至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的 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 17.滨水区:指与水体在空间上紧密联系的有城市建设活动 的陆域范围的总称。是影响水系功能发挥的主要因素。 18.公共绿地: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想活动 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
团绿地及其他块状带状绿地等。 19.蓝线:指城乡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 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有堤防的水体蓝线为堤防 提顶临水一侧边线,无堤防的水体蓝线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 最高洪水位时的水边线。 20.绿线:指城币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21.道路红线:城市道路的用地边界线。 22.用地红线: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 界线。 23.建筑红线或建筑控制线:有关法规或详细规划确定的建 筑物、构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线。包括建筑的坡道、台 阶、窗台、阳台、挑檐、雨蓬等附属设施和地下建(构)筑物的 边线的规划控制线。 24.建筑基地:也称建筑用地,它是有关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划定为建筑使用的土地。建筑基地应给定四周范围尺寸或坐标。 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连接,否则应设通路与道路红线相连接。 25.建筑间距: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26.基底面积:建筑物、构筑物与室外地面相连接的外围护 结构或柱子外边线所包围的水平面积。 27.建筑面宽:指建筑物一侧的外墙到另一侧外墙之间的距 离。 28.裙房: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
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附属建筑。 29.骑楼: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 物。 30.快速路:城市道路中设有中央分隔带,具有四条以上机 动车道,全部或部分采用立体交义与控制出入,供汽车以较高速 度行驶的道路。又称汽车专用道。 31,主干路:又称全市性干道,负担城市各区、组团以及对 外交通枢纽之间的主要交通联系,在城市道路网中起主要交通运 输作用。 32.次十路:指与主十路结合组成道路网,起集散交通的作 用,兼有服务功能的道路。 33.支路:指与街坊路的连接线,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 务功能为主的道路。 34.居住区:城市中住宅建筑相对集中布局的地区,简称居 主区。包括十五分钟生活区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五分 钟生活圈居住区和居住街坊四个级别。 35.商业建筑: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 业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饮食等服务业的建筑。 36.配建设施:与人口规模或与住宅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 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 37.地下停车库:停车间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 过该层车库净高一半的汽车库
38.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采用 机械设备进行垂直或水平移动等形式停放汽车的汽车库。 39.视距三角形:指为使司机驾车驶至道路交叉口时能看清 交会车辆,以避免可能发生碰撞而需的最小停车视距在交叉口平 面图上构成的三角形。 40.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根据多年日降雨量统计数据分析计 算,通过自然和人工强化的渗透、储存、蒸发(腾)等方式,场 地内累计全年得到控制(不外排)的雨量占全年总降雨量的百分 比。 41.雨水调蓄:在降雨期间调节和储存部分雨水,以增加雨 水收集回用或削减径流污染、径流峰值的措施。 42.地下街:由地下商业设施、人行通道和地下广场等组成 的综合性地下开发空间。 43.集中绿地: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最窄处宽度不能低 于8m。 44.异地绿化:建设项目因规划调整或者场地限制,无法就 地绿化或者就地绿化面积达不到绿地率规定指标的,经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以外补建绿地的 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