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143-2015(2021版) 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pdf

GB 51143-2015(2021版) 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pdf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48.7 M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
资源ID:73346
免费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 511*3-2015(2021版) 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pdf

GB 511*3-2015(2021版) 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pdf简介:

GB 511*3-2015是中国国家标准,全称为《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该规范于2015年发布,其目的是为了指导和规范各类防灾避难场所(如地震应急避难中心、火灾避难所、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避难场所等)的设计,以保障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人们能够安全、有效地进行避难。

2021版可能是指该规范的修订版或实施更新,但具体信息可能会因官方发布的情况有所不同。该规范主要涵盖了设计原则、建筑布局、设施配置、疏散路线、应急设施、防火防爆、防洪防水、防震减灾、卫生防疫等多个方面,以确保防灾避难场所的实用性、安全性和舒适性。

遵循该规范,设计者需要考虑避难场所的紧急疏散能力,以及如何提供基本的生活支持、医疗救援、通讯联络等服务,同时还要兼顾特殊人群的需求,如无障碍设施的配备等。在实际应用中,该规范对于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减少灾害损失具有重要作用。

GB 511*3-2015(2021版) 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pdf部分内容预览:

5.2.3避难场所责任区内的避难人数,应根据责任区

5.2.*避难场所的避难容量不应低于所在地区设定防御标准影

响下责任区的避难人数,避难场所的用地规模应满足城市级和责 王区级重要应急功能的用地要求与根据避难容量确定的避难用地 需求之和。

御卸标准时不同应急阶段的满足情况作出评估GB/T 2900.**-2013标准下载,作为计算各种设施 的容量、数量、用地面积及进行避难场所管理的依据,并应按下 式计算:

式中:C 避难容量(人); 避难场所内第i个避难宿住单元的有效避难面积 (m²) ; Ami 避难场第i个避难宿住单元的人均有效避难面积 (m²/ 人); n 避难宿住单元总数量。

5.2.*避难场所设计应标出避难容量。当避难容量不能满足要 求时,应提出责任区调整方案,并调整设计要求。

5.2.*避难场所设计应标出避难容量。当避难容量不能满

求时,应提出责任区调整方案,并调整设计要求

5.3.1避难场所的总体布局设计应结合各类用地和工程设施的

5.3.1避难场所的总体布局设计应结合各类用地和工程设施的 安全性和适宜性评估结果,对应急功能区划分及分区控制指标, 出入口位置、宽度和缓冲区设置,应急保障基础设施规模和布 局,避难单元和避难建筑划分及控制技术要求,应急辅助设施的 规模和设置要求,各专业工程管线系统等作出综合设计。

5.3.2避难场所的应急功能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级应急指挥、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和应急物资储备分 发功能应单独划分应急功能区,应根据需要确定专业救灾队伍和 志愿者场地、救灾设备和车辆停放区、直升机使用区等,并应与 避难场所的其他应急避难功能区相对分隔。 2中心避难场所和长期固定避难场所的避难功能区宜以避 难宿住区划分为主,结合责任区级应急功能选择设置场所综合管 理区、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应急物资储备区和公共服务区等。 3中期、短期固定避难场所的避难功能区宜以避难宿住区 划分为主,配置应急管理、医疗卫生救护和物资储备分发设施; 当避难场所规模较大时,可统筹设置应急管理、医疗卫生救护和 物资储备分发功能及配套设施,以及场所综合管理区和公共服 务区。 *设置应急蓄水或临时水处理设施时,宜单独划分应急供 水区,并应保证应急水源的安全;固定避难场所宜设置应急物资 储备库。 5宜划定避难人员休息区及其他公共服务区。 *用于避难人员集散的休息区和缓冲区宜在避难单元之间 临近主通道和出入口分散布置,满足所有人员集散要求,且总面 积按避难场所内所有人员计算不宜小于人均净占地面积0.2m?。

5.3.3避难单元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急指挥区、应急物资储备区、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 专业救灾队伍驻扎区、应急停机坪、救灾设备和车辆停放区、特 定群体专门宿住区,应划分为单独的避难单元; 2避难宿住区的避难单元规模应符合本规范第*.1节的 规定; 3独立设置的应急水源区应划分为单独的避难单元。 5.3.*避难场所内不宜设置架空设施;当必须设置架空设施时 正主响啦准户人关主沉里敬生士

式;当自然地形坡度小于8%时,可采用平坡式;当自然地形坡 度大于8%时,宜采用台阶式,且台阶高度宜为1.5m~3.0m, 台阶之间应设挡土墙或护坡,

建(构)筑物之间的安全间距,应大于建筑(构)筑物倒塌或破 坏影响范围加1m与相邻建筑防火间距中的较大者;当有可靠抗 灾设计保证建(构)筑物不会发生倒塌或破坏时,应大于两侧建 防止队落物安全距离之和加1m与防火间距中的较大者。

5.3.7避难场所内建(构)筑物的倒塌或破坏影响范围宜通过 计算分析确定。

5.3.8当需确定承担应急功能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与倒塌建

积瓦砾之间的防火间距时,可能倒塌的建筑宜按四级耐火等级对 待。当需确定承担应急功能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与无灾后消防备用 措施的一般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时,宜将一般建筑降低一级耐火 等级对待,且当一般建筑耐火等级为四级时宜按倒塌对待

5.*.1避难场所的应急交通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3.3.8条、第 3.3.9条和第5.2.2条的要求,并应根据各避难功能区的避难规 模和功能要求,确定主要、次要和专用出人口的位置,以及通道 分级、应急通道路径及其应急保障要求。

分级、应急通道路径及其应急保障要求。 5.*.2避难场所内的主要通道应具有引导疏散的作用,并应易 于识别方向。通向避难人员大量集中地区的通道应有环形路或回 车场地。

于识别方向。通向避难人员大量集中地区的通道应有环形路或回 车场地。

5.*.3避难场所主要、次要和专用出入口的确定应符合下列

1中心避难场所和长期固定避难场所应至少设*个不同方 向的主要出人口,中期和短期固定避难场所及紧急避难场所应至 少设置2个不同方向的主要出入口。 2主要出入口宜在不同方向分散设置,应与灾害条件下避

难场所周边和内部应急交通及人员的走向、流量相适应,并应根 据避难人数、救灾活动的需要设置集散广场或缓冲区。 3中心避难场所和中长期固定避难场所的主要出入口宜满 足人员和车辆出入通行要求 *城市级应急功能区宜设置专用出入口,并满足专用车辆 通行要求。 5紧邻避难人数超过*000人的避难单元的围挡设施可设置 次要出入口。 *用于避难人员疏散的所有出入口的总宽度不应小于10m/ 万人。 5.*.*避难场所内的通道可按主通道、次通道、支道和人行道 分级设置。道路路面可采用柔性路面,通道的有效宽度宜符合表 5**的定

*.*避难场所内的通道可按主通道、次通道、支道和人行道 级设置。道路路面可采用柔性路面,通道的有效宽度宜符合表 *.*的规定。

表 5.*.*避难场所内通道的有效宽度

5.*.5避难场所的应急避难单元疏散和进出通道应符合下列 规定: 1避难场所的内部通道应连通各避难单元、避难建筑和主 要设施; 2中心避难场所和中期、长期固定避难场所的通往避难单 元的内部主、次通道应能满足中型以上车辆通行的要求; 3避难场所的应急道路有效宽度的边缘至应急设施的最小 距离,宜符合表5.*.5的规定。

5.5.1中心避难场所和固定避难场所应设置应急消防

的应急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时不应大于50m,其他情况不应 *0m。对于婴幼儿、高龄老人、行动困难的残疾人和伤病员 定群体的专门避难区的防火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20m,当 场所有可靠的应急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时不应大于25m。

5.*避难场所内消防通道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场所内宜设置环形网状消防通道,应急功能区可供 消防车通行的通道间距不宜大于1*0m; 2避难场所内可供消防车通行的尽端式通道的长度不宜大 于120m,并应设置长度和宽度均不小于12m的回车场地; 3供消防车停留的车道及空地坡度不宜大于3% 5.5.5避难场所的室外消防设施的服务范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灾后 避难期间消防扑救的需要

*.1.1避难宿住区应设在便于人员安全疏散的地段,并应 灾害环境、气候、地形地貌、基础设施配套及避难人员特点 行布局。

*.1.2避难宿住区设计应进行避难宿住设施和配套设施的

.1.3避难宿住区宜按避难人数和宿住面积规模划分为组、

*.1.*当避难宿住区采用帐篷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避难宿住区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宿住面积不应大于

5帐篷宿住组的间距不应小于帐篷高度的0.8倍,帐篷宿 住组团的间距不应小于两侧帐篷高度0.8倍之和; *宿住单元之间宜利用通道等进行分隔,且其间距不应小 于7m。 *.1.5宿住单元的疏散通道总宽度应按宿住人数确定,平坡地 面不应小于每百人0.32m,阶梯地面不应小于每百人0.37m。 *.1.*避难宿住单元应根据避难人数及应急功能要求,配置应 急辅助设施。应急辅助设施可分级或集中配置,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2.1中心避难场所宜设专业救灾队伍场地房地产开发全成本管理与控制实务(含典型案例分析),固定避难场所可

*.2.1中心避难场所宜设专业救灾队伍场地,固定避难场所可 根据需要设专业救灾队伍场地。专业救灾队伍场地设计除应符合 本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1节的规定。 *.2.2专业救灾队伍场地应设在适于车辆出入的区域,并应设 置与场所出入口和外部应急交通路网连接的应急通道。 *.2.3专业救灾队伍场地的用地面积指标不宜低于表*.2.3的 规定,并不应小于3.0hm²。

表*.2.3专业救灾队伍场地的用地面积指标

*.2.*每处专业救灾队伍场地应单独划分避难单元,并应配备 消防设施。 *.2.5专业救灾队伍场地应按Ⅱ级应急功能保障级别预留供电 供水设施接口。

*.3应急医疗卫生救护

1中心避难场所应选择采用应急医疗保障医院或急救医院 的形式单独设置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功能,并应设置重症救治区; 2针对城镇分区应急医疗卫生救护任务,宜在中期和长期 固定避难场所设置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固定避难场所责任区范 围内的承担城镇应急医疗卫生救护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宜设置

安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3.3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场地的配套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升机使用区应设置最终进近和起飞区、应念

*.*.1直升机使用区应设置最终进近和起飞区、应急直升机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