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2--2008《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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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J2--2008《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pdf简介:

《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是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土木工程分会发布的城市桥梁工程建设领域的国家标准。该规范主要规定了城市桥梁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的全过程管理,旨在保证城市桥梁工程的安全、可靠和耐久。

该规范详细规定了桥梁的设计原则、施工工艺、材料选用、质量检验、验收程序、施工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涵盖了预应力混凝土桥梁、钢筋混凝土桥梁、钢桥梁等多种类型。它适用于新建设的、改造的和扩建的城市桥梁工程,包括公路、城市道路、铁路、轨道交通等的桥梁。

CJJ2-2008是指导我国城市桥梁建设的重要规范,对保障桥梁工程的质量、安全和使用寿命,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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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5 4水泥的技术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规 定,并应有出厂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 5进场水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士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的规定进行强度、细度、安定性和凝结时间的试验。 6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出厂日期逾3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逾 1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7.2.2矿物掺合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制混凝土所用的矿物掺和料宜为粉煤灰、火山灰、粒化高炉矿渣等材 料。 2矿物掺合料的技术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 煤灰》GB/T1596、《用于水泥中的火山灰质混合材料》GB/T2847等的规定 并应有出厂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对矿物掺合料的质量有怀疑时,应对其 质量进行复验。 3播食料中不得含放射性或对混凝土性能有害的物质。 7.2.3细骨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棍凝土的细骨料,应采用质地坚硬,级配良好、颗粒洁净、粒径小于 5mm的天然河砂、山砂,或采用硬质岩石加工的机制砂。 2混凝土用砂一般应以细度模数2.5~3.5的中、粗砂为宜。 3砂的分类、级配及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 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有关规定 7.2.4粗骨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粗骨料最大粒径应按混凝土结构情况及施工方法选取,最大粒径不得超

过结构最小边尺寸的1/4和钢筋最小净距的3/4;在两层或多层密布钢筋结构 中,不得超过刚筋最小净距的1/2,同时最大粒径不得超过100mm。 2施工前应对所用的粗骨料进行碱活性检验。 3粗骨料的颗粒级配范围、各项技术指标以及碱活性检验应符合国家现行 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有关规定。 7.2.5拌合用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 7.2.6外加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的规定。 7.3混凝土配台比 7.3.1混凝土配合比应以质量比计,并应通过设计和试配选定,试配时应 使用施工实际采用的材料,配制的混凝土拌合物应满足和易性、凝结时间等 施工技术条件,制成的混凝土应符合强度、耐久性等要求。 7.3.2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 程》JGJ/T 55 的规定。 7.3.3混凝土的最大水胶比和最小水泥用量应符合袭7.3.3的规定

过结构最小边尺寸的1/4和钢筋最小净距的3/4;在两层或多层密布钢筋结构 中吉J2016-040:城市综合管廊工程节点构造,不得超过筋最小净距的1/2,同时最大粒径不得超过100mm。 2施工前应对所用的粗骨料进行碱活性检验。 3粗骨料的颗粒级配范围、各项技术指标以及碱活性检验应符合国家现行 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有关规定。 7.2.5拌合用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 7.2.6外加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的规定

7.3.1混凝土配合比应以质量比计,并应通过设计和试配选定,试配时应 使用施工实际采用的材料,配制的混凝土拌合物应满足和易性、凝结时间等 施工技术条件,制成的混凝土应符合强度、耐久性等要求。 7.3.2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 程》JGJ/T 55的规定。 7.3.3混凝土的最大水胶比和最小水泥用量应符合袭7.3.3的规定,

表7.3.3混凝土的最大水胶比和最小水泥用量

大体积混凝土时水泥用量不宜超过350kg/m。 7.3.5配置混凝土时,应根据结构情况和施工条件确定混凝土拌台物的 落度,可按表7.3.5使用

表7.3.5混凝土浇筑时的塌落度

7.3.6当工程需要获得较大的落度时,可在不改变混凝土的水胶比、不 影响混凝土的质量情况下,适当掺外加剂。 7.3.7矿物掺合料可作为水泥替代材料或混凝土拌合物的填充材料掺于 水泥混凝土中,其掺量庸根据列混混凝土各龄期强度和耐久性要求、混凝土 的混凝土的工作性及施工条件等因素通过试验确定。 7.3.8在混凝土中掺外加剂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应用 技术规范》GB50119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加剂的品种及掺量应根据混凝土的性能要求、施工方法、气候条件 混凝土的原材料等因索.经试配确定。 2在钢筋混凝土中不得掺用氯化钙、氯化钠等氯盐,无筋混凝土的氯化钙 或氯化钠掺量,以干质量计,不得超过水泥用量的3%。 3混凝土中氧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柠制标准》 GB5064的规定。位于温暖或寒冷地区,无侵蚀性物质影响及与土直接接触的 钢筋混凝土构件,混凝土中的氯离子含量不宜超过水泥用量的0.30%;位于严 寒的大气环境、使用除冰盐环境、滨海环境,氯离子含最不宜超过水泥用量 的0.15%;海水环境和受侵蚀性物质影响的环境,氯离子含量不宜超过水泥用 量的 0. 10%

4掺人加气剂的混凝土的含气最宜为3.5%~5.5%。 5使用两种(含)以上外加剂时,应坡此相容。 7.3.9当配制商强度混凝上时,配合比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无可靠的强度统计数据及标准差时,混凝土的施工配制强度(平均 值),C50~C60不应低于强度等级的1.15倍,C70~C80不应抵于强度等级值 1.12倍。 2水胶比宜控制在0.24~0.38的范围内。 3纯水泥用量不宦超过550kg/m水泥与掺合料的总量不宜超过600kg/m。 粉煤灰掺量不宜超过胶结料总量的30%;沸石粉不宜超过10%,硅粉不宜超过 8%。 4砂率宜控制在28%~34%的范围内。 5高效减水剂的掺量宜为胶结料的0.5%~1.8%。 7.4混凝土拌制和运输

7.4混凝土拌制和运输

7.4.1混凝土应使用机械集中拌制。 7.4.2拌制混凝土宜采用自动计量装置,并应定期检定,保持计量准确 7.4.3混凝土原材料应分类放置,不得混淆和污染。 7.4.4拌制混凝土所用各种材料应直按质量投料。 7.4.5使用机械拌制时,自全部材料装入搅拌机开始搅拌起,至开始卸料 时止,延续搅拌的最短时间应符合表7.4.5的规定

表7.4.5混凝土延续搅拌的最短时间

1当掺入外加剂时,外加剂应调成适当浓度的溶液再掺入,搅拌时间宜延长; 2采用分次投料搅拌工艺时,搅拌时间按工艺要求办理; 3当采用其他形式的搅拌设备时,搅拌的最短时间应按设备说明书的规定办理,在经试验确定 4.6混凝土拌合物应均匀、颜色一致,不得有离析和泌水现象。混凝土

拌合物均习性的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搅拌机》GB/T9142的 规定。 7.4.7混凝土拌合物的落度应在搅拌地点和浇筑地点分别随机取样检 测,每一工作班或梅一单元结构物不应少于两次。评定时应以浇筑地点的测 直为准。如混凝土拌和物从搅拌机出料起至浇筑入摸的时间不越过15min时, 其落度可仅在搅拌地点取样检测。 7.4.8拌制高强度混凝土必须使用强制式搅拌机,减水剂宜采用后掺法。 加入减水剂后,混凝土拌合物在搅拌机中继续觉拌的时间,当用粉剂时不得 少于60s,当用溶液时不得少于30s。 7.4.9谒凝土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止发生离析、漏浆、严重秘水及落 度损失等现象的措施。用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运输混凝土时,途中应以每分钟 2一4转的慢速进行动。当运至现场的混凝土出现离析、严重泌水等现象 应进行第二次搅拌。经二次搅拌仍不符合要求,则不得使用。 7.4.10混凝土从加水搅拌至入模的延续时间不宜大于7.4.10的规定

表7.4.10混凝土丛加水搅拌至入模的延续时间

注:掺用外加剂或采用快硬水泥时,运输允许持续时间应根据试验确定

7.5.1浇筑混凝土前,应对支架,横板、钢筋和预埋件进行检查,确认符 合设计和施工设计设计。模板内的杂物、积水、钢筋上的污染应清理干净。 模板内面应涂刷隔离剂,并不得污染钢筋等。 7.5.2自高处向模板内倾卸混凝土时,其自由倾落高度得超过2m:当倾

落高度超过2m时,应通过串筒、溜槽或振动溜管等设施下落,倾落高度超过 10m时应设置减速装置。 7.5.3混凝土应按一定厚度、顺序和方向水平分层浇筑,上层混凝士应在 下层混凝土初凝前浇筑、实,上下层同时浇筑时,上层与下层前后浇筑距 离应保持1.5m以上,混凝分层浇筑厚度不宜超过表7.5.3的规定

DBJ52∕T 092-2019 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设计规范表7.5.3混凝土分层浇筑厚度

7.5.4浇筑混凝土时,应采用振动器振捣。振捣时不得碰撞模板、钢筋和 顶埋部件。振揭持续时间宜为20~30s,以混凝土不在沉落,不出现气泡、表 面呈现浮浆为度。 7.5.5混凝土的浇筑应连续进行,如因故间断时,其间断时间应小于前层 混凝土的初凝时间。混凝土运输、浇筑及间歇的全部时间不得超过表7.5.5 的规定。

表7.5.5混凝土运输、浇筑及间歇的全部允许时间(min)

7.5.6当浇筑混凝土过程中,间断时间超过本规范第7.5.5条规定时,应 设置施工缝,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缝宜留置在结构受剪力和弯矩较小、便于施工的部位,且应在混凝 土浇筑之前确定。施工缝不得呈斜面DB33∕T 1136-201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2先浇混凝士表面的水泥砂浆和松弱层应及时凿除。凿除时的混凝土强 度,水冲法成达到0.5MPa;人工凿毛应达到2.5MPa;机械凿毛应达到1OMPa 3经凿毛处理的混凝土面,应清除干净,在浇筑后续混凝土前,应铺10~ 20mm同配比的水泥砂浆。 4重要部位及有抗震要求的混凝土结构或钢筋稀疏的混凝上结构,应在施 工缝处补插锚固钢筋或石;有抗渗要求的施工缝宜做成凹形、凸形或设止 水带。 5施工缝处理后,应待下层混凝土强度达到2.5MPa后,方可浇筑后续混 凝土。

7.6.1施工现场虑根据施工对象、环境、水泥品种、外加剂以及对混凝上 生能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养护方案,并应严格执行方案规定的养护制度 7.6.2常温下混凝土浇筑完成后,应及时覆盖并洒水养护。 7.6.3当气温低于5℃时,应采取保温措施,并不得对混凝上洒水养护 7.6.4滟凝土洒水养护的时间,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 硅酸盐水泥的混凝士,不得少于7d;掺用缓凝剂或有抗渗等要求以及高强度 混凝土,不得少于14d。使用真套吸水的混凝土,可在保证强度条什下适当缩 短养护时间。 7.6.5采用涂刷薄膜养护剂养护时,养护剂应通过试验确定,并应制定操 作工艺。 7.6.6采用塑料膜覆盖养护时,应在混凝土浇筑完成后及时覆盖严密,保 证膜内有足够的凝结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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