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房产测量技术指导意见(武房发[2022]8号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22年6月8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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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房产测量技术指导意见(武房发[2022]8号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22年6月8日).pdf简介:

《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房产测量技术指导意见(武房发[2022]8号)是由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22年6月8日发布的。这份指导意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和明确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标准和程序,确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和管理的公平、公正,提高房产测量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其内容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明确建筑面积计算的基本原则:比如住宅、商业、办公等不同类型的建筑,其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可能有所不同。

2. 细化建筑面积计算的具体规则:如阳台、飘窗、阁楼、挑高空间等特殊部分的面积处理方法。

3. 技术标准和操作流程:可能对房产测量的设备、技术要求、数据采集和处理等环节提出详细规定。

4. 争议解决机制:对于在建筑面积计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议,提供明确的解决途径和依据。

5. 对于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可能强调了房产测量单位的资质要求、数据报告的规范性等。

这份指导意见的实施,有助于提升武汉市房地产市场的透明度,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也有利于房地产开发商和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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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下室、半地下室出地面单独设置的各类井道(不包 括采光井)、满足住宅层高控制与疏散楼梯设计要求且单个水平 投影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下,仅作为人行出入功能的楼(电)梯 间,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室、半地 下室建筑面积,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不符合本项前述要求的, 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室、平地下室出地面的建筑物内部或附 着于建筑外墙的各类井道和楼(电)梯间,计入其所通过的地上 各层的建筑面积。 (四)有永久性顶盖的、与室内相通的地下室采光井按一层 计入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指导意见: (一)地下室、半地下室及相应出入口坡道,层高在2.20 米及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并、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 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二)地下室、半地下室出地面单独设置的楼(电)梯间: 层高2.20米及以上、按其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 筑面积,其建筑面积计入所依附的地下相应楼层。 (三)地下室、平地下室出地面单独设置的独立雨篷,不计 算建筑面积。 (四)服务于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各类井道,在地面上依附 于外墙或在房屋主体结构内且高度在2.20米及以上的,列为独 立的基本单元,并参与地上区域的共有面积分摊

(五)主墙体内,有顶盖且与室内相通的采光并,计算全部 建筑面积;无顶盖或与室内不相通的采光并,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儿条围护结构倾斜的建筑空间的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 算: 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楼层的建筑空间,按照其底板面的 外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净高在2.1米以上的 部位计算全建筑面积;结构净高在1.2米至2.1米以下的部位计 算1/2建筑面积;结构净高在1.2米以下的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 指导意见: 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或围护物)的建筑。墙体(或围 护物)向外倾斜的,以墙体(或围护物)底部外围投影计算全部 建筑面积;房屋墙体(或围护物)向内倾斜的,按其净高2.10 米及以上空间的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第十条结构板、结构联系梁的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建筑物确因结构安全需要搭建的结构板、结构联系梁,具有 相应资质图审机构出具审查意见的,不计算建筑面积;不符合本 款前述要求的,并入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指导意见: 结构板、结构联系梁为房屋受力结构,房产测量中起房屋划 分楼层、确定房屋边界投影的作用,不作为是否计算建筑面积的 内容。 第十一条走廊、檐廊、挑廊、连廊和架空走(通)廊的建

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与房屋相连有顶盖的、宽度不超过2.4米的走廊、檐 郎、挑廊,有围护结构的,按照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 算建筑面积,有柱或围护设施的,按照其柱或围护设施外围水平 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设施和围护结构、或无顶 盖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当顶盖不能完全覆盖围护设施时,顶盖 宽度在0.6米以上的,按照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1/2计算建筑面 积;顶盖宽度在0.6米以下或者顶盖为镂空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二)有顶盖的连廊和架空走(通)廊,有围护结构的,按 照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围护设施的 按照其围护设施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围 护设施和围护结构,或无顶盖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三)建筑主体结构内外相通的走廊、连廊和架空走(通 郎,应分段计算建筑面积,室内的并入自然层计算,室外的按本 条第(一)项、第(二)项计算。 (四)地面一层连接项目内各栋建筑物或独立设置的全天候 开放式风雨连廊,连廊宽度6.0米以下,结构层高在2.8米以上 6.0米以下的,其建筑面积单独标注,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不 符合本项前述要求的,按本条第(二)项计算建筑面积。 指导意见: 外走廊、檐廊、挑廊、连廊和架空走(通)廊等均指房屋列 墙以外的附属建筑。开敬式的,顶盖宽度大于0.60米以上的,

无论是否有柱,计算一半的建筑面积;完全封闭的,计算全部建 筑面积:室内走廊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1.与房屋不相连、独立的外走廊,不计算建筑面积 2.无顶盖(包含镂空顶盖)的外走廊、檐廊、挑廊、架空走 (通)廊,不计算建筑面积 3.外走廊、挑廊、连廊和架空走(通)廊,其底板至上盖高 度相距四个及以上楼层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4.局部楼层设有与室内不相通的外连廊、走廊、挑廊和架空 走(通)廊,视为房屋的装饰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5.建筑主墙体内外相通的走廊、连廊和架空走(通)廊,应 按各自功能分段计算建筑面积: 6.房屋底层社会公共开放走廊、连廊,不计算建筑面积 7.地面一层连接各建筑物的风雨连廊,开式的,顶盖宽度 大于0.60米以上的,无论是否有柱,按照顶盖的水平投影计算 一平建筑面积;完全封闭的,按照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 部建筑面积:与房屋不相连,独立的风雨连廊,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二条门斗、门廊、雨篷的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门斗按照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 积。 (二)建筑物出入口的两侧墙体凸出外墙有顶盖、不封闭的 建筑空间,其进深在1.2米以上的,按照门斗计算建筑面积:1.2

来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三)进深在1.2米以上且上盖宽度(上盖外缘至外墙结构 外缘的最大水平距离)在2.4米以下的,有两排及以上柱的凸出 式门廊,按照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或单排 柱的,按照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1/2计算建筑面积;无柱的,不 计算建筑面积。 进深在0.6米以上的凹入式门廊,按照门斗计算建筑面积: 0.6米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凸凹复合式门廊,凹入部分按门斗计算建筑面积,凸出部分 按照凸出式门廊计算建筑面积。 (四)有柱雨篷(包括独立柱雨篷、多柱雨篷、墙体支撑雨 蓬)进深(雨篷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2.4米以 上的,按照雨篷上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2.4米以下的 计算1/2建筑面积。无柱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 指导意见: (一)门斗 按照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二)门廊 1.建筑物出入口的两侧墙体凸出外墙有顶盖、不封闭的建筑 空间,其进深在1.20米及以上的,设计使用功能为门廊的,按 照门斗计算全部建筑面积。1.20米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2.进深在1.20米及以上,有上盖,有两排及以上柱的凸出

式门廊,按照柱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独立柱或单排 柱的,按照其上盖水平投影计算一半建筑面积:无柱的或进深在 1.20米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3.进深在0.60米及以上的凹入式门廊,按照门斗计算全部 建筑面积;0.60米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4.凸凹复合式门廊,凹入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凸出部分 按照凸出式门廊规定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5.设计图标识的门廊,若与架空层相通,则确认为门廊属于 架空层的一部分,按架空层的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架空层 建筑面积内。 (三)雨篷 1.与房屋相连的有柱雨篷,进深2.40米及以上的,按照雨 篷上盖的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进深2.40米以下的,计 算一半建筑面积; 2.无柱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三条立体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建筑物形态的立体停车库,有围护结构的,按照其围 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的,按照其结构 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结构层的,按照其结构层面 积分别计算;无结构层的,按照单个泊位的面积与总泊位数乘积 的1/2计算建筑面积。 (二)构筑物形态的机械式立体停车库,按照单个泊位的面

积与总泊位数乘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及老旧小区利用自有用地新建的机 戒式停车设施,其建筑面积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指导意见: (一)建筑物形态的立体停车库有围护结构的GB/T 39931-2021 木家具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现场快速检测方法.pdf,按照其围护 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的,按照其围护设 施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有结构层且层高2.20米及以上 的,按照其结构层的层数,分别计算面积;无结构层的,计算一 层建筑面积。 (二)构筑物形态的机械式立体停车库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翻结构建筑的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和看着台等 有双排柱的,按照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独立柱、单排柱的,按照顶盖水平投影面积1/2计算建筑面积 指导意见: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和看台等 有双排柱的,按照其柱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独立柱 单排柱的,按照顶盖水平投影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第十五条楼梯、台阶、前室的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建筑物内部楼梯或位于建筑物外部但与建筑物内部相 通且立面设有围护结构的楼梯,按照其在各楼层的水平投影面积 计算建筑面积。

(二)建筑物的室内楼(电)梯,无论其是否与楼层相通, 均按照自然层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三)复式建筑、跃层建筑的室内楼梯,按照自然层计算建 筑面积。 (四)住宅室内楼梯上下行之间中空部位按自然层层数计算 建筑面积。商业、办公、厂房等室内楼梯、扶梯、旋转楼梯、回 形楼梯等梯间中空部位,中空部位短边或直径在0.35米以上的 余底层外,其余各层中空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在0.35米以下 的,按照自然层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五)同时服务于两侧不同层数房屋的楼梯,以层数多的 侧为准计算楼梯的层数。与建筑物不相连或仅在局部楼层与建筑 物通过架空通廊相连的独立楼(电)梯,按照其设有出入口所通 过的楼层计算楼梯的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六)室内楼梯的休息平台,挑出建筑外墙外,按照其底板 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七)室外楼梯并入所依附建筑的自然层,按照其水平投影 面积1/2计算建筑面积。 (八)室内的单跑楼梯(含步梯、扶手电梯)按照所在的自 然层计算面积;跨越多层的,按照各自然层分段投影计算建筑面 积;室外的单跑楼梯(含步梯、扶手电梯),按照其水平投影面 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九)室外台阶不计算建筑面积,但其下方空间可利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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