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5011-2021: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带书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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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5011-2021: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带书签).pdf简介:

GB 55011-2021《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是一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重要标准,它详细规定了城市道路交通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和标准。该规范涵盖了城市道路、交通设施、交通管理、交通安全等多个方面,旨在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工程的高质量建设,提升城市交通的效率和安全性,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此规范的2021版更新了以前的内容,可能包括了新的设计理念、技术标准、环保要求以及对新技术、新材料的适应性规定。它不仅对设计者和建设者有着指导作用,也是政府部门进行项目审批和监管的重要依据。

通过阅读和遵循这个规范,可以确保城市道路交通工程的实施符合国家的技术标准和法规要求,对于提升城市居民的出行体验,保障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GB 55011-2021: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带书签).pdf部分内容预览:

8.1.1公共电汽车设施应根据城市道路网形态、土地功能布局、 出行结构特征等交通因素,结合道路条件进行设置。 8.1.2公共交通走廊应设置专用公共交通路权。 8.1.3公共交通车站应根据城市综合交通体系构成、公共交通 线网布局等要求,并应结合沿线客流集散点及各类交通接驳设施 布局设置。

8.2快速公共汽车交通(BRT)

8.2.1快速公共汽车交通系统应由专用车道、车站、车辆、智 能公交系统、运营服务、停车场等组成。 8.2.2快速公共汽车交通系统应根据路网布局、线路功能、客 流量、项目所在区域的综合客运体系、近远期发展等确定。快速 公共汽车交通(BRT)系统分级标准应符合表8.2.2的规定。应 依衣照选择的级别确定相应的车道、车站等系统组成设施的设计 标准。

TD/T 1021-2009标准下载表8.2.2快速公共汽车交通(BRT)系统分级标准

8.2.3专用车道应布置在道路中央或道路两侧,与其他车道应 采用物理隔离或车道标线分隔;专用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 8.2.4专用车道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应满足发生事故时

8.2.4专用车道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应满足发生事故日

8.2.5车站应根据客流集散规模,合理安排过街设施

8.2.6智能公交系统应能提供快速公交车辆的信号优先服务

8.2.6智能公交系统应能提供快速公交车辆的信号优先服务

8.3有轨、无轨电车交通设施

8.3.1有轨、无轨电车交通设施应满足正常运营状态、非正常 运营状态和紧急运营状态下安全运营的要求。 8.3.2有轨电车专用车道应设置专用车道标志、标线或路缘石。 在有轨电车通行的平面交叉路口,应设置有轨电车专用的信号 灯、停车线、车道线。

8.3.3交叉口智能控制系统应提供有轨电车的信号优先服务

8.4公共交通专用车道

8.4.1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应按客流需求及高峰小时特征分为分 时段和全时段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两个等级。 8.4.2应依据道路沿线用地性质、交通负荷、路段高峰小时公 交客运量及客流分布特征等,确定公共交通专用车道、车站设置 方式及路口优先模式。

8.5公共交通站(场、厂

8.5.1公共交通首末站的规模应按线路所配的营运车辆总数确 定,同时应考虑线路发展的需要。 8.5.2应结合道路条件合理组织公共交通首末站车辆行驶流线 并制定交通控制方案。 8.5.3位于建成区的公交场站应根据客流需求设置站内乘客上 下车、候车及站牌等设施。

8.5.4停靠站设置的运营线路数或最大停靠车辆数不应大于停

靠站的车道通行能力。当主要集散站运营线路或最大停靠车辆数 超标时,应分设车站。

8.5.5应根据线路特征、运营要求、周边环境及车辆等条件确 定停靠站站台形式、车站布局与位置;停靠站规模应根据客流规 模确定,并应满足乘客上下车、候车及设置站牌、候车亭等设施 需求;公交站台最小长度近端站和中途站不应小于停靠车辆车身 总长度,远端站在此基础上应增加3m~5m。 8.5.6停车场应能为线路营运车辆下线后提供合理的停放空间 和必要设施,并应按规定对车辆进行低级保养和重点小修作业。 8.5.7停车场应同步建设充电桩等充电设施;充电设施规模应 根据停放电动公交车辆规模确定。 8.5.8保养厂应能承担营运车辆的高级保养任务及相应的配件 加工、修制和修车材料、燃料的储存、发放等。 8.5.9公共交通站(场、厂)的建筑及设备设计应满足建筑防 火的要求。

.6.1枢纽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

8.0.1枢纽总平面布直应付合下列规定: 1航空、铁路、客运港口枢纽的总平面应以其专属区为核 心进行布置,其他枢纽总平面应以主客流优先进行布置; 2当枢纽设有维修、加油加气、充电等附属设施时,其布 设应与公共区适度分离。 8.6.2枢纽的机动车和行人出人口应分别设置,其个数应根据

设应与公共区适度分离。 8.6.2枢纽的机动车和行人出人口应分别设置,其个数应根据 进出车辆及人员的数量进行设置;同时应满足道路开口要求和防 灾要求

急交通组织方案设计。

9.1.1城市道路应建设满足雨水设计重现期的排水系统。有积 水风险的道路低洼点和下穿道路应按内涝防治标准建设道路雨水 系统,自流排放时出水口必须安全可靠。 9.1.2城市道路应配套建设满足道路安全使用和节能环保要求 的照明系统

9.1.3道路绿化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不得遮挡标志、信 号灯。

9.1.3道路绿化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不得遮挡标志、信

9.2城市广场、路内停车设施

9.2.1城市广场应与广场周边的人行、车行交通组织相

9.2.1城市广场应与广场周边的人行、车行交通组织相协调, 城市广场车行出人口必须满足视距通视条件,视距三角形范围内 不得有任何妨碍机动车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9.2.2在城市救灾和应急蔬散功能的道路上不得设置路内停车 应。设置路内停车位时,应保障道路通行功能,并应根据道路交 通运行状况及时动态调整。 9.2.3地铁、公交站点附近的道路设施带应设置自行车停车区, 停车容量根据使用需求确定,自行车停车区的布置不得影响车辆 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位。设置路内停车位时,应保障道路通行功能,并应根据道 通运行状况及时动态调整,

9.2.3地铁、公交站点附近的道路设施带应设置自行车

9.3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

9.3.1 城市道路的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应与道路土建工程同步 建设。

和交通组织设计方案进行,应根据道路所处的地形和环境条件

取相应的措施。临近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路段应结合 人行过街设施设置交通安全设施

9.3.3交通标志和标线应向交通参与者提供交通路权、通行规 则及路径指示等信息。

9.3.3交通标志和标线应向交通参与者提供交通路权、通

9.3.4交通标志及其支架不得侵人道路建筑限界,其版面信息 不得被其他物体遮挡。防护设施应满足道路建筑限界及停车视距 要求。

辑性、协调性及视认性的要求。隧道内的应急、消防、避险等指 示标志,应采用主动发光标志或照明式标志。

9.3.6交通标志结构应满足强度、变形和稳定性要求。交通杨 线材料应具备抗滑、耐磨和环保性能

9.3.7不能提供足够路侧安全净距的快速路,必须设置路侧防

9.3.7不能提供足够路侧安全净距的快速路,必须设

撞护栏;当路基整体式断面中间带宽度小于或等于12m时,快 速路的中央分隔带必须连续设置防撞护栏。各级道路特大桥、大 桥、高架桥、高路堤段、临水临空段、车辆越出路外可能发生二 次事故的路段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施;各级道路隧道内主线分流端、匝道出口端部应设置相应的防 撞设施。

9.3.9人行道与一侧地面存在高差,行人跌落会发生危险时, 应设置人行护栏。

市快速路的桥梁人行道外侧应设置防落物设施

环境进行设置,并应符合相应的防撞等级和技术指标的要求。邻 近干线铁路、水库、油库、电站等需要特殊防护的路段,应提高 设施防撞等级。

行时应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信号灯及其支架不得侵人道路建筑 限界。交通信号灯应能被道路使用者清晰识别,其视认范围内不 应存在盲区。

9.3.14城市中隧道(中、长、特长隧道)、特大桥梁和城市快 速路应建设交通监控系统。

9.3.14城市中隧道(中、长、特长隧道)、特大桥梁和城市快

9.3.15交通监控系统配置应按道路性质和监控系统特性划分等

级,具备相应的信息采集、分析处理、信息发布和交通控制管 理,以及与其他信息系统进行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的功能。

A.0.1道路建筑限界应为道路上净高线和道路两侧侧向净宽边 线组成的空间界线(图A.0.1)

JGJ∕T 329-2015 交错桁架钢结构设计规程图A.0.1道路建筑限界

A.0.2建筑限界顶角宽度E不应大于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道的 侧向净宽WI。

A.0.2建筑限界顶角宽度E不应大于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道的 侧向净宽W。

B.0.2梁、桁架、拱及其他大跨结构的人群荷载W应采用下列 公式计算,且W值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小于2.4kPa: 当加载长度L<20m时:

BS 7533-1-2001 用粘土、天然石或混凝土铺筑材料建造的路面.粘土铺筑材料或预制混凝土铺筑块的重型路面结构的结构设计指南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

33 二、本规范编制单位、起草人员及审查人员 36 三、术语 37 四、条文说明 39 1 总则 .· 39 2 基本规定 40 3 路线 42 4 交叉 50 5 路基路面 53 6 桥梁 55 7 隧道 59 8 公共电汽车设施及客运枢纽 63 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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