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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公路工程施工安*制度文件汇编(印刷稿)(省交建局2020版).pdf实用公路工程施工安*制度文件汇编(印刷稿)(省交建局2020版).pdf简介:
"实用公路工程施工安*制度文件汇编(印刷稿)(省交建局2020版)"是一本由省交通建设管理局编纂的专业书籍,主要针对公路工程施工安*领域。这本书集结了最新的公路工程施工安*相关的法规、标准、规程、指南和最佳实践,旨在为公路工程的建设者、管理者和监管者提供*面、系统的安*规章制度参考。
2020版的汇编可能包含了《公路工程施工安*规程》、《公路建设项目安*生产管理规定》、《公路工程重*危险源辨识及管理规定》等重要安*法规,以及对施工现场应急处理、机械设备使用、*员安*培训、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此外,该书还可能包含对历年安*事故案例的分析和预防措施,以提升公路工程的安*管理水平。
这本书对于保障公路工程的安*施工,防止安*事故的发生,提升施工效率,保护*员生命财产安*,以及符合*家和地方的安*生产要求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由于具体的细节可能*因版本和发布者而略有不同,建议直接联系省交建局或购买该书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实用公路工程施工安*制度文件汇编(印刷稿)(省交建局2020版).pdf部分内容预览:
及其检验、检测*员提供特种设 检测条件,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十九条负责特种设备安*监督管理的部门在办理本法规定的许可时,其受理、审查、许可的 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 书面向申请*说明理由。
JTG B05-2015 公路项目安*性评价规范第五章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千九杀第三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当 定特种设备事放应急专现预案,开定期进行应急演 练。 第七十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 广*,减少*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负 贵特种设备安*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与事故相关的单位和*员不得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况,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或者故意破 坏事故现场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 设备安*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 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方元以上十方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技术档案或者安*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 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 安*附件、安*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五)未按照安*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中华**共和*刑法(节选)
主席令2017年第80号
席令2017年第80号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天伤 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劳动安*事故罪】安*生产设施或者安*生产条件不符合*家规定,因而
中华**共和*建筑法(节选)
主席令2019年第29
主席令2019年第29号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常务委员*第二十八次*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 日第十一届********常务委员*第二十次*议《关于修改《中华**共和*建筑法》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常务委员*第十次*议《关于修改<中 华**共和*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替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促进 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共和*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活动。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建
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 任。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 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五章建筑安*生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安*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安*生产 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 *性能。 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技术 普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 立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防 户措施。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 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 里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生产的管理,执行安*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 政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对本企业的安*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 立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劳动安*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生产的教育 培训;未经安*生产教育培训的*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 行业安*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员有权对影响*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 牛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员对危及生命安*和*身健康的行为有权 是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 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 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对安* 员责。 第五十一条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 照*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事故隐惠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止: 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 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 *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 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 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共和*消防法(节选)
主席令2019年第29号
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JGJ26-2018标准下载,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出口、消防车通道。*员密 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四十四条任何*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都应当无偿为报 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第五十一条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 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建设工程安*生产管理条例
*令2004年第393号
*令2004年第393号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 言、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 呆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 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生产法律、 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作业环境及安*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施工要求的安*防护用 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施工的 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家有关*用爆炸物品管理自
CEEIA 229-2015 TYC系列(IP23)高效高压永磁同步电动机技术条件.pdf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