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G 32-2017 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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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SJG 3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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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大小:6.7 M
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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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G 32-2017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SJG 32-2017 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程.pdf简介:

"SJG 32-2017 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程"是深圳市地方标准,全称为《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程》。这是一部关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与管理的技术规范,它详细规定了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和运营各个环节的技术要求和管理标准。

地下综合管廊是一种将电力、通信、给排水、燃气、热力等城市基础设施管线集中敷设在地下的一种方式,旨在解决城市管线分散、重复建设、维修困难等问题,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的效率和安全性。该规程涵盖了管廊的规划、设计、建设过程中的材料选用、施工工艺、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境保护等方面,是保障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依据。

遵循此规程,深圳市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将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确保工程的稳定性和长远性,同时也为其他城市的地下管廊建设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SJG 32-2017 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程.pdf部分内容预览:

表8.1.1综合管廊舱室火灾危险性分类

8.1.2当舱室内含有两类及以上管线时,舱室火灾危险性等级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管线确 定。 8.1.3综合管廊内管道材质、保温保冷材料、支(吊)架、缆线等应采用阻燃、不燃材料或 难燃B1级材料。 8.1.4非消防设备的供电电缆、控制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火灾时需继续工作的消防设备应 采用耐火电缆或防火电缆。 8.1.5综合管廊主结构体、装修材料(除嵌缝外)的耐火极限及材料选用标准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的相关规定。 8.1.6综合管廊及出入口、通风亭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8.1.7综合管廊内不同舱室之间、交叉口及各舱室交叉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 不燃性墙体进行防火分隔。 8.1.8天然气管道舱及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应每隔200m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性 墙体进行防火分隔。其他舱室应每隔400m采用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性墙体进行 防火分隔。 8.1.9防火分隔包括设置防火门、防火墙、耐火隔板与封闭式耐火槽盒。防火门、防火墙用 于综合管廊通道沿线、分支处或出入口;耐火隔板用于电缆竖井和电缆层电缆分隔。 1防火分隔处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其申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防火门》GB12955的相关规定,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GB 14102的相关规定。 2管线穿越防火隔断部位应采用阻火包等防火封堵措施进行严密封堵,并应达到防火 分隔物的耐火极限。当管道为难燃或者可燃材质,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 防火材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防火封堵材料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A161的有关规定: 3封闭式耐火槽盒的接缝处和两端,应用阻火包带或防火堵料密封。耐火槽盒及耐火

隔板的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5221的有关规定。 3.1.10综合管廊属于构筑物,含有下列管线的综合管廊舱室火灾危险性等级及火灾种类分 类应符合表8.1.10的规定。综合管廊内应在沿线、人员出入口、逃生口等处设置灭火器材, 火火器材的设置间距不应天于50mDB13/T 2143-2014标准下载,火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火火器配置设 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

8.1.10综合管廊舱室火灾危险等级及火灾种类分类

8.1.11应对综合管廊内的电力电缆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应设置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且在容纳电力电缆的重点防护区域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系统),并 应符合现行国家、地方其他相关要求。 8.1.12应对综合管廊内的天然气管道设置可燃气体火灾监控系统;在容纳天然气管道舱室 的重点防护区域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地方其他相关要求。 8.1.13综合管廊舱室内发生火灾时,发生火灾的防火分区及相邻分区的通风设备应能够自 动关闭。 8.1.14设置在综合管廊内、外供巡检人员操作或使用的消防设施,均应设置区别于环境的 明显标志。 8.1.15综合管廊逃生口

3.2.3综合管廊的通风口处出风风速不宜天于5m/s。直接朝向人行道的排风口出风风速不 宜超过3m/s;进风口宜设置在空气洁净的地方 8.2.4综合管廊的通风口应加设防止小动物进入的金属网格,网孔净尺寸不应大于10mm× 10mm 8.2.5综合管廊的通风设备应符合节能环保要求。天然气管道舱应采用防爆风机。 8.2.6当综合管廊内空气温度高于40℃或需进行线路检修时,应开启排风机,并应满足综 合管廊内环境控制的要求。 8.2.7综合管廊舱室内发生火灾时,发生火灾的防火分区及相邻分区的通风设备应能够自动 关闭。 8.2.8综合管廊内应设置事故后机械排风设施,系统中的防火阀应设置在风机房内

8.3.4管廊内电气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气设备防护等级应适应地下环境的使用要求,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防护等级不 应低于IP54; 2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便于维护和操作的地方,不应安装在低洼、可能受积水浸入的地 方; 3电源总配电箱宜安装在综合管廊进出口处:

GB50058有关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的防爆规定。 8.3.5综合管廊内应设置交流220V/380V带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检修插座,插座沿线间 距不宜大于60m。检修插座容量不宜小于15kW,安装高度不宜小于0.5m。天然气管道舱内 的检修插座应满足防爆要求,且应在检修环境安全的状态下送电。 8.3.6非消防设备的供电电缆、控制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火灾时需继续工作的消防设备应 采用耐火电缆或不燃电缆。大然气管道舱内的电气线路不应有中间接头,线路敷设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3.3.7综合管廊每个分区的人员进出口处宜设置本分区通风、照明的控制开关。

8.3.8综合管廊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管廊内的接地系统应形成环形接地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2: 2综合管廊的接地网宜采用热镀锌扁钢,且截面面积不应小于40mm×5mm。接地网应 采用焊接搭接,不得采用螺栓搭接; 3综合管廊内的金属构件、电缆金属套、金属管道以及电气设备金属外壳等外露可导 电部分均应与接地网连通: 4含天然气管道舱室的接地系统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 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3.3.9综合管廊地上建(构)筑物部分的防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B50057的有关规定;地下部分可不设置直击雷防护措施,但应在配电系统中设置防雷电 感应过电压的保护装置,并应在综合管廊内设置等电位联接

8.4.1综合管廊内应设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际合首部内股正带微明和应芯限明,开应合规定 1综合管廊内人行通道上的一般照明的平均照度不应低于151x【上饶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等计算规则》(试 行)(2012年),最低照度不应低于 51x;出入口和设备操作处的局部照度可为1001x;监控室一般照明照度不宜低于3001x; 2综合管廊内疏散应急照明照度不应低于51x,应急电源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 Somin; 3监控室备用应急照明照度应达到正常照明照度的要求; 4出入口和各防火分区防火门上方应设置安全出口标志灯,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 在距地坪高度1.0m以下,间距不应大于20m; 5从着火区域两端相邻防火分区进入着火区域的防火门上方的安全出口标志灯应具 有自动关闭功能。 3.4.2综合管廊照明灯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8.4.2综合管廊照明灯具应符合下

1灯具应为防触电保护等级1类设备,能触及的可导电部分应与固定线路中的保护 (PE)线可靠连接:

2灯具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防护等级不宜低于1P54,并应具有防外力冲撞的防护 措施; 3灯具应采用节能型光源,并应能快速启动点亮; 4安装高度低于2.2m的照明灯具,当采用220V电压供电时,应采取防正触电的安全 措施,并应敷设灯具外壳专用接地线; 5安装在天然气管道舱室内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 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8.4.3照明回路导线应采用硬铜导线,最末端支线截面面积不应小于2.5mm。线路明敷设时 宜采用保护管或线槽盒穿线方式布线。天然气管道舱室内的照明线路应采用低压流体输送用 镀锌焊接钢管明配线,并应进行隔离密封防爆处理。 8.4.4所有照明配电线路均应进行短路灵敏度校验

8.5.1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宜分为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系统、预 警与报警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和智慧管理平台等。 3.5.2监控与报警系统的组成及其系统架构、系统配置应根据综合管廊建设规模、纳人管线 的种类、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模式等确定。 83.5.3监控、报警以及联动反馈信号应送至综合管廊监控中心。 8.5.4综合管廊应设置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对综合管廊内环境参数进行监测与报警。环境参数检测内容应符合表8.5.4 的规定,含有两类及以上管线的舱室,应按较高要求的管线设置。气体报警设定值应符合现 宁行业标准《密团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 规范》GBZ/T205的有关规定

表8.5.4环境参数检测内容

备注:●应监测^宜监测。紧邻天然气舱的其他舱室CH,气体标^宜检测调整为●应检测。 2应对通风设备、排水泵、电气设备等进行状态监测和控制:设备控制方式宜采用就 地手动、就地自动和远程控制; 3应设置与综合管廊内各类管线配套检测设备、控制执行机构联通的信号传输接口; 当管线采用自成体系的专业监控系统时JG∕T 30-1999 土方机械 自卸汽车车厢 容量标定,应通过标准通信接口接入综合管廊智慧管理平台:

1天然气报警浓度设定值(上限值)不应大于其爆炸下限值(体积分数)的20%; 2天然气探测器应接入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3当天然气管道舱天然气浓度超过报警浓度设定值(上限值)时,应由可燃气体报警 空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启动天然气舱事故段分区及其相邻分区的事故通风设备:

4紧急切断浓度设定值(上限值)不应天于其爆炸下限值(体积分数)的25%; 5天然气探测器安装高度和安装间距应根据探测器类型确定,探测范围应能完整覆盖 天然气管道舱室。 6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8.5.9天然气管道舱内设置的监控与报警系统设备、安装与接线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8.5.10监控与报警系统主干信息传输网络介质宜采用光缆。 3.5.11监控与报警系统宜采用支持数字化信号传输的设备。 8.5.12综合管廊内监控与报警设备防护等级不宜低于IP65 8.5.13监控与报警设备应由在线式不间断电源供电。 8.5.14监控与报警系统防雷、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50343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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