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乌建防发[2021]173号 乌鲁木齐市建设局2021年5月27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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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乌建防发[2021]173号 乌鲁木齐市建设局2021年5月27日).pdf简介:

《乌鲁木齐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乌建防发[2021]173号,乌鲁木齐市建设局2021年5月27日发布)是一个指导性的文件,它主要针对乌鲁木齐市对已有的建筑物进行改造时的消防设计工作进行详细的规定和操作指南。该文件旨在确保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消防安全,防止因改造过程中忽视消防安全规定而引发的潜在风险。

内容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设计审查标准:规定了改造工程中消防设施(如疏散通道、消防设施配置、应急照明、灭火系统等)的设计标准和要求。

2. 审查流程:详细描述了设计图纸提交、审查申请、现场踏勘、审查意见出具、以及后续施工过程中的监督指导等步骤。

3. 申报材料:明确了改造工程需要提供的消防设计图纸、设计说明、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等必要文件。

4. 审查重点:强调了对改造过程中可能影响消防安全的部位(如疏散通道的拓宽、消防设施的更新升级等)的严格审查。

5. 法规依据:明确了文件的法律依据,确保改造工作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消防法规。

6. 违规处理:对于未按照指南进行设计或改造的,可能面临处罚或整改要求。

这个指南的出台,对于乌鲁木齐市的既有建筑改造项目的消防安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乌鲁木齐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乌建防发[2021]173号 乌鲁木齐市建设局2021年5月27日).pdf部分内容预览:

虑新旧技术标准的差异,实现改造可行性和技术合理性的统筹协 调。 三、鼓励建设单位在工程实施前,自行或委托技术服务机构 开展消防安全综合评估,出具《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综合评估 报告》(详见附件2)。 四、建设单位根据综合评估报告对于结论为不可行的项目, 不宜开展后续改造工作。因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 设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指南》等原因导致无法通过消 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检查的,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既有建筑改造项目可将《既有建筑改 造消防技术综合评估报告》一并纳入审查内容。建设单位申报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时,可提交《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 综合评估报告》。 六、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说明采用《指南》进行设 计的内容。对于本《指南》未涉及的消防设计内容,应符合现行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于采用本《指南》无法解决的其 它消防技术问题或采用消防新技术、新设备、加强性管理措施等

附件:1.乌鲁木齐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 (试行) 2.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综合评估报告

抄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存档

乌鲁木齐市建设局(人防办 2021年5月

目 录 总则 (1) (1) ( 1 ) .(1) (2) (3) ( 3) (4) (4) (4) (4) (4) (4) (4) 水灭火系 (5) (5) (6) (6) (6) (7) (7) (7) (8) (8) (8) ( 9) (9) (9) (9) ( 9) (10) 0 其他 (10)

1.0.1为保障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明确既有建筑改造消防适用标准,特编制本指南。 1.0.2本指南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改造(包括改建、室内装修、修、性能改善)工程 的消防设计、审查标准。但不适用于住宅建筑、村民自建房、教灾和其它临时性建筑的改造。 1.0.3本市行政区域内改造投资30万元及以上,或者改造规模达300平米及以上的既有建筑改造 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也适用于本指南。 1.0.4进行改造的既有建筑,应提供所有权证;通过租赁方式取得既有建筑物使用权的,需一并提 供租赁合同和既有建筑所有权人同意进行改造的相关证明文书。 1.0.5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消防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鼓励更新,整体提升。倡导城市有机更新,践行绿色发展理念,避免大拆大建,有效补短板, 实现消防安全性能整体提升。 2确保安全,控制成本。坚守不降低既有建筑原有结构和消防安全水准的底线,合理控制改造 费用,提高项目改造的整体效能,实现既有建筑安全性和工程经济性的协调统一。 3创新方法,统筹兼顾。充分尊重既有建筑的现状与历史,综合考虑新旧技术标准的差异,通 过采取科学合理的技术措施和加强使用管理等进行消防性能补偿,实现改造可行性和技术合理性的 统筹协调。 1.0.6 除本指南规定既有建筑的改造工程中可适用原标准的情形外,其他消防设计和审查均应执 行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1.0.1为保障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明确既有建筑改造消防适用标准,特编制本指南。 1.0.2本指南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改造(包括改建、室内装修、修、性能改善)工程 的消防设计、审查标准。但不适用于住宅建筑、村民自建房、救灾和其它临时性建筑的改造。 1.0.3本市行政区域内改造投资30万元及以上,或者改造规模达300平米及以上的既有建筑改造 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也适用于本指南。 1.0.4进行改造的既有建筑,应提供所有权证;通过租赁方式取得既有建筑物使用权的,需一并提 供租赁合同和既有建筑所有权人同意进行改造的相关证明文书。 1.0.5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消防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鼓励更新,整体提升。倡导城市有机更新,践行绿色发展理念,避免大拆大建,有效补短板, 实现消防安全性能整体提升。 2确保安全,控制成本。坚守不降低既有建筑原有结构和消防安全水准的底线,合理控制改造 费用,提高项目改造的整体效能,实现既有建筑安全性和工程经济性的协调统一。 3创新方法,统筹兼顾。充分尊重既有建筑的现状与历史,综合考虑新旧技术标准的差异,通 过采取科学合理的技术措施和加强使用管理等进行消防性能补偿,实现改造可行性和技术合理性的 统筹协调。 1.0.6 除本指南规定既有建筑的改造工程中可适用原标准的情形外,其他消防设计和审查均应执 行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支计内 2.1既有建筑改造分类

2,1就有建巩改造分 2.1.1本指南提及的既有建筑改造分为以下四类:改建、室内装修工程、修工程、性能改善工程。 2.1.2改建;是指改变既有建筑原有使用功能、或改变空间布局、或改变外立面造型的改造行为; 不涉及建筑规模的改变 2.1.3室内装修工程:是指不改变既有建筑使用功能,不改变既有建筑规模,不改动结构体系,不 涉及原有防火分区、消防设施、安全疏散、以及其他影响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室内改造 的行为。 2.1.4修结工程:是指对既有建筑破损、破旧的部位进行保护性修复的改造行为。 2.1.5性能改善工程:是指不改变既有建筑使用功能和空间布局,仅对建筑结构安全、或节能保温、 消防设施、无障碍设施等方面进行性能提升的改造行为。 2.2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内容 2.2.1建筑专业,包含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建筑构造等内容; 2.2.2设备专业,包含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用水量、消防水泵、防烟系统、排烟

2.1.1本指南提及的既有建筑改造分为以下四类:改建、室内装修工程、修工程、性能改善工程。 2.1.2改建:是指改变既有建筑原有使用功能、或改变空间布局、或改变外立面造型的改造行为; 不涉及建筑规模的改变。 2.1.3室内装修工程:是指不改变既有建筑使用功能,不改变既有建筑规模,不改动结构体系,不 涉及原有防火分区、消防设施、安全疏散、以及其他影响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室内改造 的行为。 2.1.4修结工程:是指对既有建筑破损、破旧的部位进行保护性修复的改造行为。 2.1.5性能改善工程:是指不改变既有建筑使用功能和空间布局,仅对建筑结构安全、或节能保温、 消防设施、无障碍设施等方面进行性能提升的改造行为。 2.2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内容 2.2.1建筑专业,包含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建筑构造等内容; 2.2.2设备专业,包含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用水量、消防水泵、防烟系统、排烟

系统等内容: 2.2.3电气专业,包含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设施联动控制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等内容。 2.2.4结构专业,包含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钢结构的防火涂料、以及因消防改造而涉及到的结构 安全内容

DB34∕T 2558-2015 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指南 隧道工程3既有建筑改造情形及执行标准

3.0.1既有建筑的改建可分为两类:建筑使用功能发生改变的改建,和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的改建。 3.0.2以既有建筑所有权证为准,改建内容与之不相同的,属于建设用途发生改变的改建。如工业 厂房改为民用建筑、仓库改为民用建筑、或划拨用地建筑改为经营性建筑等。此类改建涉及到建设 用地和建筑使用功能的彻底变化,各专业消防设计内容均发生变化,改造应按现行的国家工程建设 消防技术标准和法规文件进行审批、设计、审查。 3.0.3以既有建筑所有权证为准,未改变土地建设用途或不动产登记证使用性质的改建,包括: 1平面布局全面调整,但不改变原建筑相关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等建筑专业消防设计内容的改 建。如商业、办公建筑各自内部的调整或者互换;以及工业厂房进行不改变生产内容,仅对有关工 艺流线和设备的调整的(包含降低火灾危险性类别);既有仓库进行不改变储存物资类别,仅对平 面布局进行调整的(包含降低火灾危险性类别)。此类改造除建筑专业外,其他专业消防设计内容 均有发生变化。改造部分建筑专业按原设计时依据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法规文件进行设 计、审查。其他专业按第7章、第8章改造措施执行。 2平面布局全面调整,导致原建筑各专业消防设计内容均发生改变的改建。商服用地上的公共 建筑改变功能的,如商店改酒店、影剧院、健身房、医疗机构、宠物医院等;或办公改为商店、金 融服务、培训机构、旅馆等。此类改造建筑、电气专业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法规文 件进行设计、审查。设备专业按第7章改造措施执行。 在保证主体功能不变的前提下,附属功能调整的改建,如工业、研发企业既有建筑内部增加 自用餐饮、商店、健身房等配套设施的;工业、仓储建筑内部增加分抹设施的。改造部分应按现行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法规文件进行设计、审查;未改造的区域在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可继 续执行原设计时依据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法规文件进行设计、审查。 4既有建筑平面功能布局不变,仅外立面造型、材质、色彩等进行的改建。此类改造不涉及建 筑功能改变,改造部分建筑专业消防设计内容按现行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法规文件进行 审批、设计、审查;未改造的区域在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建筑专业消防设计内容可执行原设计时的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3.0.4既有建筑室内装修工程,是在不涉及原有建筑使用功能改变,不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改 变,不涉及原有建筑防火等级和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改变,以及其他影响公 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室内改造活动。如:原建筑使用功能为办公室,仅对办公室的分隔作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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