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M-010-3161-2021 拼花镶嵌实木复合地板.pdf

ZJM-010-3161-2021 拼花镶嵌实木复合地板.pdf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ZJM-010-3161-2021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0.2 M
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资源ID:65209
免费资源

ZJM-010-3161-2021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ZJM-010-3161-2021 拼花镶嵌实木复合地板.pdf简介:

ZJM-010-3161-2021 拼花镶嵌实木复合地板.pdf部分内容预览:

4.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

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管理要求评审+获证后监督

认证实施环节:认证委托与受理、产品检验、初始工厂审核、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监督、证书 到期再认证。 般情况下完成产品检验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核GB50498-2009《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pdf,也可在工厂审核时实施送样送检。

按照3.1条款的要求划分单元并委托认证

4. 1. 1 所需资料

认证委托人准备《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提交认证机构,《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 的信息及随附资料如下。

4. 1. 1. 1 认证审请

填写《认证申请书》相关信息并提供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如有)、生产许可证明复印件;注册商标证明复印件(如有);按卓越绩效标准实施的评价证明 材料复印件;获得的第三方相关认证证书复印件、标注有产地的合格供方名录、生产流程图、生产」 检验设备设施清单等资料

4. 1. 1. 2产品描述

产品描述应包括委托认证产品信息、工艺流程、关键原材料清单、商标、执行标准等,认证 内覆盖的系列产品清单,认证单元内各个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等,同时提供产品说明书及产品 证明。

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资料进行评价,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签订认 正合同书;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资料或修改信息;无法提供有效的资 科的,认证机构不受理认证委托

产品型式检验初次审核采用送样检验的方式,监督审核采用抽样检验的方式,检验机构应为 CMA或CNAS、ILAC、APLAC认可,具有检验能力的实验室

准要求或销售量大等)的型号进行检验,送样数量按T/ZZB2428一2021《拼花镶嵌实木复合地板》 .4.3要求执行。认证机构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在申请认证单元中其它型号的产品上补充进行全部或 部分项目的检验。

需要进行年度监督检验时,在已认证的产品单元中抽取一个产品型号进行检验。样品由认证机 构在生产企业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数量按T/ZZB2428一2021《拼花镶嵌实木复合地 板》7.4.3要求执行。应尽可能抽取有代表性的产品进行检验。一个认证周期内的各次监督检验可 以抽取不同型号的样品。

初次申请认证时检验项目按T/22B2428一2021《浙江制造团体标准一拼花镶嵌实未复合地板》 .4.1表5规定的型式试验全部项目要求执行。如果认证机构根据委托人提交的认证结果并验证具 有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评估可以采信及需要进行检验确认的项目,然后 确定检验方案(包括检验项目应满足型式检验项目),需要在“浙江制造”认证评审报告中说明。 年度监督按工厂地址在所有获证产品中选取一个代表性的单元检验,监督检验项目按T/ZZB 2428一2021《浙江制造团体标准一拼花镶嵌实木复合地板》要求判定上年度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 验验报告,评估可以采信及需要进行检验确认的项目,然后确定检验方案(包括检验项目)。 采信原则: a.检验机构应为经过CMA或CNAS、ILAC、APLAC认可,具有检验能力的实验室(包括由于检测机 构未覆盖“浙江制造”团体标准范围的原因,其出具的盖有检测机构检测专用章的检测报告数据) b.所涉及产品的检验报告日期距现场评价日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 C.所涉及产品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与认证产品所确认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 ; d.所涉及产品的具体型号/规格能代表认证产品时; e.所涉及产品检验的具体项目满足认证产品确认标准的要求时,且经检验符合要求。

评审组对出具的检验报告按采信原则,对检验机构的资格以及检验报告中所涉及产品的抽样日 期、执行标准、种类、质量等级、具体规格、代表的认证产品范围、检验的具体项目进行审查。 评审组进行现场核实,对抽样产品的代表性进行判断,根据抽样产品相关信息进行产品一致性 的检查,同时对受评价方质量控制体系进行追溯,并做好相关记录,以证实采信报告的合理性。 采信第三方检验报告时,应将检验报告(经评审组现场确认签字)一同上报认证机构审定。

4.2.4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

检验结论按T/ZZB2428一2021《浙江制造团体标准一拼花镶嵌实木复合地板》标准7.4.4条 款要求判定,所有项目都符合标准要求,判定型式检验合格。如认证委托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 应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3.1审查内容及要求

初始工厂审核的内容为工厂综合能力和产品一致性二个方面, 初始工厂审核应在产品检验完成后一年内完成(以检验报告出具日期为准),否则应重新进行 产品检验。 初始工厂审核时,生产企业应有申请认证的产品在生产

4. 3. 1. 1工厂综合能力审查

工厂综合能力审核是评价申请认证产品生产企业满足《“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1部分:通用 要求》和《“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的程度,以及满足T/ZZB2428一2021《浙 江制造团体标准一拼花镶嵌实木复合地板》相关条款的要求。审核范围包括与申请认证产品相关的 所有生产场所、部门、人员及活动

4.3.1.2产品一致性审查

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审核。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a)认证产品标识上所表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与第三方检测报告上所标明的一致性;对于 选择抽样和现场评价同时进行的申请人,则应核实认证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与《产品描述》及现场 抽检封样产品的一致性。 b)现场生产的认证产品的规格/型号与经确认的《产品描述》的一致性; c)现场验证原材料的规格/型号及产地信息与经确认的《产品描述》的一致性; e)指定试验:在出厂试验项目中选取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T/ZZB2428一2021《浙江制造团 体标准一拼花镶嵌实木复合地板》标准的要求。

4. 3. 2审查时间及人日数

通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不符合项,允许工厂限期完成整改的,如工厂按时完成整改,审核结论为整 改后通过,否则不通过。 如生产企业对审核结论有异议时,应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

认证机构对产品检验、工厂审核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向委托人颁发产品认证证书 认证实施过程中,产品检验不合格或工厂评价不通过时,终止认证。

4. 4. 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指自受理至颁发认证证书的限定时间,包括产品检验、工厂审核、认证结果评价与批 准以及制作证书的时间。认证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公开性文件中明确认证时限,并承诺在 认证时限内完成认证。

4. 5. 1 监督时间、频次

一般情况下,获证6个月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替 两次监督的间隔不超过12个月。如不能如期 否则暂停认证证书。

4.5.1.1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频次

a)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查实为认证委托人责任的; b)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有足够信息表明获证产品生产者、被委托生产企业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 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时。

4.5.1.2 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的时间

a)获证企业发生客户或相关方投诉,发生质量、环境、安全事故或者被执法监管部门认定不符 合法定要求受到处罚、媒体负面曝光等情况但情节轻微的; b)认证单元产品所涉及的关键生产工艺、关键材料及其供应商、关键工序生产检测设备等发生 变更时; c)获证企业发生影响管理体系运行的重要变化,如: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所有权 发生变化,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变 更,生产经营、服务场地变更,与“浙江制造”相关的管理体系及其重要过程发生重大变更时。

4. 5. 2 监督内容

认证机构对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获证后监督,以确保持续满足《“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及T/ZZB2428一2021《浙 江制造团体标准一拼花镶嵌实木复合地板》规定的要求。 获证后监督一般采取跟踪审核(评价)方式实施监督和产品监督抽样检验的方式

4. 5. 2. 1 监督审核

4. 5. 2. 2 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产品应由认证机构委派的人员从工厂成品仓库经出厂检验合格的成品处随机抽样获 得,所抽样品经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双方共同确认签封后由认证机构指定的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 检验。样品及检验要求按照检验方案的要求进行检验和判定,检验方案应符合4.2.3的要求。 如委托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应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认证机构对监督审核、监督抽样检验结论进行评价,监督审核和抽样检验合格的,判定监督审 核通过,认证证书继续有效。监督审核不通过或监督抽样检验不合格时,或不能按要求接受监督审 核,则判定监督审核不通过,按规定对认证证书做暂停、撤销处理,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5. 1.1 证书有效性的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内通过 确保其有效性。有效期再满如需练实保持以计 证书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再认 6

DB3305/T 128-2019 内河船舶生活污水转移处置规范.pdf5. 1. 2 认证变更

产品获证后,如果产品型号、产品所用关键原材料、原材料、证书内容等发生变更或认证机构 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生产企业应确保变更后的产品符 合产品标准要求。

5. 1.2. 1 涉及证书内容的变更

在生产场所没有变迁,认证证书上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 认证机构对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后,同意变更并换发认证证书,证书的编号、 有效日期保持不变,

5.1.2.2 关键原材料的变更

获证产品的关键原材料或供应商(生产者、生产企业)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对产品与 符合性进行确认,并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一般情况下,提出变更时向认证机构提交符合性验 备案资料如:试验报告等,以便在跟踪评价时进行验证。

必要时钻孔压浆灌注桩施工工艺标准(QB-CNCEC J010208-2004),由认证机构抽样验证。

5. 1. 2. 3 其他变更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