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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1148-2018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设计规范.pdf简介:
DB33T1148-2018《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设计规范》是一部中国浙江省的地方标准,它主要规定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设计原则、设计内容、设计方法、结构选型、施工技术、质量控制以及维护管理等方面的要求。综合管廊是一种将城市各种管线(如电力、通信、燃气、给排水等)集中统一地敷设在地下,以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的效率和空间利用率,减少地面开挖,保护地下管线的方法。
该规范适用于浙江省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的设计,对于保障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的耐久性,以及推动城市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具体内容包括设计理念、廊道的规划布局、结构设计、施工技术措施、工程质量检测以及后期的维护管理等,旨在确保管廊工程的经济、安全和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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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天然气管道舱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天然气报警浓度设定值(上限值)不应大于其爆炸下限值(体积分数)的20%; 2天然气探测器应接入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3当天然气管道舱天然气浓度超过报警浓度设定值(上限值)时,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 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启动天然气舱事故段分区及其相邻分区的事故通风设备; 4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8.2.4综合管廊舱室内发生火灾时,发生火灾的舱室及相邻舱室的通风设备和防火阀应能够 自动关闭。 8.2.5综合管廊内应设置事故后机械排烟设施,系统中的防火阀应设置在风机房内 8.2.6综合管廊内应在沿线、人员出入口、逃生口等处设置灭火器材,灭火器材的设置间距
8.2.5综合管廊内应设置事故后机械排烟设施,系统中的防火阀应设置在风机房内。
8.3.1综合管廊宜采用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相结合的通风方式。天然气管道舱和含有污水管 道的舱室应采用机械进、排风的通风方式。
8.3.2综合管廊的通风量应根据通风区间、截面尺寸并经计算确定,且应符合下列
1正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2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2天然气管道舱止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敌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 次/h; 3舱室内天然气浓度大于其爆炸下限浓度值(体积分数)20%时L13G7 钢筋混凝土过梁,应启动事故段分区及 其相邻分区的事故通风设备; 4电力舱应核实排除余热需风量,选取较大值作为设计需风量,进、排风温度差不宜 大于10℃。
8.3.3综合管廊的通风口处出风风速不宜大于5m/s,直接朝向人行道的排风口
8.3.3综合管廊的通风口处出风风速不宜大于5m/s,直接朝向人行道的排风口出风风速不
宜大于3m/s;进风口宜设置在空气洁净的地方。 8.3.4综合管廊的通风口应加设能防止小动物进入综合管廊内的金属网格,网孔净尺寸不应 大于10mm×10mm。 8.3.5当综合管廊内空气温度高于40℃时,或需进行线路检修时,应开启机械排风机,并 应满足综合管廊内环境控制的要求。
8.4.1综合管廊内应设置自动排水系统
8.4.2综合管廊的排水区间长度不宜大于200m。应在排水区间的最低点设置集水坑及自动 水位排水泵。集水坑的容量应根据渗入综合管廊内的水量和排水流量确定,有水管放空需求 的集水坑空间应根据泄水量及泄空时间综合计算确定。 8.4.3综合管廊的底板宜设置排水明沟,并通过排水沟将地面积水汇入集水坑内,排水明沟 的坡度不应小于0.2%。 8.4.4综合管廊的排水应就近接入城市排水系统,并应设置逆止阀。 8.4.5天然气管道舱应设置独立集水坑。
8.4.6综合管廊排出的废水温度不应高于40℃
8.5.1综合管廊供配电系统接线应简洁,应根据管廊建设规模、周边电源情况、管廊管理模 式,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8.5.2与邻近轨道交通、城市地下道路、地下空间开发合建的综合管廊,其供配电系统宜独 立设置
8.5.3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4综合管廊内应设置交流220/380V带剩余电流保护、容量不宜小于15kW的工业插座 箱,插座箱沿线间距不宜大于60m,安装高度不宜小于0.5m;燃气舱内的检修插座应满足防 爆要求,且应在检修环境安全的状态下送电。 5综合管廊供配电设备选型应满足地下空间环境的使用要求,设备安装应便于维护和 操作,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的规定
1突出地面的建(构)筑物部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设置防雷保护,综合管廊地下构筑物可不设置直击雷防护措施,但应在配电系统中设置防雷 电感应过电压的保护装置,并在管廊内设置等电位联结系统; 2每个防火单元2侧均应设置不少于2处的接地预埋联结板; 3综合管廊应采用共用接地系统,并优先利用管廊构筑物钢筋网作为自然接地体,接 地电阻不应大于12。接地装置应形成环形接地网,纵向每隔20m尚应可靠环接一次,作为 自然接地体的基础钢筋截面不得小于Φ16; 4综合管廊内的接地系统应形成环形接地网,接地网宜使用截面面积不小于40mm× 5mm的热镀锌扁钢,在现场应采用焊接搭接,不得采用螺栓搭接的方法; 5综合管廊内所有正常时不带电的电气设备金属外壳、金属支架、桥架、穿线钢管、 电缆金属保护皮等均应与接地系统可靠连通; 6如果附近有电气化铁路,尚需考虑防杂散电流的措施。管线单位有特殊接地要求时 尚需满足其要求。 8.5.5综合管廊内火灾时需继续工作的消防设备应采用耐火电缆或不燃电缆,其他电缆 应采用阻燃电缆,
合管廊内应设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pdf,并应符合下
1综合管廊内人行通道上一般照明的平均照度不应小于151x,最小照度不应小于51x 在人员出入口和设备操作处的局部照度应提高到1001x。监控室照明的照度不宜小于3001x 2综合管廊人员出入口和、逃生口和各舱室防火门上方或附近应有安全出口标志灯, 汀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距地坪高度1.0m以下,间距不应大于20m。管廊内应急疏散照 明照度不应低于51x,应急电源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应急照明应常亮;
机房、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应急照明,其作业面的 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4应在吊装口、人员出入口、防火分区门处设置照明控制开关; 5照明应采用节能型光源并能快速启动点亮; 6当灯具安装高度小于2.4m时,照明灯具应采用安全电压供电或回路中设置动作电流 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的措施; 7灯具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防护等级不宜低于IP54,并应具有防外力冲撞的防护措 施。 8.6.2照明回路导线应采用硬铜导线,截面面积不应小于2.5mm²。线路明敷时宜采用保护 管或线槽方式布线
截面面积不应小于2.5mm²。线路明敷时宜采用保折 管或线槽方式布线
8.7.1综合管廊应设置综合监控系统。综合监控系统宜包含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 系统、通信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和综合管理平台。 8.7.2综合监控系统的组成及其系统架构、系统配置应根据综合管廊建设规模、纳入管线的 种类、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模式等确定。 8.7.3监控、报警、控制及联动反馈信号应传送至24h有人值班的监控中心。 8.7.4综合监控管理平台应具备与其他子系统报警联动的功能;当报警发生时,监控中心的 图像显示设备应能联动切换出与报警区域相关的视频图像,并全屏显示,同时应有声光报警 8.7.5综合管廊内监控设备防护等级不宜低于IP65, 8.7.6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遵循集中监控管理、分层分布式控制的基本原则。 8.7.7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之间应设置通信接口,火灾时根据火灾位 置联动关闭相关区域的通风设备。 2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除能按照现场环境参数对被控设备进行联动控制外,还应能按 寸间表对现场通风设备、照明回路进行控制,时间表可调。 3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宜选用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并采用分布式控制系统 (DCS),控制设备与现场监控模块网络应采用亢余结构,单点故障不应影响控制设备与现场 监控模块的通信。 4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宜在人员出入口、逃生口、舱室分隔处设置LED显示屏,显示
8.9.1综合管廊应根据规模和管理需要设置市级监控中心、区域级监控中心和本地级监控管 理站。各级监控中心宜设置门禁系统。 8.9.2市级监控中心、区域级监控中心和本地级监控管理站通过公共网络传输信息时应采取 防火墙、网闸等入侵防御设备或措施进行网络安全隔离。 8.9.3市级监控中心应设置智慧管理平台。 8.9.4智慧管理平台宜基于GIS、BIM、物联网、地质信息系统、专家分析系统的建立和完 善,逐步实现智慧管理平台的构建, 8.9.5智慧管理平台应统一部署,分期实施。 8.9.6智 智慧管理平台应具备区域联动能力,实现多部门、多业务、多展示的协同能力和应急 处置能力。
9.1.1综合管廊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确定应综合考虑根据地基复杂程度、综合管廊规模及理置 深度、结构特征以及由于地基问题可能造成综合管廊破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等因素,并符合浙 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33/T1136的规定。 9.1.2根据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及长期荷载作用下地基变形对结构本体的影响程度,综合管廊 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基计算应满足承载力计算的规定: 2应按地基变形设计并控制差异沉降: 3对经常受水平荷载作用或偏压作用的综合管廊,以及建造在斜坡上或边坡附近的综 合管廊,尚应验算其稳定性; 4基坑工程应进行稳定性验算; 5综合管廊结构存在上浮问题时,尚应进行抗浮验算;计算时不应计入管廊内管线和 设备的自重,抗浮稳定性抗力系数不应低于1.05, 9.1.3地基基础设计时,所采用的作用效应与相应的抗力限值、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均应 符合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33/T1136的相关规定。 9.1.4地基基础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综合管廊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9.1.5深厚回填土地段、淤泥质土、松散砂层等软弱地基区域,明挖施工综合管廊宜采取地 基处理措施或采用桩基础。
9.2.1基坑支护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JGJ 257-2012 索结构技术规程0.2.1基坑支护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基坑支护方案比较和选型; 2基坑稳定性计算或验算; 3支护结构的内力和变形计算; 4环境影响分析和环境保护措施; 5地下水控制及降排水设计; 6支护结构施工、土方开挖和回填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