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XPCZJ G-02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FXPCZJ G-02 城镇房屋建筑调查技术导则.pdf简介:
FXPCZJ G-02 城镇房屋建筑调查技术导则.pdf部分内容预览:
3.2城镇房屋urbanbuilding
镇国有土地上存在的所有住宅与非住宅类
DB52∕T 477-2012 轻质建筑碎料小型空心砌块3.3房屋建筑地理信息系统
在计算机软件、硬件和网络环境支持下,将房屋数据按其空间位置及属性进行输
辑、存储、显示、检索、制图、综合分析、输出、发布、更新、应用与服务的技术系
3.4调查底图investigationbaseimage
具有高分辨率卫星影像数据标定的建筑房屋地理信息的图像,调查过程中可以直接在 图像上提取全国范围房屋建筑单体矢量数据,并填写房屋抗震设防以及使用情况等相关信 息
3.5调查软件系统investigationsoftware
房屋建筑调查信息的采集系统,用于实现房屋建筑数据的标准化录入。
3. 6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城镇房屋的基本资料,包括所在建筑名称、建筑地址、产权单位、小区名称、套 权单位、权属情况等信息
7建筑信息buildinginformation
ouilding information
真房屋的基本资料,包括房屋建筑层数、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造时间、结构类 否采用减隔震、是否保护性建筑、是否专业设计建造等信息
3.8房屋建筑抗震设防基本信息basicinformationforseismicprecaution
指建筑所在地区的设防烈度和建筑物设防类别及其变化 8.1抗震设防烈度seismicprecautionaryintensity
指建筑所在地区的设防烈度和建筑物设防类别及
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推作为一 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一般情况,取50年 内超越概率10%的地震烈度。 GB/T50223.1—2008,定义2.0.21
3.8.2抗震设防分类seismicfortificationcategoryforstructures
根据建筑遭遇地震破环后,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 度及其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等因素,对各类建筑所作的设防类别划分。 (1)特殊设防类(甲类) 使用上有特殊要求的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 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建筑。简称甲类, (2)重点设防类(乙类) 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生命线相关建筑,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 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建筑。简称乙类, (3)标准设防类(丙类) 除(1)、(2)、(4)以外的大量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建筑。简称丙类,
(4)适度设防类(丁类) 使用上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害,充许在一定条件下适度降低设防要求的 筑。简称丁类。 [GB/T50223.1—2008,定义3.0.2] 3.9住宅residentialbuildings 供人们居住使用的房屋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 [GB50352.1—2019,定义2.0.2] 3.10 非住宅nonresidentialbuildings 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屋建筑,包括各类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等。 佛饮而和
3.9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
3. 10 非住宅 non residential build
3.11建筑面积 floorarea of abuilding
建筑物各层水平面积的总和。 GB/T50353.1—2013,定义2.0.1]
3.12建筑高度buildingheight
按照统一标准,在含有全国城镇房屋建筑空间位置和面量数据的工作底图上,通过 软件系统(电脑端或移动端)填报全国城镇房屋承灾体属性信息和空间信息,建立互联共 享的覆盖全国的城镇房屋建筑承灾体调查成果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库
4.2调查责任主体与职责分工
4.2.1国家层面的工作
4.2.2地*层面的工作
调查对象为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实际存在的住宅类和 非住宅类城镇房屋建筑。在建房屋建筑工程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城镇房屋建筑调查的标准时点与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标准时点一致 为2020年12月31日。
城镇房屋调查依托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和基层组织人员进行的,要加强对信息 采集人员的培训,确保第一手数据的质量。有条件的地区将调查工作以政府**服务的* *委托第三*机构进行的,要加强对第三*机构专业能力的审查,优先选用具有相应专业 技术能力的机构,确保由相应专业技术能力队伍承担专业工作。 城镇房屋建筑调查数据质量审核应由相应专业技术能力队伍实施。 调查及数据质量审核机构和从业人员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填报或审核调查数据,不 得伪造、篡改调查资料,不得以任何**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的资料。调查资料 与成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全国 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以外的目的
城镇房屋建筑调查成果包括数据成果和图件成果, 数据成果: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全国的集房屋建筑各种要素信息为一体,反映房屋数 量、属性与设防水平及空间分布的调查成果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库。 图件成果:全国城镇房屋承灾体分布图
5.1.1根据调查工作责任主体与行业职责分工,参与调查的行政单位从上到下分为四级 分别为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和县级,在各级工作流程中分别负责相关工作的开展 5.1.2具体工作进程分为三个阶段:调查准备、数据调查、数据汇交和质量审核
2.1调查准备阶段,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成立不同层级、对应分工的工作组,并 期准备的各项工作。
前期准备的各项工作。
5.2.2准备阶段各级调查工作责任主体及主要工作内容
(1)国家级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在《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总体*案》和《第 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实施*案》确定的工作任务框架下,组织编制相关技术指 导文件,组织技术培训。 (2)省级 在省级政府统筹协调下,按照国家级*案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统筹考虑地 市级、县级各项普查任务,编制本地区调查*案和实施细则。 (3)市级 在市级政府统筹协调下,组织制定市县级实施*案,细化工作计划,预估调查工作量 落实技术队伍和专家团队,进行调查人员调配、组织,并开展培训。 (4)县区级 县区级负责调查工作的实施或协助开展调查工作。 香范围、调香内容、调香进度
5.3基础数据收集和调查阶段
5.3.1基础数据收集和调查应包括内业收集数据、外业现场调查核实补充数据以及现场 调查后内业整理和自查数据等步骤。 5.3.2在含有全国城镇房屋建筑空间位置和面矢量数据的工作底图上,通过软件系统内 业填报基础数据,外业现场采集缺失信息,最后内业整理完成填报。 5.3.3外业信息采集时,利用调查软件移动端现场采集城镇房屋建筑信息,流程如下: (1)核对建筑位置和范围,提供的底图只标绘投影面积大于20平*米的房屋建筑轮廓, 对于投影面积小于20平*米的房屋建筑以及连片建筑,要在已有底图上进行改动(绘制 或拆分);底图未标绘但实际存在的房屋建筑,要现场绘制。 (2)进行基本信息核实、修改、补充、完善、拍照,经确认无误后上传。 (3)影像资料应包含至少一张房屋建筑整体外观图片;如有裂缝、倾斜、变形等情况
5.3.3外业信息采集时,利用调查软件移动端现场采集城镇房屋建筑信息,流程如下: (1)核对建筑位置和范围,提供的底图只标绘投影面积大于20平*米的房屋建筑轮廓, 对于投影面积小于20平*米的房屋建筑以及连片建筑GB/T 39255-2020标准下载,要在已有底图上进行改动(绘制 或拆分);底图未标绘但实际存在的房屋建筑,要现场绘制。 (2)进行基本信息核实、修改、补充、完善、拍照,经确认无误后上传。 (3)影像资料应包含至少一张房屋建筑整体外观图片;如有裂缝、倾斜、变形等情况, 应采集上传能反映相关情况的图片;每栋建筑上传的图片数量不超过4张。 5.3.4现场调查的基础数据要准确、完整且格*符合调查要求,调查工作结束转往下一
5.3.5每个调查区域结束后,要利用内业软件在电脑端进行核查。对于存疑的数据资料: 应二次现场调查进行核实,并将有误或缺项部分数据进行修改覆盖、补充,
应二次现场调查进行核实,并将有误或缺项部分数据进行修改覆盖、补充。
5.4数据汇交和审核阶段
5.4.1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城镇房屋建筑调查数据进行质量审 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各省上报的城镇房屋调查数据进行质量审核。 5.4.2房屋建筑调查数据的质量审核,按照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 和市政设施普查数据汇交与质量审核相关规定进行。 5.4.3城镇房屋建筑调查数据质量审核工作应由专业技术队伍进行,并应遵循避让原则 不审核本机构或本人参与调查的数据。
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对该地区按之前2倍的抽样数量进行第二次抽样调查, 结果符合要求为止。
0.5.十合级人氏政府 育、卫生、体育、工信、公路、铁路、民航等行业主管部门掌握的涉及房屋建筑的相关数 据,并协同开展外业信息采集工作。 5.5.2与本导则配套的指导教材对专业信息判断依据与内容等有进一步解释说明,并附 有相关图片
《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92-2016》调查内容为《城镇住宅建筑调查信息采集表》(附录A)与《城镇非住宅建筑调
息采集表》(附录B)中的项目,调查信息采集指标已在软件系统移动端内置。软件系统 移动端填写的内容为第一、二部分(房屋基本信息、建筑信息)和第四部分(房屋建筑使 用情况),第三部分(建筑抗震设防基本信息)由软件系统根据地区和建造年代及房屋用 途等自动给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