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J08-20-2013上海市住宅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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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GJ08-20-2013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20.8 M
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资源ID:64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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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J08-20-201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GJ08-20-2013上海市住宅设计标准.pdf简介:

DGJ08-20-2013是上海市的住宅设计标准,全称为《上海市住宅设计标准(2013年版)》。这个标准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结合上海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新建住宅的设计提出了详细的要求和规范。

以下是DGJ08-20-2013的一些主要内容和要点:

1. 建筑设计:标准规定了住宅的平面布局、空间尺度、采光、通风、防噪声等方面的设计要求,旨在提高住宅的居住舒适度。

2. 结构设计:强调结构安全、经济合理性,对住宅的抗震、防火、防潮等有明确的规范。

3. 绿色建筑:倡导低碳、环保的住宅设计,包括节能、节水、环保材料的使用,以及绿色建筑技术的实施。

4. 安全设计:对住宅的安全设施、应急设施、消防设施等有详细的规定,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5. 无障碍设计:考虑特殊人群的使用需求,如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方便的无障碍设施。

6. 建筑节能:要求住宅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节能标准,包括建筑外墙保温、门窗隔热性能等。

这个标准的实施,旨在提升上海市新建住宅的品质,保障居民的居住环境,同时也是我国住宅建筑行业向更高级、更人性化、更环保的方向发展的重要体现。

DGJ08-20-2013上海市住宅设计标准.pdf部分内容预览:

5.2.1多层及以上住宅应设置电梯。当为中高层及以上住宅 时,其轿厢尺寸不应小于1.40m×1.10m。 5.2.2十二层及以上高层住宅每幢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 其中一台电梯的轿厢尺寸不应小于1.60m×1.50m。 注:当按本标准5.3节的规定设置连廊时,十二层至十八层 的单元式住宅每单元可设一台电梯,但轿箱尺寸应按本条规定的 尺寸。 5.2.3100m及以上高层住宅的电梯,其设置数量应经过计算确 定。其中至少一台电梯轿湘的尺寸应符合5.2.2条的规定。 5.2.4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应设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可与 客梯兼用,其前室可与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合用。

5.2.5消防电梯应能每层停靠

5.2.6电梯应在设有户门或公共走廊的每层设站,且至少应有

台电梯通向地下汽车库。当地下室为自行车停车库或机电设 房时T/CECS 762-2020标准下载,电梯宜到达该层面。

一台电梯通向地下汽车库。当地下室为自行车停车库,

5.3.1住宅公共部位的走廊(包括通廊式住宅的内、外廊),其净

宽不应小于1.2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5.3.2十八层以上的塔式住宅、每单元设有两个防烟楼梯间的 单元式住宅,当每层超过6套,或短走道上超过3套时,应设置环 绕电梯或楼梯的走道。 注:短走道指防烟楼梯间的前室门至最远的一套户门之间的 走道。 5.3.3下列住宅应设置单元与单元之间的连廊,连廊应有顶盖 其净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1十八层以上的住宅,当每单元设置一个防烟楼梯间时,应 在十八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连廊连通。 2十二层及以上的住宅,当每单元设置一台电梯时,应在十 二层设连廊,并在其以上层每三层相邻的两单元的走道、前室或 楼梯平台设置连廊。

宽不应小于1.2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5.3.2十八层以上的塔式住宅、每单元设有两个防烟楼梯间的 单元式住宅,当每层超过6套,或短走道上超过3套时,应设置环 绕电梯或楼梯的走道。 注:短走道指防烟楼梯间的前室门至最远的一套户门之间的 走道。

5.3.5应设防烟前室的高层住宅,直接开向前室(合用前室)的

户门不应超过3套,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户门可朝户内开启) 十八层以上的住宅,当楼梯间无可开启的外窗时,户门不应直接 开向前室。

内,其检修门应为丙级防火门,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相当于楼 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

5.5.2未设置电梯的低层和多层住宅应按出人口总数10%的比 例设置轮椅坡道。当设置有无障碍住房时,其出人口应设置轮椅 坡道。

5.6.4居住区域内地下汽车库的楼梯可借用住宅的楼梯,当地

下汽车库不能直接进入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时,应在地下汽 与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之间设置连通走道,走道应采用耐火 不低于2h的隔墙分隔,且汽车库开向走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

5.7.1住宅公共走道、公共部位及楼梯间的地面、墙和

7.1住宅公共走道、公共部位及楼梯间的地面、墙和平顶应根 住宅的性质进行相适应的装饰。

5.7.2住宅外墙饰面宜用涂料。

5.7.2住宅外墙饰面宜用涂料。

5.7.2住宅外墙饰面宜用涂料

5.7.3装修装饰材料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 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和《建筑内装修设计防火规 范》GB 50222 的规定。

5.8.1当住宅建筑中有一层或若于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 些层按其层高总和除以3m进行折算。折算的层数,当余数大于 或等于1.5m的,建筑层数应按层计算,余数不足1.5m的不计 人建筑层数。 5.8.2建筑总高度不超过54m的塔式、单元式住宅,当顶层为两 层一套的跃层式住宅或底层设有敲开空间时,在满足结构、日照 的条件下,可按实际层数减去一层后,对照本标准其他条文的规 定设计。

5.9.1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住宅,应设置避难层(区)。

5.9.2避难层(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层(区)的设置,自建筑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区)或 两个避难层(区)之间,不宜超过15层或45m。避难区应设在消 防登高场地一侧。 2避难层可兼做设备层,但设备区和避难区应采用防火墙 或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走道分隔,避难区除开向防烟楼梯 间或其前室的门外,不得开设其他门洞。设备间的检修门应开向 公共走道,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 3除供水管道外,其他管道不应直接敷设在避难区内。 4避难层(区)的净面积应按3人/m计算;避难层的净高 不得低于 2. 2m。

5避难层(区)上下窗槛墙的高度不应低于1.2m,与相邻外 墙开口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1.5m。 6避难层(区)应设消防电梯出口。 7避难层(区)应设独立的防烟设施

6.1.1住宅应有良好的声环境,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的要求。 6.1.2住宅建筑的分户墙及楼板构件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评价 量十修正量(R.十O)应大于45dB,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 楼板构件空气声计权隔声量评价量+修正量(R.十C.)应大于 51dB,外墙构件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评价量十修正量(R十C.) 应大于等于45dB。 6.1.3现场相邻两户之间的空气声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评价量 十修正量(D.T.十C)应大于等于45dB,现场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 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计权声压级差评价量+修正量(DnT.w十C.) 应大于等于51dB,现场外墙的空气声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评价量 十修正量(DnT.w十C)应大于等于45dB。 6.1.4住宅建筑居住空间的外窗,在交通于线两侧其空气声计 权隔声量评价量十修正量(R十C)应天于等于30dB,其他应大 于等于25dB。 6.1.5面临走道的户门,其空气声计权隔声量评价量十修正量 (R十C)应大于等于25dB。 6.1.6经装修的卧室、起居室的分户楼板构件计权规范化撞击 声压级(Ln,w)应小于75dB,现场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LnT,w) 应小于等于75dB。当毛坏房达不到要求时,应预留改善的条件。 6.1.7电梯井道不应紧邻卧室。紧邻其他居住空间时,应采取 隔声措施。 6.1.8·水泵房不宜设在住宅建筑内;当设在住宅建筑内时,水泵

6.1.1住宅应有良好的声环境,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的要求。 6.1.2住宅建筑的分户墙及楼板构件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评价 量十修正量(R十O)应大于45dB,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 楼板构件空气声计权隔声量评价量干修正量(R十C)应大于 51dB,外墙构件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评价量十修正量(R十C. 应大于等于45dB。

房噪声不应使卧室、书房、起居室噪声超过允许值

6.1.9卫生洁具坐便器排污管道应进行减噪设计。 6.1.10室内充许噪声级:卧室昼间不应大于45dB(A),夜间不 应大于37dB(A)。起居室不应大于45dB(A)。

6.1.9卫生洁具坐便器排污管道应进行减噪设计。

6.2.1住宅建筑和围护结构的热工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上海市 工程建设规范《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一205规定的 要求。 6.2.2住宅围护结构热桥部位应有保温措施,屋面、外墙内表面 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并进行露点温度验算。 6.2.3住宅内热水系统管道应进行保温包覆。 6.2.4住宅建筑围护结构采用保温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 符合国家、上海市相关文件规定的要求。

6.2.1住宅建筑和围护结构的热工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上 工程建设规范《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一205规 要求。

6.2.3住宅内热水系统管道应进行保温包覆。

6.3全装修房室内空气质量

6.3.1全装修房的室内装修设计宜进行室内空气质量的预评估,

《建筑排水中空壁消音硬聚氯乙烯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ECS185:2005》6.3.1全装修房的室内装修设计宜进行室内空气质量的预评估。 6.3.2室内装修材料及装修工艺应控制有害物质的含量。

7.1.1住宅分户门应采用安全防卫门,且上端不得开气窗。 7.1.2住宅底层的外窗和阳台门、开向公共部位或走廊的窗以 及外窗口下缘距屋面(平台)小于2.0m时,应采取防卫措施。 7.1.3临空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 设置防护设施。当设置凸窗时,其防护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凸窗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时,其防护高度从窗 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2当凸窗窗台高度高于0.45m时,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 算不应低于0.60m。 3如凸窗上有可开启的窗扇,其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 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窗洞口处应有防护措施。其防护高度 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7.1.4套内门洞口宽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分户门不应小于1.00m;卧室门不应小于0.95m。 2厨房门、单扇阳台门不应小于0.80m;卫生间门不应小于 0.75m。 3贮藏室门不应小于0.70m。 7.1.5套内门洞口高度,除贮藏室门洞口不应小于2.00m外,其 余门洞口高度不应小于2.10m,设有气窗的门洞口高度不应小于 2.40m。 7.1.6公共部位走廊的门的洞口宽度不应小于1.10m,洞口高 度不应小于2.10m。套内面向公共部位、走廊或凹口的门窗,应 避免视线十扰;向公共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7.1.1住宅分户门应采用安全防卫门,且上端不得开气窗。

7.1.4套内门洞口宽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分户门不应小于1.00m;卧室门不应小于0.95m。 2厨房门、单扇阳台门不应小于0.80m;卫生间门不应小于 0.75m。 3贮藏室门不应小于0.70m。 7.1.5套内门洞口高度,除贮藏室门洞口不应小于2.00m外,其 余门洞口高度不应小于2.10m,设有气窗的门洞口高度不应小于 2.40m。 7.1.6公共部位走廊的门的洞口宽度不应小于1.10m,洞口高 度不应小于2.10m。套内面向公共部位、走廊或凹口的门窗工程造价常见名词解释[最新版],应 避免视线王扰·向公共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7.2.1信报箱、信报柜、信报间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

7.2.1信报箱、信报柜、信报间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GB50631及《住宅信报箱》GB/T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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