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既有建筑装修改造 消防设计审查技术导则(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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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既有建筑装修改造消防设计审查技术导则(试行)

大连市既有建筑装修改造消防设计审查技术导则(试行)

CJ∕T 32-2004 液化石油气钢瓶焊接工艺评定3.1装修改造可行性研究

3.2建筑内部装修工程

3.2.1既有建筑内部装修相关内容应执行现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 范》(GB50222)的要求,其他消防设计可适用原标准

3.3建筑整体改造工程

3.3.1既有建筑功能未发生改变的,原则上应执行现行标准,确实难以执 行的,下列内容可适用原标准: (1)改造建筑与其他相建筑的防火间距; (2)消防车道、救援场地:

3.3.1既有建筑功能未发生改变的,原则上应执行现行标准,确实难以执 行的,下列内容可适用原标准: (1)改造建筑与其他相建筑的防火间距; (2)消防车道、救援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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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疏散楼梯总净宽度; (4)消防水泵房位置; (5)消防电梯停靠楼层; (6)消防电梯前室面积、短边长度,合用前室面积、前室开窗面积: (7)走道隔墙、楼梯间隔墙的耐火极限; (8)商场类建筑防火卷帘长度。 .3.2建筑功能发生改变的,除下列内容可适用原标准外,其他执行现 。 (1)改造建筑与其他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 (2)消防水泵房位置; (3)消防电梯地下部分停靠楼层; (4)消防电梯前室面积、短边长度,合用前室面积及前室开窗面积。 3.3.3建筑功能发生改变后,火灾危险等级降低的,可参照第3.3.1条。 3.3.4工业建筑改造为民用建筑的,应执行现行标准

(3)疏散楼梯总净宽度; (4)消防水泵房位置; (5)消防电梯停靠楼层; (6)消防电梯前室面积、短边长度,合用前室面积、前室开窗面积; (7)走道隔墙、楼梯间隔墙的耐火极限; (8)商场类建筑防火卷帘长度。 3.3.2建筑功能发生改变的,除下列内容可适用原标准外,其他执行现行标 。 (1)改造建筑与其他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 (2)消防水泵房位置; (3)消防电梯地下部分停靠楼层; (4)消防电梯前室面积、短边长度,合用前室面积及前室开窗面积。 3.3.3建筑功能发生改变后,火灾危险等级降低的,可参照第3.3.1条。 3.3.4工业建筑改造为民用建筑的、应执行现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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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建筑局部改造工程

3.4.1建筑局部改造不得影响非改造部分主体及周边建筑的消防安全。 3.4.2建筑功能未发生改变的局部改造工程,改造区域的平面布置,安全 疏散距离,所用装饰装修材料等应执行现行标准,其他内容可适用原标准。 3.4.3功能发生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由于功能发生改变但火灾危险等级 降低的局部改造可参照第3.3.1条,功能发生改变且火灾危险等级升高的局 部改造,应按照新标准执行。 确实难以执行的,下列内容可适用原标准: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顶部固定窗可以按原标准设置。 (2)改造后消防用水量需增加的工程,改造时可不更改高位消防水箱位置; 消防稳压泵能否继续使用应通过计算确定,高位水箱容积按现行标准和本 导则第5.3.2要求确定。 (3)消防水泵房的位置可按原标准执行。 (4)原建筑防烟系统的竖井及防烟设施满足使用要求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原 标准执行,但新增加的防烟系统应执行现行标准(竖井在计算之后,满足 通风量时可以使用原系统竖并)。 (5)排烟系统,可以使用原排烟竖井,但原排烟竖井排烟量不符合现行标 惟的,改造层排烟系统不得接入原排烟竖井。外墙(幕墙)的排烟窗开启 面积和高度可按原标准。 (6)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供配电系统型式和控制方式可执行原标准。 (7)既有建筑改造的防火间距,可按原标准设置;但防火间距不满足新标 准规定距离的50%时,应在防火间距不足的改造建筑相邻面外墙设防火墙、 甲级防火门、防火窗等防火加强措施。 (8)消防电梯地下停靠楼层以及消防电梯前室面积、短边长度、合用前室 面积及开窗面积均可按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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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商业类建筑的防火卷帘长度,可按原标准执行。 (10)房间隔墙与疏散楼梯间隔墙的耐火极限,可按原标准执行。 3.5其他特殊建筑要求 3.5.1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装修改造 工程,其疏散设置应符合现行标准规定,装修材料在满足现行标准的基础 上,尽量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并应加强消防管理,有条件的,应设单独 的消防控制室。 3.5.2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装修改造工程,其避难间设置及在组合建筑内的 独立安全疏散设置,均应满足现行标准要求。有条件的多层建筑,应设置 消防电梯以满足消防救援要求

(9)商业类建筑的防火卷帘长度,可按原标准执行。 (10)房间隔墙与疏散楼梯间隔墙的耐火极限,可按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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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筑构造与灭火救援设施

4.1独立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4.1.1既有建筑在装修改造时需要增设独立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的托儿所 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或影剧 院、礼堂等,应通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是否具备设置独立安全出口和疏 散楼梯的条件和可能性,不具备条件和可能性的不得增设上述场所。

4.2.1按照现行标准,改造后建筑为一类高层建筑,原建筑无消防电梯时, 应增设消防电梯;5层及以上建筑内增设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增设消防电梯。 4.2.2现行标准要求消防电梯到达建筑全部楼层(含地下),原消防电梯改 造时可适用原标准。 4.2.3 消防电梯改造时应增设排水设施。

4.3.1不同功能建筑的疏散距离要求不同,功能发生改变时,安全疏散距离 应满足现行标准要求;如疏散距离不能满足要求,应增加安全出口及疏散 楼梯间以满足安全疏散距离要求。

4.4.1建筑高度超过24m、不超过32m的原有建筑一般设有封闭楼梯间。在其 中增设“老年人照料设施”等,需要将封闭楼梯间改为防烟楼梯间。局部改 造时,应符合设置防烟楼梯间的相关条件。 1.4.2设敲开式楼梯间的建筑增加“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医疗、旅馆 及类似使用功能”、“商店、图书馆、展览、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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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场所时,应将敲开式楼梯间改为封闭楼梯间。封闭楼梯间要求改造区域 对应防火分区本层及以下各层均需要封闭,仅进行局部改造难以实现时, 应对楼梯间进行整体改造。 1.4.3原建筑总疏散净宽度能否满足改建后的功能变化要求,应通过计算 确定,现行标准对二、三层“每百人疏散楼梯宽度”要求变化较大,对于功 能未发生变化的改造,楼梯宽度计算可适用原标准,其他改造应执行现行 标准。

5.1消防救援窗是现行标准新增要求,它对火灾救援有重要作用,改造 围内应执行现行标准。

4.6.1原建筑为高层建筑且采用燃烧性能为B2级保温材料,改造时应执行 现标准。 4.6.2原建筑为多层建筑,基层墙体与装饰层之间有空腔且采用燃烧性能 为B2级保温材料,改造时应执行现行标准。 1.6.3内部装修工程及功能未发生改变的局部装修改造项目,在不违反本导 则第4.6.1条及第4.6.2条时,外墙保温材料可执行原标准。 1.6.4功能发生改变的局部改造,有条件时,应执行现行标准,确实难以 改造的,应采取增加保温系统保护层厚度的措施,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 1.6.5其他类型改造应执行现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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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消防设施 5.1新增消火栓系统 5.1.1在“不超过5层或体积大于5000m²、不超过10000m的办公楼、教学楼、非住 宅类居住建筑等其他民用建筑”中增设“展览、商店、旅馆、医疗、老年人 照料设施和图书馆”功能时,应增设消火栓系统。 5.1.2国家现行标准要求设置消火栓系统的建筑所有场所(不能用水扑救的除外 都应设置消火栓。考虑局部改造无权改造其他使用楼层(非改造部分)的实际 情况,允许仅在改造层增设消火栓系统,原消防设计不变。

5.2新增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2.1按照现行规范规定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装修改造工程均应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2.2建筑局部改造需增设自动喷水火火系统有困难时,推荐使用局部应用自 动喷水灭火系统。当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流量能满足局部应用系统设计流 量时,局部应用系统可与室内消火栓合用;并增加水流指示器及压力开关,信 号传至消防控制室;不能满足时,应按《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 要求热行。

5.3.1装修工程以及不改变原功能的局部改造工程,可不增加消防用水量;其 也工程执行现行标准。 5.3.2现行标准要求高位消防水箱容积不超过36m的建筑按现行标准执行,超过 36m需要对原建筑进行结构加固改造的可按36m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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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现行标准对排烟竖并及补风竖井的材质要求发生了较大变化,排烟竖并 及补风竖井的改造难度大,可采用下列措施:

上海市松江新城别墅小区房型大连市既有建筑装修改造消防设计审查技术导则(试行)

(1)原排烟竖并排烟量符合现行标准的,局部改造或功能未改变的整体改造 排烟可接入原排烟竖井,原排烟竖井可适用原标准;原竖向排烟井排烟量不能 满足改造要求的,应按现行标准采用其他排烟方式。 (2)原送风补风量符合现行标准的,局部改造或功能未改变的整体改造的送 凤及补风可接入原送凤补风并,原送风补风并可适用原标准;原竖向送风补风 量不能满足改造要求的,应按现行标准采用其他送风补风方式。 5.5.2既有正压送风机及排烟风机露天设置的,可以采用防护措施,使其免受 风、雨、异物等侵损破坏,防护装置的空间,应能满足现行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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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受功能变化影响,部分多层建筑需要将三级负荷改为二级负荷,部分高层 建筑需要将二级负荷改为一级负荷,建筑装修改造时,消防配电应满足现现 行标准规定的电力负荷等级要求。 6.1.2增加市政电源确有困难时,可采用发电机组、蓄电池组作为应急电源, 并符合现行标准规定。

6.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GB∕T 50893-2013 供热系统节能改造技术规范6.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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