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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2020定额-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及机械仪器表台班费用定额14.6.pdf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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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人该项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人该项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 4投人该项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9.4.3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
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 提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9.4.4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后,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 应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 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本规则的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 9.4.5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本规则第10.3节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现场 签证汇总表,并应说明本期间自已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金额,调整合同价款,列入进度款和过程结算 款支付。
9.5.1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调整 方法或本规则相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9.5.2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可调价部分的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 幅度;当合同没有约定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且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超过基准价格5%时,按实际 发生计算材料、工程设备价格调整合同价款。 9.5.3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发承包双方按下列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1施工期间材料、工程设备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在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以内时不予 调整;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或合同未约定但符合第9.5.2条的价格调整规定时,材料、工程设备价 格应按规定调整; 2计算材料、工程设备价差的具体方法应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基准单价应按照招标文件或 招标控制价取定的价格取定。 3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工程设备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报送发包人核对,确认 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 资料后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合同未约定时限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不予答复的视为已 经认可,并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如果承包人未报经发包人核对即自行采购材料、工程设备,再报 发包人确认调整合同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不作调整。 9.5.4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 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 度日期两者的较高的价格: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 日期两者的较低的价格。 9.5.5发包人供应材料的,不适用本规则第9.5.1~9.5.2条的规定,应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按 合同约定计价
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 度日期两者的较高的价格: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 日期两者的较低的价格。 9.5.5发包人供应材料的,不适用本规则第9.5.1~9.5.2条的规定,应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按 合同约定计价,
9.6.1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和专项技术措施暂估价。分别 按以下情况进行计列: 1招标工程量清单给定工程量,且给定材料设备暂估单价的,按计价标准计算综合单价计人分部分 项工程费; 2招标工程量清单给定工程量DBJ∕T 15-200-2020 宜居社区建设评价标准,且直接给定不含税综合单价的,以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的合价计入 分部分项工程费; 3招标工程量清单仅以“项”为计量单位直接给定专业工程暂估费用的:直接列人其他项目费
4招标工程量清单仅以“项”为计量单位直接给定专项技术措施暂估费用的,列人其他项目费。 9.6.2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发承包双方 以招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6.3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必须依法应招标的,应由承包人 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6.4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本规则第9.3 节相关规定确定工程价款,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6.5进行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暂估价招标,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时,其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 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需要发包人配合的费用由发包人自行 承担。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时,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需要承包人配合的,应在总 承包服务费列支给承包人。 9.6.6承包人参加暂估专业工程的投标并中标的,对专业工程提供配合协调、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 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中标价格中,已经计列在总承包服务费总额中的暂估专业工程的单 项总承包服务费应予扣减。 9.6.7专项技术措施暂估价: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在
9.8.1招标人应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遇有压缩定额工期要 求的,招标人应先行组织论证,并依据经论证的方案计算因压缩工期增加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投人 及各项增加费用,列入招标控制价中。 9.8.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全面评估赶工风险,在保证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情况下提供赶工方案 并计算工期压缩增加的费用。
(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力 增加的费用。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增加费用的计算方式,该费用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并列, 应与竣工结算价款一并支付。
9.9.2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峻工增加费用的计算方式,该费用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并列人峻 工结算,应与竣工结算价款一并支付。
9.10.1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工期施工GB/T 38320-2019标准下载,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加快进度,实现合同 工期。合同工期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 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 何义务。 9.10.2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的计算方式,误期赔偿费应列人工结算,并应在峻工结 算价款中扣除。 9.10.3在工程竣工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项(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项(位)工程接收 证书中表明的峻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时,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
包双方最终结清时终止
万最终结清时终止。 ,7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发包人的损失,宜按承包人索赔和处理 索赔和处理。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办理。 ,8发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1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限; 2要求承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3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9.11.9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索赔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 支付给发包人
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并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 签证要求。 9.12.2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 告后的48小时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证报告后 48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9.12.3现场签证的工作如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现场签证中应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和 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如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 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单价。 9.12.4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施工的,除非征得发包人书面 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9.12.5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 增加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9.12.6在施工过程中,当发现合同工程内容因场地条件、地质水文、发包人要求等不一致时,承包人应 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提交发包人签证认可,作为合同价款调整和峻工结算的依据,
1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应由发包人掌握使用。 2发包人按照本规则第9.1节至第9.15节的规定支付后别墅建筑方案设计带效果图,暂列金额余额应归发包人所有。
10.1.1承包人应将预付款专用于合同工程。 10.1.2预付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 列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可按年度工程进度计划逐年预付。 10.1.3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最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 预付工程款,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可在预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 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0.1.4预付款应从每一个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施工过程结算款中按比例扣回,直到扣 回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10.1.5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 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后,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发包人在进度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 担保额度相应递减,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 后的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 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2绿色施工安全文明措施项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