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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1328-2018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pdf简介:
GB/T 51328-2018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称为《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该标准于2018年发布,主要适用于中国城市范围内的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工作。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旨在对城市内的交通系统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划,包括公共交通、道路网络、交通枢纽、交通基础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要素的布局和管理。
该标准规定了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基本要求、内容、方法、步骤、技术指标等,旨在促进城市交通的高效、安全、环保和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居民的出行效率,减少交通拥堵,改善城市环境。它为城市交通规划者、决策者和相关部门提供了指导和规范,以实现城市交通的科学有序管理。
通过遵循GB/T 51328-2018,城市在进行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时需要考虑城市发展的整体布局,交通需求预测,交通设施的合理配置,以及与其他城市功能区的协调,以实现城市交通与城市整体发展的和谐统一。
GB∕T 51328-2018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pdf部分内容预览:
8.1.1城市客运枢纽按其承担的交通功能、客流特征和组织形
式分为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两类。城市综合客 运枢纽服务于航空、铁路、公路、水运等对外客流集散与转换 可兼顾城市内部交通的转换功能。城市公共交通枢纽服务于以城 市公共交通为主的多种城市客运交通之间的转换
武分为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两类。城市综合各 运枢纽服务于航空、铁路、公路、水运等对外客流集散与转换, 可兼顾城市内部交通的转换功能。城市公共交通枢纽服务于以城 市公共交通为主的多种城市客运交通之间的转换 8.1.2城市客运枢纽应保障不同客运交通系统的客流安全、有 序、高效地集散与转换。 8.1.3城市客运枢纽应鼓励立体综合开发,充分利用地下空间。 在用地紧张地区建设的城市客运枢纽,应适当缩减枢纽用地面 积,进行立体开发。 8.1.4城市客运枢纽中不同功能、方式、线路间的客流服务设 施应共享或合并设置
8.1.4城市客运枢纽中不同功能、方式、线路间的客流服务设 施应共享或合并设置。
GB∕T 21739 -2008 家用电梯制造与安装规范8.1.4城市客运枢纽中不同功能、方式、线路间的客流服
8.2城市综合客运枢纽
8.2.1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应依据城市空间布局布置,应便于连 接城市对外联系通道,服务城市主要活动中心。 8.2.2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宜与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结合设置。城 市综合客运枢纽必须设置城市公共交通衔接设施,规划有城市轨 道交通的城市,主要的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应有城市轨道交通衔 接。枢纽内主要换乘交通方式出人口之间旅客步行距离不宜超 过200m。
8.2.3城市综合客运枢
应规划对外客流集散与转换用地,用地面积(不包括对外交通场 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汽电车衔接设施面积应按100m²/标准车120m² 标准车计算; 2出租车服务点面积宜按26m²/辆~32m²/辆计算; 3机动车停车场宜按15m²/标准停车位~30m²/标准停车 位计算; 4非机动车停车场应按1.5m²/辆~1.8m²/辆计算; 5城市综合客运枢纽承担城市内部交通转换功能时,应在 第1款~第4款的基础上根据本标准第8.3.2条的规定增加城市 内部交通转换用地; 6承担城乡客运组织、旅游交通组织职能和包含航空运输 方式的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可适当增加集散与转换用地
8.3城市公共交通枢纽
8.3.1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宜与城市大型公共建筑、公共汽电车 首末站以及轨道交通车站等合并布置,并应符合城市客流特征与 城市客运交通系统的组织要求。 8.3.2城市公共交通枢纽高峰小时客流转换规模(不包括城市 轨道交通车站内部换乘量)达到2000人次/h,应规划城市公共 交通枢纽用地。根据高峰小时转换客流规模(不包括城市轨道交 通内部换乘量),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用地在城市中心区宜按照 0.5m/人次~1m²/人次控制,其他地区宜按照1m²/人次~ 1.5m²/人次控制,且总用地规模宜符合表8.3.2的规定
表8.3.2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用地规模
注:城市公共交通场站与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合并设置时,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等非 枢纽功能的面积另计。
城市公共交通枢纽衔接交通设施配置要
9.1.1城市应提供与其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多样化、高品质、 有竞争力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
9.1.1城市应提供与其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多样化、高品质、 有竞争力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 9.1.2中心城区集约型公共交通服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约型公共交通站点500m服务半径覆盖的常住人口和 就业岗位,在规划人口规模100万以上的城市不应低于90%; 2采用集约型公共交通方式的通勤出行,单程出行时间宜 符合表9.1.2的规定。
表9.1.2采用集约型城市公共交通的通勤出行 单程出行时间控制要求
3城市公共交通不同方式、不同线路之间的换乘距离不宜 大于200m,换乘时间宜控制在10min以内。
1各层级城市公共交通走廊客流特征应符合表9.1.3 规定;
表9.1.3城市公共交通走廊层级划分
2城市公共交通走廊应设置专用公共交通路权。 9.1.4各种方式的城市公共交通应一体化发展。修建轨道交通 的城市,应根据轨道交通网络的建设与开通,及时对公共汽电车 系统进行相应调整。 9.1.5城际铁路、城际公交、城乡客运班线、镇村公交应与城 市客运枢纽相衔接。
9.2.1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宜分为干线、普线和支线三个层级, 城市可根据公交客流特征选择线路层级构成。不同层级的城市公 共汽电车线路的功能与服务要求宜符合表9.2.1的规定。
9.2.1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宜分为十线、普线和支线三
表 9. 2. 1 不同层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功能与服务要求
9.2.2城市公共汽电车的车站服务区域,以300m半径计算, 不应小于规划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50%;以500m半径计算,不 应小于90%。 9.2.3城市公共汽电车的车辆规模与发展要求,应综合考虑运 载效率、乘坐舒适性和环保要求。 9.2.4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分类与设施配置要求宜符合表 9.2.4的规定
9.2.2城市公共汽电车的车站服务区域,以300m半径计算,
表9.2.4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分类与设施配置要求
9.2.5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应根据服务需求、车种、车辆数、 服务半径和用地条件在城市内均衡布局。 9.2.6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总用地规模应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 车辆发展的规模和要求确定,场站用地总面积按照每标台150m ~200m²控制
9.2.7各类公共汽电车场站应节约用地,鼓励立体建设。可
1停车场、保养场用地指标宜按照每标台120m²~150m 控制。 2当城市公共汽电场站建有加油、加气设施时,其用地应 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 的规定另行核算面积后加人场站总用地面积中。 3电车整流站用地规模应根据其所服务的车辆类型和车辆 数确定,单座整流站用地面积不应大于500m²。 4充换电站应结合各类公共汽电车场站设置。 5首末站宜结合居住区、城市各级中心、交通枢纽等主要 客流集散点设置,当500m服务半径的人口和就业岗位数之和达 到表9.2.7的规定时,宜配建首末站。单个首末站的用地面积不 宜低于2000m²。在用地紧张地区,首末站可适当简化功能、缩 减面积,但不应低于1000m²。无轨电车首末站用地面积应乘以 1.2的系数,
表9.2.7配建首末站的人口与就业岗位要求
间)单程出行时间不宜大于45m
同)单程出行时间不直大于45min 9.3.2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分为快线和干线,功能层次划分和运 送速度宜符合表9.3.2的规定
表9.3.2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功能层次划分和运送速度
9.3.3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的规划和建设规模应与城市的经济社 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中心城区轨道交通站点800m半径范围内覆 盖的人口与就业岗位占规划总人口与就业岗位的比例,宜符合表 9.3.3的规定。
表9.3.3轨道交通站点800m半径范围内覆盖的 人口与就业岗位比例
9.3.4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走向应与客流走廊主方向一致。 2城市轨道交通快线宜布局在中客流及以上等级客流走廊, 客流密度不宜小于10万人:km/(km·d)。干线A宜布局在大 客流及以上等级客流走廊,干线B宜布局在大、中客流走廊。 3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长度大于50km时,宜选用快线A; 30km~50km时,宜选用快线B;干线宜布局在中心城区内, 4根据客流走廊的客流特征和运量等要求,可在同一客流 走廊内布设多条轨道交通线路。 5城市轨道交通主要换乘站应与城市各级中心结合布局, 并方便乘客的换乘需求和轨道交通的组织。城市土地使用高强度
地区《建筑玻璃幕墙粘接结构 可靠性试验方法 GB/T34554-2017》,应提高轨道交通站点的密度。 6城市轨道交通快线宜进入城市中心区,并应加强与城市 轨道交通干线的换乘衔接。 9.3.5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系统制式应根据线路功能、需求特 征、技术标准、敷设条件、工程造价、资源共享等要素综合 确定。
9.3.6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的衔接
和周边用地特征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轨道交通应优先与集约型公共交通及步行、自行车 交通衔接。 2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800m半径范围内应布设高可达、 高服务水平的步行交通网络。 3城市轨道交通站点非机动车停车场选址宜在站点出人口 50m内。 4城市轨道交通站点与公交首末站衔接时,站点出入口与 首末站的换乘距离不宜大于100m;与公交停靠站衔接,换乘距 离不宜大于50m。 5城市轨道交通外围末端型车站可根据周边用地条件设置 小客车换乘停车场,并应立体布设。 6城市轨道交通站点衔接换乘设施配置应符合表9.3.6的 规定。
表9.3.6城市轨道交通站点衔接换乘设施配置
主:表示应配备的设施,△表示宜配备的设
9.3.7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盖开发时《孔内深层强夯法技术规程 CECS 197:2006》,宜靠近车站设置。一条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应至少设 处定修车辆段,当线路长度超过20km时,应增设停车场。 2车辆基地应资源共享,占地面积总规模宜按每千米正线 0.8hm²~1.2hm²控制,车辆段的用地面积宜按25hm²/座~ 35hm²/座控制,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宜按10hm²/座~20hm/座控 制,综合维修基地用地宜按30hm/座~40hm/座控制。 9.3.8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通道、车站及附属设施用地均应满 足建设及运营要求,轨道交通线路通道与车站的规划控制边界应 符合下列规定: 1线路通道建设控制区宽度宜为30m,2线及以上线路通 道应结合运营要求确定用地控制范围; 2标准地下车站控制区长度宜为200m300m,宽度宜为 40m~50m。标准地面、高架车站控制区长度宜为150m~200m, 宽度宜为50m~60m。起终点车站、编组数大于6节或股道数大 于2线的车站、采用铁路制式的车站,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用地 控制范围,
9.4快速公共汽车交通系统与有轨电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