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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53/T-58-2020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及机械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pdf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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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53/T-58-2020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及机械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pdf部分内容预览:
5.2.6猎施项日费应根据招标又件、 的计价标准或市场定价方法、类似工程计价方法确定,其中,组织措施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工程 量清单结合工程实际编制;绿色施工安全文明措施项目费应按照本规则第3.2.8条及附录C相关的规定 计算。 5.2.7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暂估价项目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参考国家、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或 市场定价方法、类似工程计价方法确定综合单价; 4总承包服务费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按照国家、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 标准、市场定价方法、类似工程计价方法计算; 税全产小注42发的插宝计篇
5.2.7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DB33∕T 1108-2018 房屋白蚁监测控制技术规程人雍制 标人应依据本规则第6.2.1条的规定自主确定: 但投标报价不得低干工程成本
6.2.1编制投标报价可依据
1企业定额和企业数据: 2答疑纪要以及第5.2.1条编制招标控制价相关依据。 6.2.2投标报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规定由投标人承担的一定范围与幅度内风险的费用,招标文件中没 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6.2.3投标人应提供综合单价分析表、按本规则第3.2.6~3.2.7条的规定,明确综合单价包含内容。招 标文件或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已经规定计算办法的,应从其规定计算。 6.2.4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和技术措施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综 合单价计算。 6.2.5组织措施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计算,并列出其计算 公式。 5.2.6绿色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应按照本规则第3.2.8条及附录C相关规定计算。 5.2.7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参考国家、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 准或市场定价方法、类似工程计价方法及企业定额和数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计日工金额; 2总承包服务费、优质工程增加费、工期压缩增加费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及其项目特 正描述和招标文件中相应提出的服务范围、内容与要求自主确定,并逐项列出其计算公式; 3暂列金额、暂估价同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规定。 5.2.8税金应按本规则第4.2.8条的规定计算。 5.2.9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 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可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项目的单 价和合价之中,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与调整。
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可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项目的单 价和合价之中,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与调整。
7.1.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 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 实质性内容。 7.1.2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 约定。
7.1.2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 约定。
2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时间节点、工程形象目标或按工程进度节点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应在 定。 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8.2.1单价合同工程的工程量应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8.2.2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工程量清单缺陷,或因工程变更 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8.2.3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 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承包人提交的计量 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应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8.2.4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 条件并派人参加。当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上签字确认。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 参加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 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 8.2.5当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时,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 书面意见,并应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天内对承 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方式 解决。 3.2.6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并经发包人核实无误后,发承包双方应对每个 佰耳的压次计量 热
8.3.1总价合同的工程量,由于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导则 2010年》,应按承包人完成变更工程应予计算工程量 确定。 8.3.2发承包双方应以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按合同中约定的时间节点、形象目标或工程进度 节点进行工程计量。 8.3.3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核对,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 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应通知承包人进行共同核对。
9.1.1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法律法规变化; 工程变更; 项目特征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 5 工程量偏差; 6计日工; 7 物价变化; 暂估价; 9 不可抗力; 10 提前竣工增加费; 11 误期赔偿费; 12索赔; 13 现场签证; 14暂列金额; 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9.1.2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清单缺陷、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14关天内,承包 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 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9.1.3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清单缺陷、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 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 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9.1.4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 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当有疑问时,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 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承(发)包人提交 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 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承(发)包人在收到发 (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 (发)包人认可。 9.1.5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时,可由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 (或工程造价咨询人)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暂定结果,只要对发承包双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双方应继 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9.1.6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 支付。 9.1.7合同价款调整事项引起工期变化的,发承包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发承包双方宜参照类似工
9.2.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 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规定 调整合同价款。 9.2.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本规则第9.2.1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峻工时间 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9.2.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本规则第9.2.1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 之后,合同价款调减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增的予以调整。
二程变更、工程量清单缺项及工程量偏差处
9.3.1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其相应的综合单价除合同另有 约定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对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变更工程量在原工程量的±15%以内(含15%)时,其综合单价应按 照原综合单价确定; 2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变更工程量在原工程量的±15%以上(不含15%)时,超过原工程量 部分的综合单价应按照合同或招标文件约定的计价依据计算,但投标人投标报价时或合同约定的总价优 惠比例应予保持; 3由于工程变更引起施工组织和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 提交发包方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 执行,应按照本条款1、2相应规定调整措施措施项目费。 9.3.2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其综合单价按9.3.1条第2款确 定,且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9.3.3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规则 第9.3.1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9.3.4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 照本规则第9.3.1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9.3.5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按本规则第9.3.1条调整 合同价款。
9.4.1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项目、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承包 人应予执行。 9.4.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项工作,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交下列报表和 有关凭证报送发包人核实,
DB45∕T 2362-2021 城镇排水管渠运行维护技术规程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项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项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项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