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345-2012《屋面工程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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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345-2012《屋面工程技术规范》.pdf简介:

GB50345-2012《屋面工程技术规范》是中国国家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该规范主要针对新建和既有建筑的屋面工程技术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等方面的规定,为确保屋面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耐久性提供指导。它涵盖了屋面结构、防水工程、保温隔热、屋面排水、屋面绿化、屋面设施、屋面施工与验收等多个方面,对于保障建筑工程的屋面功能和使用寿命具有重要意义。

该规范的2012版更新了原有的技术要求,反映了近年来屋面工程领域的新材料、新技术和设计理念,旨在提高屋面工程的施工质量,降低建筑运行中的能源消耗,以及减少环境影响。通过遵循该规范,可以确保屋面工程的施工质量符合国家的标准和行业规定,从而保障建筑物的整体性能和使用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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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防水垫层宜采用自粘聚合物沥青防水垫层、聚合物改性

表4.8.6防水垫层的最小厚度和搭接宽度(mm)

4.8.77 在满足屋面荷载的前提下,瓦屋面持钉层厚度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持钉层为木板时,厚度不应小于20mm; 2 持钉层为人造板时,厚度不应小于16mm; 3 持钉层为细石混凝土时世财滨江文园联体别墅施工图,厚度不应小于35mm。 4.8.8 瓦屋面檐沟、天沟的防水层,可采用防水卷材或防水涂 膜,也可采用金属板材。

4.8.9烧结瓦、混凝士瓦屋面的坡度不应小于

.8.9烧结瓦、混凝士瓦屋面的坡度不应小于30%。

4.8.10采用的木质基层、顺水条、挂瓦条,均应作防腐、防火 和防蛀处理;采用的金属顺水条、挂瓦条,均应作防锈蚀处理。 4.8.11 烧结瓦、混凝土瓦应采用干法挂瓦,瓦与屋面基层应固 定牢靠。

4.8.12烧结瓦和混凝土瓦铺装的

1 瓦屋面檐口挑出墙面的长度不宜小于300mm; 2 脊瓦在两坡面瓦上的搭盖宽度,每边不应小于40mm; 3 脊瓦下端距坡面瓦的高度不宜大于80mm; 4 瓦头伸入檐沟、天沟内的长度宜为50mm~70mm; 5 金属檐沟、天沟伸人瓦内的宽度不应小于150mm; 6 瓦头挑出檐口的长度宜为50mm~70mm: 7 突出屋面结构的侧面瓦伸人泛水的宽度不应小于50mm。

4.8.13沥青瓦屋面的坡度不应小于20%。 4.8.14沥青瓦应具有自粘胶带或相互搭接的连锁构造。矿物粒 料或片料覆面沥青瓦的厚度不应小于2.6mm,金属箔面沥青瓦 的厚度不应小于2mm。 4.8.15沥青瓦的固定方式应以钉为主、粘结为辅。每张瓦片上 不得少于4个固定钉;在大风地区或屋面坡度大于100%时,每 张瓦片不得少于6个固定钉。 4.8.16天沟部位铺设的沥青瓦可采用搭接式、编织式、敬开 式。搭接式、编织式铺设时,沥青瓦下应增设不小于1000mm 宽的附加层;敬开式铺设时,在防水层或防水垫层上应铺设厚度 不小于0.45mm的防锈金属板材,沥青瓦与金属板材应用沥青 基胶结材料粘结,其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1脊瓦在两坡面瓦上的搭盖宽度,每边不应小于150mm; 2 脊瓦与脊瓦的压盖面不应小于脊瓦面积的1/2; 3 沥青瓦挑出檐口的长度宜为10mm~20mm;

金属泛水板与沥青瓦的搭盖宽度不应小于100mm; 金属泛水板与突出屋面墙体的搭接高度不应小于250mm; 金属滴水板伸入沥青瓦下的宽度不应小于80mm。

表4.9.1金属板屋面防水等级和防水做法

注:1当防水等级为I级时,压型铝合金板基板厚度不应小于0.9mm;压型 基板厚度不应小于0.6mm; 2当防水等级为I级时,压型金属板应采用360°咬口锁边连接方式; 3在I级屋面防水做法中,仅作压型金属板时,应符合《金属压型板应 术规范》等相关技术的规定。

4.9.2金属板屋面可按建筑设计要求,选用镀层钢板、

板、铝合金板、不锈钢板和钛锌板等金属板材。金属板材及其配 套的紧固件、密封材料,其材料的品种、规格和性能等应符合现 行国家有关材料标准的规定 4.9.3金属板屋面应按围护结构进行设计,并应具有相应的承 载力、刚度、稳定性和变形能力。 4.9.4金属板屋面设计应根据当地风荷载、结构体形、热工性 能、屋面坡度等情况,采用相应的压型金属板板型及构造系统。 4.9.5:金属板屋面在保温层的下面宜设置隔汽层,在保温层的 上面宜设置防水透汽膜。 4.9.6金属板屋面的防结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 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有关规定。 4.9.7压型金属板采用咬口锁边连接时,屋面的排水坡度不宜 小王5%:压型全属板采用固件连接时,层面的排水坡度不宜

4.9.8金属檐沟、天沟的伸缩缝间距不宜大于30m;内檐沟及 内天沟应设置溢流口或溢流系统,沟内宜按0.5%找坡。 4.9.9金属板的伸缩变形除应满足胶口锁边连接或紧固件连接 的要求外,还应满足標条、檐口及天沟等使用要求,且金属板最 大伸缩变形量不应超过100mm。 4.9.10金属板在主体结构的变形缝处宜断开,变形缝上部应加 扣带伸缩的金属盖板。 4.9.11金属板屋面的下列部位应进行细部构造设计: 屋面系统的变形缝; 2 高低跨处泛水; 3 屋面板缝、单元体构造缝: 4 檐沟、大沟、水落口; 5 屋面金属板材收头: 6 洞口、局部凸出体收头; 7 其他复杂的构造部位。 4.9.12压型金属板采用咬口锁边接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標条上应设置与压型金属板波形相配套的专用固定支 坐,并应用自攻螺钊与標条连接: 2压型金属板应搁置在固定支座上,两片金属板的侧边应 确保在风吸力等因素作用下扣合或咬合连接可靠; 3在大风地区或高度大于30m的屋面,压型金属板应采用 360°咬口锁边连接; 4大面积屋面和弧状或组合弧状屋面,压型金属板的立边 校合宜采用暗扣直立锁边屋面系统; 5单坡尺寸过长或环境温差过大的屋面,压型金属板宜米 用滑动式支座的360°咬口锁边连接。 4.9.13压型金属板采用紧固件连接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4.9.12压型金属板采用咬口锁边连接的构造应符合下列

1在標条上应设置与压型金属板波形相配套的专用固定支 座,并应用自攻螺钉与標条连接: 2压型金属板应搁置在固定支座上,两片金属板的侧边应 确保在风吸力等因素作用下扣合或咬合连接可靠; 3在大风地区或高度大于30m的屋面,压型金属板应采用 360°咬口锁边连接 4大面积屋面和弧状或组合弧状屋面,压型金属板的立边 校合宜采用暗扣直立锁边屋面系统; 5单坡尺寸过长或环境温差过大的屋面,压型金属板宜采 用滑动式支座的360°咬口锁边连接。

4.9.13压型金属板采用紧固件连接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铺设高波压型金属板时,在標条上应设置固定支 定支架应采用自攻螺钉与標条连接,连接件宜每波设置

2铺设低波压型金属板时,可不设固定支架,应在波峰处 采用带防水密封胶垫的自攻螺钉与標条连接,连接件可每波或隔 波设置一个,但每块板不得少于3个; 3压型金属板的纵向搭接应位于標条处,搭接端应与標条 有可靠的连接,搭接部位应设置防水密封胶带。压型金属板的纵 向最小搭接长度应符合表4.9.13的规定;

表4.9.13压型金属板的纵向最小搭接长度(mm)

4压型金属板的横向搭接方向宜与主导风向一致,搭接不 应小于一个波,搭接部位应设置防水密封胶带。搭接处用连接件 紧固时,连接件应采用带防水密封胶垫的自攻螺钉设置在波 峰上。

规定: 1应采用屋面板压盖和带防水密封胶垫的自攻螺钉,将夹 芯板固定在標条上: 2夹芯板的纵向搭接应位于擦条处,每块板的支座宽度不 应小于50mm,支承处宜采用双擦或条一侧加焊通长角钢; 3夹芯板的纵向搭接应顺流水方向,纵向搭接长度不应小 于200mm,搭接部位均应设置防水密封胶带,并应用拉铆钉 连接; 4夹芯板的横向搭接方向宜与主导风向一致,搭接尺寸应 按具体板型确定,连接部位均应设置防水密封胶带,并应用拉铆 钉连接。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审查要点(2018试行)金属板檐口挑出墙面的长度不应小于200mm:

2金属板伸入檐沟、天沟内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 3金属泛水板与突出屋面墙体的搭接高度不应小于 250mm; 4金属泛水板、变形缝盖板与金属板的搭盖宽度不应小于 200mm; 5金属屋脊盖板在两坡面金属板上的搭盖宽度不应小 于250mm。 4.9.16压型金属板和金属面绝热夹芯板的外露自攻螺钉、拉铆 钉,均应采用硅酮耐候密封胶密封。

不同材质金属材料并易产生电化学腐蚀时,固定支座与支承 之间应采用绝缘垫片或采取其他防腐蚀措施,

4.9.18采光带设置宜高出金属板屋面 250mm。采光带

与金属板屋面的交接处,均应作泛水处理

4.10玻璃采光顶设计

4.10.1玻璃采光顶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屋面形式、使用功能和 美观要求,选择结构类型、材料和细部构造, 4.10.2玻璃采光顶的物理性能等级DB65/T 4243-2019标准下载,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别、高 度、体形、功能以及建筑物所在的地理位置、气候和环境条件进 行设计。玻璃采光顶的物理性能分级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建筑玻璃采光顶》JG/T231的有关规定。 4.10.3玻璃采光顶所用支承构件、透光面板及其配套的紧固 件、连接件、密封材料,其材料的品种、规格和性能等应符合国 家现行有关材料标准的规定。 4.10.4玻璃采光顶应采用支承结构找坡,排水坡度不宜小 于5%。

2采光板板缝、单元体构造缝; 3 天沟、檐沟、水落口; 4 采光顶周边交接部位; 5 洞口、局部凸出体收头; 6 其他复杂的构造部位 4.10.6玻璃采光顶的防结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 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有关规定;对玻璃采光顶内侧 的冷凝水,应采取控制、收集和排除的措施 4:10.7玻璃采光顶支承结构选用的金属材料应作防腐处理,铝 合金型材应作表面处理;不同金属构件接触面之间应采取隔离 措施。 4.10.8玻璃采光顶的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玻璃采光顶应采用安全玻璃,宜采用夹层玻璃或夹层中 空玻璃; 2玻璃原片应根据设计要求选用,且单片玻璃厚度不宜小 于6mm; 3夹层玻璃的玻璃原片厚度不宜小于5mm; 4上人的玻璃采光顶应采用夹层玻璃; 5点支承玻璃采光顶应采用钢化夹层玻璃; 6所有采光顶的玻璃应进行磨边倒角处理。 4.10.9玻璃采光顶所采用夹层玻璃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用安全玻璃第3部分:夹层玻璃》GB15763.3的有关规定 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夹层玻璃宜为于法加工合成,夹层玻璃的两片玻璃厚度 相差不宜大于2mm; 2夹层玻璃的胶片宜采用聚乙烯醇缩」醛胶片,聚乙烯 缩宿丁醛胶片的厚度不应小于0.76mm 3暴露在空气中的夹层玻璃边缘应进行密封处理。 4.10.10玻璃采光顶所采用夹层中空玻璃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4.10.9条和现行国家标准《中空玻璃》GB/T11944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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