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审查要点(试行)(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五局委2018年3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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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审查要点(试行)(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五局委2018年3月).pdf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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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焦作币城市规划有必要进一步丰富规划编制理念和指导 思想,提升规划编制手段,充实规划内容,指导城海绵设施建设,有效缓解城市内涝, 削减城市径流污染负荷,提高雨水资源化利用效率,修复城市水生态系统。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与总体规划同步编制或前置编制,并与总体规划、法定图则等 法定规划密切衔接,将海绵建设内容及目标分层级、分步骤地纳入法定规划中,并成为 法定规划的有机组成部分。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主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相关海绵专项规划中的有关要 求,增加与海绵城市规划建设有关的内容,细化落实海绵城市相关规划指标、要求、大 型市政设施布局等规划内容,明确强制性指标和引导性指标,并指导下层次的规划、设 计和建设项目规划管控工作。 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层面,可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相关海绵专项规划的要求,细化 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控制指标,落实相应设施选择、布局、可执行 的总体设施规模及相关技术,将海绵城市的建设技术和方法体现在场地规划设计、工程 规划设计、技术经济论证等方面,指导地块开发建设。

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规划落实,涉及海绵城币专项规划、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 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层面。这些规划分别侧重于落实系统、宏观、中观、微观四个层 面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它们相互支持,共同构建起完整的技木框架。 本部分规划审查要点主要用于焦作市辖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 划的设计审查。 1、控制性详细规划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重点是细化分解和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海绵城市详细规划 中提出的海绵城市控制目标及要求。结合具体地块的用地性质和土壤类型等要素,基于 各地块的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调整绿地系统规划、交通与道路系统规划中的绿化率

道路周边绿地宽度等相关布局与指标,明确一部分市政尺度的源头径流控制系统、城币 雨水管渠系统以及超标雨水排放系统的重要设施的规划选择与布局,最终将海绵城市的 理念形成可操作、可管理的规划设计条件,用于管控土地开发出让及建设前期等一系列 工作中。 2、修建性详细规划 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具体实施规划)层面上,重点是将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关于各地 块的海绵城市控制指标和引导性要求落实到具体项目的设计之中,具体指导海绵城市设 施的建设、细化场地设计和设施配套设计中,以维持或恢复场地的“海绵”功能

2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查要点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综合考虑水文、地形、地貌、土壤等影响因素,以总体规划和海 绵城市专项规划中的海绵城市规划指标和相关内容为依据,进一步分解控制指标至地块 级别,进一步在竖向、用地、水系、给排水、绿地、道路等专业的规划设计过程中落实 海绵城市的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海绵城市的规划内容是落实海绵城市规划管控的直接依据,将为 地块的海绵城市控制指标被纳入规划许可提供法定依据,并为下阶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和 各项市政设施工程设计提供技术依据。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径流峰值控制目标等控制性指标及透水铺 装率、下沉式绿地率、雨水资源化利用率等引导性指标及其他海绵相关指标应符合《焦 作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管理规定(试行)》(焦政办(2016)127号)、《焦作市海绵 城市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标准(试行)》(焦政办(2016)128号、《焦作市海绵城市规划 设计导则》(焦建【2016】89号)等文件要求,并应符合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中对其所 在区域的具体要求

(2)对主要地表径流通道及其周边的用地进行统筹,合理布局公共绿地、开放空 间和道路设施等用地。 (3)产汇流较高的商业、居住区等地块应与产汇流较低的学校、居住区公园等地 块交又布置,避免雨水径流过于集中。 3、蓝线(水系)规划 (1)细化并落实水面面积率、水系保护、水系利用等要求,将水面率分解至本规 划地区内各个地块。 (2)深化总体规划确定的蓝线保护范围,明确界址坐标、规模。 (3)明确规划区水系的生态岸线、滨水缓冲带形态、断面、尺度和材料等内容, 并将其分解至单元地块,以确定地块生态岸线要求。 (4)落实总体规划相关内容和要求,将湿地等生态修复区域纳入蓝线控制范围。 (5)统筹协调蓝线内布局的水系、岸线、湿地及其与排水防涝设施的关系。 4、绿线(绿地)规划 (1)明确公园绿地系统的汇水服务范围、不透水面积比例、水域面率、雨水调蓄 容积等指标,分担区域的径流控制目标。 (2)落实绿线,明确区域绿地、城市绿地的范围和规模。 (3)对不涉及防灾避灾功能的绿地,强化其对绿地周边地表径流的调节作用。 (4)植物选择应选择适宜本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乡土植物、本土树种。 5、给水规划 (1)确定地块雨水资源利用率指标。 (2)根据城市需求及供应情况,确定再生水供水量、管网布局、管径及其路由等 内容,并将再生水供水指标分解至单元地块,以确定地块污水再生利用指标。 6、地块管控规划 (1)将总体规划和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确定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因地制宜的分解 至单元地块上,以确定每个地块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2)提出规划地块控制径流污染的设施、方式及要求,以确定地块径流污染控制 容积指标,指导下一步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3)在明确具备可实施性的地块不透水面积比例、绿色屋顶率等引导性指标的基

础上,复核地块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以确定单位面积雨水控制容积等指标。 7、排水、排涝、防洪规划 (1)明确规划地区和重点地块(涉水)的水环境质量要求。 (2)根据专项规划确定的排水体制、内涝设计重现期标准和主干管网布局,进行 规划区排水系统布局,确定排水管渠的路由管径、管底标高等内容。 (3)明确规划范围内所涉及的城市防洪工程的等级和设计防洪标准,设计洪水、 涝水和潮水位,细化并确定规划区域内堤防、河道及护岸(滩)等设施工程。 (4)明确管渠、泵站、滞蓄设施、超标雨水径流通道等综合性的排水防涝基础设 施的控制界限,明确用地规模、位置、相关控制要求。 (5)合理规划城市超标暴雨排放通道,使超标雨水安全、快速的排入水体。 (6)山地丘陵等特殊地区应规划确定防治山洪、泥石流等相应的防洪沟、护坡等 设施。 8、道路规划 (1)确定各条道路的径流控制目标。 (2)按照城市道路径流控制技术要点,进一步细化道路断面、竖向设计,并与周 边绿地或开放空间充分衔接。 (3)充分利用道路人行道和慢行系统建设透水铺装和调蓄等设施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海绵城市规划成果一般包括法定文件(含文本、图则)和技术 文件(含说明书和图纸)。涉及海绵城市的相关规划内容应分别纳入控规的相应文字说 明和图纸中,主要涉及成果表达如下: (1)文本、说明书中的现状分析、用地布局、综合交通、市政工程、城市设计、 自然生态保护及绿地系统规划等方面应补充海绵城市的相关内容和要求;新增海绵城市 分区分类、地块控制指标分解等文字内容。 (2)在图则中,补充海绵城市相关的蓝线、绿线、黄线、紫线等的规划控制内容; 增加易涝区、区域性海绵设施的图标,明确海绵城市相关设施的位置和规模要求,无法 落位的应标明所在的街区或地块的具体要求,便于下层次规划落实。 (3)在地块指标控制表中,落实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管控目标,并按地块海绵城

市控制指标分解的要求,因地制宜增加海绵城市引导性指标。 (4)在用地、绿地、竖向、道路、给水、污水、雨水等规划图中增加海绵城市相 关要求或设施的图示表达;增加海绵汇水分区图、地块海绵城市控制指标分布图、地表 经流路径图、道路雨水设施布局图等图纸

控制指标分解的要求,因地制宜增加海绵城市引导性指标。 (4)在用地、绿地、竖向、道路、给水、污水、雨水等规划图中增加海绵城市木 要求或设施的图示表达;增加海绵汇水分区图、地块海绵城市控制指标分布图、地 流路径图、道路雨水设施布局图等图纸,

DB11∕T 463-2012 胶粉聚苯颗粒复合型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3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要点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指导,增加与海绵城市建设有关的内 容,落实与分解法定图则确定的海绵城市控制指标,落实具体的设施及相关技术 要求,将海绵城市的建设技术和方法吸纳到场地规划设计、工程规划设计、经济 技术论证等方面,指导地块开发建设。 政府组织编制的重点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开发建设单位编制的一般地 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均应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有关海绵城市建设规划的内容 要求和控制指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中总量控制目标、径流峰值控制目标等控制性指标及透水铺 装率、下沉式绿地率、雨水资源化利用率等引导性指标及其他海绵相关指标应符 合《焦作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管理规定(试行)》(焦政办【2016】127号)、 《焦作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标准(试行)》(焦政办(2016)128号)、 《焦作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焦建(2016)89号)等文件要求,并应符 合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其所在区域的具体要求。

1、现状分析 (1)对规划项目所在地区的自然气候条件进行调研分析,包括历年降雨、 地形地貌、绿化植被、土壤与工程地质、河湖水系及湿地等自然水体情况等内容 (2)对规划范围内的水文地质条件进行深入调研分析,包括地下水位高度、 水质情况、地质剖面、土壤类型及其渗透性能、内涝灾害情况等内容,重点项目 还应提前掌握规划地段地质勘探情况。 (3)了解上位规划和相关规划的情况及其要求,包括城市海绵分区要求、 空规图则指标要求、城市排水分区情况、现有市政管网布局等内容。 2、竖向设计 (1)统筹考虑自身产流以及客水对建设场地的影响,综合设计雨水系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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