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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751-2012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简介:
"GB 50751-2012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主要针对医用气体的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提供了详细的指导。这个规范涵盖了医用气体的供应系统、管道敷设、设备安装、质量控制、安全防护等方面,对于保障医用气体设施的正常运行、医疗环境的安全以及患者的生命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该PDF文件是该标准的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内容详尽,专业性强,一般用于医用气体工程的设计、施工人员参考,以及相关监管部门进行验收和监督时使用。它对于医用气体工程项目的实施和质量控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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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医用气体汇流排应采用工厂制成品。输送氧气含量超过
4.3.4医用气体汇流排应采用工厂制成品。输送氧气含量超过
23.5%的汇流排,还应符合本规范第4.2.7条的规定。 4.3.5各种医用气体汇流排在电力中断或控制电路故障时,应能 持续供气。医用二氧化碳、医用氧化亚氮气体供应源汇流排,不得 出现气体供应结冰情况。 4.3.6医用氮气、医用二氧化碳、医用氧化亚氮、医用混合气体供 应源,均应设置排气放散管,且应引出至室外安全处。 4.3.7医用氮气、医用二氧化碳、医用氧化亚氮、医用混合气体供 应源,应设置监测报警系统,并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
4.4.1医用真空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医用真空不得用于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及放射性沾 染场所; 2独立传染病科医疗建筑物的医用真空系统宜独立设置; 3实验室用真空汇与医用真空汇共用时,真空罐与实验室总 汇集管之间应设置独立的阀门及真空除污罐; 4医用真空汇在单一故障状态时,应能连续工作。 4.4.2医用真空机组宜由真空泵、真空罐、止回阀等组成,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真空泵宜为同一种类型; 2医用真空汇应设置备用真空泵,当最大流量的单台真空泵 故障时,其余真空泵应仍能满足设计流量; 3真空机组应设置防倒流装置。 4.4.3医用真空汇宜设置细菌过滤器或采取其他灭菌消毒措施 当采用细菌过滤器时经典别墅装修施工图,应符合本规范第5.2节的有关规定
4.4医用真空机组排气应符合下列
1:多台真空泵合用排气管时,每台真空泵排气应采取隔离 措施;
2排气管口应使用耐腐蚀材料,并应采取排气防护措施,排 气管道的最低部位应设置排污阀; 3真空泵的排气应符合医院环境卫生标准要求。排气口应 设置有害气体警示标识; 4排气口应位于室外,不应与医用空气进气口位于同一高 度,且与建筑物的门窗、其他开口的距离不应少于3m; 5排气口气体的发散不应受季风、附近建筑、地形及其他因 素的影响,排出的气体不应转移至其他人员工作或生活区域。 4.4.5医用真空汇的设备、管道连接、阀门及附件的设置,应符合 下列规定: 1每台真空泵、真空罐、过滤器间均应设置阀门或止回阀。 真空罐应设置备用或安装旁通管; 2真空罐应设置排污阀,其进气口之前宜设置真空除污罐, 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2节的有关规定; 3:真空泵与进气、排气管的连接宜采用柔性连接。 4.4.6医用真空汇的控制系统、监测与报警应符合下列规定: 14 每台真空泵应设置独立的电源开关及控制回路; 2每台真空泵应能自动逐台投入运行,断电恢复后真空泵应 能自动启动; 3自动切换控制应使得每台真空泵均匀分配运行时间; 4医用真空汇控制面板应设置每台真空泵运行状态指示及 运行时间显示; 5监测与报警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7.1节的规定。
1每台真空泵应设置独立的电源开关及控制回路; 2每台真空泵应能自动逐台投入运行,断电恢复后真空泵应 能自动启动; 3自动切换控制应使得每台真空泵均匀分配运行时间; 4医用真空汇控制面板应设置每台真空泵运行状态指示及 运行时间显示; 5监测与报警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7.1节的规定。
4.7医用真空汇应设置应急备用
4.4.8液环式真空泵的排水应经污水处理合格后排放,且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的有关 规定。
4.4.9牙科专用真空汇应独立设置,并应设置汞合金分离装置。
4.4.9牙科专用真空汇应独立设置,并应设置汞合金分
4.4.10牙科专用真空汇应符合下列规定
1牙科专用真空汇应由真空泵、真空罐、止回阀等组成,也可 采用粗真空风机机组型式; 2牙科专用真空汇使用液环真空泵时,应设置水循环系统:
1进气口应设置过滤网,应能滤除粒径大于1mm的颗粒; 2系统设置细菌过滤器时,应符合本规范第5.2节的有关规 定。湿式牙科专用真空系统的细菌过滤器应设置在真空泵的排 气口。
4.4.12牙科专用真空汇排气应符合本规范第4.4.4条的规定。
4.5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系统
4.5.1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系统应保证每个末端的设计流量,以
4.5.1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系统应保证每个末端的设计流量,以 及终端组件应用端允许的真空压力损失符合表4.5.1的规定
表4.5.1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系统每个末端 设计流量与应用端允许真空压力损失
4.5.2麻醉废气排放系统及使用的润滑剂、密封剂,应采用与氧 气、氧化亚氮、卤化麻醉剂不发生化学反应的材料。
4.5.2麻醉废气排放系统及使用的润滑剂、密封剂,应采用与氧
1 机组在单一故障状态时,系统应能连续工作; 2机组的真空泵或风机宜为同一种类型;
3机组应设置备用真空泵或风机,当最大流量的单台真空泵 或风机故障时,机组其余部分应仍能满足设计流量; 4机组应设置防倒流装置。
4机组应设置防倒流装置。 4.5.4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机组中设备、管道连接、阀门及附件 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台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真空泵应设置阀门或止回阀; 2 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机组的进气管及排气管宜采用柔性 连接; 3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机组进气口应设置阀门。 4.5.5粗真空风机排放机组中风机的设计运行真空压力宜高于 17.3kPa,且机组不应再用作其他用途。 4.5.6麻醉或呼吸废气真空机组排气应符合本规范第4.4.4条 的规定。 4.5.7大于0.75kW的麻醉或呼吸废气真空泵或风机,宜设置在 独立的机房内。 4.5.8引射式排放系统采用医疗空气驱动引射器时,其流量不得 对本区域的其余设备正常使用医疗空气产生干扰。 4.5.9用于引射式排放的独立压缩空气系统,应设置备用压缩 机,当最大流量的单台压缩机故障时,其余压缩机应仍能满足设计 流量。 4.5.10用于引射式排放的独立压缩空气系统,在单一故障状态
4.5.4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机组中设备、管道连接、阀门及附件
1每台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真空泵应设置阀门或止回阀; 2 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机组的进气管及排气管宜采用柔性 连接; 3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机组进气口应设置阀门。 4.5.5粗真空风机排放机组中风机的设计运行真空压力宜高于 17.3kPa,且机组不应再用作其他用途。 4.5.6麻醉或呼吸废气真空机组排气应符合本规范第4.4.4条 的规定。 4.5.7大于0.75kW的麻醉或呼吸废气真空泵或风机,宜设置在 仙
4.5.6麻醉或呼吸废气真空机组排气应符合本规范第4.4.4条 的规定。 4.5.7大于0.75kW的麻醉或呼吸废气真空泵或风机,宜设置在 独立的机房内,
对本区域的其余设备正常使用医疗空气产生干扰。
4.5.10用于引射式排放的独立压缩空气系统,在单一故障状态 时应能连续工作
4.6.1医用气体气源站房的布置应在医疗卫生机构总体设计中 统一规划,其噪声和排放的废气、废水不应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周边 环境造成污染
4.6.2医用空气供应源站房、医用真空汇泵房、牙科专用真空汇
泵房、麻醉废气排放泵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泵房、麻醛废气排放泵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组四周应留有不小于1m的维修通道; 2每台压缩机、干燥机、真空泵、真空风机应根据设备或安装 位置的要求采取隔震措施,机房及外部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以及医疗工艺对噪声与震动的规定; 3站房内应采取通风或空调措施,站房内环境温度不应超过 相关设备的充许温度。 4.6.3医用液氧贮罐站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贮罐站应设置防火围堰,围堰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围堰最 大液氧贮罐的容积,且高度不应低于0.9m; 2医用液氧贮罐和输送设备的液体接口下方周围5m范围 内地面应为不燃材料,在机动输送设备下方的不燃材料地面不应 小于车辆的全长; 3氧气储罐及医用液氧贮罐本体应设置标识和警示标志,周 围应设置安全标识。 4.6.4医用液氧贮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医用液氧贮罐与医疗卫生机构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2医疗卫生机构液氧贮罐处的实体围墙高度不应低于 2.5m;当围墙外为道路或开阔地时,贮罐与实体围墙的间距不应 小于1m;围墙外为建筑物、构筑物时,贮罐与实体围墙的间距不应 小于5m; 3医用液氧贮罐与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6.4的规定。
1贮罐站应设置防火围堰【河北省】《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程DB 13(J)133-2012》,围堰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围堰最 大液氧贮罐的容积,且高度不应低于0.9m; 2医用液氧贮罐和输送设备的液体接口下方周围5m范围 内地面应为不燃材料,在机动输送设备下方的不燃材料地面不应 小于车辆的全长; 3氧气储罐及医用液氧贮罐本体应设置标识和警示标志,周 围应设置安全标识。
4.6.4医用液氧贮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
1医用液氧贮罐与医疗卫生机构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2医疗卫生机构液氧贮罐处的实体围墙高度不应低于 2.5m;当围墙外为道路或开阔地时,贮罐与实体围墙的间距不应 小于1m;围墙外为建筑物、构筑物时,贮罐与实体围墙的间距不应 小于5m; 3医用液氧贮罐与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6.4的规定。
表4.6.4医用液氧贴罐与医疗卫生机构内部 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m)
续表 4. 6. 4
注:当面向液氧贮罐的建筑外墙为防火墙时,液氧贮罐与一、二级建筑物墙壁或突 出部分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平板玻璃 GB11614-2009》,与三、四级建筑物墙壁或突出部分的防火 间距不应小于7.5m。
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 定,应布置为独立单层建筑物,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围 护结构上的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得采用木质、塑钢等可燃材料制 作。与其他建筑毗连时,其毗连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h且 无门、窗、洞的防火墙,站房应至少设置一个直通室外的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