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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杭规发[2016]193号 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2016年11月18日).pdf简介:
"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杭规发[2016]193号 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2016年11月18日)"是由杭州市规划局和杭州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联合发布的城市规划管理文件。该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和指导杭州市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确保城市基础设施的合理布局和公共服务的均衡提供。
该规定可能涵盖了多个方面,如公共设施的种类(如学校、医院、公园、体育设施、公共交通站点等)、建设规模、位置要求、服务半径、配套设施的设置标准等,以满足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和社会活动的需求。它可能还会涉及到规划审批、建设监管、验收标准等内容,以促进城市和谐发展和提升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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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杭规发[2016]193号 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2016年11月18日).pdf部分内容预览:
表 5. 2. 51
居住区商业设施配置引导表
【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条文说明](2015年)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
学校生均规划建设用地面积指标表(㎡/生)
幼儿园用地面积指标表
附图一市区土地级别划分图杭州市区基准地价图图纸来自于《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4)129号)》
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
总 术语. 公共设施布局原则 城市公共设施设置要求..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 8 5.1设置要求 8 5.2居住区商业设施配置引导 12 5.3旧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差别配置 13
公共设施布局原则 城市公共设施设置要求
5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
5.1设置要求 5.2居住区商业设施配置引导 12 5.3旧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差别配置 13
1.0.1原《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于2009年6月经市政府批复,作为杭州 市城市规划编制与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依据。近年来,随着国家层面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 化的重视,相关行业的政策规定、相关标准与文件要求都发生了变化,通过对原《规定》的实施 平估,认为有必要对其进行修订。本次修订参照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 以及其它行业发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杭州市新一轮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与规划管理单元控制性 羊细规划的编制情况,以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 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为目标,修订《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 (2009年版)为本标准
1.0.2本《规定》中城市公共设施设置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居住区公 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新建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按照规划要求、配套标准和建设程序同步配套建设。旧区改造的 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可以本《规定》为参考,考虑到旧区的实际困难各有不同,因此改造时可 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差别配置,但用地面积不得小于现有面积或不得小于规划管理单元控制性规划 中确定的面积。已建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以改造和补充为主,采用新建、改建、置换、租赁、 共享等多种手段,逐步提高与完善,
1.0.3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目标有两个层次,一是为了提升城市公共服务品质,二是保障民生 实现社会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应以公益性设施优先,保障人民群众的基 本利益;规划布局时宜将同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相对集中布置,形成不同层级的公共服务中 心;贯彻可持续发展是基本国策,根据实际需要,因地制宜采用建筑综合体的布置形式,以节 约用地和资源共享,留出更 创造高质量的居住环境
城市公共设施包括市(区)级和城市组团级(片区)公共设施,市(区)级对应的行政辖区 为城市、行政区,对应的规划层面为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外围独立城市组团或较为独立的 居住片区(大型居住区)距离城市公共设施较远且相对独立,无上级设施可以依托,因此需相应 配备城市组团级公共设施或片区级公共设施。 居任区公共服务设施,原《规定》分为居任区、居任小区、基层社区三级结构 本次修订为街道级、基层社区级二级结构,分别与街道、社区的行政管理分级相对 。修订的理由:简化分级、对应行政管理主体、便于管理与实施;②大部分行 业规定使用二级设置,有助于行业规定与规划指标的衔接。新旧《规定》关于分级
具体调整内容有:①将原《规定》居住区级调整为街道级,规模由10000一16000户, 3000050000人调整至与杭州现有的街道规模相衔接,即15000—25000户, 45000一75000人;②取消原《规定》的居住小区级;③基层社区级名称不变,规模 由原《规定》15002000户,4500—6000人调整至1500—2500户,4500—7500人, 使其与杭州现有的社区规模相衔接,并考虑扩大化的发展趋势,提高规模的上限。 这一调整使修订后的街道级及基层社区级的人口规模涵盖了杭州市区绝大多数的街 道与社区。 现有的规划管理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已明确采用居住区一居住小区一基层社 区三级结构的,在保证配套公共设施总量符合本《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延用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三级结构布局
化、体育、商业、社会福利、行政办公等七类设施。
是在公共设施用地开发方法、建设主体不同的情况下,需要不同的规划配置方法。 规定以公益性设施为重,经营性设施为辅。将公益性公共设施与经营性公共设施分表格进行 规定。公益性公共设施的配置要保持严格刚性管理,属于强制性配置规定。经营性公共设施的配 套可保持一定的弹性和灵活度,以应对当前市场逐步完善和用地功能混合布局的发展趋势,设置 引导性要求,可参照执行
(GB50137一2011)相一致。具体可参照《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试行)》第三十 五期《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对应的城市用地分类规定》执行。 街道级所涉及到的市政公用设施根据用地性质划分为公用设施用地(U),具体可分至中类
和小类。部分设施,如开闭所、移动通信基站、公共自行车服务点等在地块内配建,可不区分用 地分类。
友展 阶段目标、总体布局和建设时序分别落实于规划管理单元,从而保证公共设施建设的规模和服务 半径以及在规划管理单元内部适当调整的灵活性。通过规划管理单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明 确相关设施的建设规模、位置。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应和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对于因分期建设而 带后的公共设施用地可按实施条件设置临时绿地等,不得挪作他用。
1.0.9各地区由于人口结构的不同对公共服务设施需求也存在差异,在规划编制时应充分考虑不 同人口的需求。同时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 的特点,统筹考虑适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建 设
1.0.10公共设施的设置涉及面大、政策性强、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其他相关的法律、 法规和标准。
2.0.2城市组团(片区)级公共设施,指组团级公共设施和片区级公共设施。城市组团根据《杭 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4年修编)确定的六大城市组团。城市片区指人口规模超过10万人的 杭州外围相对独立的居住片区。二者由于距离老城区城市公共设施相对较远,为满足该区域的城 市居民的文化体育及生活需求JC/T 2129-2012标准下载,需另行配套的城市公共设施的总称。 2.0.8控制性指标是指不能根据市场行为进行调节,而是必须配置项目的指标。这类项目一般为 公益性设施。
2.0.8控制性指标是指不能根据市场行为进行调节,而是必须配置项目的指标。这类项目一般为 公益性设施
2.0.9指导性指标是指可以通过市场需求进行配置和调节的项目的指标。这类项目一般为经营性
3.0.1城市公共设施布局要与城市的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根据 成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的要求,以市和区为单位,合理布局、分级配置、统筹安排。 各单项设施的规模在符合本《规定》的最小规模的前提下,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扩大。各设施 可统筹安排,总量控制要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3.0.2居住区的公服务设施配建,与街道、社区的行政管理体系相衔接,根据服 务人口和合理的服务半径进行合理设置。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 高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根据居住区人口规模配置不同层次的服务设施,其用地面积可按人口规模插入法计算。规划 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超过居住区规模的,应根据周围的设施配置状况,兼顾设施规模的合理,适当 配置一些更高层次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介于居住区和基层社区之间时, 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套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和周围的设施状况,增设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和 增加有关指标。
3.0.3在规划布局的形式上,在确保配套面积的前提下,可根据所处区位,周边环境,综合考虑 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根据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与特点,设施可采取集中、分散或集中与分 散相结合的布局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为形成公共活动中心的地域空间感和发挥设施的集 聚效益,鼓励将商业、服务、文化、娱乐等多种公共设施集中布局,结合城市广场、公共绿地设 置,形成各个层次的公共活动中心。 教育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等功能相对独立或有特殊行业需求及布局要求,可相邻 设置或独立设置。 3.0.4为适应社会多元化、综合性发展需求,为居民提供一站式公共社会服务,鼓励不同类型的 设施在满足使用功能和互不干扰的前提下,在平面和垂直层面采用集中组合的布局方式。
3.0.4为适应社会多元化、综合性发展需求,为居民提供一站式公共社会服务,鼓励不同类型的 设施在满足使用功能和互不干扰的前提下,在平面和垂直层面采用集中组合的布局方式 3.0.5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按规划控制公共设施用地,不得随意更改和取消。公共设施发展备用 地、分期实施的地块,近期可按实施条件设置临时绿地等,时机成熟再按规划建设公共设施。 3.0.6城市各级公共设施包括省、市、部队等设置的公共设施应统筹配置,合理布局,发挥资源 共享、优质互补的作用
4.0.1市(区)级公共设施的布局应以满足城市总体发展目标为根本,在城市总体
按照相关技术规定和主管行业部门标准,通过编制专项规划的形式予以统筹安排。 城市组团(片区)级公共设施是对距离城区城市公共设施相对较远的组团或片区服务的DB31∕T 1181-2019 天然饰面石材加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本 《规定》申明确需配置的组团(片区)级公共设施有:文化活动中心、体育申心、养老院(老年 公寓)等,并要求根据各组团(片区)的实际情况酌情补充其它类型的城市公共设施。 4.0.2城市公共设施的配置规模根据城市、区的实际情况差异较大,因此指标体系在分级定性的 的基础上,提出单处的最小用地规模、建筑规模控制,同时根据各行业标准明确配置的相关规定 4.0.3表4.0.3,对各类的主要公共设施项目提出设置标准。根据具体情况可根据行业标准或相 关法规、规定适当增加或调整部分公共设施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