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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 334-2014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简介:
"JGJ 334-2014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是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一部工程技术规范。该规范主要针对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与维护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的技术要求和标准。它涵盖了建筑设备的各类监控,如暖通空调、给排水、电梯、照明、消防、安全防范等,旨在确保监控系统的高效、安全、可靠运行,提升建筑的能效管理和维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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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 334-2014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部分内容预览:
1温控器的安装位置与门、窗和出风口的距离宜大于2m, 不应安装在阳光直射的地方,不应安装在空气流动死区; 2温控器应安装在对应空调设备温度调节区域范围内,不 同区域的温控器不应安装在同一位置: 3当温控器与其他开关并列安装时,高度差应小于1mm; 在同一室内非并列安装时,高度差应小于5mm。 5.0.11变频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前应检查安装环境、电源电压、输入和输出信号以 及接线方式等,并应符合设计和产品的要求; 2变频器宜安装在电气控制箱(柜)内,且电气控制箱 (柜)宜与被监控电机就近安装; 3变频器与周围阻挡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m;采用柜式 安装的,应有通风散热措施; 4控制回路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回路与主回路应分开走线; 2)控制回路应采用屏蔽线。 6.0.12控制器箱体安装前,应根据施工图预先完成箱体内部 接线。 6.0.13监控计算机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2应安装与监控系统运行相关的软件,且操作系统、防病 毒软件应设置为自动更新方式: 3软件安装后,监控计算机应能正常启动、运行和退出; 4在网络安全检验后,监控计算机可在网络安全系统的保 护下与互联网相联,并应对操作系统、防病毒软件升级及更新相 应的补丁程序
6.0.14设备标识应符合下列
1应对包括控制器箱、执行器、传感器在内的所有设备进 行标识; 2设备标识应包括设备的名称和编号; 3标识物材质及形式应符合建筑物的统一要求DL/T 5161.9-2018标准下载,标识物应 清晰、牢固; 4对于有交流220V及以上线缆接入的设备应另设标识。 6.0.15设备安装记录的填写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中表B.0.2 的规定。 6.0.16监控系统施工安装完成后,应对完成的分项工程逐项进 行自检,并应在自检全部合格后,再进行分项工程验收。
.0.1监控系统调试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施工安装完成,并自检合格; 2自带控制单元的被监控设备能正常运行; 3完成与被监控设备相连管道的清洁、吹扫、耐压和严密 生检验等工作,管道上各分支管路的流量分配达到设计工况 要求; 4数学通信接口通过接口测试; 5针对项目编制的应用软件编制完成, 7.0.2监控系统调试前应根据设计文件编制调试大纲,调试大 钢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项目概况; 2 调试质量目标; 3 调试范围和内容: 4 主要调试工具和仪器仪表说明; 5 调试进度计划; 6 人员组织计划; 7 关键项目的调试方案; 8 调试质量保证措施; 9 调试记录表格。 7.0.3 蓝控系统的调试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系统校线调试; 2 单体设备调试; 3 网络通信调试; 4各被监控设备的监控功能调试; 5管理功能调试。
7.0.4监控系统调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施工 规范》GB50606的规定,
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 为规定。网络通信调试记录、被监控设备监控功能调试记录、 机房设备调试记录和与其他智能化系统关联功能调试记录的 ,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种工况,对被监控设备的监控功能和系统管理功能进行自检,并 应全部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在自检全部合格后,进行分项 工程验收,
7.0.7施工安装和系统调试等分项工程验收合格,且被监控设 备试运转合格后,应进行系统试运行,且试运行宜与被监控设备 联合进行。
筑设备监控系统的各项功能进行复核,且性能应达到设计 。当出现系统故障或不合格项目时,应整改并重新计时,直 续运行满120h为止,
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 试运行后应形成试运行报告
7.0.10监控系统试运行报告应包括系统概况、试运行条件、试 运行工作流程、安全防护措施、试运行记录和结论,当出现系统 故障或不合格项目时,还应列出整改措施。
周期、延迟时间和显示精度等
8.1.6检测远程控制功能时,应通过人机界面发出设备动作指 令,检查相应现场设备动作的正确性和延迟时间。 8.1.7检测自动启停功能时,应通过人机界面发出后停指令或 修改时间表的设定,检查相关被监控设备的启停顺序或设定时间 的启停动作。 8.1.8检测自动调节功能时,应通过人机界面改变被监控参数 的设定值或在监测点的位置通过物理或模拟的方法改变被监控参 数的监测数值,检查调节对象的动作方向和被调参数的变化 趋势。 8.1.9数据记录与保存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功能设计要求的数据点数量、记录周期、保存时 长,计算所需要的存储介质的容量,并检查实际存储介质的 配置; 2应检查将数据库的数据输出到外部存储介质的功能 8.1.10监控系统的检测结论与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8.1.8检测自动调节功能时,应通过人机界面改变被监
设定值或在监测点的位置通过物理或模拟的方法改变被监控 的监测数值,检查调节对象的动作方向和被调参数的变 势。
数的监侧数值,检查调节对家的切作方 安文 趋势。 8.1.9数据记录与保存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功能设计要求的数据点数量、记录周期、保存时 长,计算所需要的存储介质的容量,并检查实际存储介质的 配置; 2应检查将数据库的数据输出到外部存储介质的功能
1应根据功能设计要求的数据点数量、记录周期、保存 ,计算所需要的存储介质的容量,并检查实际存储介质 起置; 2应检查将数据库的数据输出到外部存储介质的功能
2应检查将数据库的数据输出到外部存储介质的功能
8.1.10监控系统的检测结论与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测结论应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2主控项目有一项及以上不合格的,系统检测结论应判定 为不合格;一般项目有两项及以上不合格的,系统检测结论应判 定为不合格; 3系统检测不合格时,应限期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并应 重新检测;且重新检测时,抽检应加大抽样数量,直至检测 合格。
2.1空调冷热源和水系统的监控功能内容应全数检测
8.2.5供配电设备的监测功能检测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高低压开关运行状态、变压器温度、应急发动机组工作 伏态、储油罐油量、报警信号、柴油发电机、不间断电源和其他 应急电源,应全数检测; 2其他供配电参数应按20%抽样检测,且不得少于20点: 不足20点时应全数检测。 8.2.6照明应按被监控回路总数的20%抽样检测,且不得少于 10个回路;总回路数少于10个的,应全数检测。
8.2.8能耗监测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8能耗监测的检测应符合下
1燃料消耗量、耗电量、补水量、热/冷量、蒸汽量、 量等总耗量的传感器,应全数检测; 2燃料消耗量、耗电量、补水量、热/冷量、蒸汽量 量的分支路传感器,应按15%抽样检测,且不得少于10 足10只时应全数检测,
8.2.9管理功能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来用不同权限的用户登录,分别检查该用户具有权限 的操作和不具有权限的操作; 2当监控系统与互联网连接时,应检测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当监控系统设计采用穴余配置时,应模拟主机故障,检 查几余设备的投切; 4应检查数据的统计、报表生成和打印等功能。 8.2.10当监控系统与智能化集成系统及其他智能化系统有关联 时,应全数检测监控系统提供的接口。
8.3.1当监控系统设计具有自诊断、自动恢复和故障报警功能 时,应分别切断和接通系统网络,检查相关动作。 8.3.2当监控系统设计具有信息管理功能时,应检查各设备性 能规格、安装位置与连接关系、运行时间和维修记录等相关信息 的记录。
8.3.3当监控系统设计有可扩展性时[吉林]高层剪力墙住宅楼模板专项施工方案,应检查系统及设备的折 展能力。
8.3.3当监控系统设计有可扩展性时,应检查系统及设备的扩
8.3.4当监控系统配置中采用通用控制器时,应检香其应用软
1应按通用控制器的5%抽样检测,且不得少于10台;不 足10台时应全数检测: 2应在控制器通信连接不变的条件下,进行应用软件中设 置参数的修改,检查程序的重新载人功能
9.0.1监控系统可独立进行子分部工程验收。 9.0.2 监控系统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按经批准的工程技术文件施工完毕; 2 完成调试及自检,并出具系统自检记录; 3 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导则》,并出具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 完成系统试运行,并出具系统试运行报告: 系统检测合格,并出具系统检测报告或系统检测记录; 完成技术培训,并出具培训记录。 9.0.3 监控系统工程验收的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设单位应组织工程验收小组负责工程验收; 2工程验收小组的人员应根据项目的性质、特点和管理要 求确定,并应推荐组长和副组长;验收人员的总数应为单数,其 中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不应低于验收人员总数的50%; 3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 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等,均应参 加工程验收; 4验收小组应对工程实体和资料进行检查,并应作出正确 公正、客观的验收结论。 9.0.4验收小组的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检查验收文件; 2 抽检和复核系统检测项目; 检查观感质量。 9.0.5 验收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图纸; 2设计变更和洽商;
3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及移交清单;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试运行记录; 6 系统检测报告或系统检测记录; 7 培训记录和培训资料。 9.0.6 监控系统验收工作应填写《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 收记录表》,且记录格式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 量验收规范》GB50339的规定。 9.0.7监控系统验收结论与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验收结论应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2验收文件齐全、复核检测项目合格且观感质量符合要求 时,验收结论应为合格,否则应为不合格; 3当验收结论为不合格时,施工单位应限期整改,直到重 新验收合格;整改后仍无法满足设计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