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LYT 2714-2016 木塑门套线.pdf简介:
LYT 2714-2016 是中国林业行业标准(Lumber Industry Technical Standard)的一项具体规范,名为“木塑门套线”,它详细规定了木塑门套线的材料、尺寸、制造、检验、包装和储存等方面的要求。该标准旨在确保木塑门套线的产品质量,包括其耐用性、环保性、安装兼容性和外观一致性等,以提升家居装修的整体效果和使用体验。它适用于木塑门套线的设计、生产、检验和销售等全过程,是行业内的强制性标准,旨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推动木塑门套线行业的健康发展。
LYT 2714-2016 木塑门套线.pdf部分内容预览:
产品的外观质量应符合表1规定。
表1木塑门套线外观质量要求
产品形状及幅面尺寸可以根据用户要求生产DB34/T 2121-2014标准下载,由供需双方商定
物理性能应符合表2规定要求
物理性能应符合表2规定要求。
力学性能应符合表3规定要求。
在存放24h以上的同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3个试样,于试样中间段取样,试件离试样长度两端最小100
注:1一一试件;2一一加荷辊;3一一支承辊 图中,l≥20t;2=li+50; 当试件厚度t≤6mm时,Φd,=Φd2=(10±0.5)mm; 当试件厚度t>6mm时,Φd=(30±0.5)mm,Φdz=(15±0.5)mm
5.5. 1.5 结果表示
5.5.1.5.1静曲强度
一一试件的静曲强度,MPa; Fmax一一试件破坏时最大载荷,N; l一一两支座间距离,mm; b一一试件宽度,mm; t一一试件厚度,mm。 每组试件的静曲强度是同组内全部试件静曲强度的算术平均值,精确至0.1MPa。 .5. 1. 5. 2 弹性模量
每组试件的静曲强度是同组内全部试件静曲强度的算术平均值,精确至0.1MPa. 1.5.2弹性模量
5.5.1.5.2 弹性模量
3×Fmax×l 2xhxt
6.1.1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1.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
a)外观质量检验; b) 规格尺寸; c)含水率、吸水后尺寸变化率和加热后尺寸变化率,对于覆膜产品,还应进行浸渍剥离检验。 1.3型式检验除了出厂检验项目外,还应检测产品的力学性能
6.1.4正常生产时,每年型式检验不少于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当原辅材料及生产发生较大变化时: b)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 2. 1 基本要求
产品质量检验在同批产品中按规定抽取样品,对所抽取的样品逐一检验,样品均按条计数。 6. 2. 2 外观质量抽样方案及判定
6.2. 2 外观质量抽样方案及判
2.2外观质量抽样方案
6. 2. 2. 1 抽样方案
表5外观质量检验抽样方案
6.2.2.2 判定规则
验样本ni,不合格样品数d,≤Ac时接收,d,≥Re时拒收,若Aci 6.2.3规格尺寸抽样方案及判定 6.2.3.1抽样方案 表6规格尺寸检验抽样方案 6.2.3.2判定规则 按 6.2.2.2 判定 按 6.2.2.2 判定 6.2.4物理、力学性能抽样方案及判定 6.2.4.1抽样方案 物理、力学性能检验的抽样方案见表7。初检样本检验结果有某项指标不合格时,充许进行复检一次, 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后全部合格,判为合格,若有一项不合格,判为不合 格。 表7物理、力学性能抽样方案 6.2. 4. 2 检验结果的判定 6.2. 4. 2 检验结果的判定 6.2.4.2.1木塑门套线样本含水率、吸水后尺寸变化率、加热后尺寸变化率、静曲强度和弹性模量均满足标 准规定要求,该样本的上述性能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6.2.4.2.2对于覆膜产品,木塑门套线的浸渍剥离检验应达到标准规定要求,检验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 格。 6.2.4.2.3当木塑门套线的各项物理、力学性能检验均合格时,该批产品物理、力学性能判为合格,否则判 为不合格。 本外观质量、规格尺寸和物理、力学性能检验结果全部达到要求时判为该批产品合格LY/T 2882-2017 饰面模压纤维板,否则该 7标识、包装、运输和购存 品出厂时应按产品类别、规格分别包装。包装标签上应有生产厂家名称、产品种类、地址、执行 期、产品名称、数量及防潮、防晒等标记。包装要求亦可由供需双方商定。 产品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平整堆放,防止污损,不得受潮、雨淋和曝晒。贮存时应按类别、规格、等 级分别堆放,每堆应有相应的标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林业标准化工作,促进林业[1]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运营技术规范(试行)交办运〔2022〕1号,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标准化工作,包括制定和修订林业标准,组织实施林业标准, 对林业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三条凡下列需要统一的林业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林业标准(含标准样品)。 (一)林业技术术语,以及与林业有关的符号、代号(含代码)、图例、图标; (二)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和林业生产施工与作业过程中对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 安全的技术要求,包括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和林业生产的勘查、规划、设计、施工作业及其验收的技术 要求和方法,包括营造林生产技术要求; (四)森林、野生动植物、湿地和荒漠资源经营、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技术要求; (五)森林、野生动植物、湿地资源、荒漠化和沙化土地调查、监测与信息化管理技 术要求和方法; (六)林业生产所需原料、材料以及林业行业特有的药品、设备、机具的技术要求; (七)林业产品、林木种苗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和试验、检验方法以及包装、储 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八)森林防火与森林病虫害防治的技术要求,森林、野生动植物检疫、检验方法和 技术要求: (九)数字化林业和信息化管理技术要求和方法: (十)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技术要求; (十一)森林风景资源调查、规划、保护与开发利用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十二)其他需要统一的林业技术要求。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制定林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一)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者具有标准化价值,尚 不能制定为标准的项目; (二)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区域性国际组 织)的技术报告的项目。 第五条林业国家标准、林业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一)森林食品卫生标准、用于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生长发育、森林防火以及森林病虫 售防治的化学制品标准; (二)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和林业生产、狩猎场建设的安全与卫生(含劳动安全)标 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及其它附件送林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林业标准化技术 日口单位审查。 第二十三条林业标准送审稿由林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审 查;未成立林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由国家林业局或者其委托的林业标准化技术归 口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的规定组织审查。 第二十四条国家林业局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组织林业标准审查 时,应当有生产、设计、管理、科研、质量监督、检验、经销、使用等单位及大专院校的 代表参加,其中使用方面的代表不应少于参加审查人员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林业标准的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具体审查方式由组织者决定。对 技术、经济影响大,涉及面广的林业标准应当采用会议审查。 采用会议审查,组织者应当在会议前一个月将林业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 件、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提交给参加标准审查会议的部门、单位和人员。采用函审,组织者 应当在函审表决前两个月将函审通知和上述文件及林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提交给参加函审 的部门、单位和人员。 标准的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参加表决者的四分之一。会 义审查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函审,必须有四分之三的 回函同意为通过。会议代表出席率及函审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当重新组织审定。 会议审查,应当由组织者写出会议纪要,并附具参加审查会议的人员名单。函审应当 写出函审结论,并附函审单。 会议纪要应当如实反映审查会审查情况,内容包括对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至 (十)项内容的评定结论。 第二十六条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审查会或者函审专家的意见对送审稿进一步修改完善, 形成下列林业标准报批材料,报送相应专业的林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林业标准化 支术归口单位。 (一)林业标准审报单; (二)标准报批稿; (三)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四)审查会会议纪要和会议代表名单,或者函审单和函审结论; (五)意见汇总处理表及其对应标准草案; (六)被采用的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复印件)和译文: (七)符合印刷、制版要求的插图与附图; (八)含标准报批稿和编制说明的软盘。 前款规定的报批材料,(一)至(五)项的材料按照顺序装订成册,国家标准一式6 份,行业标准一式4份,(六)、(七)、(八)项的材料各1份。 第二十七条林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林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收到林业标准报批 财料后应当进行审核:对符合报批条件的林业标准报批稿,林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或林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应当填写林业标准报批签署单后,报国家林业局。 第二士八条林业标准的修改按照本章有关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