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YD/T 3358.2-2018 双通道光收发合一模块 第2部分:2 X 25Gb/s.pdf简介:
"YD/T 3358.2-2018 双通道光收发合一模块 第2部分:2 X 25Gb/s.pdf" 是一项由中国电信行业技术标准制定机构(YD/T,中国电信技术标准)发布的标准。这个标准详细规定了2 X 25Gb/s(即两个独立的25吉比特每秒)的双通道光收发合一模块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测试方法以及相关的质量控制措施。
"2 X 25Gb/s" 指的是该模块具有两个独立的25Gbps(千兆位每秒)数据传输通道,这通常用于高速网络通信,如数据中心互联、云计算平台等,以支持大规模的数据传输和高速通信需求。双通道设计可以提供更高的数据传输速率和可靠性,减少单点故障的风险。
该标准适用于光收发合一模块的研发、生产和质量控制,旨在确保产品的性能稳定,满足通信行业的高质量要求。对于任何涉及到这种模块设计、制造或使用的企业和个人来说,理解和遵守这个标准是至关重要的。
YD/T 3358.2-2018 双通道光收发合一模块 第2部分:2 X 25Gb/s.pdf部分内容预览:
表410km传输距离双通道光模块的光电特性(续)
表540km传输距离的双通道光模块的光电特性
除非另有规定防水混凝土施工工艺标准(QB-CNCEC J010601-2004),双通道光模块的所有测试应在下列标准大气条件的环境中进行: 温度:15℃~35℃; 相对湿度:45%~75%; 一大气压力:86kPa~106kPa。 注:若另有规定,应在试验报告上表明测试环境条件
测试所用的仪器仪表应在规定的有效校准期内,如无特殊说明,其精度应高于所测参数精度至少一 个数量级。
按YD/T2798.1一2015中5.9的规定进行测试。
按YD/T2798.1一2015中5.10的规定进行测试
7.3.3平均输出光功率
按YD/T2798.12015中5.4的规定进行测试。
7.3.5RIN20OMA
按YD/T2798.12015中5.8的规定进行测试
7.3.6发送和色散代价(TDP)
7.3.7激光器关闭时平均发送光功率
7.3.8光回波损耗容限
接YD/T29052015中B.7的规定进行测试。
7.3.9发射端光反射/接收端光反射
按YD/T2798.12015中6.10的规定进行测试
7.3.10发送光眼图模板
YD/T 3358.22018
3.11接收损伤阅值光功率、平均接收光功率、OMA接收光功率、OMA接收灵敏度 按YD/T2905一2015中B.12的规定进行测试
7.3.12OMA加压接收灵敏度
双通道光模块的可靠性试验环境要求同7.1
通道光模块的可靠性试验要求应符合表7的规定
YD/T 3358.22018
c)在相同测试条件和测试方法下,试验后,参数不满足表4或表5的要求。
8.3.2ESD抗扰度试验等级判据
ESD抗扰度试验失效等级判据见YD/T1766一2016中8.1的规定
9.1电磁兼容试验要求
双通道光模块的电磁兼容试验要求见表8。
表8电磁兼容试验要求
LTPD为批内允许不合格品率,SS为最小样品数,C为合格判定数; 测量频率上限的选择如下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失效判据见YD/T17662016中8.2的规定: 射频电磁场辐射发射试验失效判据见YD/T1766—2016中8.2的规定,B级信息技术设备测试限值 要求见表10。
表9辐射发射限值要求
表9辐射发射限值要求(续)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其中出厂检验分为常规检验和抽样检验
常规检验应百分之百进行,检验项目如下。 a) 性能检测:按7.3规定的测试方法,对平均输出光功率、消光比、OMA接收灵敏度进行检测, 检测结果符合表4或表5的规定。 b 高温带电老化。 一条件:在最大工作温度下,双通道光模块正常工作状态,老化时间至少24h。 恢复: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恢复1h后按7.3规定的测试方法进行测试。 失效判据:性能参数不满足表4或表5的要求,或者平均输出光功率、消光比和OMA接 收灵敏度变化量大于1.0dB
从批量生产中生产的同批或若干批产品中,按GB/T2828.1规定,取一般检查水平II,接收质量限 (AQL)和检验项目如下: a)外观 一AQL取1.5。 一检验方法:目测,表面无明显划痕,无各种污点,产品标识清晰牢固。 b)外形尺寸 AQL取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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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验方法:用满足精度要求的量度工具测量,应符合附录A规定。 性能检测 一AQL取0.4。 一检验方法:按7.3规定的测试方法对参数进行测试,其结果应符合表4或表5的要求,
双通道光模块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产品定型时或已定型产品转场时: 正式生产后,如果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产品长期停产12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定型时的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别时; 正常生产24个月后;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在进行型式检验前,按7.3规定的测试方法,对样品的性能参数进行测试,并记录测试结果。
10.3.3检验项目及抽样方案
型式检验的检验项目及抽样方案见表7和表8
10.3.4样品的使用规则
样品使用规则如下: a)凡经受了型式检验的样品,一律不能作为合格品交付使用; b)在不影响检验和试验结果的条件下,一组样品可用于其他分组的检验和试验。
10.3.5产品不合格的判定
各项试验完成后,不合格判定按8.3和9.2的规定执行,若其中任何一项试验不符合要求时,则判 该批不合格。
10.3.6不合格批的重新提交
当提交型式检验的任一检验批不符合表7和表8中规定的任一分组要求时,应根据不合格原因,采 取纠正措施后,对不合格的检验分组重新提交检验。重新检验应采用加严抽样方案。若重新检验仍有失 效,则该批拒收。如通过检验,则判为合格。但重新检验不得超过2次DB61/T 952-2015 城镇燃气站场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并应清楚标明为重新检验批
10.3.7检验批的构成
提交检验的批,可由一个生产批构成,或由符合下述条件的几个生产批构成: 这些生产批是在相同材料、工艺、设备等条件下制造出来的; 若于个生产批构成一个检验批的时间不超过1个月。
YD/T3358.2—2018 11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YD/T3358.2—2018
每个产品应标明产品型号、规格、编号、批的识别代码及安全等标志
进行全部试验后,标志应保持清晰。标志损伤了的产品应重新打印标志《电力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24790-2009》,以保证发货之前标志的清
11.1.3污染控制标志
产品的污染控制标志应按SJ/T11364一2006第5章规定,在包装盒或产品上打印上电子信息产品污 染控制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