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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版).pdf简介:
"义乌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版).pdf" 是一份关于城乡规划管理的技术性文件,它详细规定了在义乌这个地区进行城乡规划时应遵循的标准、方法、程序和要求。这份规定可能涵盖了土地使用、建筑设计、基础设施布局、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生态平衡等多个方面,目的是为了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促进城市的健康发展。
2018年的版本意味着它反映了当时义乌市对于城乡规划的最新理解和实践,可能考虑了当时的城市发展趋势、政策法规及技术进步等因素。对于城乡规划师、开发者、政策制定者以及任何对义乌地区规划感兴趣的人来说,这份文件都是重要的参考依据。
义乌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版).pdf部分内容预览:
第八章建设工程批后规划核实管
第八章建设工程批后规划核实管理
第一二零条农村更新改造结合自然地形地貌采用低层联立式住宅和多层水 平公寓。联立式住宅建筑房屋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0米,屋顶形式为坡屋顶,坡 度1/3到1/2,起坡高度为零。 第一二一条农民住宅建筑间距除必须满足日照要求并符合消防、卫生、环 呆、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一)村民住宅低层居住部分建筑间距一般为:1、南北向平行布置时,不 小于1:0.8,且不小于6米。2、东西向平行布置时,不小于1:0.7,且不小于 5来。对房屋密集区的原地拆建房屋,若受周边条件限制,在四邻无意见的情况 下,可酌情降低建筑间距标准。 (二)非住宅建筑与村民住宅相邻时,非住宅建筑的建筑退让和间距控制应 按本技术规定建筑间距有关规定执行,同时保证与相邻农民住宅正向间距不小于 10米,山墙距离不小于6米。 (三)建筑室内外高差宜控制在0.45米以内,底层层高不宜超过3.6米 楼层不宜超过3.2米,其中底层层高可酌情增加,但不应当超过4米。多层水平 公寓标准层层高不得超过3.2米。 (四)各级传统村落、文化名村保护范围内改建、翻建建(构)物,因保持 或恢复其传统格局风貌需要,难以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在符合紫线规划并不突 被原有建筑基层、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且不减少相邻居民建筑原有日照时间的前 提下,允许改建。 第一二二条统一规划建设的新建村民住宅区的住宅退让村庄主道路不得少 王3.0米,退让村庄次道路不得少于1.5米
第一二二条统一规划建设的新建村民住宅区的住宅退让村庄主道路不得少 王3.0米,退让村庄次道路不得少于1.5米
第一二三条建筑外立面饰面材料、色彩要与村内规划保留的传统建筑风貌 和自然环境相协调;地下室红线不得突破建筑红线。依附于建筑的一些附属生活 设施(如空调室外机、各类明线等)应与建筑外立面设计时一并考虑,统一设置 第一二四条村庄内道路交通组织应布局合理、主次分明。道路宽度应满足 俏防车通行要求,区内主要道路不宜小于7米,宅间道路不宜小于4米。 第一二五条乡村配套的生产生活公共设施(如护坡、堤坝、田间小路、池 塘、水渠、禽芭墙等)宜采用乡土、生态、天然材质为主;乡村的绿化景观营造 宜采用乡土的树草种、农作物为主,鼓励在景观营造中再利用原古村古宅的古旧 构件、生活器具(如砖、瓦、石构件、木构件、缸、石磨石白等)。 第一二六条村庄内给水、污水、雨水、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尽可 能地理。污水排放要求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无法接市政污水管网的应设置污水处 理设施。
第八章建设工程批后规划核实管理
第八章建设工程批后规划核实管理
第一三三条本规定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
1、城市规划 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 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2、城市总体规划 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 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 3、城市设计 对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所做的整体构思和安排GB∕T 17689-2008 土工合成材料 塑料土工格栅,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 4、城市绿线 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5、城市紫线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 经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6、城市黄线 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 地的控制界线。 7、城市蓝线 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溪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 域界线。 8、用地红线 建设用地的范围边界线 9、道路红线 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边界线
10、土地混合使用 同一地块或建筑物中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使用功能,如住宅、办公、商业、 工厂等。 11、用地兼容 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在规划编制和实施阶段,对不同类别性质 用地进行合理选择、调配的弹性规定。 12、公共开放空间 在建设用地内,全天候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停车场、通道等公共 空间。 13、建筑基底面积 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14、容积率 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本规定中的容积率计算,除地 上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外,还包括按本规定折算后应计入容积率指标的各种 建筑空间。 15、建筑密度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16、建筑高度 建筑室外地面至建筑物檐口(包括女儿墙)顶的高度。 17、绿地率 建筑基地内绿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用白分比表示)。 18、建筑间距 建筑外墙面之间的正向最小垂直距离。 用于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按相对高度计算。平屋建筑的相对高度一般 按室外地坪至女儿墙高度计算;坡屋顶和弧形屋面建筑的相对高度:当屋面坡度不 大于30°时,按室外地坪至屋檐和屋脊(弧形波峰顶)的平均高度计算;当屋面坡度
大于30°时,按室外地坪至屋脊顶(弧形波峰顶)高度计算; 19、遮挡建筑 对现状或规划居住建筑的日照条件产生影响,且与日照受到影响的居住建筑 的主要采光面存在正向间距的建筑。 20、老年人居住建筑 专门为老年人设计建造的建筑,如敬老院、老年公寓等。 21、为便于在执行本通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 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