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版)(宜资源规划发[2020]133号 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10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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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绿化、安全、 工程管线、建筑设计规范和文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外 同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4.2建筑间距指相邻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最 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

4.3相邻居住建筑,主采光面相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7米,居住建筑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0.8倍,新建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1倍;H1≤27米建筑ZH新区建设旧城改造H2≤27米建筑(2)建筑高度大于27米、小于或等于80米的居住建筑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24米,新建区不小于28米;80MH>27M建筑新区建设旧城改造80m≥H>27M建筑

4.4相邻居住建筑,山墙相对布置时,其间距为:不小山墙间距H<27米建筑D ≥6MH<27米建筑(2)建筑高度大于27米,居住建筑山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3米;山墙间距H>27米建筑D≥13MH>27米建筑4.5相邻居住建筑《消防安全工程 总则 GB/T 31592-2015》,主采光面垂直布置时(山墙面对主采光面的),其间距为:山墙一侧按山墙面间距一半退让,主采光面一侧按主采光面平行布置间距一半退让,建筑间距二者相加计算01/2) +(02/2)D1为主要采光面对主要采光面间距D2为山墙面对山墙面间距

4.6相邻居住建筑,主采光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夹角小于或等于45度时,最窄处按4.3条确定;D(间距按4.3执行)(2)夹角大于45度时,最窄处按4.5条确定。D(间距按4.5执行)4.7相邻居住建筑,主采光面错位(角与角相对,主采光面互不遮挡)布置时的间距:增加图示(1)建筑高度均小于或等于27米时:旧区改造不小于6米,新区建设不小于9米;新区建设,同路

4.15相邻建筑底层标高不一致时,其间距按照相对高度确 定,其中一栋屋顶标高在另一栋底层室外地坪标高以下的,在满 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建筑间距不作要求。 4.16挡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要求。 (1)应在满足日照、通风、卫生、防护、消防等要求的前提 下,挡墙和护坡的高度大于1米时,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 飘窗)与挡墙和护坡的距离不得小于挡墙和护坡高度的0.4倍, 且不得小于3米。与挡墙和护坡的间距计算值大于18米的,按照 不小于18米控制。挡墙和护坡退台时,可以分阶计算。 (2)特殊地段、地形的建筑间距在符合交通、消防、采光、 通风、城市设计的要求下,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有关规定确 定。 4.17当沿规划建设用地红线内外有已建、保留或不具备拆 迁条件的现状建筑时,应由新建项目按照相关国家技术规定、规 范或本《规定》有关建筑间距的规定退让间距;当保留建筑属重 点文物保护单位或有保护(存)价值的历史遗迹时,新建项目应 按有关规定后退保护距离。 4.18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范围内的项目建筑间距以方 案合理性确定。

第五章建筑退让边界规划管理

5.1建筑物沿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排水干线,人 防设施、文物古迹、电力保护区等用地边界建设时,必须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退让。 5.2各类建筑临规划绿地、广场等用地布置时(未临市政道 路),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7米的建筑后退用地红线不小于5.0 米,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10.0 米。 当相邻地块已有建筑时,新建建筑应满足相对应的本规定第 四章建筑间距要求及日照要求。 城市道路两侧建筑,当城市道路宽度不满足间距要求时,按 城市道路中线各退够相应间距。 地下建筑物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在地下建筑完全被覆土掩 埋时,其最小值应不小于5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 地界限。针对旧城改造项目或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地块,地 下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在地下建筑完全被覆土掩埋时,其 最小值应不小于3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5.3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高层建筑物的建筑后退规划 用地红线,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按照以下有关规 定控制:

5.5为加强规划管理,保证相邻用地(仅以用地红线分隔) 之间的空间间距,因城市建设需要而要求与相邻单位联建的,在 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措施: (1)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 间只控制建筑间距; (2)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 拼接建筑应考虑功能合理,且必须整体设计并同步实施; (3)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坡道 共享。 5.6城市街道两侧、商业街区等繁华地带的公共建筑,原贝 上不允许修建各类围墙,可采用绿化、水景等景观方式界定空间 住宅、学校、幼儿园等需要明确空间界限的项目应采用绿离 花坛(池)、栅拦、透空围墙等形式作为分界。 有保密、安全等特殊要求需要修建实体围墙的,应经过批准 经批准允许沿城市道路修建的通透式、生态或者玻璃围墙 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通透式围墙或绿禽距D>30m道路的红线 不小于3米;D<30m道路的红线不应小于2米。 5.7临城市道路的建筑台阶(平台)和建设项目配套的地下 工程管道、管井、管沟、管涵(城市市政管线和连接城市市政管 线的除外)等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的最小净距不得小于表 52的规定:

当其处于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照建筑净空高度控 制。 6.2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地带内新 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6.3沿规划红线宽度30米及以下的道路和河岸、城市广场、 公共绿地等开放空间的居住建筑(含商住综合楼),当建筑高度不 大于27米时,其整体面宽的投影长度不大于80米;当建筑高度 大于27米且不大于80米时,其整体面宽的投影长度不大于60 米;当建筑高度大于80米时,其整体面宽的投影长度不大于40 米。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居住建筑,其最大面宽或连续面宽 的投影长度限制值,按最高建筑所对应的面宽执行。 6.4临规划主干道及重要节点处的住宅建筑外立面进行公 建化设计要求的规定: (1)建筑外立面阳台外缘至用地红线、道路红线或绿线的蹈 离不应小于建筑后退距离; (2)建筑临街主立面阳台应封闭,不宜设置外凸式阳台; (3)建筑临街主立面不得设置分体式空调机位、设备平台及 生活阳台。 (4)在风貌协调的基础上,高层建筑屋顶形式应作适当造型 处理,电梯机房、设备用房、楼梯间等屋顶建构筑物应进行美化 或遮挡处理,形成高低错落的建筑天际轮廓线。多层建筑鼓励使 用坡屋顶形式。

6.5建筑高度超过54米的建筑除满足规范外还需强化建筑 灭火救援设施的设置。 6.6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的建设控制区域内新建、扩 建、改建的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 定,并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 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 措施,经文物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后,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

第七章建设项目环境及文化特色规划管理

7.1夜景照明设计应符合《宜宾市中心城区照明总体规划 (2018一2035)年》的总体要求。 城区内临主干道的建设项目;城市滨江、滨水区两岸的建筑、 城市标志性建筑及其它重要建(构)筑物;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 及以上公共建筑的夜景照明设计应与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7.2高层建筑临道路侧主体部分直接落地,配套商业不得与 住宅平面、竖向连接设置(结构体系相互独立);临街建筑防盗设 施需统筹设计,不应设置封闭式卷帘门。鼓励设置设备平台。 7.3建筑项目环境营造应体现公园城市理念,提升城市品 质,形成人性化的空间环境: (1)临规划商业街两侧的建筑宜设置近人尺度的骑楼、檐廊 挑檐、挑廊等人性化过渡空间

系统。 绿道建设应当有效利用沿途树木和植被,完善驿站系统,注 重自然生态与人文景观打造的有机结合。 7.9城市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和涵洞等市政公用设施 适宜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以花卉、藤蔓植物栽植为主的垂直绿 化。 鼓励临街公共建筑设置生态墙等多种形式的垂直绿化。 7.10当道路与地块后退红线绿地连接时,应将道路与绿地 体化设计,塑造慢性优先、特色鲜明、功能复合、低碳健康, 集约高效的城市绿色道路体系。 主干道平交口、主干道与次干道平交口应设置转角绿地,设 计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满足驾驶视距安全;其他平交口鼓励 设置转角绿地。 7.11行道树栽植间距、胸径与道路宽度对应关系如下表:

《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 CJJ/T148-2010》注:1.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灵活采用行道树栽植方式。 2.树冠繁茂乔木间距宜取最大值。 3.具体株距结合所选树木成年树冠大小确定

1.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灵活采用行道树栽植方式。 2.树冠繁茂乔木间距宜取最大值。 3.具体株距结合所选树木成年树冠大小确定

7.12行道树栽植位置均须设置树池。树池须配置篦子盖板; 树池形状原则上采用方形;树池样式应与道路铺装设计风格相协 调;树池大小应根据不同人行道宽度及行道树规格设置。树池内 径与人行道宽度对应关系如下表:

7.13建筑基地内绿地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 前屋后、道路两侧及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绿地面积(绿 地率)的计算方式为: (1)居住街坊内绿地面积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计 算。 (2)单位用地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绿地面积算单位用地范 围内的总绿化面积。 (3)建筑基地内的水域面积作为绿地面积计算。 (4)地下车库、地下建筑物(半地下车库、半地下建筑物 顶板以上绿化面积折算绿地面积(绿地率)的方式为:

盖、电力通信设施等城市家具及市政配套设施,应充分使用宜宾 城市特色文化元素。 7.17建筑及空间环境设计[芜湖]校区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投标书范本,应遵循下列原则: (1)严格按照《宜宾市主城区特色文化品位展示规划》要求 展示特色文化 (2)规划布局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3)鼓励体现宜宾地域特点和历史文化特色的风格设计。大 型公共服务建筑的规划设计要有效改进城市建设风貌,突出建筑 设计的艺术性,在保证内在功能的基础上,突出含有宜宾文化元 素的外观艺术性,具有一定的观赏价值,使之成为具有影响力的 标志性建筑

第八章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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