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67-FS-003 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准.pdf

AC-67-FS-003 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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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AC-67-FS-003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0.4 M
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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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67-FS-00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AC-67-FS-003 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准.pdf简介:

"AC-67-FS-003 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准.pdf"文件的简介并未直接给出,但通常情况下,这可能是一份关于空中交通管制员(ATCOs)的医学标准文件。这类文件通常由航空管理部门或国际民航组织(ICAO)制定,用于规定担任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人员必须达到的健康和身体条件。它可能涵盖了视力、听力、色觉、反应时间、心脏健康、身体耐力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这些人员在高压力、高专注度的空中交通管理工作中能够安全有效地履行职责。这份标准可能涉及到定期的体检和健康评估,以保证管制员的能力始终符合行业标准。

AC-67-FS-003 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准.pdf部分内容预览:

3精神疾病的鉴定 3.1有下列精神障碍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应鉴定为不合 格: a)器质性(包括症状性)精神障碍; b)使用或依赖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 精神药品; c)酒精滥用或依赖; d)精神分裂症、分裂型及妄想性障碍; e)心境(情感性)障碍; f)神经症性、应激性及躯体形式障碍; g)生理障碍及躯体因素的行为综合征; h)成人的人格与行为障碍; i)精神发育迟缓; j)心理发育障碍; k)通常起病于儿童及少年期的行为与情绪障碍; 1)未特定的精神障碍。 3.2急性感染、中毒性等疾病引起的症状性精神障碍,如原发 病已治愈、精神障碍症状消失、无后遗症和并发症,可鉴定为合格。 3.3神经衰弱或焦虑症治疗后症状消失,可鉴定为合格。 4神经系统疾病的鉴定 4.1痫样发作、癫痫或有癫痫病史应鉴定为不合格。

4.2病理性晕厥或原因不明的意识障碍应鉴定为不合格;原 因明确且可预防的晕厥可鉴定为合格。 4.3偏头痛、丛集性头痛或三叉神经痛,症状缓解、观察至少6 个月、无复发,可鉴定为合格。 4.4脱髓鞘性疾病或神经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治愈 后,病情稳定、观察至少12个月、无并发症及后遗症,可鉴定为合 格。 4.5脑梗塞、短暂性脑缺血发作或脑出血临床治愈后、观察至 少12个月、无并发症及后遗症,可鉴定为合格。 4.6无症状性腔隙性脑梗塞或脑动脉硬化,无后遗症及并发 定,可鉴定为合格。 4.7帕金森病,无需药物控制、肢体功能和心理认知功能正 常,可鉴定为合格。 4.8颅脑损伤的鉴定 4.8.1重度颅脑损伤应鉴定为不合格。 4.8.2血a级体检合格证审请人中度顾脑损伤治愈后,观察至 少24个月,无并发症及后遗症,功能良好,可鉴定为合格。 血b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中度颅脑损伤治愈后,观察至少12 个月,无并发症及后遗症,功能良好,可鉴定为合格。 4.8.3轻度顾脑损伤治愈后,观察至少6个月,无并发症及后 遗症,可鉴定为合格。 4.9血a级体检合格证审请人有颅内肿瘤或其病史应鉴定为

不合格。 4.9.1血a级体检合格证审请人患有无症状的垂体瘤,神经系 统、视力视野和垂体内分泌检查正常,可鉴定为合格。 4.9.2血a级体检合格证审请人垂体瘤术后观察至少12个月 无手术并发症或后遗症,神经系统、视力视野和垂体内分泌检查正 常,可鉴定为合格。 4.10脊髓良性肿瘤治愈后,观察至少3个月,无后遗症,神经 系统检查无异常,可鉴定为合格。 4.11颅内蛛网膜囊肿,有下列情况之一,应鉴定为不合格: a)有中枢神经系统症状或其病史; b)动态脑电图检查异常; c)多发; d)囊肿进行性增大或形态改变; e)囊肿大小或位置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 4.12无症状的垂体囊肿或空泡蝶鞍,神经系统、视野和内分泌 检查正常,可鉴定为合格。 4.13颅内动脉瘤,有下列情况之一,应鉴定为不合格: a)有蛛网膜下腔出血病史; b)颅内动脉瘤术后; c)有神经系统症状; d)动态脑电图异常; e)多发、形态不规则或有子囊;

像(或心肌灌注核磁共振成像)检查无心肌缺血客观证据、心功能 无明显异常,可鉴定为合格,如为血a级体检合格证审请人还应同 时满足下列条件: a)观察至少6个月; b)诊室血压<140/90mmHg;或动态血压白天平均值<135 85mmHg,24 小时平均血压<130/80mmHg; c)空腹血糖在3.9~7.5mmol/L范围,餐后2小时血糖在4.4~ 10 mmol/L范围,HbA1c<7.5%(参考值:4~6%); d)总胆固醇(TC)<4.5mmol/L,甘油三酯(TG)<2.3mmol/L; e)左心室射血分数>50%; f)戒烟。 5.4接受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植入术或心脏除颤器植入术应鉴 定为不合格。 5.5严重的心脏瓣膜疾病应鉴定为不合格。 5.6血a级体检合格证审请人接受心脏瓣膜置换术应鉴定为 不合格; 血b级体检合格证审请人接受心脏瓣膜置换术后,病情稳定、 观察至少6个月、无并发症及后遗症、心功能无明显异常,可鉴定 为合格。 5.7先天性心脏病矫正术后,病情稳定、观察至少6个月、无并 发症及后遗症、心功能无明显异常,可鉴定为合格。 5.8心律失常的鉴定

像(或心肌灌注核磁共振成像)检查无心肌缺血客观证据、心功能 无明显异常,可鉴定为合格,如为Ⅲa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还应同 时满足下列条件: a)观察至少6个月; b)诊室血压<140/90mmHg;或动态血压白天平均值<135 85mmHg,24小时平均血压<130/80mmHg; c)空腹血糖在3.9~7.5mmol/L范围,餐后2小时血糖在4.4~ 10 mmol/L范围,HbA1c<7.5%(参考值:4~6%); d)总胆固醇(TC)<4.5mmol/L,甘油三酯(TG)<2.3mmol/L; e)左心室射血分数>50%; f)戒烟。 5.4接受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植入术或心脏除颤器植入术应鉴 定为不合格。 5.5严重的心脏瓣膜疾病应鉴定为不合格。 5.6血a级体检合格证审请人接受心脏瓣膜置换术应鉴定为 不合格; 血b级体检合格证审请人接受心脏瓣膜置换术后,病情稳定、 观察至少6个月、无并发症及后遗症、心功能无明显异常,可鉴定 为合格。 5.7先天性心脏病矫正术后,病情稳定、观察至少6个月、无并 发症及后遗症、心功能无明显异常,可鉴定为合格。 5.8心律失常的鉴定

5.8.1严重的心律失常应鉴定为不合格。 5.8.2伴有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史的预激综合征应鉴定为 不合格。 5.8.3无临床意义的心脏早搏、左前分支传导阻滞、左后分支 传导阻滞、左束支传导阻滞、右束支传导阻滞、并行心律、窦房传导 阻滞、一度房室传导阻滞、二度1型房室传导阻滞,可鉴定为合格。 5.8.4阵发性室上速、房颤或早搏接受射频消融术治疗、停服 抗凝和抗心律失常药物后观察至少3个月,无复发、无并发症及后 遗症、近3个月内每月一次动态心电图检查无明显异常,可鉴定为 合格。 5.8.5房颤治疗后,病情稳定、观察至少6个月、心功能无明显 异常,可鉴定为合格。 5.9心肌病,病情稳定、无血流动力学异常、无严重的心律失 常、心功能无明显异常,可鉴定为合格。 5.10心肌炎临床治愈后,观察至少3个月、心功能无明显异 常、无后遗症和并发症,可鉴定为合格。 5.11伴有相关症状或心肌缺血客观证据的冠状动脉心肌桥应 鉴定为不合格。 6呼吸系统疾病的鉴定 6.1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无明显症状、肺功能正常或轻度异 常,可鉴定为合格。 6.2支气管哮喘应鉴定为不合格。如为无需应用药物治疗或

仅使用吸入性糖皮质激素、或(和)白三烯调节剂、或(和)色甘酸 钠类药物的支气管哮喘,处于临床缓解期、达到控制分级水平、无 并发症,可鉴定为合格。 6.3肺血栓栓塞症临床治愈后,停用抗凝药物、观察至少6个 月、无并发症及后遗症、心肺功能无明显异常,可鉴定为合格。 6.4自发性气胸 6.4.1血a级体检合格证审请人患有反复发作的自发性气胸应 鉴定为不合格。 6.4.2血a级体检合格证审请人自发性气胸治愈后,满足以下 条件,可鉴定为合格: a)临床症状消失、胸腔内气体完全吸收、肺组织扩张良好; b)双肺CT平扫无导致气胸复发的肺大泡; c)保守治疗、闭式引流术后观察至少45天;胸腔镜或开胸手 术后观察至少3个月; d)无复发、无并发症、肺功能正常。 6.4.3血b级体检合格证审请人自发性气胸治愈后,临床症状 消失、肺组织扩张良好,可鉴定为合格。 6.5胸腔脏器手术后,观察至少3个月、无功能障碍《海港工程混凝土结构防腐蚀技术规范 JTJ 275-2000》,可鉴定为 合格。 7消化系统体检鉴定 7.1 肝硬化的鉴定 7.1.1Ⅲa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肝硬化应鉴定为不合格;

7.1.2血b级体检合格证审请人患有肝硬化,无明显症状、病 情稳定、肝功能无明显异常、无并发症及后遗症,可鉴定为合格。 7.2消化性溃疡临床治愈后,无并发症及后遗症,可鉴定为合 格。 7.3胃食管反流病、慢性胃炎,无明显症状,可鉴定为合格。 7.4胰腺炎治疗后,病情稳定、无并发症及后遗症,可鉴定为 合格。 7.5炎症性肠病治疗后,症状缓解,无并发症及后遗症,可鉴 定为合格。 7.6腹腔脏器手术后,观察至少30日、无后遗症及功能障碍 可鉴定为合格。 7.7胆道系统结石的鉴定 7.7.1无症状的胆道系统结石可鉴定为合格。 7.7.2胆囊结石手术治疗后,观察至少30日、无结石残留、无 后遗症,可鉴定为合格。 7.8无明显症状的慢性胆囊炎或胆囊息肉可鉴定为合格。 8代谢、免疫及内分泌系统疾病的鉴定 8.1糖尿病的鉴定 8.1.1需用胰岛素控制的糖尿病应鉴定为不合格; 8.1.2糖尿病,空腹血糖在3.9~7.5mmol/L范围、餐后2小时血 糖在4.4~10.0mmol/L范围、HbA1c<7.5%(参考值:4~6%)、无并 发症,可鉴定为合格。如需用口服降糖药物,满足下列条件,可鉴

可鉴定为合格。 9淋巴、血液系统疾病的鉴定 9.1血友病,病情稳定、无并发症及后遗症,可鉴定为合格。 9.2非病理性轻度或中度脾脏肿大可鉴定合格。 9.3白血病、淋巴瘤、浆细胞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 小板增多症或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治疗后,病情稳定、观察至少6个 月、无并发症和后遗症、可鉴定为合格。 9.4轻度地中海贫血,无症状和并发症可鉴定为合格。 10泌尿生殖系统疾病的鉴定 10.1慢性肾炎治疗后,病情稳定、无临床症状和并发症,可鉴 定为合格。 10.2急性肾炎治愈后,可鉴定为合格。 10.3肾病综合征治疗后,病情稳定、无临床症状和并发症,可 鉴定为合格。 10.4无症状性血尿或(和)蛋白尿可鉴定为合格。 10.5IgA肾病,病情稳定、无临床症状和并发症,可鉴定为合 格。 10.6急性泌尿系感染治愈后可鉴定为合格。 10.7慢性肾孟肾炎治疗后,病情稳定、无临床症状和并发症: 可鉴定为合格。 10.8慢性肾病3期及以上应鉴定为不合格。 10.9 无症状的泌尿系统结石可鉴定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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