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一造-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汇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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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正)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依法提 小坝日 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 办法第五条总承包中标人单独或者共同招标时, 也为招标人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货物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 备案;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DB13(J)∕T 280-2018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人民防空设计导则,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 J,招标人应当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申将货物招标范 、招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等有关招标 容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将审批、核准的招标内容 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条货物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 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出认定。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 者备案;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 的,招标人应当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申将货物招标范 围、招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等有关招标 内容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将审批、核准的招标内容 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一条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 项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厂 作出认定

第十二条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依法必 须进行货物招标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或者信息网络上发 布。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货物供应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货物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资金来源; (三)交货的地点和时间;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日期; (七)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 发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发售之日 止,最短不得少于五日。 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但国家 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 为目的。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 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终止招标。招标人终止招 示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 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 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第十五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货物的特 审查:国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审查;国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六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出售招标文件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 查。资格预审一般适用于潜在投标人较多或者大型、技术复杂货物的招标。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一般在评标过程中的初步 平审开始时进行。 第十七条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有关招标公告的规定。

(一)资格预审公告; (二)申请人须知; (三)资格要求; (四)其他业绩要求; (五)资格审查标准和*法; (六)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 第十九条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申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 *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法。 招标人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改变或补充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法或者以没有载明 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法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格*: (四)技术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 (五)评标标准和*法; (六)合同主要条款。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 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并用醒目的**标明;没有标明的要求和条件在评标时不得作为实 贡性要求和条件。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规定充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 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法。 国家对招标货物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 提出相应要求

第二十二条招标货物需要划分标包的CJ∕T 348-2010 数字社区管理与服务分类与代码,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包,确定各标包的交货期, 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包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标包划分规避招标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充许中标人对非主体货物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申载明。主 要设备、材料或者供货合同的主要部分不得要求或者允许分包, 除招标文件要求不得改变标准货物的供应商外,申标人经招标人同意改变标准货物的供 应商的,不应视为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 备选投标*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投标*案不 予考虑。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 备选投标*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投标*案不 考虑。 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 招标文件申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 没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 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 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 备选投标*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投标*案不 予考虑。

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 没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 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 上“或相当干”的字样

第二十六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包含 亍评估的*法。 在评标过程中《电子商务信用B2B网络交易卖*信用评价指标 GB/T34058-2017》,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法和中标条件

第二十八条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 我评标和与申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 示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充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 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

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 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 投标预备会**或者通过电子网络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 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外,出席投标预备会不是强制性的,由潜在投标人自行决定,并自 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三十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一条对无法精确拟定其技术规格的货物,招标人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程序。 在第一阶段,招标人可以首先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交技术建议,详细阐明货物的技术规格 质量和其它特性。招标人可以与投标人就其建议的内容进行协商和讨论,达成一个统一的技 术规格后编制招标文件。 在第二阶段,招标人应当向第一阶段提交了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包含统一技术规格的 正*招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正*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价格在内的最后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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