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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04/T 258-2016 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pdf简介:
"DBJ04/T 258-2016 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pdf"是中国的一份标准规范文件,它属于"地基与基础"领域。"DBJ"是地方标准的标识,"04/T"表示该标准是北京市的地方标准,"258-2016"是标准的发布年份,即2016年。这份规范详细规定了建筑地基和基础勘察设计的各个环节,包括地基的稳定性评估、基础类型的选择、施工方法、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要求。它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提供了技术依据,旨在保障建筑物的安全和稳定性,防止因地基问题引发的工程事故。对于建筑师、工程师、施工人员以及相关领域的人来说,这是必须遵守的重要技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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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评定其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当有足够经验或充分资料 定工程场地及其附近的土或水(地下水或地表水)对建筑材料 微腐蚀的,可不取样试验进行腐蚀性评价。
3.2.8地基工程特性指标的代表值应分别为标准值平均值
特征值。抗剪强度指标应取标准值,压缩性指标应取平均值,载荷 试验承载力应取特征值。岩土参数统计标准值和平均值应按本规 范附录E确定。
41.1.1地基岩土工程勘察,应在搜集建筑物上部荷载、功能特点、 结构类型、基础形式、理置深度和变形限制等方面资料的基础上进 行。地基勘察应解决的主要问题包括下列内容: 1查明场地和地基的稳定性、地层结构、持力层和下卧层的 工程特性及不良地质作用等: 2提供满足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确定地基承载力,预 则地基变形性状; 3查明地下水埋藏条件《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过电流保护电器 第1部分:短路定额的应用 GB/Z 25842.1-2010》,包括地下水类型、水位及水位季节 性变化幅度,判定评价地下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及对工程的其 他不良影响; 4提出地基基础、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地基处理设计与施 工方案的建议; 5对影响场地及地基稳定性的不良地质作用提出防治方案 建议; 6对抗震设防烈度大于等于6度的建筑场地,应进行场地与 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 7在季节性冻土地区,提供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山西 各地气候区划分及标准冻深见附录H)。 4.1.2建筑地基勘察宜分阶段进行,勘察阶段的划分应与工程设 计阶段相适应。一般可分为可行性研究(选址)勘察、初步勘察及 详细勘察三个阶段,场地条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必要时应 进行施工勘察。场地较小且无特殊要求的工程可合并勘察阶段 当建筑物平面布置已经确定,且场地或其附近已有岩土工程资料 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进行详细勘察。 4.1.3工程勘察项目应根据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等级和地基等
4.1.1地基岩土工程勘察,应在搜集建筑物上部荷载、功
计阶段相适应。一般可分为可行性研究(选址)勘察、初步勘察 详细勘察三个阶段,场地条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必要日 进行施工察。场地较小且无特殊要求的工程可合并勘察阶 当建筑物平面布置已经确定,且场地或其附近已有岩土工程资 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进行详细勘察。
级划分为不同勘察等级,划分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利
察规范》GB50021执行。黄土场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 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要求进行建筑物类型划分。 4.1.4一般基坑工程可与主体建筑一并进行勘察,应同时满足主 体建筑和基坑工程勘察要求。特殊基坑工程应进行专门岩土工程 勘察。 4.1.5基槽(坑)开挖后,应检验开挖揭露的地基条件是否与勘察 报告一致。若遇到异常情况时,应提出处理措施,必要时进行施工 勘察。 416应护生
4.1.5基槽(坑)开挖后,应检验开挖揭露的地基条件是否与勘 报告一致。若遇到异常情况时,应提出处理措施,必要时进行施 勘察。
4.2.1可行性研究勘察,应对拟建场地的稳定性和适
价,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搜集区域地质、地形地貌、地震、矿产、当地的工程地质、岩 土工程和建筑经验等资料; 2在充分搜集和分析已有资料的基础上,通过踏勘了解场地 的地层、构造、岩性、不良地质作用和地下水等工程地质条件; 3当拟建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 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和必要的勘探工作: 4当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拟选场地时,应进行比选分析。 4.2.2初步勘察阶段,勘察点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探线应垂直地貌单元、地质构造和地层界线布置: 2每个地貌单元均应布置勘探点,在地貌单元交接部位和微 地貌及地层变化较大的地段,勘探点应予以加密; 3对地形基本平坦的场地,可按网格布置勘探点; 4控制性勘探孔的数量宜占勘探孔总数的1/5~1/3,且每 个地貌单元或每幢重要建筑物均应有控制性勘探孔。 4.2.3初步勘察阶段,勘探线、勘探点间距可根据场地等级按表
1探线应垂直地貌单元、地质构造和地层界线布置: 2每个地貌单元均应布置勘探点,在地貌单元交接部位和 地貌及地层变化较大的地段,勘探点应予以加密: 3对地形基本平坦的场地,可按网格布置勘探点; 4控制性勘探孔的数量宜占勘探孔总数的1/5~1/3,且 个地貌单元或每幢重要建筑物均应有控制性勘探孔。 41.2.3初步勘察阶段,勘探线、勘探点间距可根据场地等级按
表4.2.3初步勘察勘探线、点间距
注:表中间距不适用于地球物理勘探。
4.2.4初步勘察阶段,勘探孔深度可根据工程重要性等级、勘探 孔类别按表4.2.4确定,对建筑结构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地 基,应根据结构特点和荷载条件适当增加勘探深度。
表4.2.4初步勘察勘探孔深度
注:1勘探孔包括钻孔、探和原位测试孔等:
2特殊用途的钻孔除外。
2特殊用途的钻孔除外。
1当勘探孔的地面标高与预计地面整平标高相差较大时,应 按其差值调整勘探孔深度; 2在预定深度内遇基岩时,除控制性勘探孔仍应钻入基岩适 当深度外,其他勘探孔达到确认的基岩面后即可终孔; 3在预定深度内有厚度较大、且分布均匀的坚实土层(如碎 石土、密实砂土、老沉积土等)时,除控制性勘探孔应达到规定深度 外《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GB50693-2011》,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可适当减小; 4当预计深度内有较厚的软弱土层时,勘探孔的深度应适当 增加控制性勘探孔应全部穿透软弱土层并达到预计控制深度
4.2.6详细勘察的勘探点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点平面布置应满足地基均匀性评价的要求,宜按主要 柱列线或建筑物的周边线和角点布置;对无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可 按建筑物或建筑群的范围布置勘探孔;当高层建筑平面为矩形时 应按双排布设,为不规则形状时,应在凸出部位的角点和凹进的阴 角布设勘探点:
2在高层建筑层数、荷载和建筑体形变异较大位置,应布设 勘探点; 3对勘察等级为甲级的高层建筑应在中心点或电梯井、核心 简部位布设勘探点; 4单幢高层建筑的勘探点数量应不少于4个;对密集的高层 建筑群,勘探点可适当减少,但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一个控制点。 控制性勘探点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且不少于2个; 5同一建筑范围内的主要受力层或有影响的下层起伏较 大时,应加密勘探孔,查明其变化; 6对重大设备基础应单独布置勘探点,重大的动力机器基础 和高算构筑物,勘探孔不宜少于3个; 7勘探手段宜采用钻探与原位测试相配合,在复杂地质条 件、湿陷性土、膨胀岩土、风化岩及其他特殊性岩土场地应布置适 量探井。
岩体特性、风化程度以及建筑物对地基的要求综合分析确定。一 般情况下对土质地基勘探点间距可按表4.2.7确定。
表 4.2.7详细勘察勘探孔间距
4.2.8详细勘察的勘探点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 定: 1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 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 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1.5倍,且不应小于5m; 2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计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 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 下0.5倍~1.0倍的基础宽度,并深人稳定分布的地层; 3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
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 评价的要求; 4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 勘探孔的深度; 5在上述规定深度内,当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 时,勘探孔深度应根据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4.2.9详细勘察的勘探孔深度,除应符合4.2.8条的要求外,尚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对中、低压缩性土可取附加压力等于 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20%的深度;对于高压缩性土层可取附加 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10%的深度;对于桩基应从实体 基础面以下计算地基变形计算深度; 2建筑总平面内的裙房或仅有地下室部分(或当基底附加压 力P。≤0时)的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可适当减小,但应深入稳定分 布地层,且根据荷载和土质条件不宜少于基底下0.5倍~1.0倍 基础宽度; 3当需进行地基整体稳定性验算时,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根 据具体条件满足验算要求; 4在断裂破碎带、冲沟地段、地裂缝等不良地质作用发育场 地及位于斜坡上或坡角下的建筑,当需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时,控 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满足评价和验算要求;湿陷性黄土场地应有 定数量的控制性取土勘探点穿透湿陷性土层,满足湿陷性评价要 求; 5当需确定场地类别而邻近无可靠的覆盖层厚度资料时,应 布置波速测试孔,其深度应满足确定覆盖层厚度的要求: 6大型设备基础勘探孔深度不宜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2倍; 7当需进行大厚度填土等地基处理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 地基处理设计与施工要求。 4.2.10对于桩基勘察,土质地基勘探点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端承桩宜为12m~24mGB∕T 50214-2013 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相邻勘探孔揭露的持力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