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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3/T 1835-2020 智能轨道快运系统设计规范.pdf简介:
"DB43/T 1835-2020 智能轨道快运系统设计规范.pdf" 是一份关于智能轨道快运系统的专业设计规范文档。DB43/T是湖南省地方标准的代号,"1835"是标准的顺序号,"2020"表示该标准的发布年份。这份规范详细规定了智能轨道快运系统的规划设计、技术要求、设备选型、施工安装、运营管理和维护等方面的标准和指南。
智能轨道快运系统通常指的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自动化控制技术,如无人驾驶、物联网、大数据等,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智能化升级的系统。它旨在提升运输效率,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交通服务。这份规范对于智能轨道快运系统的建设与运营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确保了系统的安全、可靠和高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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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3/T18352020
14.4.5智轨专用路权地段,铺装面横向排水坡度不宜小于3%o,并满足排水要求;混合路权段,排水 坡的设置应结合道路统筹考虑。 14.4.6车站雨水排水排放应结合建筑造型确定形式;车站地面范围内雨水宜有组织收集汇入市政雨水 管网系统内。
14.4.7排水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a)生活排污水量可按生活用水量的80%90%计算; b)生产废水量应按工艺特点确定; C 冲洗和消防废水量和用水量应相同: d 线路范围内的雨水量计算可采用与该区域道路相同的设计重现期,但不应低于5年一遇暴雨 重现期;下穿式线路的雨水量计算不小于50年一遇暴雨重现期,集流时间应根据道路坡长、 坡度和路面粗糙度等经计算确定; e)车辆基地场地雨水量应按不小于5年一遇暴雨重现期计算;运用库、检修库、高层建筑屋面雨 水应按10年一遇暴雨强度进行计算,排水工程与溢流设施的总排水能力不应小于50年暴雨重 现期的雨水量;其他建筑屋面雨水应按2年~5年一遇暴雨强度进行计算,排水工程与溢流设 施的总排水能力不应小于10年暴雨重现期的雨水量。
滑性 地面及高架区间可不设水消防系统,各车站、车辆基地及地下区间的室内和室外水消防系统设计应 满足GB50016、GB50974、GB50084的相关要求。一、二、三类隧道内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 隧道外的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30L/s。对于长度小于1000m的三类隧道,隧道内、外的消火栓用水 量可分别为10L/s和20L/s。一、二类隧道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hHG∕T 3352-2003 各色醇酸腻子,三类隧道火灾延续时间不应 小于2h,隧道分类详见表9。
14.5.2各单体建筑应按GB50140的规定配置灭火器。 14.5.3车辆基地室外消防管网应成环布置,且向环状管网输水的干管不应小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 故障时,其余的输水干管应仍能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带求设计。 1.2变电所宜采用箱式变电所型式,设备布置应符合GB/T17467的有关规定。
15.1.2变电所宜采用箱式变电所型式,设备布置应符合GB/T17467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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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3充电系统箱式变压器的电压等级宜采用10kV,线路末端电压损失不宜超过7%。 低压配电电 压应采用220V/380V,线路末端电动机负荷电压损失不宜超过7%,照明负荷电压损失不宜超过10%; 当安全需要时,应采用小于50V的电压。 15.1.4直流充电设备符合符合NB/T33001的有关规定。 15.1.5通信、运营控制、电力监控及控制中心系统的控制设备为二级负荷,其余为三级负荷,其设计 应符合GB50052及JGJ116的有关规定。 15.1.6用电负荷等级分级应符合GB50052的规定。 15.1.7车站、控制中心、车辆基地的建筑及其他户外设施的防雷设计应符合GB50057的有关规定,
15.3.1.1信号系统由中心调度管理子系统、车载子系统和路口信号优先子系统组成 15.3.1.2信号系统设备按地域可划分为控制中心、车载、轨旁三个部分,
15.3.2中心调度管理子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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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2.1中心调度管理子系统应具备对全线和车辆段内智轨电车运行的自动监视功能,应具备智轨电 车自动识别、监视、车次号显示等功能。 15.3.2.2中心调度管理子系统应具备时刻表编制及管理、运行统计及报表生成处理、智轨电车运用计 划及车辆管理等功能。 15.3.2.3同一中心调度管理子系统应监视一条或多条运营线路 15.3.2.4中心调度管理子系统宜具备《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第三级认证,
15. 3. 3车载子系统
15.3.3.1车载子系统应具备定位车辆,实现控制中心对全线智轨电车的自动监视功能。 15.3.3.2车载子系统宜通过无线方式与中心调度管理子系统和路口信号优先子系统进行通信。 15.3.3.3车载子系统宜通过中心调度管理子系统或车载控制面板排列智轨电车虚拟进路,
15.3.4路口信号优先子系统
15.3.4.1在平交路口,系统应向交通信号控制系统提供智轨电车速度、方向、与平交路口的距离和优 先级别等通行请求信息,使交通信号控制系统判断是否给予智轨电车优先通行权。 15.3.4.2系统应依据道路交通信号控制系统的指令控制平交路口智轨电车专用信号灯,并反馈专用信 号灯的工作状态。 15.3.4.3道路交通信号灯故障时,智轨电车专用信号灯应灭灯
15.4.1智轨应根据建设和经济发展状况设置不同水平的售检票系统。 15.4.2售检票系统应适应智能轨道快运系统网络化运营和管理的需求,系统技术条件应一致或兼容。 15.4.3 售检票系统应建立统一的密钥体系和车票制式标准,系统设备应能处理城市一卡通车票。 15.4.4 售检票系统的设计能力应满足智轨客流量的需要。售检票设备的数量应按近期超高峰客流量计 算确定,并应按远期超高峰客流预留位置与安装条件。 15.4.5售检票系统的设计应以可靠性、安全性、可维护性和可扩展性为原则GB/T 36798-2018标准下载,保证数据的完整性、保 密性、真实性和一致性。 15.4.6售检票系统应具备用户权限管理的功能。 15.4.7 售检票系统应实现与相关系统的接口。 15.4.8售检票系统应满足智轨各种运营模式的要求。在车辆布置时应充分考虑车门开启方式和上下客 流走向。在车站布置时应充分考虑车站建筑条件、客流量、客流走向、智轨电车行车密度、乘客使用频 率等条件,为运营管理提供良好的条件。 15.4.9售检票系统设备均应按工业级标准设计,满足城市自然环境条件、车辆或车站环境条件和抗电 滋干扰要求。 15.4.10售检票系统应选用操作简单、方便快速的设备,并应有清晰的信息提示。 15.4.11线网售检票系统应按多层构架进行设计,并应遵循集中管理、分级控制、资源共享的基本原 则。各层级应具有独立运行的能力。
5.1本系统可设置站台门,站台门应符合CJ/T236和CJJ183的要求,宜在站台门和车门间 全监控系统。 5.2门体尺寸及布置应考虑车门尺寸和部位、智轨电车停车精度要求,以及智轨电车停车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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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并应具有厚度不大于5mm的最小障碍物检测能力。 15.5.3应保证在最小行车间隔条件下每天不少于20h的运行能力,保证在正常和非正常状态下的安 全与可靠运行,在紧急状态下能保证乘客安全疏散。 15.5.4开关应与智轨电车车门的开关协调一致,在任何故障情况下,确保所有活动门处于闭锁状态。 控制器宜具备与智轨电车车门对位隔离功能。 15.5.5无故障使用次数、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JT/T933的要求。 15.5.6所采用的绝缘材料、密封站台门所采用的绝缘材料、密封和电线缆等均应低烟、卤无毒阻燃, 且不含有放射性成份,满足使用地区的气候环境要求。
16交通信号和交通安全及管理设施
6.1.1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分类、颜色、形状、线条、图形、字符、图形、尺寸,应符合GB5768(所 有部分)的规定。 6.1.2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应以不熟悉周围路网体系的道路使用者为设计对象,为其提供清晰、 明确、简洁的信息,并使其具有足够的发现、认读和反应时间。 6.1.3交通标志和标线应在路网分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公路条件、交通条件、气象和环境条件等因 素,根据各种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功能、驾驶人的行为特征和交通管理的需要进行设置。 6.1.4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换和去除。 6.1.5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应全面、系统、连续、均衡,避免信息过载、信息不足或内容相互矛盾、 有歧义
16.2.1应结合道路线形、交通状况、沿线设施等情况,按照交通标志的不同种类进行设置。交通标志 的分类、形状、图案、颜色、文字、规格应符合GB5768(所有部分)和GB50688的规定。 6.2.2版面布置应简介美观、导向明确、无歧义。同类交通标志宜采用同一类型的标志版面。设置于 司一门架式、悬臂式等悬空支撑结构的各交通标志版宜统一高度和边框规格。 6.2.3道路的指路标志应采用汉字,可根据需要与少数民族文字或者英文等其他文字并用。英文中的 地名用汉语拼音。除特殊规定外,英文的首字母应为大写其余小写。 16.2.4指路标志上使用的箭头应以一定角度反映车辆的行驶方向。 6.2.5门架式标志或跨线桥上附着式标志的箭头,用来指示车道的用途或行驶目的地时,箭头应向下: 指示车辆前进方向而非专指某一车道时,箭头应向上;用来指示出口方向时,箭头角度应能反映出口车 道的方向角度, 16.2.6路侧安装的指路标志,表示直行方向的箭头应指向上方,表示转向方向的箭头应与转向车道的 方向角度保持一致。上下同时出现向上和向左、向右的三个箭头时,应按向上、向左和向右的顺序排列, 其中指向上、左的箭头应放置在最左侧,指向右侧的箭头应放置在最右侧;左右同时出现向上和向左、 向右的三个箭头时,应按向左、向上和向右的顺序排列。 16.2.7各类交通标志的版面规格和文字大小,除特殊规定外,应根据设计速度来确定。 16.2.8除特殊情况外,交通标志宜设置在车辆前进方向的右侧或车行道上方。当单向车道数大于等于 3条,交通量较大、大型车辆较多或道路线形影响右侧标志的可视性时,可在车辆前进方向的左侧(即 中央分隔带处)重复设置。交通标志的设置不应影响公路的停车视距。 16.2.9交通标志宜单独设置,如因条件限制需要并列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6.2.7各类交通标志的版面规格和文字大小,除特殊规定外,应根据设计速度来确定。 16.2.8除特殊情况外,交通标志宜设置在车辆前进方向的右侧或车行道上方。当单向车道数大于等于 3条,交通量较大、大型车辆较多或道路线形影响右侧标志的可视性时,可在车辆前进方向的左侧(即 中央分隔带处)重复设置。交通标志的设置不应影响公路的停车视距。 16.2.9交通标志宜单独设置2016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精讲班讲义(七章430余页),如因条件限制需要并列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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