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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382-2017 建设工程监理规程.pdf简介:
"DB11/T 382-2017 建设工程监理规程.pdf" 是一份由中国北京地区的地方标准(DB11/T)发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范。这份规程详细规定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各个方面,包括监理单位的职责、监理人员的资格要求、监理工作程序、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管理、信息管理等内容。它旨在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提升监理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2017"表示该规程的发布年份,意味着它是在2017年制定或更新的,适用于北京市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如果你需要了解更多具体的信息,例如规程的具体内容、适用范围、更新历史等,可能需要查阅规程的全文或者咨询相关专业人员。
DB11/T 382-2017 建设工程监理规程.pdf部分内容预览:
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2 土方开挖工程。 3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A 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脚手架工程。 6 拆除、爆破工程。 7 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6.4.7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临时用电、临时消防等安全设施的验收资 料进行检查并签署意见。 6.4.8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中,发现存在 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 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 正施工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提交《监理报告》。 《监理报告》的格式应符合本规程附录B中B.1.5的要求,
6.5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理工作内容及要求
6.5.1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 容主要包括: 1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漏项。 2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总监理工 程师应参加专家论证会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论证报告要求修改完善 专项施工方案。 4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路面材料循环利用工作意见,应督促施工单位重 新组织专家论证。
5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危险性 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责任人、检查项目、检查 方法和检查频率。 6按监理实施细则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 6.5.2项目监理机构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监理 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专项施工方案及监理实施细则对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工作。按照监理实施细则中明确 的检查项目、方法和频率进行安全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 2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监 理机构应参加施工单位组织的验收。验收合格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 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3应当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 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施工方案,如因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 化等确需修改的,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对修改、调整后的专 项施工方案应重新组织审批或论证。 4对施工单位不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 要求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并 在征得监理单位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6.5.3项目监理机构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 施过程中的监理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于基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通过原材料进场检验、隐蔽 工程验收、混凝土工程旁站等手段实施监理,并应督促施工单位和第 三方监测单位按照监测方案落实监测工作。 2对于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安装前对所用 原材料进行抽查,不符合相关标准不得使用:安装过程中定期巡视, 检查是否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安装完成后参加验收,对发现的问题
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3对于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检 查相关单位企业资质、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设备的定期检测报告,检 查相关单位是否按照专项方案要求作业,检查现场各项安全措施是否 落实。 4对于脚手架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专项施工方案的落实 情况,检查作业人员上岗资格,参加脚手架的验收,签署监理意见。 5对于拆除、爆破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单位企业资 质、作业人员上岗资格以及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6对于其它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监 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理
7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与组织协调
7.1.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依据建设单 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管理,处理工程变更、工程延期、索赔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解 除等事宜。 7.1.2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应实施信息化管理。项目监理机构 应建立完善监理文件资料管理制度,明确监理文件资料管理人员,及 时、准确、完整地收集、整理、编制、传递、归档、保存监理文件资 料。 监理文件资料应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DB11/T695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7.1.3项目监理机构应以《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相关合同文件为 依据,协调建设工程相关方的关系
7.2.1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变更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施工单位提出的涉及工程设计文件修改的工程变更,项目 监理机构应提出审查意见,由建设单位转交设计单位确认。 2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交设计单位确认,并 出具设计变更文件。 3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项目监理机构可提出意见,由建 设单位确认。
4项目监理机构根据批准的工程变更文件监督施工单位实施工 程变更。 7.2.2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变更,当涉及费用和工期变化时,应符合 下列程序: 1施工单位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报审工程变更,并对涉及费用及 工期变化的内容进行说明, 2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影响作出评估。 3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工程变 更费用及工期变化山东市政工程概算定额编制说明总结,协商一致时,会签工程变更文件。 4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未能就工程变更费用达成协议时,项目 监理机构可提出一个暂定价格并经建设单位同意,作为临时支付工程 款的依据。工程变更款项最终结算时,应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达成 的协议为依据
4项目监理机构根据批准的工程变更文件监督施工单位实施工 程变更。 7.2.2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变更,当涉及费用和工期变化时,应符合 下列程序: 1施工单位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报审工程变更,并对涉及费用及 工期变化的内容进行说明。 2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影响作出评估。 3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工程变 更费用及工期变化,协商一致时,会签工程变更文件。 4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未能就工程变更费用达成协议时,项目 监理机构可提出一个暂定价格并经建设单位同意,作为临时支付工程 款的依据。工程变更款项最终结算时,应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达成 的协议为依据。 .2.3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 1 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或工程需要暂停施工的。 2 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的。 3施工单位未按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的。 4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未按经审批的施工方案 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且拒不改正的。 5建筑材料、设备及构配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用于工 程的;项目监理机构提出检查要求的工序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进入 下道工序施工的: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进行隐蔽的 6分包单位未经审批进场施工的。 7施工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2.4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程度,确定暂停施工的范围。 签发《工程暂停令》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在紧急情况
1 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或工程需要暂停施工的。 2 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的。 3施工单位未按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的。 4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未按经审批的施工方案、 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且拒不改正的。 5建筑材料、设备及构配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用于工 程的;项目监理机构提出检查要求的工序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进入 下道工序施工的: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进行隐蔽的 6 分包单位未经审批进场施工的。 施工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惠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7.2.4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程度,确定暂停施工的范围。 2 签发《工程暂停令》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在紧急情况
后报建设单位。 4项目监理机构在批准工程临时、最终延期前,应与建设单位 和施工单位协商,经建设单位批准。 5施工单位因工程延期提出费用索赔时,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约定处理。
口建汉年位 4项目监理机构在批准工程临时、最终延期前,应与建设单位 和施工单位协商,经建设单位批准。 5施工单位因工程延期提出费用索赔时,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约定处理。 7.2.9批准工程延期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工程延期的提出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 2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影响到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约定的工期。 7.2.10项目监理机构对由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 7.2.1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施工单位提出的费用索赔: 1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交书面费用索 赔意向。 2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项目监理机构应受理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期 限内提交的索赔报告和《费用索赔报审表》。 4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费用索赔报审表》。需要施工单位进 步提交详细资料时,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发出通 知。 5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一致后,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 的期限内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费用索赔报审表》,并由建设单位审 批。 6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能协商一致时,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 司争议条款解决。
7.2.9批准工程延期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7.2.12项且监理机构批准施工单位费用索赔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
1了解合同争议情况。 2 及时与合同争议双方进行协商。 3 提出处理方案后,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协调。 4当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独立、公平地提出 处理合同争议的意见。 7.2.16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处理过程中,对未达到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约定的暂停履行合同条件的,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7.2.17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项目监理机 构应按仲裁机关或法院要求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 7.2.18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时【池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2014年),项目监理机 构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下列要求协 商确定施工单位应得工程款: 1施工单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已完成工作的应得款项。 2施工单位已按批准的采购计划订购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 的款项。 3施工单位撤离施工设备至原基地或其他目的地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