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0165-2020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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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0165-2020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标准.pdf简介:

"GBT 50165-2020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标准.pdf" 是中国国家标准中的一个技术文件,全称为《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标准》。该标准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适用于古建筑木结构的维护与加固工作。它详细规定了古建筑木结构在保护、维修、检测、分析、加固等各方面的技术要求、方法、材料选择以及施工工艺等,旨在保障古建筑木结构的安全性,延长其使用寿命,同时保护和传承中国的传统文化遗产。

该标准涵盖了古建筑木结构的各个方面,包括木结构的病害诊断、维修策略、材料选用、结构加固设计、施工工艺、质量控制等内容,对于古建筑木结构的保护与修复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通过遵循这一标准,可以确保古建筑木结构的维护工作科学、规范,有利于古建筑的保护和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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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度Ⅲ、IV类场地及9度时,基本自振周期Ti不小于1s 的单层木构架建筑。 28度及9度时,500年以上的建筑,或高度大于15m的 多层木构架建筑。 3对抗震设防烈度大于9度地区的古建筑,其抗震鉴定应 经专项论证。 6.6.3古建筑木结构及其相关工程的抗震构造鉴定,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对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和7度的建筑,应按本标准第 6.2~6.4节的规定进行鉴定。凡存在未修复残损点的木构架构 件和连接,应被判为不符合抗震构造要求。 2对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时的建筑,除应按本条第 1款鉴定外,尚应按表6.6.3的规定进行鉴定

表6.6.3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的古建筑木结构抗震构造鉴定要求项检查对象勘查项目检查内容鉴定合格标准次柱脚地面与柱础间实柱脚与柱础际抵承面积与柱脚处柱pc≥3/4抵承状况的原截面面积之比pe1木柱柱与柱础之间错位量柱础错位与柱径(或柱截面)沿pd≤1/10错位方向的尺寸之比 pd卯连接完样头拔出卯口的长度不应超过样长的1/4柱与梁枋好程度2的连接柱与梁枋拉结件种类及拉结应有可靠的铁件拉拉结情况方法结,且铁件无严重锈蚀斗棋构件完好程度无腐朽、劈裂、残损3斗棋无腐朽、松动、断裂斗棋样卯完好程度或残损(1)构架平面内倾斜△l≤H/250量 △1(H为柱的总高)整体倾斜(2)构架平面外倾斜2≤Ho/350量△2柱头与柱脚相对位移A≤Lo/150局部倾斜木构架整量△(不含侧脚值)(Lo为柱的无支长度)体性构架间的纵向连系构件的连接连接应牢固连系情况(1)墙角酥碱处理应予修补情况墙体构造(2)填心砌筑墙体的每3m²墙面应至少有拉结情况一拉结件注:表中B为墙厚,当墙厚上下不等时,按平均值采用。30

6.6.4古建筑术结构抗震能力的验算,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进行外,尚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在截面抗震验算中,结构总水平地震作用的标准值,应 按下式计算:

【无锡市】《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2008年)FEk = 0. 72α,Geg

式中:α 相应于结构基本自振周期T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 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确定; Geg一 结构等效总重力荷载。对坡顶房屋取1.15GE;对 平项房屋取1.0GE;对多层古建筑取0.85GE;G 为房屋总重力荷载代表值;对单层坡顶房屋FEK作 用于大梁中心位置; FEK 结构总水平地震作用的标准值。对多层古建筑FEF 的分配,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确定。 2结构基本自振周期T1,宜根据实测值确定。当符合本标 准附录H规定的条件时,也可按本标准附录H的经验公式 确定。 3木构架承载力的抗震调整系数YRE可取0.8。 4计算木构架的水平抗力,应计入梁柱节点连接的有限 刚度。 5抗震变形验算中,在罕遇地震作用下,未构架的位移角 限值(0p)可取1/30。 6.6.5古建筑的抗震鉴定,应收集利用建筑残损点的勘查资料

6.7鉴定报告编写要求

6.7.1古建筑木结构的安全性及抗震鉴定报告,应包括下及 本内容:

1 建筑物概况; 鉴定的目的、范围和内容; 3 检查、分析、鉴定的结果; 4 结论与建议; 附件。 6.7.2鉴定报告中,应对被评为c级、d级及C级和D级勘查 项目的数量、所处位置及其处理建议,作出说明。当房屋的构造 复杂或问题很多时,尚应绘制c级和d级及C级和D级勘查项 目的分布图。对被评为抗震鉴定不合格的抗震构造项目,也应逐 项列出,并应提出处理建议。 6.7.3对承重结构或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及抗震鉴定所查出的问 题,可根据其严重程度和具体情况有选择地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 减少结构上的荷载; 2 加固或更换构件; 3 加强抗震构造措施; 4 临时支顶; 51 停止使用。 5.7.4 鉴定报告中应说明对结构体系及其构件集所评的等级, 可作为技术管理或制订维修计划的依据,并说明应及时对其中所 含的c级、d级及C级和D级勘查项目采取措施。

建筑物概况; 2 鉴定的目的、范围和内容; 3 检查、分析、鉴定的结果; 4 结论与建议; 5 附件。 5.7.2 鉴定报告中,应对被评为c级、d级及C级和D级勘查 项目的数量、所处位置及其处理建议,作出说明。当房屋的构造 复杂或问题很多时,尚应绘制c级和d级及C级和D级勘查项 目的分布图。对被评为抗震鉴定不合格的抗震构造项目,也应逐 项列出,并应提出处理建议

6.7.3对承重结构或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及抗震鉴定所查出的

题,可根据其严重程度和具体情况有选择地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减少结构上的荷载; 2 加固或更换构件; 3 加强抗震构造措施; 4 临时支顶; 5 停止使用。 .7.4 鉴定报告中应说明对结构体系及其构件集所评的等级, 可作为技术管理或制订维修计划的依据,并说明应及时对其中所

可作为技术管理或制订维修计划的依据,并说明应及时对其中 含的c级、d级及C级和D级勘查项目采取措施。

7木构架的维护、修与加固

7.1.1古建筑木结构及其相关工程的维护,应在该建筑物法式 勘查完成后方可进行。当因建筑物出现险情,急需抢修时,允许 采取不破坏法式特征的临时性排险加固措施。 7.1.2古建筑木结构的加固,应以其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的 结论为依据;对每一残损点,经鉴定确需处理者,应按不同的要 求,分轻重缓急进行妥善安排。对属情况恶化,明显影响结构安 全者,应立即进行支顶或加固。

7.1.3古建筑木结构的维护、修与加固工作,应符合下

1根据建筑物法式勘查报告进行现场校对,明确维修中应 呆持的法式特征。 2根据残损情况勘查中测绘的全套现状图纸,以最小干预 为原则,在避免过度修前提下制订周密的维修方案,并根据该 建筑的文物保护级别,完成规定的报批手续。 3对能修补加固的,应设法最大限度地保留原件,使历史 信息得以延续;对需更换的木构件,应在隐蔽处注明更换的 日期。 4加固中换下的原物、原构、配件不得擅自处理,应统 由文物管理部门处置。 5应做好施工记录,详细测绘隐蔽结构的构造情况。维修 加固的技术资料应归档。 6应遵守施工程序和检查验收制度 7.1.4维护、修与加固古建筑木结构过程中,当发现隐蔽结 构的构造有严重缺陷,或所处的环境条件存在不利因素,可能导

致重新出现同样问题时,应立即停工,并应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续表7.2.2原木材质等级方木材质等级I等材Ⅱ等材I等材Ⅱ等材项次缺陷名称受弯构件受压构件受弯构件受压构件或或或或压弯构件次要受弯构件压弯构件次要受弯构件斜纹3任何1m材长上平80mm120mm50mm80mm均倾斜高度不得大于裂缝(1)在连接的受剪不允许不允许不允许不允许面上(2)在连接部位的受剪面附近,其裂缝深度(有对面裂缝时直径的1/4直径的1/2材宽的1/4材宽的1/3用两者之和)不得大于生长轮(年轮)其54mm4mm4mm4mm平均宽度不得大于虫蛀不允许不允许不允许不允许7.2.3古建筑木结构修复或更换承重构件的木材应符合下列规定:1供制作斗的木材,不得有木节和裂缝。2古建筑用材不得有死节,包括松软节和腐朽节。3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量。木节表现为条状时,应在条状的一面不量(图7.2.3),直径小于10mm的活节td2150Zd=di+d2+ds在此面表现为条状,不量图7.2.3,木节量法36

7.2.4用作承重构件或小木作工程的木材,使用前应经干燥,

理,含水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原木或方木构件,包括梁、柱、標、橡等,不应大于 20%。对原木和方木含水率的测定,充许采用按表层检测结果表 示,但应要求其表层20mm深处的含水率不应大于16%。 2板材、斗棋及各种小木作,不应大于当地的木材平衡含 水率。

于被胶合木材的顺纹抗剪和横纹抗拉强度;胶粘剂的耐水性及耐 久性,应与该木结构的加固设计使用年限相适应。

于被胶合木材的顺纹抗剪和横纹抗拉强度;胶粘剂的耐水性入

于被胶合术材的顺纹抗剪和横纹抗拉强度;胶粘剂的耐水性 久性,应与该木结构的加固设计使用年限相适应。 7.2.6对易受潮的结构和外檐装修工程,应选用耐水性和而 性好的结构胶;对室内正常温度、湿度条件下使用的非承重村 或内檐装修工程,如有可靠的工程经验也可采用改性的胶 胶或皮胶等。

性好的结构胶;对室内正常温度、湿度条件下使用的非承重构件 或内檐装修工程升级改造智能绿化停车场招标文件,如有可靠的工程经验也可采用改性的胶、骨 胶或皮胶等。

7.3.1未构架的整体维修与加固,应根据其残损程度分别采用 下列方法: 1修整加固; 2打拨正; 3落架大修。 7.3.2落架大修的工程,应先揭除瓦顶,再由上而下分层拆落 望板、橡、標及梁架。在拆落过程中,应防止样头折断;应采取 呆护措施,保护好木构件上的彩画和墨书题记。 7.3.3拆落木构架前,应先给所有拟拆落的构件编号,并将构 牛编号牌钉在构件上,标明在书面记录和图纸中。 7.3.4对拆下的构件,经检查确需更换或修补加固时,应按本

7.3.5对木构架进行打堡拨正时,应先揭除瓦顶,拆下

部分橡,并将標端的椎卯缝隙清理干净;如有加固铁件应全部取 下;对已严重残损的標、角梁、平身科斗棋等构件,也应拆下。 7.3.6木构架的打牵拨正,应根据实际情况分次调整,每次调 整量不宜过大。施工过程中,当发现异常声响或出现其他未估计 到的情况时,应立即停工,待查明原因,清除故障后,方可继续 施工。

7.3.7对木构架进行整体加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固方案不得改变原来的受力体系。 2对原结构构造的固有缺陷,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对所增设的连接件应采取隐蔽措施。 3对本应拆换的梁枋、柱,当其文物价值较高而需保留时, 宜采用现代材料进行补强或另加支柱支顶。 4木构架中原有的连接件,包括橡、標和构架间的连接件, 应全部保留。当有短缺时,应重新补齐。 5加固所用材料的强度应与原结构材料强度相近,耐久性 不应低于原有结构材料的耐久性。 7.3.8木构架中,下列部位的样卯连接构造较为薄弱,在整体 加固时,应根据结构构造的具体情况,采用连接锚固和补强 措施: 1柱与额连接处; 墙州

。1对未柱的十缩裂缝,当其深度不超过柱径或该方向截面 十1/3时《通用仓库及库区规划设计参数 GB/T 28581-2012》,可按下列嵌补方法进行修整:

尺寸1/3时,可按下列嵌补方法进行修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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