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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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版.pdf简介: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版.pdf" 是一份关于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性文件。这份规定详细规定了重庆市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管理要求。它可能包括城市空间布局、建筑高度控制、公共设施布局、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交通规划等内容,旨在保障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2018版意味着这是根据当时的城市发展需求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原规定进行的更新和完善,反映了重庆市在城市规划管理上的最新规定和政策导向。对于从事城市规划、建设、设计、管理等相关工作的人员,以及对重庆市城市发展感兴趣的公众,这份文件都是非常重要的参考资料。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版.pdf部分内容预览:

(三)位于城市更新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因完善居住功能, 增加厨房、卫生间等背包工程,增设电梯、门厅、连廊、消防楼 梯等建筑附属设施,以及增加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为片区 服务的公共停车库等,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六 条规定的0.5倍执行;其他城市更新情形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筑间距不受本规定第十六条的限 制: (一)相建筑底层标高不一致的,其中一栋建筑屋顶标高 在另一栋建筑底层室外地坪标高以下的建筑间距; (二)门卫房、车库车行出入口、地下建筑的人行出入口等 独立设置的附属建筑与相邻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 (三)居住建筑首层标高高于其相邻建筑非居住部分屋顶标 高的,该居住建筑与相邻建筑非居住部分之间的间距; (四)同一栋居住建筑在顶部退台收分后形成的高度不大于 7.2米的建筑体之间的间距;同一栋非居住建筑在顶部退台收分后 形成的建筑体之间的间距(附图1); (五)建筑计算高度24米及以下的商业建筑之间的间距; (六)建筑计算高度40米及以下的工业生产性建筑、物流仓 诸建筑之间的间距以及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工程项目用地内建筑 之间的间距; (七)新建建筑与原址保护的历史建筑之间的间距; (八)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之

外的镇,其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库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 第十八条(主采光面的特别规定)一栋建筑的主采光面与 另一栋建筑主采光面的不升窗部分相对的,或者两栋建筑主采光 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的,均应当按照主采光面相对的情形确定间距。 第十九条(退台建筑的间距计算)建筑退台的,按照本规 定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不同建筑计算高度分别确定 间距。 第二十条(建筑与堡坎的间距)建筑与高度大于1米的堡 坎相对的,其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与堡坎的距 离不得小于堡坎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3米。与堡坎的间距 计算值大于18米的,按照不小于18米控制。堡坎退台的,分阶 计算。 第二十一条(建筑立面宽度规定)建筑立面宽度应当符合 以下规定: (一)居住建筑位于与城市重要水体、规划路幅宽度大于或 者等于40米的道路、大于2方平方米的广场或者公园绿地相邻的 头排规划地块,或者位于传统风貌片区的环境协调区的: 1.建筑计算高度小于或者等于24米的,建筑立面宽度不得 大于80米; 2.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建筑立 面宽度不得大于70米; 3建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的,建筑立面宽度不得大于60

米。 (二)居住建筑在第(一)项规定的范围外布置的,建筑计 算高度小于或者等于24米的,建筑立面宽度不作要求;建筑计算 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立面宽度不得大于80米,且应当与周边 环境相协调。 (三)两栋建筑拼接的,其拼接面叠合宽度不得小于3米。 拼接后按照一栋建筑计算间距和退让。建筑平面的凹槽宽度小于 15米的,凹槽宽度计入建筑立面宽度:大于或者等于15米的, 建筑立面宽度分段计算。 第二十二条(不规则平面间距的计算)建筑平面不规则的 其建筑计算面宽包括与相邻建筑最近的相对面的立面宽度(含阳台 外廊、飘窗、幕墙),以及平行于该相对面在建筑内部剖切形成的部 切面宽度(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各建筑计算面宽处与相邻 建筑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附图2)。

第二十三条(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临城市道路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筑,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其退让道路红线的最 小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二十五条(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的距离)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规定情形以外的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的最小距离,按照以 下标准控制: (一)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与建设用 地红线、道路中心线夹角小于或者等于60度的,退让距离不得小 于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该面半间距; (二)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与建设用 地红线、道路中心线夹角大于60度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本规定 第十五条规定的最小退让值; (三)位于城市更新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因完善居住功能, 增加厨房、卫生间等背包工程,增设电梯、门厅、连廊、消防楼 梯等建筑附属设施,以及增加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为片区 服务的公共停车库等,与用地红线的退让距离按照第(一)(二 项的0.5倍执行,与道路中心线的退让距离按照第(一)(二)项 执行;其他城市更新情形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建设用地红线外有永久性建筑的,还应当符合建筑间距的规 定。 第二十六条(建筑退让城市绿地、广场用地边界的距离)新 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城市绿地、广场用地边界的最小距 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 (一)退让公园绿地(G1)广场用地(G3)边界的最小距

离,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其中,退 让沿城市道路布置的宽度小于或者等于30米的带型公园绿地 (G1)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小于3米; (二)退让防护绿地(G2)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小于3米。 第二十七条(建筑退让中小学用地、医疗卫生用地、体育用 地边界的距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相邻中小学用 地(A33)、医疗卫生用地(A5)、体育用地(A4)边界的最小距 离,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拟建设用 地与相邻用地为同类规划用地性质的,其建筑退让按照本规定第 二十五条执行。 第二十八条(地下建筑)除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外的其他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沿城市道路布置的,其地下 建(构)筑物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符合地下空间升发利用规划 或者因优化城市交通组织,建设项目需要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 经专题论证确定。 第二十九条(地下建筑与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除交通设 施、公用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地下部 分与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DG/TJ08-2094-2018标准下载,应当满足安全要求,且不得小于3米; 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或者因优化城市交通组织,建设项目 需要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 第三十条(临街建筑墙外设施)临街建筑墙外设施的设置 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阳台、飘窗、外廊、外包柱、门廓、采光井、橱窗、 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 (二)雨篷、挑檐等外墙设施,其下部离室外地面净空高度 小于或者等于3米的,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净空高度大于3米 的,可以超越建筑控制线,但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三)与城市道路相连的通道、踏步、花台,临城市道路设 置的围墙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第三十一条(山、水、绿系保护)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应当对城市中的山、水、绿系资源实施保护,划定重要城中山体(崖 线)的保护线和协调线,河道(水库)的保护线、绿化缓冲带控制 线、外围协调区范围线等控制线,明确管控要求,并保障实施。 合理确定重要城中山体(崖线)协调区内用地的开发强度、 高度、视线通廊和升空间。视线通廊及周边控制范围应当进行视 线论证,确保视线通透。严格控制跳望点视域范围内的建筑高度。 绿化缓冲带原则上应当规划为绿地,除护岸工程及必要的交 通设施、公用设施以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建(构)筑 物。外围协调区应当控制滨水头排建筑高度,形成自水面向外围 逐步升高的空间形态。 应当保持组团隔离绿带连续性,不得减少或者随意置换组团

隔离绿带范围内城市绿地和非建设用地;除游憩绿道、防灾避难 场所等公益性设施外,不得新增经营性建设项目。布局交通设施、 公用设施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 第三十二条(空间形态分级管理)根据区域位置、景观敏 感程度以及建设项目类型,将城市规划区规划为特别管控区、重 点管控区和一般管控区。对不同管控区内的建(构)筑物空间形 态实行分级管理。 特别管控区按照以下原则划定: (一)城市中心区及商务功能集聚区的核心区域; (二)重要对外交通设施连接城市中心区的景观大道两侧; (三)机场航站楼、火车站等重要交通设施、大型公共文化 设施、大型体育场馆、重要的跨江大桥以及主城区超过300米、 其他区县(自治县)超过200米的超高层建筑,纳入特别管控区 进行管理。 重点管控区按照以下原则划定: (一)城市中心区及商务功能集聚区未纳入特别管控区的范 围,以及城市副中心: (二)城市临山和滨水区域; (三)重要快速路、主干道两侧: (四)历史文化名镇、街区以及传统风貌区范围; (五)其他能够集中体现城市文化及风貌特色的地区。 特别管控区和重点管控区以外的,划为一般管控区

在特别管控区、重点管控区应当开展详细城市设计,对建筑 布局、建筑风貌、建筑高度、天际轮廓线等内容提出规划建设和 管理要求。在特别管控区、重点管控区的建设项目,应当开展方 案征集或者多方案比选。 第三十三条(建筑风貌)城市建筑设计应当彰显山水特色 传承历史文脉,形成符合时代要求的地方建筑特色风貌。 建筑风貌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粗制滥造、照搬照抄 采用形态怪异的建筑造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 的建筑,应当体现传统巴渝、明清移民、开埠建市、抗战陪都、 西南大区等重庆传统风貌特征。 第三十四条(建筑色彩及材料)建筑色彩、材质应当延续 历史文脉,契合时代风貌,展示城市个性和特色,与建筑功能、 造型、体量相协调,体现建筑特征。鼓励使用绿色建筑材料。 同一组建筑的主体色调应当统一,一般以不超过两种相互协 调的主体色彩为宜,其色彩的明度、彩度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提倡采用柔和雅致的色调。 除消防站、邮政局等国家有统一色彩规定的建筑外,原则上 不得大面积采用红、黄、蓝等高彩度原色。不得使用白色、粉色 瓷砖等效果较差的外装饰材料。 第三十五条(建筑屋顶)建筑屋顶造型应当与城市币天际轮 廓线、周边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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