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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 3809-2020 防灾避难建筑设计标准.pdf简介:
DB32/T 3809-2020 防灾避难建筑设计标准.pdf部分内容预览:
.4.2灾时给水支管上的供水龙头、淋浴器及给水配件,排水接口处的排水配件和安装辅材需储备
.4.2灾时给水支管上的供水龙头、淋浴器及给水配件,排水接口处的排水配件和安装辅材需 在防灾物资库内,保证灾时能迅速安装完成。
9.4.3灾时使用的应急给排水设施应一次施工到转换接口,保证在灾时能迅速紧急转换,快速投入 使用。 9.4.4灾时应急使用的热水加热设备、开水设备、水处理设备在灾时3d时限内转换完成, 9.4.5灾时应急供水系统调试完成后,需立刻冲洗、消毒,水质经检验,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 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后方可投入使用,
9.4.5灾时应急供水系统调试完成后GB∕T 39972-2021 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技术规范,需立刻冲洗、消毒,水质经检验,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 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后方可投入使用,
9.5.1防灾避难建筑采用自然通风时,核定通风口最小通风净面积,应满足本标准8.2.2要求,通 风口宜在不同朝向设置。 9.5.2不满足自然通风条件时,应调整或增设机械通风设施,采用机械通风时最小新风量应满足 8.2.2要求。机械通风设施平时宜安装到位。 9.5.3固定及应急卫生间应设独立排风设施,排风换气次数不宜小于10次/时。固定卫生间排风设 施平时应安装到位,应急卫生间排风设施预留灾时快速安装条件。 9.5.4检查防灾避难建筑防排烟系统、事故通风系统、通风空调系统及相关设备的抗震设施是否已 按《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设计安装到位 9.5.5平灾合用的机械通风设施,其灾时应可迅速转换采用灾时应急电源,
9.6.1灾时电气设备设施应充分利用原有的配电系统和设备。 9.6.2检查原有的电器设施,确保其防雷和接地安全,设施应具有漏电保护功能,在确定安全的情 下方可使用。 9.6.3所有一、二级负荷均需采用双电源供电方式,并以电力系统电源作为主电源。 9.6.4应急电源宜采用柴油发电机组(包括移动式柴油发电机)、蓄电池、光伏发电系统等,应具 有可靠的接地端子,并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 9.6.5受灾后安装的临时配电设施,其线路必须穿钢管保护,并具有漏电保护功能。 9.6.6应确保受灾后应急指挥场所、应急医疗场所的供电,除电力系统电源和柴油发电机组供电外 宜预留蓄电池(EPS)作为应急措施。
9.6.1灾时电气设备设施应充分利用原有的配电系统和设备。 9.6.2检查原有的电器设施,确保其防雷和接地安全,设施应具有漏电保护功能,在确定安全的情 况下方可使用
6.7受灾后防灾避难建筑的通讯系统应立即安
9.6.8受灾后应立即检查安防监控系统、广播系统,确保其使用功能到位。
9.6.8受灾后应立即检查安防监控系统、广播系统,确保其使用功能到位
准的适用范围,提高江苏省防灾避难建筑的安全
本条对本标准编写过程中参考到的标准及与规程相关的标准进行了引用。本标准主要是从防灾 筑的专项设计要求方面进行规定和要求,具体场地、建筑、结构、设备设施等详细设计还应符合 家相关标准及规范,
A.3.6防灾避难建筑内,为保障应急功能所占用的设备设施面积及应急交通面积不包含在有效避难面 内;当防灾避难建筑承担城镇或城镇分区的应急指挥、应急医疗卫生、应急物资存放责任时,所占用的 面积不包括在内。
A. 4. 1 一般规定
A.4.1.1本条阐述了防灾避难建
4.1.2防灾避难建筑设计的基本依据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城乡规划、防灾规 急预案及现状条件评估所得到的不同灾害标准和不同应急阶段要求,不同级别服务范围的人口数 布、避难资源和安全评估情况,不同灾害影响规模下和不同应急阶段根据责任区预估的破坏情况 的避难规模和防灾要求等。
A.4.1.3本条规定了防灾避难建筑设计的主要内容。通过防灾避难建筑的场地设计、建筑设计、结构设 计、设备设计、平灾转换设计等,保证应急功能的实现,构筑布局合理、系统完整、安全卫生的防灾避 难建筑。
4.1.4本条明确了选择用做防灾避难建筑的建筑类 校,体育馆,展览建筑等增设必要的应急设施,以保证灾时经房屋鉴定安全的情况下用于人员
这类建筑具备较为开阔的室外场地,而且自身的功能上也具备较为集中完整的室内空间,便于救援使用 及人员安置,具备较好的避难可利用条件。 A.4.1.5表1中的人均有效避难面积,是仅考虑防灾避难住宿及其配套设施的占地面积进行核算的。本 标准主要针对中、长期防灾避难场所的设计要求进行制定,当处于中长期避难时,需要考虑躺卧休息以 及避难空间的改善,按3.0m考虑并适当放大。
任区的避难人数和应急功能需求,同时防灾 保障基础设施的抗震可靠性应满 标准的要求,防灾避难建筑的抗震设计应 示准第7章节的规定
有防洪要求的防灾避难建筑承担应急功能区域的安全超高的确定需要考虑此类场所所在地区的防 洪保护区的防洪标准,通常在此基础上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提高一个等级确定。当 建筑内避难人员规模较大时,不应低于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中相应人口规模对应的 城乡等级提高一个等级的防洪标准要求。通常安全超高确定所依据的高程不低于按照100年一遇所确定 的洪水水位。
A.4.2.4非洪灾和台风内洪型防灾避难建筑需要通过各种防洪措施保证重要避难功能区不被水淹。对于 此类防灾避难建筑,其竖向标高按不低于20年一遇的防洪水位所确定的淹没水位加安全超高采取,且不 低于0.3m。
A. 5.1 选址要求
A.5.1.1本条规定考虑避难的主要目的是灾害发生时减少、消除危险性,把灾害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 内,确保避难人员的安全。如果避难场所本身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则不能实现安全避难。 A.5.1.2本条规定了防灾避难建筑场地的地基条件要求。考虑到防灾避难建筑是灾前建设的重要防灾工 程,从安全保障的重要性出发,要求其场地抗震措施采取更严格规定。防灾避难建筑场地存在砂土液化 时,按本条规定的抗震要求,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A. 5. 2 一般规定
防灾避难建筑场地周边应具备良好的交通环境和必要的配套设施,建立应急交通疏散机制,保
建(构)筑物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是避免二次伤害的重要措施,安全距离按照建(构)筑物的可能倒塌 影响范围确定,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51143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 A.5.2.3本条规定防灾避难建筑场地总体设计的主要内容。统筹各功能区布置,多工程系统并轨实施, 其中包括给排水系统、电力电气系统、通风系统以及新技术应用等,合理划定服务半径并确定有效避难 场地规模,在有效避难场地内布置应急保障设备位置及数量,保证应急功能的实现,构筑布局合理、系 统完整、安全卫生的防灾避难建筑场地。 A.5.2.4此处人均使用面积为有效避难场地内用于人员安全避难面积,不包含为保障应急功能所占用的
A.5.2.4此处人均使用面积为有效避难场地内用于人员安全避难面积,不包含为保障应急功能所占用的 设备设施面积的指标。本条规定了有效避难场地可容纳人数要求。
A.5.3.1本条规定了防灾避难建筑场地内出入 规定设置至少两个出入口,出入口 应位于有效避难场地内,所有出入 1符合所看总宽度不小于1m/于人的规定。
A.5.3.1本条规定了防灾避难建筑场地内
A.5.3.2考虑到柔性路面灾时的使用稳定性,应急道路宜采用柔性路面。柔性路面指的是刚度较小、 抗弯拉强度较低,主要靠抗压、抗剪强度来承受车辆荷载作用的路面。柔性路面主要包括各种未经处理 的粒料基层和各类沥青面层、碎(砾)石面层或块石面层组成的路面结构。本条规定了防灾避难建筑场地 内应急道路的技术要求。
吉林省绿色预拌混凝土、砂浆评价技术导则A.5.4.1本条规定了防灾避难建筑场地内竖向设计的基本要求。
A.5.4.2本条规定了防灾避难建筑场地在不同坡度情况下的布置方式
A.6.1功能设置及避难单元划分
A.6.1.1本条规定了防灾避难建筑的功能设置。考虑到提供长期避难条件和进行集中救援的要求,应 满足避难期间的应急综合管理、医疗卫生救护、物资分配、中长期宿住等功能和其它基本的生活需求。 .6.1.2本条规定了避难单元的容量及人均有效避难面积的要求。为了保障避难期间人员的应急设施 保障及应急生活需求,应划分避难单元,每个避难单元具备相对独立的保障及生活体系。 避难单元的划分应结合防灾避难建筑的平面、防火分区及现状条件进行划分,考虑到配套设施的服 务半径及消防疏散的情况,每个避难单元的面积宜控制在一个防火分区的范围内,每个避难单元宜有独 立的疏散体系,根据人均有效避难面积3.0m²~4.5m计算,每个避难单元容纳人数不宜超过800人。 .6.1.3应急综合管理的基本功能包括应急管理、应急医疗卫生、应急物资存放和供应:人员宿住的
元相同功能的区域或房简可合用,合用时 应满足使用的便捷性, 自合用面积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219-95》(已作废)A. 6.2 应急综合管理
A.6.2.2本条规定了应急管理功能的设置要求。应急管理中心可兼做其所在避难单元的应急管理用房。 避难建筑可作为平时对民众进行应急避难演练的综合性场所,提高市民防灾抗灾的意识。
A.6.2.3本条规定了应急医疗卫生功能的设置要求。防灾避难建筑医疗卫生救护站及避难单元医疗卫 生服务点的主要功能是用于一般的清洗包扎、注射配药、等待运转、药品发放等简单的医疗救护活动。 医疗卫生救护站可结合一个避难单元设置,该单元无需另外设置医疗卫生服务点。 医疗卫生救护站要求参考2008年5月21日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和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编制的 《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中3.1.1条第6项关于诊疗所的设计要求。 A.6.2.4本条规定了应急物资存放和供应功能的设置要求。应急物资储备用房的作用是用来储存救灾 物资,满足避难期间的物资供应,设计时应设置在便于车辆进出的位置,并在附近设置车辆停放场地。 A.6.2.5用做应急避难功能的房间,应采用活动家具或易于拆卸的家具,在应急避难时,可以快速实 现功能转换,扩展避难面积。宜设置家具临时储存的空间,便于在避难周期结束后,短期内恢复灾前的 使用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