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加强商办类建设项目全链条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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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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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加强商办类建设项目全链条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pdf简介: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加强商办类建设项目全链条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pdf"文件的简介可能如下:

这是一份由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的正式文件,其主要内容是关于加强对商办类建设项目(即商业和办公用途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链条管理的指导性意见。这份通知可能涉及到项目审批流程、规划要求、建设过程中的监管、土地使用、环境保护、建筑设计等方面的规定,旨在提升商办类建设项目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效率,保障城市的有序发展和资源的有效利用。

文件可能详细阐述了政策目标、管理原则、责任分工、操作规程以及可能的处罚措施等,旨在为商办类项目的开发商、建设者和相关部门提供明确的指导,确保项目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顺利进行。由于这是一份PDF格式的文件,通常包含了详细的文字说明、图表和可能的法律文本,需要专业人员解读。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加强商办类建设项目全链条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pdf部分内容预览: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19年8月13日印发

夏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管理,制 商办类建设项目变相改造为公寓、住宅等“类住宅”建筑, 根据自然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国土房产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办公类建设项目管 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7]234号)的规定,结合我 市商办类建设项目在项目策划与土地出让、方案审查、监督 检查、违法查处等全链条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商业、办 公等房地产项目。 第三条资源规划分局负责项目策划生成、土地出让合 同审查、方案审查、监督检查、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立案查处、 上报列入黑名单等职责。

第一草束划生成与士地出让 第四条资源规划分局应在项目策划生成阶段(含年度 空间实施规划),对各区商办类建设项目总量进行评估,根 据区域内现有商办类建设项目存量,合理策划新增此类项目

第五条针对商办类建设项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中应增加禁止条款“受让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将商办类项目改为‘类住宅’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 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资源规划分局应加强对商办类建设项目土地 出让合同内容的拟定及审查管理,并应明确商业、办公用途 可分割销售的规模、条件等各项要求。 第七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时,应 将属地区政府与受让人共同签订的监管协议作为附件,明确 区政府监管责任和受让人违约责任。对涉嫌土地违法立案的 建设项目,相关职能部门可以采取停止办理变更许可、竣工 规划条件核实、工土地复核验收、产权登记等措施

第八条资源规划分局应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 的土地用途及建筑功能对方案平面进行合理性审查。 (一)平面功能标注不得出现诸如“公寓”、“卧室”、“客 丁”、“阳台”、“厨房”等住宅类功能描述; (二)建筑平面布局不得采用住宅套型设计,不得设置 厨房等居住空间,卫生间、茶水间或饮水供应点必须集中设 置;

(三)商业用途建设项目,其分割单元每层套内计容建 筑面积小于等于300平方米,建筑层高不得超过4.5米,大 于300平方米的,建筑层高不得超过6米; 办公用途建设项目,应严格控制最小分割单元的设置, 最小分割单元不得小于300平方米,土地出让合同中另有约 定的,按约定执行;建筑层高不得超过4.2米; (四)不得预留、违规增设可作为住宅用途的排水、排 污、排烟及燃气等管道。 第九条资源规划分局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 应在其他规划要求中备注“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方案设计图 纸进行施工,严禁改造为‘类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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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资源规划分局发现如下线索,应及时报告属 地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并开展调查: (一)虚假厂告宣传; (二)备案价格异常; (三)售楼处展示具有居住功能的样板房; (四)商办类建筑项目改为“类住宅”违法行为举报等。 不动产中心应加强备案价格监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 币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市资源规划部门。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源规划分局应对涉 嫌商办类改“类住宅”等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一)通过对买受人的调查形成的笔录,发现建设单位对 买受人做出改建“类住宅”等虚假承诺的; (二)建设单位擅自预留、违规增设可作为住宅用途的排 水、排污、排烟等管道,存在增设结构梁、插层等情形的; (三)其他涉嫌存在商办类改“类住宅”等情形的 第十四条建设项自目出现下列情形,相关部门已处置, 资源规划部门可将其作为立案佐证: (一)建设单位对商办类建设项目进行虚假宣传为“类任 宅”,并被市场监管局处罚的;

公司,禁止其参与本市土地市场交易。

第十八条市、区资源规划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意 见的,由局效能办予以效能问责。 第十九条‧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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