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318-2017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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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318-2017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是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的一项重要国家标准,该规范全称为《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于2017年发布。这个规范主要针对城市排水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为保障城市排水系统的安全、有效运行,防止和减少城市洪水、内涝等灾害,以及保护城市生态环境提供了科学的指导。

该规范详细规定了城市排水系统的总体布局、雨水径流控制、污水处理、排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排水防涝等方面的要求,包括了排水设施的设计标准、技术指标、工程实施流程和管理规定等。它适用于城市排水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造项目,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部门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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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排水分区与系统布局

6.1.1合流制排水系统的分区与布局应综合考虑污水的收集、 处理与再生回用,以及雨水的排除与利用等方面的要求。 6.1.2合流制排水系统的分区应根据城市的规模与用地布局 结合地形地势、道路交通、竖向规划、风向、受纳水体位置与环 境容量、再生利用需求、污泥处理处置出路及经济因素等综合确 定,并宜与河流、湖泊、沟塘、洼地等的天然流域分区相一致。 6.1.3合流制收集系统应根据地形地势进行布置,降低管道 埋深

6.1.3合流制收集系统应根据地形地势进行布置,降低管道 埋深。

6.1.3合流制收集系统应根据地形地势进行布置SY 4032.6-93石油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通信工程(市内电话交换设备安装工程,降低管道

6.2.1进入合流制污水处理厂的合流水量应包括城市污水量和 截流的雨水量。

6.2.1进入合流制污水处理厂的合流水量应包括城市污水量和 截流的雨水量。 6.2.2合流制排水系统截流倍数宜采用2~5,具体数值应根据 受纳水体的环境保护要求确定;同一排水系统中可采用不同的截 流倍数。

受纳水体的环境保护要求确定:同一排水系统中可采用不同的截 流倍数。

6.3.1合流泵站的规模应按规划远期的合流水量确定。

3.1合流泵站的规模应按规划远期的合流水量确定。 3.2合流泵站的规划用地指标可按表5.4.2的规定取值

6.4合流制污水处理厂

4.1合流制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应按规划远期的合流水量确定。 4.2合流制污水处理厂的规划用地,宜参照表4.4.3的指标 计算,并考虑截流雨水量的调蓄空间用地需求综合确定。

6.4.1合流制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应按规划远期的合流

6.4.2合流制污水处理厂的规划用地,宜参照表4.4.3的

6.5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

6.5.1合流制区域应优先通过源头减排系统的构建,减少进入 合流制管道的径流量,降低合流制溢流总量和溢流频次。 6.5.2合流制排水系统的溢流污水,可采用调蓄后就地处理或 送至污水厂处理等方式,处理达标后利用或排放。就地处理应结 合空间条件选择旋流分离、人工湿地等处理措施。 6.5.3合流制排水系统调蓄设施宜结合泵站设置,在系统中段 或未端布置,应根据用地条件、管网布局、污水处理厂位置和环 境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6.5.4合流制排水系统调蓄设施的规模,应根据当地降雨特征, 合流水量和水质、管道截流能力、汇水面积、场地空间条件和排 放水体的水质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计算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中的规定执行,占地面积应根据 调蓄池的调蓄容量和有效水深确定。

管道的径流量,降低合流制溢流总量和溢流频次。 合流制排水系统的溢流污水,可采用调蓄后就地处理或 亏水厂处理等方式,处理达标后利用或排放。就地处理应结 间条件选择旋流分离、人工湿地等处理措施。 合流制排水系统调蓄设施宜结合泵站设置,在系统中段 瑞布置,应根据用地条件、管网布局、污水处理厂位置和环 龙笙因麦综合确定

6.5.3合流制排水系统调蓄设施宜结合泵站设置,在系统中 或未端布置,应根据用地条件、管网布局、污水处理厂位置和 境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6.5.4合流制排水系统调蓄设施的规模,应根据当地降雨

合流水量和水质、管道截流能力、汇水面积、场地空间条件和 放水体的水质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计算方法按现行国家标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中的规定执行,占地面积应根 调蓄池的调蓄容量和有效水深确定

7.0.1城市雨水、污水系统应设置监控系统。在排水管网关键 节点宜设置液位、流量和水质的监测设施。 7.0.2城市雨水工程规划和污水工程规划应确定重点监控区域, 提出监控内容和要求。污水工程专项规划应提出再生水系统、污 泥系统的监控内容和要求。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6.3合流泵站 50 6.4合流制污水处理厂 50 6.5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 51

6.3合流泵站 50 6.4合流制污水处理厂 50 6.5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 51

1.0.1本条说明制订本规范的目

本规范除了适用于设市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阶段的排水工程专业规划,还兼顾了各地普遍开展的相关排水工 程方面的专项规划,县城、建制镇各个规划阶段的排水工程规划

2.0.2本条是源头减排系统的

2.0.2本茶是源买减排系统的定义 源头减排系统主要通过竖向、景观和园林绿化设计。满足径 流总量控制率要求的滞蓄空间,可由植草沟、下沉式绿地、生物 带留设施等源头、分散的生态设施和小型人工设施组成,其设置 的核心目的是维持场地开发前后水文特征基本不变,但该系统通 常兼有维持水文循环状态、控制径流污染、促进雨水资源化利 用、缓解内涝风险等综合效益。 源头减排系统一般是在场地开发过程中分散构建的,它从雨 水形成的第一时间即通过渗、滞、蓄、净、用等源头减排措施加 以控制,不同场地的源头减排系统通常互不影响,一般以城市道 路、建筑小区、公园绿地、广场、开放式运动场等空间为主要 场地。

2.0.4本条是防涝系统的定义。

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对应的强降雨径流,其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提 高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减少强降雨径流可能导致的重大破坏和生 命损失,国外比较常见的术语为“Major(Drainage)System 大排水系统)”。 防涝系统主要由强排设施、滞蓄设施和行泄通道组成,组成 部分包括河道、明渠、隧道(存蓄和输送雨水的)、泵站以及承 胆防涝功能的道路、绿地、广场、开放式运动场、湿地、坑塘、 生态用地和防涝调蓄设施等。其中,道路、绿地主要承强降雨 经流的汇集功能,明渠、隧道、河道等行泄通道主要承担对所汇 集强降雨径流的输送和排放功能,湿地、洼地主要起蓄滞作用, 防涝调蓄设施的主要作用是削减峰值流量,减轻下游的排水压力 和致灾风险。 从功能上来看,防涝系统是雨水排放系统的救援系统:当雨 水径流量超过了雨水排放系统的排水能力时,剩余径流将通过道 路、绿地表面汇集到明渠等行泄通道进行排放,或汇集到防涝调 蓄空间进行临时储存,以避免内涝灾害的产生。因此,防涝系统 与雨水排放系统既紧密联系,文相对独立。应高度重视防涝系统 的布局,在城市用地规划布局时,需结合生态安全格局构建,合 理设计防涝系统,预留用地空间

JT/T 1038-2016标准下载3.1.1本条是关于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主要内容的规定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内容是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 则》的有关要求,并结合城市排水工程技术特点确定的。在确定 排水体制、进行排水系统布局时,应结合城市蓄滞洪区用地、生 态空间布局拟定城市排水方案,确定雨、污水排除与综合利用方 式,提出对旧城原排水设施的利用与改造方案和在规划期限内排 水设施的建设要求。提出对初期雨水、污水处理厂污泥、再生水 利用的内容要求。在确定污水排放标准时,应从污水受纳体的水 环境安全着眼,符合近期的要求,文要不影响远期的发展

3.1.2本条说明规划期限确定的原则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规划期限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相一致的 同时,应考虑雨水或污水系统的自身特点。一般城市总体规划的 期限为20年,城市建设需要多个规划期才能逐步完善。而城市 排水工程是系统工程,主要设施理于地下,靠重力流排水,且排 水管道的使用年限一般大于50年。因此,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 具有较长的时效,以满足城市不同发展阶段的需要。本条明确规 定了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不仅要重视近期建设规划,而且还应考虑 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为城市远景发展留有余地,并应注意城市 排水系统的系统性。 污水工程规划要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近、远期结合创造条 件。雨水工程规划要考虑城市发展、变化的需要,结合城市生态 安全格局构建,按远景预留行泄通道和城市防涝调蓄设施的用 地。城市排水出口与受纳体的确定都不应影响下游城市或远景规 划城市的建设和发展

3.1.3本条是关于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与其他相关规划协调的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外,还应与 其他各项专业规划协调一致,如: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与道路规 划、绿地系统规划的竖向衔接;排水工程规划的污水量、污水处 理程度和受纳水体及污水出口应与给水工程规划的用水量、再生 水的水质、水量和水源地及其保护区相协调;城市排水工程规划 的管线应与综合管廊规划相协调;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受纳水体 与城市水系规划、城市防洪规划相关,应与规划水系的功能和防 供的设计水位相协调,并符合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水环境功能区 划及环境保护要求和规定

低影响开发(LowImpactDevelopment,LlD)是一种在 发过程中尽最大努力保留自然要素、生物多样性和水文状态,对 自然环境影响最小化的土地利用和开发模式,其运用经过设计的 小规模水文控制措施,通过在源头对径流进行渗透、过滤、存 诸、蒸发和滞留,来重现流域开发前的水文机制。 大气和地表中的污染物通过降雨和地表径流冲刷,形成径流 污染,排人受纳水体,是城市河湖水系遭受污染的重要原因。低 影响开发强调利用场地的自然特征来保护水环境质量,有利于控 制城市径流污染和提高雨水利用程度,对于降低城市内涝风险也 有一定的帮助。但是L13D10 防雷与接地工程,在强降雨的降雨强度达到峰值时,源头减 排系统所依赖的渗透、存储、蒸发和滞留能力往往也已经基本饱 和。因此,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对手内涝风险的降低作用是有限 的。确定城市内涝应对策略时,应注意避免过于强调甚至是依赖 这一措施。

2、3.2.3条款是对排水工程规划中区域协调的一般规定。 当城市污水处理厂或雨、污水排出口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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