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黑】DB23∕1270– 2019:黑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pdf简介:
"DB23/1270-2019:黑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这个文档标题表明这是一部关于黑龙江省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规范。"DB"通常代表地方标准,"23"可能是该标准发布地的省区代号,"1270"是标准的编号,"2019"表示发布日期。这个标准旨在为黑龙江省的住宅建筑设计提供节能设计的指南和要求,包括建筑材料选择、建筑结构、通风采光、空调系统、保温隔热等方面的规定,以减少能源消耗,提高居住环境的舒适度,同时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节能减排政策。它对于推动绿色建筑、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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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ε,用来修正太阳辐射和夜间天空辐射对外墙、屋顶传热的影响。
4.3.7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屋顶的传 gH按式(4.3.7) 计算。
4.3.7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屋顶的传热量
4.3.7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屋顶的传热量
JJG (粤) 018-2014标准下载gHw按式(4.3.7)计算
4.3.8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地面的传热量qHd 应按式(4.3.8)计算:
应按式(4.3.8)计算:
表4.3.9典型玻璃的光学性能
续表4.3.9典型玻璃的光学性能
5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燃气
5.1.1供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设置
备的选择,应根据资源情况、环境保护、能源效率及用户对供暖 费用可承受的能力等综合因素,经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后确定。 5.1.3居住建筑供暖热源应采用高能效、低污染的清洁供暖方 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可供利用的废热或低品位工业余热的区域,宜采用废 热或工业余热; 2技术经济条件合理时,应根据当地资源条件采用太阳能 热电联产的低品位余热、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建 筑应用形式或多能互补的可再生能源复合应用形式; 3不具备本条1、2款的条件,但在城市集中供热范围内时 应优先采用城市热网提供的热源
5.1.4只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允许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 供暖热源: 1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且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 到限制,同时无法利用热泵供暖的建筑; 2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建筑自身电加
热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3利用蓄热式电热设备在夜间低谷电进行供暖或蓄热,且 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设备; 4电力供应充足,且当地电力政策鼓励用电供暖时。 5.1.5 当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时,应分散设置。 5.1.6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所采用的集热器性能 参数、气象数据以及设计参数计算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系统 效率,且宜符合表5.1.6 的规定。
5.1.7居住建筑的集中供暖系统,应按热水连续供暖进行设计。 舍住区内的商业、文化及其他公共建筑的供暖形式,可根据其使 用性质、供热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1.7居住建筑的集中供暖系统,应按热水连续供暖进行设计。
5.1.8除集中供暖的热源可
5.1.9建筑物供暖耗热量的贸易结算点,必须设置用于建筑物
5.1.10集中供暖系统的热量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锅炉房和热力站的总管上,应设置计量总供热量的热量 计量装置; 2室内供暖系统根据设备形式和使用条件设置热计量装置。
1宜以栋为单位在建筑物的热力入口设置热量结算表; 2建筑用途相同、建设年代相近、建筑形式、平面、构造 等相同或相似、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相近、户间热费分摊方式一致 的小区(组团),可以多栋建筑为单位统一安装一块热量结算表; 3连接在一个支路上的建筑用途相同、建设年代相近、建 筑形式、平面、构造等差异不大、建筑物耗热量指标不同、户间 热费分摊方式一致的多栋建筑,可以利用软测量技术,以多栋建 筑为单位统一安装一块热量结算表; 4对于一栋建筑有多个热力入口,无法单独设置一块热量 表时,可在每个热力入口设置热量表,以每个热力入口的读数之 和作为整栋楼的结算热量。
热量表的选择及安装应满足下达
1应使系统的设计流量处于热量表公称流量的65%~85% 并校核在设计流量下的压降: 2热计量表流量传感器的前后直管段的长度应满足仪表说 明书要求; 3热量表的使用环境温度及湿度应满足仪表的使用条件要 求; 4应为热计量装置提供运行核查条件。
5.1.13集中供暖系统,应设置用户室温自动调控装置。
表5.1.14家用燃气灶具的能效限定值
5.2热源、换热站及管网
5.2.1当地没有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和废热可资利用的地区,应 建设以集中锅炉房为热源的供热系统。 5.2.2在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独立建设的燃煤锅炉房的单台 锅炉容量不宜小于29MW。其他地区,锅炉的单台容量不宜小 于7.0MW。
锅炉容量不宜小于29MW。其他地区,锅炉的单台容量不宜小 于 7.0MW。
5.2.3新建锅炉房时,应考虑与城市热网连接的可能性
宜建在靠近热负荷密度大的地区
炉的设计热效率不应低于表5.2.4的数值。燃煤锅炉的运行效率
用2~3台,不应多于5台。在低于设计负荷条件下多台锅炉联合 运行时,单台燃煤锅炉的运行负荷不应低于锅炉额定负荷的 60%。
5.2.7燃气锅炉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热半径应根据区域的情况、供热规模、供热方式及参 数等条件合理确定,供热规模不宜过大。当受条件限制供热面积 较大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采用分区设置热力站的间接供 热系统; 2模块式组合锅炉房,宜以楼栋为单位设置;锅炉不应多 于10台;每个锅炉房的供热量宜在1.4MW以下。当总供热面 积较大、且不能以楼栋为单位设置时,锅炉房应分散设置; 3直接供热的燃气锅炉,其热源侧的供、回水温度和流量 限定值与负荷侧在整个运行期对供、回水温度和流量的要求不 致时,应按热源侧和用户侧配置二次泵水系统: 4燃气锅炉应安装烟气回收装置,有条件时宜选用冷凝式 燃气锅炉。
5.2.8在有条件采用集中供热或在楼内集中设置燃气热水机
(锅炉)的居住建筑中,不宜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炉(热水器)作 为供暖热源。当采用户式燃气炉作为热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专用的进气及排烟通道;排烟烟道不应通过外墙 或外窗通向室外;排烟通道采用共用竖直烟道时,应有完善的防 串烟措施; 2燃气炉自身应配置有完善且可靠的自动安全保护装置;
3应具有同时自动调节燃气量和燃烧空气量的功能,并应 配置有室温控制器; 4配套供应的循环水泵的工况参数,应与供暖系统的要求 相匹配。
5.2.9当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热水炉作为供暖热源时,其
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 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665中2级能效的要求。
性能系数(COP)不宜小于1.8,冷热水机组制热性能系数(COP) 不宜小于2.0。
1新建供热区域宜设中心热力站,单个中心换热站供热面 积宜为30~200万m; 2中心热力站所供区域的每栋建筑的热力入口宜设置分布 式混水装置; 3没有条件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分布式混水装置时, 应在供热系统的分支环路上设置集中混水装置,每个集中混水装 置负责的建筑物数量不宜超过5栋; 4由热力站连接建筑物的管路,宜设置多个分环路; 5一次水设计供水温度不应高于130℃,回水温度宜低于 50℃。
度高于60℃时,应在楼栋的供暖热力入口处设置混水调节装 置。
5.2.13锅炉房及热网宜设变频调速水泵,宜采用分布式水泵输 配系统。分布式输配泵应采用性能曲线为陡降型的水泵。当锅炉 对供回水温度和流量的限定值与外网在整个运行期对供回水温 度和流量的要求不一致时,宜在热源侧和外网侧分别配置循环 泵。
5.2.14室外管网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且应在热
力平衡要求和建筑物内供暖系统所采用的调节方式,确定采用的 水力平衡阀门或装置的类型,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热力站出口总管上,不应串联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 当有多个分环路时,各分环路总管上可根据水力平衡的要求设置 静态水力平衡阀; 2定流量水系统的各热力入口,可按照本标准第5.2.16条 的规定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或自力式流量控制阀: 3变流量水系统的各热力入口,应根据水力平衡的要求和 系统总体控制设置的情况,设置压差控制阀,但不应设置自力式 定流量阀。
门调节性能和压差范围,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2 当采用静态水力平衡阀时,应根据阀门流通能力及两端
压差,选择确定平衡阀的直径与度; 3当采用自力式流量控制阀时,应根据设计流量进行选型; 自力式流量控制阀的流量指示准确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采暖 空调用自力式流量控制阀》GB/T29735的要求: 4当采用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时,应根据所需控制压差选择 与管路同尺寸的阀门,同时应确保其流量不小于设计最大值;自 式压差控制阀的压差控制性能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采暖空调 用自力式控制阀》JG/T383的要求; 5当选择自力式流量控制阀、自力式压差控制阀、动态平 衡电动两通阀或动态平衡电动调节阀时,应保持阀权度S为 0.3~0.5
EHR = 0.003096Z(G.H / n,) /g EHR≤A(B+α L)/△T
式中:EHR 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 G——单台运行水泵的设计流量(m²/h); 0 一设计热负荷(kW)。
(W/ (m℃))。 5.2.20 供热锅炉房应配置自动监测系统,宜实现自动控制,自 动监测与控制系统应满足下列规定: 应实时监测锅炉及热源出口的运行参数: 2 应能根据热网的需求,调节锅炉运行的台数及供热量: 应对锅炉运行状态进行分析判断《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101-2001》,对故障进行及时报警 应对运行数据进行存储及评价,并能显示及输出各种分 析曲线、报表; 应对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分别计量。 5.2.21 对于未采用计算机进行自动监测与控制的锅炉房和热力 站,应设置供热量控制装置及运行参数的就地显示仪表。 5.2.22# 热力站二级网调节方式应与其所供热范围内的建筑物内 系统形式相适应,宜采用质量调节
5.3.1集中供暖系统,应以热水为热媒
5.3.1集中供暖系统,应以热水为热煤。 5.3.2室内供暖系统的制式,宜采用分户式系统。当采用分户式 系统时,单元式住宅供暖系统每层莲接的户数不宜超过3户,立 管连接户内系统总数不宜超过40个。
5.3.3敷设在供暖地沟内的供暖管道、非供暖房间内
T∕CCAS 010-2019 水泥窑协同处置飞灰预处理产品水洗氯化物道、管道并内的供暖管道和其它有保温要求的管道应保
分的供暖系统应与居住建筑部分供暖系统分开,并应分别设置热 量计量装置。
5室内供暖系统的设计,应满